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合同协议书三篇
在现实社会中,协议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协议书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协议书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协议书 篇1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 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
第三条 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条 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 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第六条 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第七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 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
第九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
第二章 信托资产
第十条 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条 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
第十二条 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
第十四条 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
第三章 信托权利
第十五条 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第四章 信托资产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十七条 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 信托报酬
第十九条 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
第六章 信托之监督
第二十条 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
第七章 信托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 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现,信托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关系终止时,信托资产的归属按下列顺序处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就信托事务之处理作成结算书及报告书,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其他归属权利人之认可。
第八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委托人将信托资产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证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与此股权有关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为的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监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凡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协议书 篇2
编号NO:
北京大爱缘高科技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甲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事宜,订立如下条款,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定义
社区智能门禁管理系统:写字楼、住宅小区人行通道门禁管理系统;
二、 基本功能实现
1. 管理系统:经物业公司授权,所管理的写字楼、住宅小区内的业主、工作人员使用智能手机,下载管理软件实现控制人行通道门禁开启。
2. 管理系统:物业公司通过乙方所提供的后台管理系统完成对业主信息统一管理,实现发布物业公告、催缴物业费、数据统一托管等功能。
三、协议书内容
1. 乙方提供套 单价6000元/套(陆仟元)的人行通道门禁管理系统供甲方使用;
2. 小区名称:
3. 甲方享有本协议所涉智能门禁管理系统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上述智能系统的所有权归乙方,乙方可开展法律允许的相关商业活动。
4. 合作期内乙方对本协议所涉人行通道门禁管理系统进行免费安装、保养和维护。合作期满后,如甲方有需求,乙方可继续提供维护、保养等日常工作,但牵涉更换或维修设备的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
5. 合作期内乙方可对本协议所涉智能系统和设备进行更换或升级换代。
四、合作期限
1. 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伍年,起止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 甲方保证具有签订本协议和开展本协议所涉项目的合法资质。
2. 甲方承诺在双方合作期间,不再与任何第三方在甲方旗下物业范围内进行相同或类似的合作(甲方已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和新接楼盘除外)。
3. 甲方须指定专人在乙方安装、维护智能门禁系统过程中提供无偿协助、支持和配合。
4. 乙方安装好本协议所涉智能系统后,甲方应及时验收,并在相关报告上签字确认。
5. 甲方应妥善使用管理乙方所提供智能门禁系统,尽可能杜绝乙方所提供的智能门禁和附属设施受到人为破坏、损毁、盗窃等。
6. 双方合作期间,如旗下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提供方发生变更,甲方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与发生变更物业、新物业管理服务提供方就继续履约进行协商。
六、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合作期内,乙方负责本协议所涉小区/写字楼智能门禁系统的安装和日常维护。因设备正常使用损耗而需要维修的,修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设备在甲方管理范围内遭受人为损坏或灭失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2. 合约期内乙方负责对智能门禁系统系统设备的升级、更新工作。
