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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销证明
机动车注销证明一、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灭失或者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二、办理地点(一)因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申请注销登记或外省市机动车在本市申请异地注销登记的,在机动车所有人交售机动车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所属车管分所(点击查询)办理;
(二)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灭失的,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管分所(点击查询)办理;
(三)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办理注销登记的,在做出撤销决定的车辆管理所或车管分所(点击查询)办理。
(四)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本市机动车在外盛市车辆管理所办理异地注销登记的、因其他情况办理注销登记的,在车辆管理所(点击查询)办理。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不收费。
五、提交的资料(一)属于机动车报废解体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号牌;
5、《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6、属于需要监销的大型载客汽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二)属于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灭失证明。
(三)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出境证明为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六、其它规定机动车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七、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五)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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