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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新政:残联录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比例不少于20%
在第十九次全国助残日到来之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2009年起,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
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四部门要求各地相关部门要切实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政策扶持范围。在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时,要给予适当倾斜。在提供就业服务、开发就业岗位时,要给予优先扶持,实施重点援助。
通知明确2009年至2011年,执行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入比例。在农村基层、公共服务及残疾人专干、专职委员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优先招录高校残疾人毕业生。
通知还要求财政部门要通过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渠道,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盲人、聋人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提高扶持标准。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人毕业生给予求职补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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