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单位申报材料

时间:2024-10-10 11:55:46 申报材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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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单位申报材料1

  一、指导思想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实行规范化管理,积极创造适宜、优美的校园育人环境和人文居住环境,不断增强教育文化内涵。

  二、工作目标

  积极配合我县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的开展,在教育系统现有建设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绿化、美化力度。利用一年的时间,县教育局、职业中专、第三实验学校、县一中、县二中创成花园式单位,为我县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要组织好中小学生认养、管理城区绿化树木的活动;宣传并教育中小学生形成爱绿、植绿、护绿的意识和习惯。

  三、实施步骤

  (一)创建准备阶段(3月——4月)

  对照标准,查找差距,制定方案,分解任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成立创花园式单位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该项工作的.开展。同时大力宣传,呼吁师生及家长共同参与到创建工作中来。

  (二)全面实施阶段(5月——9月)

  1、各单位根据任务分工方案,全面展开创建工作,积极扩大绿化面积,提高单位绿化率。

  2、6月前完成花园式单位的申报材料,上报建设局,并力争通过。

  (三)巩固提高阶段(10——11月)

  1、对照创建标准,请相关部门的专家现场指导,查缺补漏,全面巩固成果。

  2、认真自查,并做好成果的长期保持工作。

  (四)迎接验收阶段(12月——4月)

  继续查缺补漏,共同迎接省验收组的验收。

  四、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根据县政府《县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安排。具体到各单位,任务分别为:

  (一)教育局。继续加强庭院绿化,通过拆墙透绿、破硬还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增加绿化覆盖率,使单位绿化面积达到30%。同时,要在6月20日以前将申报花园式单位材料报县建设局。

  (二)职业中专。务必于6月中旬完成办公楼附属绿化工程,建设71680.82平方米绿地,单位绿地率达到30%。并于6月底将申报花园式单位材料报县建设局。

  (三)第三实验学校。务必于6月上旬完成绿化的完善工作,使单位绿地率达到30%。并于6月20日前将申报花园式单位材料报县建设局。

  (四)县一中。继续加强庭院绿化,通过拆墙透绿、破硬还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增加绿化覆盖率,使单位绿化面积达到30%。同时,要在6月20日以前将申报花园式单位材料报县建设局。

  (五)县二中。继续加强庭院绿化,通过拆墙透绿、破硬还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增加绿化覆盖率,使单位绿化面积达到30%。同时,要在6月20日以前将申报花园式单位材料报县建设局。

  (六)朝阳小区。必须于12月底前完成建设绿地面积43522平方米,单位绿地率达到30%。

  五、组织实施。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定完善的实施方案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该项工作的实施,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稳步开展。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2

  一、总体目标

  坚持限额采伐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确保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得到加强,林区的社会治安和生产秩序得到稳定。

  二、分配办法

  (一)国有单位林木采伐。将省林业厅下达给我县的国有商品材木材生产计划对应分配到“十一五”年采伐限额编制单位:黎山林场、洋峰垦殖场、县林业工业公司和经贸委大岭林场。

  (二)集体、林农林木采伐。将省林业厅下达到我县的集体商品材木材生产计划分配到全县各有林乡镇,分配依据为20xx年全省二类资源清查我县各有林乡镇可采资源情况(指21年以上杉木、湿地松和31年以上马尾松,下同)。具体分配办法是:用全县集体计划总数除以各乡镇可采资源蓄积总量得出分配系数,然后分别用各乡镇可采资源蓄积量×分配系数,即为各乡镇20xx年分配计划。

  (三)林业产权户、工业园区建设用材。全县林业产权户预留木材生产计划2500立方米,主要用于采伐经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流转的林木和工业园区道路网架建设用材。具体办理程序:林业产权户主或项目产业办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由县林业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实地调查核实报县政府审批,最后由县林业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林政处罚用材。全县预留木材生产计划1000立方米,由县林业局根据森林公安机关查处各地乱砍滥伐林木案件的损失情况、林政稽查及各木材检查站依法查处有证超运和无证运输木材案件林木损失情况统一安排。

  (五)速生树种的采伐。对非林地上种植的杨树、桉树、泡桐、桤木、苦楝、柳树、池杉、香椿、枫杨等速生树种,取消采伐计划管理,允许林权所有者依法申请采伐,县林业部门根据林权所有者申请,实地查验后给予办理林木采伐和放行手续。

