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校园网版权侵权中的责任认定的论文

时间:2021-05-14 09:19:23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学校在校园网版权侵权中的责任认定的论文

  [摘要]校园网作为一个局域网,学校只提供了一个存储空间,学生可自行上传、下载及在线观看存储在网站上的信息,当学生将侵权作品上传至校园网上时,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何种情况下承担责任。文章从校园网版权侵权承担责任的现状、归责原则、承担责任的条件、范围来分析讨论这个问题。

学校在校园网版权侵权中的责任认定的论文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传统的教育模式在不断改变,各个学校纷纷建立起了校园网站。校园网在加强师生交流,提高教学质量等等方面起了不可抹灭的作用。但近年来,学校却因校园网版权侵权频频惹上侵权官司。校园网作为一个局域网,学校只提供一个存储空间,里面的内容由学生自行上传下载,当学生将侵权作品上传至存储空间时,学校是否应当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承担责任,那么责任又该如何界定。

  二、校园网版权侵权责任承担的现状

  近年来,校园网版权侵权的案件并不少见。据不完全统计,有近80%以上的校园网存在有类似的侵权情况。校园网逐渐成为版权侵权的高发地带。但对于此类校园网版权侵权的案件,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

  第一,权利人很难找到具体信息传播者。网络版权侵权的主要责任者为具体的信息传播者,这点无需质疑。但是校园网上的内容都是由用户自行上传下载,每个学生都有自己单独的校园局域网账号,要想找到上传者无异于大海捞针。

  第二,学生是一批没有特定收入的特殊群体,就算找到了信息传播者,权利人也未必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权利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最大利益,学校往往成为了权利人起诉追偿的首选对象。但学校只是提供一个存储空间,作为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只有在明知或应知上传作品侵权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对于这点的举证是非常困难的。

  第三,根据笔者对此类案件的了解,审判时法院大多承认了学校的侵权性质,但往往判赔的额度会非常低,根本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

  三、校园网版权侵权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解决的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在网络侵权中,则是指以何种根据来确定和追究网络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作出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不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履行审核监控义务,在他人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系统或网络实施侵权或违法行为时,只有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该侵权或违法行为发生而不予阻止时才承担责任。显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该模式下承担的是过错责任。[1]学校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即只有在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

  四、学校对校园网版权侵权的责任承担

  (一)学校对学生上传侵权作品承担责任的条件

  校园网本是为师生提供一个更为集中、自由而又有序的信息交互平台,但侵权作品充斥于校园网成为该项网络服务的弊端。如果只要有侵权作品存在,学校即应承担责任,则会扼杀该种服务的存续空间。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适用过错归责则,但对“过错”的界定没有明确的标准。

  目前关于规范此类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主要有:2006年12月8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决定二第四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我国在2006年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

  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5.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解释》认为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明知或者收到警告后仍不删除才承担责任,《条例》则认为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需要在明知和应知的情况下。虽然两个法律条文规定有所差异,但总的看来,判断学校是否应该对学生实施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关键,是学校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也可以说是判断学校是否违反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

  1.对“明知”的判断。所谓“明知”,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侵权人提供相关服务或帮助的同时,已经意识到侵权事实及侵权性质。证明学校具有明知的主观过错,最为有效的证明方法便是学校对侵权警告置之不理,

  具体体现为学校在收到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后,对相关作品仍不予以删除。这种不予删除的放任状态,可以认定为其明知作品侵权而为其继续存在提供了帮助,扩大了侵权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对“应知”的判断。所谓“应知”,是指虽然没有亲自发现侵权行为的存在,但是从其他渠道获得了足以使人合理推断出侵权行为存在的间接信息。这实际是以一种客观标准即相同情况下其他人都能意识到侵权行为的存在来推断网络服务者不可能不知道侵权行为。判断学校是否对侵权行为“应知”,笔者认为可以从涉案作品自身的知名度来考虑,比如影视作品,如果该影视作品正处于公映时间,其应当知道该作品热播期间是不可能在网络上授权个人免费传播的,故学校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对学生上传侵权作品承担侵权责任。

  (二)学校承担责任的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3款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全部责任,第2款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被侵权人损失的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范围素有争议,有全部责任说、市场份额说,还有责任区别说。[2]《侵权责任法》采纳的便是责任区别说,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依其是直接侵权抑或间接侵权而有所区分。既考虑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方式,也注意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时的归责原则,此外也平衡了在出现网络侵权事件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如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被侵权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不仅有违过错原则,也有失公平。因此,该条第2款仅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是较为合理的。因此学校在承担责任时,只要求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而不是承担全部的责任。此外,笔者认为学校承担责任所应赔偿的额度还应考虑到被侵权作品的知名度,学校在侵权过程中是否营利和当地法院的经济水平等等因素。

  [参考文献]

  [1]刘西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界定[j].电子知识产权,2010.8.

  [2]开蕾,姚金菊.网站提供存储空间的版权侵权责任承担[j].人民司法,2009.12.

  [作者简介]徐亚英、刘瑾,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课题:我国高等院校在校园侵权事件中责任问题研究(编号:lx2012y125)阶段性研究成果。

【学校在校园网版权侵权中的责任认定的论文】相关文章:

侵权责任法论文08-01

学校在学生民事侵权纠纷中的责任01-20

如何认定外观专利侵权?01-17

采光权侵权的认定 -工程01-01

论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07-23

侵权责任法的赔礼道歉责任探析论文02-26

商标侵权论文07-09

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01-20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之法律论文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