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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仇和现象”
近日看了连续两期《南方周末》(分别为2004年2月5日和2004年2月12日)对仇和的报道,才大致了解仇和其人其事,看完后心情久久无法平静,总想说点什么。我想,与仇和其人其事相类似的可能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而且他的作法也与我十年前的农村生活经历有些相似,现在既然他在全国出了名且升了官,会不会产生负面影响让其他人仿而效之呢?因此我不得不谈谈自己的看法。首先,我想从公民权益的保护说起。
在新闻报道中,仇和曾经给教师下达“招商引资”任务,也曾经扣发职工的工资来修建一些交通设施,凑巧的是我也曾经是一名教师,也多次被镇、县各级机关以各种名义扣除过很多个月的工资,用来修路啊办学啊捐助希望工程等等。那时候我们每个月正常的工资通常只能发给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一半(原因是地方财政经费不够),而且常常拖欠一年后才能发放,自己的生存根本就没办法解决,没有办法了只好自己离开教师职业(那几年与我一样离开教职人也较多),毕竟要先吃饱肚子后才能工作啊。到了后来,我便关注这方面的法律及其他规定,可怎么也无法找到政府随便扣发工资的依据,而且就是所扣发的工资的去向谁也并不清楚(天知道这些钱用到什么地方去了啊?!)。我不是没有同情心的人,我也曾经主动向希望工程捐过款,也曾经自愿向经济困难的学生捐过款,也曾经向抗洪抢险方面捐过款,等等,但是后来一想,如果光凭扣发我们的工资与捐款来保证他们修建公路修建学校并使每一个适龄学生都能上学,无异于白日做梦。所以我就想,没有一个健全的制度或方式来解决这些事情,而单凭某个领导一时的心血来潮想出个什么花样来“临时处理”,恐怕难于解决根本问题。而且,如果我上有老人下有小孩需要我来照管,又应该由谁来帮助我呢?如果按照仇和的做法,恐怕全中国的官员们都得扣发工资了:全国又有哪一个省市没有急需要办理的公益事业哪里没有面临失学的孩子等等问题呢?
报道中提到拆迁问题,报纸原文中是这样说的:“仇和望一望,拆到南关荡,仇和手一挥,拆到沂河堆。”“拆了你别哭,没拆你别笑,那是仇和没看到。” ,“铲车、吊车开路,公检法,加上沭城居委会的干部,一共出动了300多人,居民限时必须搬完,书啊、被子用被单一裹,都被老百姓甩到门外,当时天下着雨,租板车的价格都涨到了40元一车。”我不知道被拆迁的人是否得到了足额的补偿。无独有偶,前些年听说一件征地与拆迁的事情,某乡镇为了修建公路,拆除了路边一家农户的房屋也征用了他的耕地,但是因为补偿无法到位,导致这家农户几乎是无家可归无地可种无饭可吃,甚至是告状无门。我不知道如果这个家就是仇和的家,他会做如何感想?对于修路,这家农户也和其他人一样都非常赞同。现在很多地方都爱搞什么“投票决定”,比如修路之类,肯定会有多数人会表示同意。这种做法乍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可是我们不能为了使大多数人得到好处而牺牲某一个体的合法权益,让其蒙受极大的损失甚至面临绝境,也就是多数人虐待甚至损害少数人。拆迁无可厚非,但必须依法,并应加强对受损害者或弱势者予以相应的保护,缺少了对具体的每一个个体的权利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又将从何而来?
其次,我想说说谁来监督仇和。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仇和的行为并不是都能得到其下属的赞同,甚至很多人或明或暗地与其进行了对抗,但谁也无法对其左右,引用报道中的一句话就是“但大家敢怒不敢言,他是县委书记,又是市委常委,地位特殊,告状都没用。”县委书记兼人大主任,谁又能监督他?所以不管对也好错也罢,基本上就是他一个人说了就算,这与封建社会里独断专行的家长式作风有什么两样呢?更不用谈什么决策的科学与民主了。所幸的是从报道中来看,仇和此人为官清廉,如果有人也像他一样我行我素,但却是程维高、胡长清之流,将给人民带来什么样的灾难呢?而且如果他出现重大决策错误而给人民造成较大损失时,该如何处理呢?等等等等。
第三,谈谈仇和与吕日周的对比
报道的前言中说到“仇和的做法让人容易想起吕日周”,但在我的印象中吕日周与仇和的显著差别就在于吕日周的行为并不十分“过格”,这个“格”就是国家的法律与基本政策。但仇和却不同,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他的某些行为几乎可以说是对法制或制度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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