  三、分配原则

  (一)保护生态公益林资源

  生态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对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抚育、更新及其它性质采伐。天然阔叶林以及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生态公益林,禁止采伐。采伐国家重点和省级生态公益林(毛竹除外),属更新采伐、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等采伐的由省林业厅审批;属抚育采伐的由市林业局审批。

  (二)加强交通要道两旁林木资源保护

  京九铁路、105国道和赣粤高速公路挂线沿线等主要交通要道500米以内(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林木禁止采伐。

  (三)放活商品林经营

  1、杉过熟林优先安排木材生产计划。凡杉木进入过熟期(年龄31年以上)的,优先安排木材生产计划。

  2、低产林改造优先安排木材生产计划。林农造林积极性高,特别是为改善林分结构进行低产林改造积极性高的,优先安排木材生产计划。

  3、适度实行杉木抚育采伐。为促进林木资源增长,经县林业局批准,可以对年龄10年以下(含10年)、胸径10厘米以下的杉木进行抚育采伐,禁止采伐胸径12厘米以上(含12厘米),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

  (四)山下造林大户安排木材生产计划

  为策应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和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民营林场发展的`意见》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山下造林大户,根据其可采资源蓄积占全县集体可采资源蓄积比例安排木材生产计划:(1)拥有山上林木权属面积1000亩以上、并有可采资源的;(2)山下造林面积100亩以上的;(3)经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县林业部门备案的。

  四、操作程序

  1、计划申请。20xx年需要采伐林木的林农或单位,凡有杉木、湿地松年龄在21年以上(含21年)、马尾松年龄在31年以上(含31年)的山林,均可到当地林业工作站领取填写“20xx年木材生产计划申请表”,经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当地林业工作站。

  2、林业工作站核查。各林业工作站接到林权所有者提交的20xx年木材生产计划申请表”后,要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到申请采伐山场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申请采伐山场林权证、面积、树种、林龄、蓄积量、出材量,并如实填写核查结果。

  3、核查结果一榜公示。各村委会将林业工作站核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4、乡镇政府分解计划。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林业工作站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根据各地可采资源和申请情况将生产计划分解到各村委会,落实到山头地块。同时,在“20xx年木材生产计划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5、计划分解结果二榜公示。接到乡镇政府计划分解结果后,各村委会要将分解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6、林业工作站备案。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林业工作站备案,同时报一份至县林业局林政股,作为生产计划落实的依据。

  7、采伐证发放。林权所有者根据备案的“20xx年木材生产计划申请表”向林业工作站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基本要求

  1、为解决市委、市政府重点帮扶企业—绿洲公司松木供应问题,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洲人造板有限公司原料供应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文件精神,凡使用20xx年集体计划采伐松木的,必须全部供材给绿洲公司,计划持有者与绿洲公司签定供材合同、向林业工作站交纳保证金(每立方米200元)后,林业工作站方可接受其采伐作业申请,林业工作站再凭绿洲公司驻总签字的送材证明退回保证金。

  2、凡20xx年需要采伐林木的林农或单位,必须于7月15日前向当地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列入20xx年生产计划申请范围。

  3、各林业工作站必须于8月15日前核查完所有的申请采伐山场(申请低产林改造的,须由县林业局派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乡(镇)政府)。

  4、各乡(镇)政府应于9月15日前完成计划的分解工作。

  5、凡使用低产林改造计划和伐区面积在15亩(含)以上的,必须向当地林业工作站缴交每亩200元的造林保证金,次年秋季验收合格后退回造林保证金,不合格的,没收造林保证金。

  6、各林业工作站必须于11月15日前完成作业设计并核发完所有林木采伐许可证,逾期由县林业局收回木材生产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另行安排。

  7、各林权所有者必须于12月25日前采伐完山上林木,否则该林木采伐许可证作废。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3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业,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活动,并按照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地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和在森林公园内游览、休闲以及进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森林公园的基础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是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第六条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统筹规划、科学管理的原则,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在森林公园保护、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资源状况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森林公园分为部级、省级、市州级、县级森林公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或者使用森林公园名称。

  第十一条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在7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串在65%以上;

  (三)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

  (四)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市州级森林公园,面积应当达到80公顷以上。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面积应当达到100公顷以上,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应当达到国家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设立部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省级、市州级、县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图表、照片、音像制品等视听资料;

