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书

时间:2021-04-15 11:20:08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必备】合同协议书三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协议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协议书的签订是双方或数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协议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合同协议书3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必备】合同协议书三篇

合同协议书 篇1

  (总承包价―分期付款)

  ________年__月__日

  ________(签署地)(以下称公司) (以

  下称打捞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

  双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打捞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船舶。

  1. 船舶

  船名船籍

  注册地 总长/型宽/型深 设计吃水 总吨/净吨/载重吨 货物详情和性质船舶位置、状态及作业工地情况 本合同中术语“船舶”应包括任何性质的船舶、艇筏、财产或其部件,包括装载于其中或其上的任何物品,诸如但不限于本条描述的货物和燃料。

  2.服务

  打捞方同意在履行合同时做到应有的谨慎,并尽量在第10条规定的地点交付或处置船舶。在与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性质不起冲突的前提下,打捞方要以应有的谨慎防止和减小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打捞方应提供本合同附件1所载明的人员、船艇、设备,这些人员、船艇,设备应当是打捞方根据船舶状况、位置以及工地情况认为在服务过程中所必须使用的。打捞方的作业方法应按照附件2的约定,并且应当使用附件1中列明的人员,船艇和设备。

  3.价格和支付条款

  3.1 打捞总承包价(大小写):

  3. 2 延误费率: 元/天

  3.3 支付方式: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四期

  3.4 所有向打捞方支付的款项应按照以下约定的银行帐户和货币进行支付:开户行:开户名:帐号: 货币 :

  3. 5总承包价的每期付款都应按本合同约定,在合理期限内完全并不可撤销地由打捞方取得。

  本合同下所有应向打捞方支付的费用,应该没有任何折扣、扣除、抵销、留置、索赔或者反索赔。

  3. 6根据本合同支付的所有款项,打捞方应尽快给公司开具发票。如果打捞方在合同约定期限的3个银行工作日内未收到公司应支付的款项,则该款项应按年息 %记取利息。

  3. 7如果公司在约定期限7日内未支付合同应付款项,或者应打捞方的要求,

  根据第12条需要的担保未在5个银行工作日内提供,打捞方可以在以后的任何时间,在不损害本方已得费用及所享有的进一步对公司的权利或救济的情况下,终止本合同。但是打捞方对其行使救济权利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公司。

  4.公司代表

  在作业过程中应打捞方的合理要求,应当有一名公司全权代表随时在场。公司应尽可能向打捞方提供所要求的一切信息。

  另外,公司应在自己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提供足够的高级船员或同等资质人员,这些人员应熟悉货物体系和船舶布置情况,并在作业过程中应打捞方的合理要求在现场,以便为打捞方提供作业建议。

  5.作业方法 和(或)人员、船艇和设备的调整

  5.1 如果在履行合同前或履行期间,由于以下原因,需要对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人员、船艇、以及设备进行实质性的调整,则打捞方应该书面通知公司,并告知其为完成服务而估计增加的额外费用(这种调整非因打捞方的过失):

  5.1.1由于公司的疏忽,打捞方在作业时所依据的材料或数据错误;

  5.1.2船舶或者作业工地的位置情况有重大变化。

  5.2 双方应不延迟地对承包价上增加的额外费用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如果在打捞方提供额外费用的5天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商,那么在不损害第5.1.1条打捞方索赔权利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合同下的服务,但是必须征得主管当局的同意。此情况下,打捞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终止时取得全部应得费用。

  如果主管当局不同意终止合同,公司应随时按照第3条规定的延误费率向打捞方支付费用。公司有责任向打捞方支付持续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5.3就额外费用的合理性和金额,根据合同的条款,双方也可以协商将此提交仲裁,以取得仲裁员的裁决(仅在17.1条被选用时适用)。

  在提交仲裁的.过程中,打捞方应继续提供本合同下的服务,同时保留其对额外费用的索赔权。

合同协议书 篇2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前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于以后更好的合作、共同拓展市场和承担品质风险,本着相互信任、平等、互惠互利、风险共担. 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 乙方提供甲、乙双方20xx年1-3月份所发生货款总数平均值的30%作为质量保证金由甲方保管,且质量保证金最低不少于RMB10000.00元,具体标准如下:

  甲方根据乙方的供货品质状况,按照以下标准设立质量保证金:

  A. 年度业绩评定A级,且在月度评定均在B级以上,质量保证金比例15%;

  B. 年度业绩评定B级,且在月度评定均在C级以上,质量保证金比例20%;

  C. 年度业绩评定C级或以下,质量保证金比例30%;

  2. 以上质量保证金由甲方在20xx年5月份应付乙方款项中扣除。

  3. 质量保证金是用于督促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处理品质问题,并承担因乙 方产品责任造成的甲方或甲方客户方面的实际损失。

  4. 乙方同甲方合作期间,如发生乙方拒绝承担已明确是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情形,甲方可视甲方实际损失扣除部份或全部质量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权因此终止所有双方的合作协议,直至追回甲方的损失。

  5. 乙方质保金的交纳不能豁免乙方交货后的品质责任,当由于乙方品质问题导致的损失超过质保金金额时,乙方需承担超过的损失。

  6. 当乙方采用质保金弥补甲方的损失时,需在事情处理完毕一月内重新补足质保金,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双方合作至乙方补足质保金。

  7. 当乙方向甲方连续供货达1年,且供货品质标准达到第1项降低要求的,乙方可申请降低质量保证金比例。

  8. 当甲、乙双方终止业务往来半年以上,乙方可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

  9. 当甲方与乙方交易额在一年后发生较大的变动时,乙方可在第二年4月份提出申请,按照第二年前三个月的具体数额重新确定,具体实施流程按照第8项执行。

  10. 以上保证金的返还和修订,需由供应商书面通知采购部,采购部提出申请,经采购部经理.品质部经理认可后,交厂长批准后,采购部通知财务部实施。

  11. 乙方提出返还质量保证金要求后,经甲方确认符合本协议第5、6.条要求,甲方在确认后的二个月内安排返还质量保证金。

  12.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直至双方重新签订协议之前有效。

  13. 当出现双方争议而未能达成协议时,可向甲方当地法院申请仲裁确定。

  14. 本协议解释权属甲方品质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 期: 日 期:

合同协议书 篇3

  [案情]

  被告人冯某承包了H建工集团A工程项目的部分木工工程,因此向杭州R出租站租赁钢管、扣件用于工程中搭脚手架。R出租站要求冯某在租赁合同上加盖A工程项目部的公章,但A项目部认为这是冯某个人的租赁合同,不需加盖公司印章。为顺利签订合同,冯某私刻H建工集团B项目部的公章,于20xx年3月8日与R出租站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上签署真实姓名。双方约定,租赁钢管、扣件,具体数量按实发为准,租赁期为2年,租金每月结算并付清。之后冯某陆续租来钢管、扣件用于工程,并按约定支付租金。后冯某在工程项目资金垫付较多导致资金短缺,于是将租赁来的部分钢管转手变卖来周转资金。20xx年1月左右,出租站因冯某拖欠租金未付向法院起诉,A项目部因为被法院冻结了账户,也停发了冯某的工程款,导致冯某预计可以获得的工程款无法及时获得。3月冯某与R出租站协商分期归还变卖钢管的材料款,并首期支付17万元,但要求出租站撤回起诉。7月,法院因发现租赁合同上B项目部的印章存在私刻嫌疑,驳回起诉,并让R出租站负责人报案。20xx年5月冯某被抓获归案。

  [分歧]

  本案被告人伪造公司印章签订了租赁合同,但签订合同时并无诈骗故意,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在租赁期内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变卖租赁物的行为是否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私刻公司印章,存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情况,后又擅自出卖租赁物,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尽管被告人和出租站签订租赁合同时使用了伪造的B项目部的公章,但这一行为是在出租站要求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而工程所在的A项目部不愿意加盖的情况下,被告人为了顺利签订合同而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但租赁合同上也有被告人的真实签名,其签订合同的真实意图是租赁钢管、扣件,并实际用于工程,并不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

  2.被告人客观上不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首先,本案中双方的租赁合同已实际有效,出租站基于租赁合同交付租赁物,并非因为被告人的欺骗行为交付财物。被告人也按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由于承包工程项目进行了垫资等原因导致资金暂时短缺,才在租

  赁期间采取了变卖部分钢管、扣件来满足资金周转。其次,被告人完成了所承包的工程,尚有大量工程款可以结算,并不是没有偿还能力。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才导致工程款被冻结,无法按计划取得。第三,事后被告人积极和被害人进行了协商,并尽其所能支付17万元材料款,案发后也努力赚钱偿还,期间与被害人也有联系,并未潜逃。

  3.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冯某在未经H建工集团许可使用印章的情况下,私刻了该公司B项目部的印章,破坏了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并使用该印章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引发了极大的经济纠纷,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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