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债务的清偿顺序论文

时间:2021-06-23 15:31:52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的清偿顺序论文

  【摘要】职工的正当权益在企业破产时应当妥善保护,但是将范围甚广的职工债权全部置于有担保的债权之前清偿的立法设计有所不妥。从法理基础以及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来看,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是应然选择,同时对职工正当权益的保护也必须从法律、政策各个层面予以解决,以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双赢。

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的清偿顺序论文

  【关键词】担保债权;职工债权;优先受偿

  一、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是物权担保制度的要求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债的担保物权是指为保证债务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物上为债权人设定的物权担保。由于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排他性,设定物权担保的债权人便就担保物较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不受债务人一般财产状况的影响。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就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便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陷于破产境地,只要担保物尚存,价值超过债额,债权人仍可保障自己的权利完全得到实现。

  物权担保制度是别除权存在的理论基础,否认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性,对于物权担保制度无疑是一种破坏。毫无疑问,一个有效的担保制度,可以提升弱势企业的发展能力和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在我国现阶段,优先的考虑应当是确保交易安全,为企业增加交易机会,从而加速社会经济的运转。为此,必须增强担保制度的有效性,而不应用一些出于片面考虑的具体制度来损害担保制度。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面临重大转型、企业面临大规模改制时期,如果职工债权可以优先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将使本来就不够健全的担保制度变得更加脆弱,使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动摇,势必会影响到投资者对我国投资环境的判断以及投资信心。

  二、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是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通过市场调节,企业破产制度在完善淘汰机制、优化产业结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破产法立法过程中,早已明确政策性破产是仅适用于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的部分国有企业的一种过渡性措施。如果再将职工债权先于所有债权受偿,则似有政策性破产之嫌。若是把清偿顺序推广到所有企业,可以说是使所有企业都走上了政策性破产之路,而这显然也与破产立法宗旨不相符。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是破产立法首位考虑目标为由,主张将职工债权全部置于担保债权之前优先清偿,这种观点有所不妥。破产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为解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债务公平清偿问题,并通过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不仅仅是为保护职工权益,更不能将此作为立法的首要目标。法律上设定有担保债权,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保持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如果连担保债权都不能确定得到优先受偿,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障,这样一来,那些需要资金注入以扩大生产规模、开拓新市场的企业就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也就无从谈起。

  三、职工债权的优先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危险

  如果将职工债权全部放在担保债权之前清偿,表面上看是维护了职工权益,但实际产生的社会后果却未必如此。首先,由于职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将优先于所有债权清偿,债权人为避免损失,将拒绝与拖欠职工债权的企业进交易。所以,那些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如果欠付职工债权,尽管可能尚未达到破产境地,也将因银行不敢再给其发放贷款,而被提前宣告死亡,职工将随之提前失业。而且债权人的自救行为甚至可能并不以企业已经欠付职工债权为前提,因为他们无法确信在贷款后债务人不会出现新的大量欠付职工债权行为。其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到期无力还债,无论其是否达到破产境地,将不得不立即启动对担保物的执行程序,以保证自己能够及时就担保物优先获得清偿,不会冒风险给债务人以任何喘息之机。显然,对债务人企业重要生产设备、厂房等资产的执行,必然导致企业立即倒闭,这与新破产法力图尽量减少企业破产、保护职工利益的苦心相违背。此外,这样规定还可能放纵恶意拖欠职工债权的现象。有的企业可能更加肆无忌惮的拖欠职工债权,甚至在即将破产时,恶意为职工提高工资待遇,欺诈债权人。职工也不会再关心企业的经营,甚至可能希望企业及早破产以解决其工资被拖欠的问题,受损失的则是债权人。由此,这一法律规定不是鼓励人们积极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鼓励人们创造社会财富,不是为市场经济提供发展的动力与保障,而是在遏制人们的市场经济活动,阻碍交易进行,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到消极破坏作用,实际上也将损害国家、企业和职工的长远利益。

  四、建立完善机制,从源头上解决职工债权问题

  在坚持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的前提下,还必须考虑职工债权问题的解决。首先,有的国家或地区立法规定,企业的董事等高管人员个人对企业所欠工资负连带清偿责任,并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角度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使其不敢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至于那些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力还债(包括拖欠职工债权)的企业,一些国家立法则规定,其董事有义务及时申请破产,以防止债务进一步恶性膨胀,破产财产继续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追究其刑事责任。强制该破产的企业及早破产,也是保障职工债权获得充分清偿的重要手段,为此可赋予职工破产申请权。其次,由政府设置欠薪保障基金等社会保障基金,对破产企业无力清偿的职工债权进行补偿。

  如法国专家在破产立法国际研讨会上介绍,法国立法规定,企业破产后,政府设置的保障基金马上接手清偿所欠职工债权,然后再以代位债权人的身份参加破产清偿,其代位的债权除极少数数量(按种类区分)可优先受偿外,其余均作为普通债权清偿。总之,有一点必须明确,拖欠职工工资的是破产企业,不能让债权人为企业的过错买单。另外,也有学者认为,即便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对职工债权的清偿并非完全无法在债权人可以承受的负担范围内尽量合理解决。解决的方式可以有两种。

  第一种是比例清偿方案。在职工债权不能从破产企业无担保财产中得到清偿时,可以从担保物变价价款中拿出一定比例、予以清偿,由债权人与职工共同分担损失。职工债权仍不足清偿时,则应由政府设置保障基金等其他方式解决。第二种解决方式是设置特定范围内的职工债权为特别优先权,但是为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特别优先权的范围必须合理界定。我国的破产立法也应考虑将职工债权特别优先权的范围限定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而且应作有最高额限制,对破产企业高管人员的超过职工清偿水平的高工资部分也不应列入优先受偿的范围。应当认识到,这些清偿措施应是一种暂时性规定,将来国家建立劳动保障基金、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后,仍应当恢复对物权担保债权人的充分保护。

  五、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寻求职工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平衡

  由于我国就业人群庞大,职工的权益若得不到有效保护,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必然形成巨大的障碍。因此在拖欠职工工资现象普遍存在,并且还未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保障机制的条件下,不妨将职工债权与担保债权进行一下平衡。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可以通过限制职工债权的有效构成的方法。归根结底,权利只有在和权利的比较中才能够划分保护的界限,在利益衡量中寻找最佳平衡点,才是最有价值和最具挑战性的工作,破产法的立法者们同样需要面对这样的工作。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平衡只是权宜之计,在市场经济体制足够健全、法制完善时,担保债权的优先清偿是毫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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