  (二)林木和林地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件;

  (三)与拟设立森林公园涉及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省级、市州级森林公园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县级森林公园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具备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森林公园需要合并、变更隶属关系、改变地域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并、变更合同或者协议;

  (二)地域范围调整的图纸。

  森林公园合并、变更隶属关系、改变地域范围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准予决定: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符合所定级别森林公园相对应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

  第十五条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主体设立的森林公园,其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流转的,应当由国家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其中涉及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在森林公园内申请设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的,应当征求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森林公园设立后,由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在森林公园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批准。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保护、开发和建设确需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森林公园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需要征、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和森林资源。需经有关部门验收的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森林公园内的居民新建、改建住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新建住宅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居民点内建设。

  第三章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森林公园管理组织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管理组织保护森林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在森林公园内不得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重点景区和景点周围,除必要的保护和辅助设施外,不得修建其他工程设施。

  第二十三条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设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四条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森林公园内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和监测;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严重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内濒危、珍稀和具有独特观赏、科研、经济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定期组织调查,建立管理档案;对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设立保护地带或者设置保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公园内的古树、大树、名木、古建筑、历史遗迹等进行鉴定,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设施,并挂牌宣传。

  第二十七条在森林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需要采集动植物标本的,应当征求森林公园管理组织的意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第二十八条在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应当向森林公园管理组织提出申请和活动方案,经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搭建的场景设施,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恢复场地原貌;场景设施需长期保留的,其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森林公园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环保、卫生等相关手续,按照森林公园的统一规划经营,并服从森林公园管理组织的管理。

  经营者应当与森林公园管理组织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在森林公园管理组织的指导下,依法做好其经营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游览路线、卫生、环保设施、森林防火、安全警示等标识。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对危害安全、影响卫生和环境保护的燃料、包装材料等物品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禁用标识。

  经营者应当对经营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三条鼓励森林公园培育多树种、多层次、乔灌草相结合,具有地方特色的植物群落,丰富生物多样性,提高游览观光价值和综合功能。

  第三十四条森林公园可以收取门票,其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收费标准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森林公园可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三十五条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根据生态承载力、安全等因素确定游客接待容量。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旅游旺季疏导游客方案。

  第三十六条在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花草;

  (二)乱扔垃圾;

  (三)采挖花草、树根(兜);

  (四)污损、损坏林木及其标识、公共服务设施、设备;

  (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蜡纸烛、在非吸烟区吸烟;

  (六)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乱拉乱接电源线;

  (七)新建、改建坟墓;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导游工作,应当经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销设立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

  (一)主要景区的林地被依法变更为非林地的;

  (二)未依法变更隶属关系或者流转经营权的;

  (三)不能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森林资源义务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搭建的场景设施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影响场地原貌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森林公园设立的意义设立国家公园,其主要的意义和作用大致可概括为三大方向:

  经过一百多年的研究和发展,国家公园已经成为一项具有世界性和全人类性的自然文化保护运动,并形成了一系列逐步推进的保护思想和保护模式。

  我国国家公园的建设类型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另外,还有部级的湿地保护区、国家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等。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4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将市建成“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规划城市生态系统,加强城市环境、居住空间、基础设施的生态园林化建设,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彰显“山水城市、生态居”的城市特色,全面推动城市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总体目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20xx年启动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载体,政府组织,全市动员,全民参与,统一规划,讲求实效,力争用三年时间,充分利用辖区山、水等自然环境,以增绿添彩为重点,扩展绿色空间,完善城市自然生态功能和基础设施,优化人居环境,到20xx年,综合管理、绿地建设、建设管控、生态环境和市政设施、节能减排、人居环境、社会保障等各项指标全面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要求,形成组织管理到位、规划建设规范、景观保护得力、绿地系统完整、市政设施配套、人居环境优良的城市建设格局,力争市成功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另文下发。

  三、创建标准和主要任务

  (一)创建标准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8月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125号),新办法对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申报条件进行了明确:《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自检达到Ⅰ级标准,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命名不少于3年。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每两年评审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申报城市须在申报年的9月30日前将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省级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遥感测试基础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其他申报资料报送截止时间为评审年的3月31日。生态园林城市的评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材料审查、问卷调查、实地考查和综合评审四个环节,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以《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Ⅰ级55项指标为主,增加了19项指标,共有74项指标。标准分综合管理、绿地建设、建设管控、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市政建设、人居环境、社会保障类。

