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违约常识
应届毕业生违约常识
临近毕业,又是一年“违约”时,
应届毕业生违约常识
。无论是毕业生、学校还是用人单位,对此都有些无法言说的难处,到底要不要违约,违约要履行何种手续,代价如何?后果怎样?双方都该三思而后行。□本报记者|黄韬韬|文协议也有约束力
案例一:
毕业生维宁在年初寒假期间参加招聘会,跟一家企业签订就业协议书,企业所在地人事部门也盖章进行鉴证,随后将协议书寄到学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也盖章同意了。但是后来维宁又参加了一家本地银行组织的面试,也通过了,该银行表示同意接收。相比之下,显然是后一份工作更具诱惑力。维宁决定倾向后者,而且心想反正也还没有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应该没什么损失。于是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索要就业协议,但是中心的老师对他解释说,因为他已经和前面一家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如要再和银行签协议,就必须先承担违约责任,维宁很不理解,连合同都没有签订,何来违约之说?
分析:由于对劳动政策法规的生疏,导致了许多应届毕业生在和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时十分被动,最后不能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大学生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不同的,但有些毕业生对二者的法律性质还缺少真正的了解。
这个案例中,维宁就没有正确了解就业协议的约束力。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但是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两者的不同表现在: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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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违约常识》(http://meiwen.anslib.com)。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但是,就业协议已经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解除。
所以,违反了就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也就自然构成了违约,势必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公平的代价
案例二:
Fanny原本与一家运输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后来发现这公司不适合自己,想提出违约。但是她还和公司内部签了一份协议,协议上写明违约方要付违约金2000元。可是在实习期公司只发给450元的生活费,其他什么待遇也没有。而且听说学校因为名誉被损的原因还要对每个违约的学生处以2000元的违约金。虽然经过咨询得知学校那边是不用承担违约金的,但还是要给违约单位赔偿金。
分析:由于就业协议的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过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本着公平协商的原则,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但实际操作中学生一方还是会遇到比较大的压力。
其实在整个违约事件中,遭受损失较大的仍是用人单位。招聘过程往往要举办多场宣讲会,人力资源部门也要设计笔试、面试等很多环节,时间、精力及成本都花费了不少。可是,近年来屡屡出现费尽心机挑选的高材生突然变卦的情况,让单位措手不及。而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也说,一些毕业生刚签完约不久就毁约,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用人风险。他们都表示,应当用高额的违约金来限制学生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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