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及劳动监察的对策

时间:2021-05-25 11:33:52 资料大全 我要投稿

建筑业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及劳动监察的对策

劳动监察实际工作中,经常接触到投诉被拖欠工资的建筑业民工,他们被拖欠工资时间短的1-2个月,长2-3年,往往自己已是多次讨要无果,转而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时至年底,大量的建筑工程即将竣工或停工,越来越多拿不到工钱的农民工来到劳动监察机构,请求劳动监察机构帮助解决,

建筑业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及劳动监察的对策

。通过我在劳动监察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淡谈建筑业民工讨要被拖欠工资的现象及劳动监察对策。


一、受理民工投诉中发现的问题

按照劳动监察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的条件,要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电话;要有被举报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我们在可能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尽可能受理),如:

1、不能准确提供被举报人的情况。有50%以上的民工在投诉时,只知道欠自己工资的包工头叫什么,不知道他的电话号码,不知道他属于哪家公司或是否持有哪家公司法人的授权委托书,说不清这工程层层分包的关系;有30%-40%的民工不知道欠自己工资的包工头是从哪家公司承包的这个工程;有的甚至不知道这个工程的开发公司或总建筑承包公司是谁,个别的民工干脆连自己干的工程叫住宅楼或写字楼都说不清楚。

2、不能提供被拖欠工资的.有力证据。有50%以上的民工在投诉时,手里没有欠条、记工单、工资条、劳动合同等任何证据;40%左右的民工持有欠条或记工单,其中大多数是由包工头给出具的欠条,少部分是由包工头手下的记工员出具的记工单,只有极个别的是由建筑企业负责人出具的欠条,但还没有该企业的公章。有的民工拿的是自己的工作记录,没有企业管理人员或包工头的认可签字;个别民工手中拿的分不清是欠条还是收条,上面只有民工姓名和数字,没有数字单位、出条人姓名、没有“欠”或“收”的字样。持劳动合同来讨要工资的民工极为罕见。

二、民工投诉中反映建筑业存在的问题

1、包工头层层分包现象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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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及劳动监察的对策》(http://meiwen.anslib.com)。包工头似乎已经是建筑业的一种无法摆脱的顽症,他们层级之间通过承包协议确定关系,最低层的包工头向工人支付工资。包工头人间蒸发或挪款他用和包工头管理不善,导致民工拿不到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建设部、劳动保障部三令五申禁止向包工头支付工资,但现实中没有做到。笔者接触到的投诉案件中,有包工头掺杂其中的占90%左右。有的建筑公司的老总甚至公开地说:没有包工头,城市建设就搞不起来。


对建筑工程中的转包、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8、29、67条有专门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主体工程须由总承包单位完成。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违法进行转包、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将受行政处罚,总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包工头拖欠工资,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其法规依据为:《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2、建筑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仍然存在,也正是这些企业发生拖欠工资问题最多。工资数额没有书面约定,导致劳动争议问题,主要发生在拿高工资的工程管理人员。

三、劳动监察清欠中的问题与对策

(一)欠钱的企业负责人不配合调查工作问题。表现为:不接电话;接通电话不承认他是我们要找的人;找种种借口不来劳动 或答应来但到时不来;收到劳动监察《调查询问书》仍然不来接受询问;来了不带任何材料或材料不齐或材料不符合要求;接受调查但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等。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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