  (二)主要任务

  1、以规划引领城市发展,修订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各项规划

  完善的绿地系统规划是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基础,是城市绿地合理增长的保障。要结合我市山体、水系等自然地貌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实际,高标准修订《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通过规划手段,指导辖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的合理布局,确保绿地系统总量适、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坚持绿地规划的刚性原则,落实各类建设用地的“绿线”,确保各类建设与绿地建设同步增长。同时,做好城市综合交通、水系、历史遗迹保护等规划,建立和完善城市“黄线”、“蓝线”、“紫线”管理制度,确保城市规划、建设规范有序进行。

  2、加强城乡基础绿化工作

  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绿地系统。提升老城区园林绿化质量,重点提高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林荫路推广率等关键性指标,严格按照5000平方米的公园服务半径500米、1000平方米的公园服务半径300米的要求预留绿化空间,全面扩植行道树,改善行道树的树种结构,增加城区道路行道树绿量。加强新发展区域绿化,同步规划建设高质量生态园林景观,在城郊绿化与区间绿化中注重各类河道和库塘湿地、荒滩的生态修复,扩大新发展区域绿量规模。科学布局生态保护区域,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山体、风景名胜区、区域生态走廊等生态空间。提高城乡绿化建设水平,注重在新建项目中加大乔木应用,坚持园林文化与植物景观相结合,把城市森林、山水等绿色生态资源与人工园林景观融为一体,维护自然山水的整体布局,保护和利用自然林地、山坡、湿地、河湖等各种自然资源,建立多样化的乡土生态系统。

  3、以项目带动城市建设,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积极开展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分类收集及处理、供水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确保无重大基础设施事故发生,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完好率大于85%以上。

  (2)提升完善老城区基础设施。做好道路、市场、停车场、园林绿地、环卫设施等各类城市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重点加强城乡路、城河大道、东正街、园林大道等老城区的基础设施改造工作。

  (3)加大保障性住房等惠民工程建设。一是积极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施安居解困工程,每年按要求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彻底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环境条件。二是积极实施旧城改造工作,加快包括直管公房在内的非成套危旧住宅改造、“棚户区”改造、停产半停产及整体搬迁企业的开发改造,全面改善旧城区人居环境条件。三是积极开展“城中村”改造工作,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完成“城中村”改造任务,为城市建设增加亮点。四是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式居住小区”活动,建成一批环境一流、设施齐全的现代化小区。同时,要以人为本,在城市建设中同步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社会基金征缴率达到90%以上,不断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4)实施城市景观工程。继续开展市容市貌的'综合整治,结合老城区城市街景改造,协助做好架空线路和户外广告、店面招牌、地名路牌、公交候车亭、路灯、环卫设施、园林小品等“城市家具”(户外环境设施)的规范管理,使之成为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功能性照明为基础,适当进行亮化美化工作,扮靓城市。

  4、以管理提升城市品位,做好城市人居环境工作

  建立职能明确、沟通快捷、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运行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机制、细化管理标准、强化监督手段,完善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综合执法管理的覆盖面,围绕定职责、定标准、定考核、定奖惩等工作流程,达到城市管理全过程无盲区、无盲点的目标,实现城市管理从粗放到精细、事前管理向超前管理、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行政管理向多元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实施城市绿色交通工程。进一步改善城市道路路网,合理规划和建设机动车道和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加强交通管理,切实解决机动车大量占用慢车道、人行道停车问题,确保行人、自行车与机动车各行其道,有效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

  5、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

  以改善城市水质、空气质量、降低噪音为重点,全面改善城市整体环境质量。一是做好长江、清江等饮用水源地的监管,确保饮水水源和水质安全。二是全面完成截污工程,禁止污水直排,尤其对工业污水全面实行处理,使工业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率保持在100%,市区地表水水质达到Ⅳ类以上标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优化产业结构与能源结构,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水平,进一步减少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降低空气污染。加强废水处理能力建设,严格废水处理企业运行管理,扩大再生水利用率,提高自然水体质量。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审核,深入推广建筑节能技术应用。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考核指标多数依据的是各类国家标准,多数都有资料审查环节,要结合工作实际,规范设计、规范建设和规范管理,做好日常工作的数据、资料收集和归类,使城市管理逐步向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轨道发展。

