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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招聘信息含性别歧视最高罚三万
《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征求民意———
“《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送审稿)》即日起征求民意,招聘信息中含有性别等条件的歧视信息将面临最高三万元处罚,征求稿中规定,招聘信息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不得因民族、性别等歧视求职者。”
16日起,《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送审稿)》开征民意,条例已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条例草案送审稿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否则最高可处三万元罚款。
用人单位如实提供招聘信息
针对求职招聘活动中存在不诚信、不规范甚至蓄意欺诈行为,条例草案送审稿规定,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向求职者提供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岗位名称、招聘人数、工作内容、录用条件、用工类型、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招聘岗位有职业危害的应当依法如实告知,保障求职者的知情权。
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或招聘岗位有职业危害未如实告知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招聘含歧视性内容最高罚三万
条例草案送审稿还明确,用人单位招聘或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应当向求职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求职者。用人单位或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招聘信息包含歧视性内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求职者个人资料严禁公开
为避免一些服务机构随意倒卖、复制、泄露求职者信息,条例草案送审稿要求,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对求职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求职者个人资料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泄露,不得作为其他商业性使用。
未经本人书面同意,公开求职者个人资料信息或向第三方泄露及作为其他商业性使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人力资源机构应申请行政许可
条例草案送审稿对“黑中介”亦有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如介绍家政服务人员等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除有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信息技术保障外,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有五名以上经过本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项目、工作流程、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做好服务记录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许可证、服务项目、工作流程、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未做好服务记录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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