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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转学证明
高中转学证明高中转学证明
①转入学生必须持有下列证明,⑴家长工作调动行政介绍信;或家长部队转业、复员证明;或家庭户口迁移证;或其它特殊情况证明;⑵转出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转学联系表(一式三份,一份转出学校留存,一份交转入学校,一份交教育股备案,见附件3);转出学校和当地行政部门在转学联系表上栏目签出同意转出意见,并盖好章;⑶接受学校所属学区范围内户口册;⑷接收学校根据情况,是本校户口范围内的学生在转学联表上栏目中签入接收意见;⑸学籍表、会考证、会考成绩证明;上述材料齐全后到教育股办理转学手续,再由学校统一到市教育局基教处办理转学审批手续。
②转出的学生应有下列证明材料,⑴转出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转学联系表(一式三份,一份转出学校留存,一份交转入学校,一份交教育股备案,见附件3);转出学校在转学联系表上栏目签出同意转出意见,并盖好章;⑵学籍表、会考证、会考成绩证明;上述材料齐全后到教育股办理转学手续,再由学生或家长到市教育局基教处办理转学审批手续。
③外地重点中学学生要求转入本县重点中学者,除交验上述证明外,还需交外地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转出学校是重点学校证明,经重点学校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转入,不合格者转入一般中学就读,本县一般中学不能转入重点中学读书。
④按市教育局规定,学期结束和开学初前、后半个月内为转学时间,无特殊情况不能转学。
⑤试读生不能转学(因未发学籍号)。
⑥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尤其是年级班额平均超过60人的学校不能接收非正常转学的学生,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转入需经局领导签字同意方可转入。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拒收或强留。
5、学籍表管理
学校必须妥善保管好学生学籍表、会考证,不得遗失和损坏,填好学生会考成绩,各校督促班主任按时写好每学期学生评语。
6、毕业证发放与高中毕业会考
①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会考成绩合格,操行成绩符合要求,准予毕业,由市教育局统一发放高中毕业证,无学籍号者和会考成绩不合格不能发毕业证。
②会考时,由教育股返回在校学生名单,各校按返回在校学生名单报名参加会考,无名单者不能在本校参加会考,必须到原学校参加考试。
7、各校每学期开学后25天内上报《新学期在校学生情况统计表》附件6
8、各校要按本规定管理好学籍,在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完善,若管理失误,造成学生不能正常参加会考和毕业证发放,由各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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