  除此之外,还要开展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的教育工程,对广大市民进行城市生态环境、人居环境、节约资源等教育活动。每年组织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宣传不少于4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要设置创建公益宣传广告,形成全社会良好的生态环境意识。

  四、工作步骤

  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分五个阶段实施:

  (一)组织部署,宣传发动(20xx年2月)

  抓好宣传发动,组织召开全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动员大会,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工作机构,建立联络平台,健全创建机制,全方位、高格调地抓好创建工作的铺开。

  (二)自查自检,分项落实(20xx年2-3月)

  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建城[]125号<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分解和细化创建项目,明确任务分工,开展协调联动,落实整改责任。各有关单位按责任分工,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和总结分析工作,巩固和优化已达标项目成果,搞好经验总结,并按要求完善汇报材料,做好上报和迎检备查准备工作;对暂时未能达标的项目要积极寻找差距,查出薄弱环节,分析问题原由,拟出整改方案。

  (三)重点整治,全面推进(20xx年3月—20xx年12月)

  在上一阶段创建工作基础上进行汇总和分析,针对尚未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项目,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充分研讨和论证,找出薄弱环节,研究整改对策,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整治和提高。对个别指标要求较高、整治规模较大、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考评项目,要拟出可行性改进方案和实施时间表报市有关部门立项,分步推进,分项落实,缩小差距,全面完善。

  (四)检查完善,自评申报(20xx年6-9月)

  对整体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按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逐项对照评估,确保全面达标。要进一步完善充实项目说明材料和指标来源依据,因地制,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突出特色。整理成为系统、严谨、规范、高质量并富有说服力的申报材料,按照既定程序正式向省和建设部提出申报。

  (五)做好准备,迎接评审(20xx年)

  根据省住建厅和住建部考核专家组的检查安排,认真抓好迎检筹备工作,周密布置检查线路和示范点,精心准备好迎接抽查的相关材料。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先进科技手段,多形式、多角度、全方位介绍我市创建工作情况,充分展示市在城市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方面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和突出特点。迎检期间全市要搞好宣传动员和协调联动,保持良好的城市环境、市容市貌和公共秩序,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确保以最佳的参评状态、最完善的组织布置和高质量的受检项目序列,迎接国家住建部和省建厅的评审。

  五、主要措施

  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多专业、多学科的综合工程,重点要围绕标准,突出改善生态环境项目的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需要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做到认识统一、领导重视、工作务实、措施到位,使创建活动扎扎实实、富有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运行机制

  成立以市委书记为顾问,市长为组长,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辖区创建工作的开展,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针对创建过程中突出的问题、普遍性的问题,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组织市内单位、居民积极开展工作,全面完成承担的创建任务;市级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单位职能,制定本部门创建实施方案,分解细化任务,组织实施,创造性开展工作,确保单位、系统创建任务的圆满完成。创建办公室及各单位分管领导和人员要认真宣传动员、调查研究、学习培训、吃透标准,做好工程建设、资料整理等工作任务,使创建工作任务清楚、责任明确、实施有力、效果突出。

  (二)建立监督机制,明确目标责任

  创建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创建办下设督办组,会同市效能办、监察局制定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效能监察办法,对各部门的创建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督办,市政府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部门都要建立相应的考核监督机制,将创建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督促相关负责人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圆满完成。

  (三)加大投入力度,全面推动创建

  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要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实施相结合、政府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领导包抓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单位承包与个人参与相结合。要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身创建,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快创建进度,创造居环境。市政府将集中资金,用于对创建影响大和与市民人居环境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建设,并对重点项目实行市级领导包抓。各级各部门要将投资集中倾斜于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注重质量,讲求效果,建设一批精品工程;承担建设任务的各单位,要加强施工管理,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建设项目早日建成见效,早日改善生态环境。对公众参与的创建项目,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广泛动员,激发市民群众参与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全面推动创建工作扎实开展。

  (四)加强宣传动员,深化创建活动

  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是以满足市民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一项社会活动,要宣传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城市生态、园林绿化、基础管理、节约资源等方面的法规政策,使创建工作成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的活动。通过宣传动员,使人民群众了解创建工作,支持创建工作,主动参与到创建工作中来。市创建办、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广电局等单位,要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创建动态,大力宣传创建工作的先进典型和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及相关单位要在公共地段设置宣传广告,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推动创建工作全面、扎实、持续开展。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设立举报电话,开展明查暗访,推动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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