3. 乙方负责对甲方实际使用及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和指导。
七、保密条款及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约,并收回该套设备:
1. 故意破坏、损毁人行门禁设备以及放任他人破坏、损毁系统和设备;
2. 甲方与任意第三方在本协议签署的范围内开展与乙方相同或类似的合作。
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 不能及时维护设备;
保密条款及约定
1. 甲乙方应保守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构成为:本合同第三条所述设备金额的5倍和给守约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八、协议书的变更、解除、中止及续签
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
2. 如因政府政策调整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协议需暂时中止履行时,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失或避免损失扩大。待上述情形消失后,本协议自动恢复履约并自动顺延中止时间。
3. 合作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双方可在合作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就是否续签协议事宜进行协商。
九、其他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提起诉讼。
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北京大爱缘高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合同协议书 篇3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卖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本买卖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订,买方同意买入和卖方同意售出以下商品,并遵照以下条款和条件执行。
1、商品名称、数量、型号和价格:
1。1商品名称:电梯;
1。2商品数量、型号和单价:共部电梯,具体型号与单价见附件一《居住小区电梯统计表》;
1。3合同总价:共部电梯,总价为rmb¥(大写:人民币元整)(含进口关税和中国国内增值税)。此价格不含安装、维修费。
2、商品规格:
2。1详细规格见附件二《电梯参考规格表》,如《电梯参考规格表》与买方认定的电梯施工图不一致时,以买方认定的施工图为准;
2。2如经买方同意电梯规格变更,费用和交货期另议。
3、制造者和部件原产国家:
3。1本合同所指的全部电梯的制造商为。
3。2电梯主要进口部件产地见附件三《电梯进口部件清单》。
4、包装:
4。1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电梯设备均由木箱包装,使用长途公路或铁路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防腐蚀的能力,电梯设备的导轨为可以妥善保护的软包装,若由于包装不妥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在每个包装箱表面,应印明有关订货合同号、装箱号、商品名称、体积、毛重、净重和“勿倒放”、“小心轻放”、“避免潮湿”的字样。若单个的木箱重量为2吨或2吨以上,在箱面上须标明重心和起重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5、电梯设备的交货、货物保管:
5。1交货方式以及地点:卖方将本合同项下设备运到买方指定地点交货,交货地点:。电梯设备的运输、装卸等费用,均由卖方负责。
5。2交货期限:
5。2。1本合同项下部电梯的交货,为分期交货。
5。2。2本合同签订之后,卖方根据买方建筑图制作电梯施工图、装潢式样图于
年月日之前交付买方,买方应在收到该电梯施工图、装潢式样图后日内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卖方在收到买方书面确认通知后最迟在个月内将全部运到买方指定地点交货(部电梯因属分期交货,具体交货、安装期限与数量待买方、卖方在卖方提交电梯施工图、装潢式样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形成《住宅小区电梯分期交付进度表》以便执行)。
5。2。3若买方需要延迟收货,应提前天通知卖方,但延期不得超过天。
5。3货物保管:买方和卖方共同对运抵的所有货物进行拆箱验收后,由卖方自行负责保管直至货物安装验收完毕。货物保管期间,货物的灭失、受损等后果均由卖方负担。买方在卖方通知交付前,将协助卖方寻求合适的货物堆放场地。
5。4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运输途中、保管期间、安装阶段的保险事宜由卖方负责。
6、电梯设备的货到验收、安装、安装验收:
6。1货到验收:在本合同第5。2。2款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在每一期设备到达交付地点后个工作日内,买方和卖方共同对运抵的所有货物进行拆箱验收(数量、规格)。卖方必须保证货物与装箱清单数目、规格一致,若发现货物与装箱清单数目、规格不符合时,应由卖方无条件补齐或调换;在交货日期以后发现货物与装箱清单数目、规格不一致的,也不能排除卖方对此的保证责任。
6。2卖方应提供进口部件的相关海关证明文件。
6。3安装:货物经开箱验收合格后,由卖方指定的有资质的、合格安装人员依据本合同附件五《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书》进行安装。卖方应派出技术人员负责监督安装、调试。
6。4安装验收:在电梯安装完毕后日内必须报请官方验收。卖方应按照设备安装地电梯质检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安装调试完毕的电梯设备进行报检,买方应积极配合卖方。若安装验收没有通过的,卖方有义务在该结论被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整改并报请第二次官方验收。若因卖方原因导致安装验收没有通过而给买方造成交房延误等责任的,由此产生的买方损失由卖方承担。
6。5有关开工申报,电梯质检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所进行的与电梯有关的检验、验收手续及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6。6电梯产品未经验收合格并发放准运证之前,买方不可擅自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方负责。同时,电梯安装验收通过、交付买方并不排除卖方对电梯及其部件的质量、规格等潜在缺陷的全面保证责任。
