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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论文
1、电子商务中的新型商标侵权行动
(1)商标的域名抢注
这是目前网络商标侵权最主要的表现情势。域名的冲突在于,尽管商标的地域性以及专属性允许多个相同商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商品上以及平共处,但在COM域下,1个域名在世界规模内只能为1个人所有。域名抢注包含两种情况:1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侵权人故意把知名或者比较知名的商标或者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者让商标权人高价“赎回”;另外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力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没有故意“抢注”,是因为域名的独一性以及“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防止地与知识产权人产生权力冲突。
这类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形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在国外,域名抢注行动的呈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1些极具讥刺象征的事件,如域名轨制创设之初负责全世界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世界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二NIC)的域名就曾经1度被人抢注。典型的案例有:红塔山被菲律宾的1个厂商注册,后来在当地设厂并出产了大量的香烟并销售到亚洲的良多国家,乃至返销中国。近年抢注中国商标比较严重的应是中国香港地区,在大陆比较著名的商标,例如“恒源祥”、“大宝”、“小护士”、“镇江香醋”、“雪中飞”等都受到抢注。
(2)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阅读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份(又称“锚”),另外一个网页或者者网页的另外一部份内容就出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公道设置的链接,在网络上都是允许的,由于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然而,如果在自己网页上将别人注册商标或者驰誉商标设为链接,采取深度链接或者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类行动就有借别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添自己点击率以及阅读量的“搭便车”的嫌疑。
(3)搜寻引擎中的商标侵权
元标记指万维网超文本置标语言的1种软件参数,网主用以描写其网站,包含网主的基本情况、版权声明及症结词等这些信息走访人是看不见的,但搜寻引擎必需依托它工作。将别人的商标用作自己网页的元标记,将元标记埋藏于自己网页的症结词中,尽管并无以可见的情势使用别人的商标,但当消费者使用搜寻引擎查找别人的商标时,行动人的网页则会从搜寻结果中跳出来,因而,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埋置别人的商标,网民在通过搜寻引擎寻觅时就会不知不觉地走访该网站。这类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症结词的行动显明形成对于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略。
(4)电子商务中的其他商标侵权行动
另外,电子商务中还存在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查索、电子邮件帐户和在电子商务流动中假冒、盗用别人的注册商标推销、抛售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在网上随便地诋毁别人商标信用等侵权行动。
2、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侵权行动发生的缘由
(1)商标的域名抢注行动
在传统商标法中除了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商标权只能依必定国家的法律发生,又只在依法发生的地域内有效,只在该国规模内遭到法律维护,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维护的商标权。但跟着网络时期的到来以及电子商务的开展,商标的这类固有的地域性在逐步减弱。又由于域名自身拥有的国际性,良多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企业,为了吸引用户的注意力将别人的知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从而发生了大量的域名抢注侵权案件。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美也对于域名抢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行动
在互联网上,尽管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但通常,直接用被链接文件的网址作为图标的情景是很少的。设计者经常使用标题、文字或者标志作图标的外表,因而,1些有名企业的名称或者商标就被用来招引用户,从而引起网络商标侵权。由于这类连接技术的简单易行,而且伴同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地域性以及时间性的日益稀薄,这类侵权行动也逐步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主要情势。
除了此以外,因这类侵权行动其实不直接针对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而是直接针对于特定的链接,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无对于这类行动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干条款委曲给予调理以及规制。法律的滞后也是侵权行动增多的缘由。
(3)搜寻引擎中的商标侵权行动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跨地域、跨行业种别的使用概率扩展,给商标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施行维护其专有权的实现带来新的难题。基于这类现状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做文章,将别人的商标文字埋置于自己的元标记中,通过埋置症结词检索,网民在通过搜寻引擎查找别人商标时就会不知不觉走访该网页,这类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症结词的行动显明形成对于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略。
3、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权的维护策略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有1个至关合适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环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于电子商务尚无专门的立法。对于此应该组织法律以及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依据我国电子商务以及商标权实际情况,对于于现行法律、法规无能为力的部份,参照发达国家的胜利做法加强立法,将其纳入法律管制的范畴;对于出缺陷的部份,进行弥补以及修正。
(1)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动的形成要件分析
要打击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动,就要先肯定甚么样的行动才算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动,即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动的形成要件。本色上讲,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动以及传统的商标侵权行动认定没有根本的不同,相对于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只是扭转了1种交易情势。然而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动毕竟是1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其形成要件主要除了了损害行动、侵害结果、因果瓜葛之外更应当强调行动人的主观错误。由于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是错误责任原则,因此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中,错误要件是首要的必备要件之1,请求行动人主观上拥有故意或者差错,即明知或者应该知道其行动侵略别人商标权依然施行或者是为了攫取非法利益的,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做是为了维护电子商务公道使用商标者的合法权益,以增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2)对于规制电子商务环境下侵权行动的几点建议
一、针对于我国目前用于域名的管理以及规制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施行细则》以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不足,可以作出下列调剂以及补充:首先,针对于域名的抢注问题。域名注册的主管单位在接到新域名注册申请时,应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者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不是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其次,针对于域名争议的案件,可以鉴戒美国的做法通过下面3种途径解决:第1、当先注册方与争议方都能提供各自的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于该特定称谓具有合法使用权时,先注册方可以继续使用该域名,双方可通过诉诸法律,依照法庭判决对于争议进行解决;第2、当先注册方不能提供、而争议方能够提供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于该域名具有合法使用权时,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可以请求先注册方于九0天内登记并启用另外一域名,而该争议域名将不允许任何1方使用,直至双方通过诉诸法庭并依照法庭判决对于争议进行解决;第3、双方达成让步,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按双方赞成的解决方案执行。最后,对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触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可以明确推定合用。域名侵权常常以及企业的商标、商品、企业名称相联络,所以域名纠纷常常会以及这些现存的知识产权产生联络,从而转化为商标权案或者不正当竞争案。可以推定合用《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对于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以及搜寻引擎中的商标侵权制订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使合法与非法行动有1个明确的界定,减少法律法规“真空”状况。其中非法行动应相符前文所分析的商标侵权行动的形成要件。首先要有损害行动,这类行动既包括作为方式也包括不作为方式。其次要有侵害结果,即加害行动造成商标所有人合法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造成商标的淡化以及商标价值的降低,终究将侵害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
再次行动人的损害行动与侵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络。最后要有侵权行动人的主观错误。相对于的短时间内对于现有的触及电子商务中网页链接以及搜寻引擎中的商标侵权案件,可以鉴戒触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的解决法子,通过明确推定合用《民法通则》、《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尤其是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以及搜寻引擎中的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具体说来应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3类。其中民事责任参照《民法通则》应包含:休止损害行动;赔礼报歉、解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可参照《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休止在电子商务流动中的商标侵权,并在法律规定的规模内处以必定数额的罚款。刑事责任方面,由于我国并无具体规定商标侵权行动人应承当的刑事责任,所以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中关于“假冒、非法制造、销售商标标识和产品”的相干规定,对于已经形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商标犯法行动特征的商标侵权行动人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国际间的交换合作因为网络传布的特性,时空以及地域的限制逐步被打破。各国知识产权法律轨制的制订以及修改基本上都从初期的各行其是发展到后来的求同存异,再发展到今天的全面趋同。因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为了更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商标权,必需调和各国韵相干立法,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以及调和,踊跃介入商标权国际维护规则的制定以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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