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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心得体会
为建立文明旅游长效工作机制,国家旅游局依法制订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已于近日开始施行,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同时开展。
此前,有关游客文明出行的倡议、公约不少,但行政机关以《办法》形式制定发布的尚属首次。按照该办法,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等六种行为将被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该办法也被旅游业内称为“游客黑名单”,游客不良信息将保存一至两年,会影响到游客再次旅游,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出境、银行信贷等。
相较以往,《办法》的制定从措施的刚性上看是有所提升的,但具体地落地实施以及能取得的最终效果还有待时间的进一步验证。按照该办法规定,“游客不文明行为”被定义为“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触犯了法律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被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而当游客的行为真正达到这种严重程度时,其行为本身已超过了“不文明”的界限,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本将受到惩罚的力度也远大于被计入“游客黑名单”。而游客常发的一些不文明行为,并不是严重的触犯法律或者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还无法受《办法》约定。
从目前来看,《办法》的引导和震慑作用实际上是大于处罚的,其更多的是传递一种文明旅游的观点、导向,创造一种外在的约束环境。对有关管理部门而言,这仅仅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今后还应该制定更加细化的配套措施,展示执行制度的决心和行动,加强“硬”约束,让《办法》更好地发挥作用。
当然,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文明出游不是一朝一夕能养成的,需要“法治”与“德治”双轨驱动。要把法制宣传与礼仪教育结合起来,把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与提高自身文化和道德修养结合起来,把管理者的治理和个人的自觉结合起来,从内外两个方面提升素质,营造文明旅游的良好风尚,让文明出行真正成为一种行为习惯。(赫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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