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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入市浅析

时间:2021-09-30 13:27:50 财经会计论文 我要投稿

保险资金入市浅析

保险资金入市浅析

吴丽萍(西北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1)

收稿日期:2000-03-12      作者简介:吴丽萍(1965-),女,陕西省户县人,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二系讲师,硕士研究生。

摘要:文章分析了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狭窄的现状,指出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利用巨额闲置资金进行投资,以收益补亏损,降低保险资金成本,推动资本市场成长,以及为转换保险机制提供机遇。文章指出保险资金入市的时机已经成熟。

关键词: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097(2000)03-0020-04

国家宣布,保险资金将通过证券投资基金入市,有关方案即可付诸实施。即保险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可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在一级市场上配售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根据保险公司需求增发新基金。这就使得酝酿已久的保险资金入市问题再次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

  笔者认为,努力拓宽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尤其是条件已经成熟的股市领域,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运作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同时它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和宏观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现状分析

  我国保险业务从1980年恢复营业以来,逐渐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过艰难曲折,走上了一条稳健发展的道路,具备了现代保险业的基本雏形。这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保费收入已经达到了一定规模。从1992年起,我国保费收入每年以超过百亿元的规模增长,到1998年保费收入已达到1250亿,全国人均交纳保费100元,初步具备了全国性的普及规模。(2)竞争市场已经初步形成。目前我国共有保险公司29家,基本形成了供给竞争的主体框架,中保、平保和太保三保公司的垄断地位正在逐渐消弱,而地区和险种的竞争正在逐渐增强。(3)监管体系正在逐步健全。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1998年正式成立中国保监会,表明我国保险行业的监管体系逐步法制化、监管架构已经初步形成。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资金的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即“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1998年10月,人民银行批准保险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业务,略微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但从总体上看,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仍然十分狭窄,尤其是主要市场的容量相应较小,使得保险资金大量处于闲置的状态。据统计,近年保险资金约有50%是以现金及银行存款方式存在的。由于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益较低,因此保险公司的成本支付和利润获取,就不得不更多地依靠保费收入,这导致保险价格偏高而相应保障条件偏低等问题的出现。

  在西方国家,保险业的竞争十分激烈,而竞争的焦点则在于,努力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只有提高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保险公司才能在相同保费收入的情况下,提高保障的条件,或在相同保障的条件下,降低保费的收入。在此思想指导下,西方国家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的领域十分广泛,即除了我国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的存款、国债及部分金融和企业债券外,还可投资房地产、贷款、对外投资和实业投资等项目。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很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和经营利润不得不主要和直接地来自于保费的收入;而西方发达国家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很高,即它不仅能够足额提供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和经营利润,而且还能够部分补贴赔付,以应对行业内的激烈竞争,从而使得保户的总体收益大于其支出,使得消费者在供给竞争中最大限度地享受需求者的支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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