6。7电梯经验收合格并发放准运证后,买卖双方办理电梯移交手续。电梯保修期从电梯移交给买方之日起算。
7、本合同总价款的支付方式:
7。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作为定金,即rmb¥(大写:人民币元整)。
7。2在本合同第5。2。2款规定的《住宅小区电梯分期交付进度表》中约定的各批次电梯交货时间之前个月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应当交付的最近一个批次电梯价款总额的%(各批次均支付完本期价款后,其总额为rmb¥,大写:人民币元整)。
7。3在本合同第5。2。2款规定的《住宅小区电梯分期交付进度表》中约定的各批次电梯交货时间之前个月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应当交付的最近一个批次电梯价款总额的%(各批次均支付完本期价款后,其总额为rmb¥,大写:人民币元整)。
7。4在本合同第5。2。2款规定的《住宅小区电梯分期交付进度表》中约定的各批次电梯货到合同指定工地、并经双方拆箱清点确认无误后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该批次已经到货的`电梯价款总额的%(各批次均支付完本期价款后,其总额为rmb¥,大写:人民币元整)。
7。5在各批次电梯经当地电梯质量检查部门验收合格、颁发准运证后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已经领取准运证的该批次电梯价款总额的%(全部批次电梯均支付完本期价款后,其总额为rmb¥,大写:人民币元整)。
7。6本合同价款总额的%留作质量保证金(rmb¥,大写:人民币元整),有效期至电梯保修期结束。
7。7本条规定各笔款项的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转帐。
7。8卖方在每次收款同时应向买方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
8、技术文件:
每台电梯应具备以下整套技术文件并经妥善包装随货物一同发运,若有任何文件遗失,卖方须在15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邮寄给买方:
8。1装箱清单;
8。2一整套操作和维修手册(包括电路图);
8。3品质证书。
9、质量保证:
9。1卖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在本合同签署以后开始专门制造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工艺和最佳材料制成的。卖方保证所出售的商品在卖方安装、用户正常使用和卖方的维护下,有令人满意的性能和使用效果,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9。2卖方保证卖方提供的电梯均按电梯技术规范(见附件四)、中国的电梯制造及安装安全规范的国家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包括卖方的单方承诺)设计制造。设计寿命为年。
9。3电梯保修期自电梯经验收合格、移交给买方之日起个月(起始日按照电梯移交批次计算)。在电梯保修期内,卖方将对除由于买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之外的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坏部件负责免费维修、更换。经卖方免费维修、更换以后还是不能符合质量标准以及安全运行需要的,卖方还应当作出赔偿。
9。4如双方对质量问题的认定有争议,由设备安装地技术监督局或质量监督站等电梯质检权威机构检验并裁定。
9。5电梯保修期满后,卖方仍对所供电梯具有永久维修服务的责任,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六《永久维修服务承诺书》。
9。6电梯保修期满后,卖方保证仍对所供电梯持续提供维修必需的备品、备件。
本合同附件七《备品、备件清单及费用》中的报价在电梯保修期结束后五年内有效。
10、违约责任:
10。1买方因其过错若没有按照本合同第7。1款——第7。5款之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则交货期限相应推迟。同时,买方因其过错若没有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延期支付任何一笔合同价款,均应每延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的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10。2卖方因其过错若未能在本合同以及其附件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经拆箱验收后发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则应每延期一日按延期交货货物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买方对下一期的付款期限可以相应推迟。
10。3若因卖方(包括卖方指定的安装方)原因导致货物无法通过安装验收或者安装验收拖延的,则应每延期一日按延期通过验收货物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0。4若因卖方未能及时安装、调试、维修、调换而造成买方工期延误或对买方造成其它损失的,则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10。5在保修期内,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的合理期限内未能提供维修、调换服务的,买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卖方承担,直接从卖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10。6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若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合同法律的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均应按照本合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10。7不可抗力:凡因发生地震、台风、暴雨、火灾等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时,则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事件的证明。因遭遇不可抗力而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一方,可免除违约责任,但该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以尽可能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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