达致真理,诠释法律的憧憬

时间:2023-05-01 03:31:53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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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致真理,诠释法律的憧憬

  诠释法律,固然是诠释者自治的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诠释法律是无目的的。在行为中追求一定的目的,这是人类作为有意识存在动物的一般行动逻辑。更何况诠释法律行为是人类高级的思维活动。成中英曾说:“人类天生有探求真理之欲望。探求真理是人类走出野蛮、塑造文明、超越自我、建立典型的历史动力。 ”诠释法律的行动,就是要通过对法律及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和社会背景的深钻细研、条分缕析,达到对法律的真理性认知。即使因为人们对真理理解的多样性而在客观上影响人们行为达致真理的进程,甚至人类诠释法律永远达不到对法律的真理认知,但至少它是人类诠释法律的憧憬。

达致真理,诠释法律的憧憬

  一、真理的分歧与必要的释义

  什么是真理?这是人类尚未达成共识、同时也很难达成共识的问题。在我国,一些权威的辞书对真理的解释并不相同。《辞海》认为:真理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同‘谬误’相对,真理与谬误的区别在于是否正确地反映着客观实际。 ”《中国大百科全书》认为:真理是“与谬误相对立的认识论范畴,指认识主体对存在于意识之外、并且不以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实在的规律性的正确反映。 ”显然,前、后者界定真理时对认知对象的内容确定有所不同。前者的认知对象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而后者的认知对象是“客观实在的规律性”。这种对真理的质的界定之冲突反映了人们在真理问题上的模糊。然而,有关真理的分歧,还主要不是表现在对它的质的界定上的众说纷纭,更体现在有关真理判定标准的莫衷一是和真理界限的莫棱两可。例如,在真理之判定标准上就有感性经验真理观、利益真理观、(交往中的人的)合意真理观、理性真理观、超验(特别是神启)真理观、信仰真理观、主观经验的真理观、实践检验的真理观等等。由于这些不同的真理观直接决定着什么是对客观对象的“正确反映”,因此,也就客观地形成了不同的定性意义上的真理观。至于真理的界限,更是一个言人人殊的问题。在“不可知论”者看来,认知对象既然是不可知的,因此,人们只能因应于对象,而不能能动于对象。这样,只要人能够顺应自然的法则而生存,就是“真理”。但在“可知论”者看来,人们既然经过自己的努力能够认知对象,那么,真理的界限就取决于人类认知对象的努力程度。人类认知的每一个阶段只表达着“相对真理”,人类认知的全部过程则汇聚成“绝对真理”。

  尽管在真理观上岐见纷纷,以致让人无所适从。但为了在逻辑上更好地论证并理清诠释法律对达致法律真理的憧憬,表达一下笔者对真理的初步的看法,并非多余。

  真理是一个主、客体二分条件下的概念。在主、客体不分的哲学观念中,并不存在什么真理。然而,主、客体的二分,并不能直接决定真理。即真理既不能直接通过主体说明,也不能直接通过客体说明。只有主、客体之间的沟通、中介,才有可能是真理。也就是说:要在主、客体二分的背景下能成为真理的,是主、客体之间的中介。那么,这一中介是什么呢?是上帝的启示吗?我们知道,上帝以及一切神灵只是虚拟的“存在”,谁也无法实证他身在何处、相貌如何、如何启示。是人们内心的感悟吗?在外在对象不加诸主体的情形下主体所感悟的又是什么?这是值得人们怀疑的。是理性或者理念吗?但理性和理念自身是什么,还是问题。它们是超验的终极存在,抑或是经验的认知结果?是客观的精神实体,抑或主观的心理体验……总之,在它们自身仍是模糊难辨的情况下,它们也就难以担当中介主、客体的使命。我赞同在主、客体之间当使者的只能是认识的结论。即在人类认识的中介下,二分的主、客体产生了接触、互动、了解、直到契通。据此,能否这样界定真理?真理是以认识为中介而达到的主、客体之间的契通、和谐状态。如果主、客体之间因认识的中介而达到这种状态,就说明认识完成了“正确的”中介任务,即认识就成为真理;反之,如果主、客体之间并未因认识中介而达到契通、和谐状态,则意味着认识在中介过程中出现了偏差,从而认识也不是真理。可见 ——

  首先,真理是有关主、客体的关系概念。在纯粹主体的世界里,不存在真理(但有思维);同样,在纯粹客体的世界里,也不存在真理(但有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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