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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院校(79所)及招生限额
单位名称 招生限额北京大学 自定*中国人民大学 自定*北方工业大学 50北京师范大学 50中央财经大学 65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65中央民族大学 50中国政法大学 自定*(另外,与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联合培养各50名)南开大学 150天津师范大学 50河北大学 100河北经贸大学 50山西大学 80内蒙古大学 100辽宁大学 130大连海事大学 65沈阳师范大学 50东北财经大学 自定*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50吉林大学 195黑龙江大学 100复旦大学 自定*同济大学 50上海交通大学 120上海财经大学 100华东政法大学 自定*上海大学 50南京大学 自定*苏州大学 200东南大学 50南京师范大学 130浙江大学 自定*浙江工商大学 50宁波大学 50安徽大学 150安徽财经大学 50厦门大学 自定*华侨大学 50福州大学 100南昌大学 50江西师范大学 50江西财经大学 100山东大学 自定*中国海洋大学 50青岛大学 50烟台大学 100郑州大学 200河南大学 80武汉大学 自定*华中科技大学 65华中师范大学 65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10中南民族大学 50湘潭大学 100湖南大学 80中南大学 50湖南师范大学 100中山大学 自定*暨南大学 50华南理工大学 50深圳大学 50广东商学院 50广西师范大学 50海南大学 80重庆大学 50西南政法大学 自定*四川大学 自定*(其中含为西藏自治区培养30名)西南财经大学 自定*贵州大学 100云南大学 160西北大学 50西安交通大学 50西北政法学院 200兰州大学 100青海民族学院 50新疆大学 50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80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 80注:
1.法律、公共管理、工商管理硕士自定招生上限为300人,教育硕士自定招生上限为600人,以“自定*”标记;
2.具有EMBA授权的招生单位,工商管理硕士自定招生上限为150人,以“自定△”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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