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出台新政策促进就业

时间:2023-04-30 02:51:22 就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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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台新政策促进就业

十月十三日,山西省政府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山西省将通过鼓励创业、规范企业裁员、强化就业服务、落实小额贷款及税费减免政策、加强就业援助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劳动力的就业扶持,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山西省出台新政策促进就业

 

太原等市明年建成创业孵化基地

 

    各地将把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应小企业聚集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基地建成后,将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顺利创业。

 

    2009年内,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将建成1至2个创业孵化基地。2010年底前,其他市力争建成1至2个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

 

裁员超过20人应上报

 

    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山西省将制订失业调控方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同时,实行裁员报告制度。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减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要向同级劳动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

 

    今年年底前,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证》,下岗失业人员可继续凭《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同时,年底前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且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限未满的人员,可继续享受扶持政策至期满。

 

    明年开始,持《再就业优惠证》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换领《就业失业证》,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其他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证》,凭证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

 

    另外,对国发[2005]36号文件和晋政发[2006]4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今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国发[2008]5号文件下发前已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4050”人员,当地有明确规定的,可根据在岗时间相应延长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

 

失业人员、 残疾人就业优惠税收

 

    对于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有补贴

 

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将提供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对家庭困难、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将比照“零就业家庭”的政策提供就业援助。

 

    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将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并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和单项职业能力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各市将创新小额担保贷款模式。比如,在一些大商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可采取由商场为贷款对象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对商场进行贷款额度授信的“捆绑式”贷款模式。同时,继续简化贷款程序,放宽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扶持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就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就业困难人员有社保补贴

 

    山西省将继续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4050”以上人员,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2/3的补贴,其他人员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1/3的社保补贴。

 

    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对企业招用原属国有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个人带头创业开发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各地可根据实际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计算其年龄的截止时间为其开始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时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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