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物业管理区域内各专业管理部门维修范围的界定

时间:2021-07-14 17:47:06 范文 我要投稿

探讨物业管理区域内各专业管理部门维修范围的界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各专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维修范围,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早在1994年颁发的沈政发(35)号《沈阳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界定了住宅小区内各专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可是随着时间的发展,随着物业小区各种设施设备的不断增加,随着各专业管理部门体制及管理职能的变化,以前界定的管理维修范围,己适应不了物业管理飞速发展的需要。由于管理责任不清,维修范围不清。各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扯皮之事,推诿之事,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尤其是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于管理责任不清,维修范围不清,严重地影响了物业公司的正常工作,将本不应属于物业单位管理和维修的,全让物业管理单位来承担.由于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认识不足,以为只要我们的小区或花园实行了物业管理,缴纳了物业服务费。所有的问题就应该由物业管理单位来负责。殊不知,物业管理单位,既不是行政管理部门,又不是行政执法部门,物业管理单位就是一个企业,而且只是一个服务型企业,他的职责范围,就是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进行服务。在服务中体现管理,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就不应该由物业管理单位来负责。决不能以为,我们居住的小区或花园实行了物业管理,就一切问题全由物业管理单位来负责,只要我们按时交纳了物业管理服务费,一切损坏就全由物业管理单位来维修。根据建住房字[1998]213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干线、照明、锅炉、暖气干线、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以上设施设备涉及供电部门、供水部门、供暖部门、供气部门、房产部门、消防部门、市政部门等。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如此之多的专业管理部门,若不对其管理责任和维修范围进界定,势必会影响到管理和维修,影响到业主和使用人的正常生活。虽然沈政发[1994]35号《沈阳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企业与各专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做过分工和划分,可是该文件已经宣布作废,又没有相应的配套文件出台。现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只是凭各专业管理部门的“行规”来进行管理和维修,没有一个统一的“法规”进行规范和界定,尽管物业管理单位在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修已经写进合同条款,可是由于其管理界限不清,在实际运作中,有些问题很难界定,因此有必要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管理责任和维修范围的界定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把物业管理工作搞的更好。

探讨物业管理区域内各专业管理部门维修范围的界定

 一、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管理与维修范围的界定

根据建住房字[1998]213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厅门、楼梯间、走廊通道等”的规定。对以上部位的管理和维修,应该属物业管理单位。因为物业管理的基础是物业,而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场地,作为物业管理单位,绝不能脱离物业这个基础,而去从事其它的经营与管理,那只能是专业公司,而不是物业公司,尽管现在有的物业公司是由原房管所和企事业单位下属的房管科改制的;有的是开发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有的是社会物业公司,但其管理的基础都应是各类建筑物。所以房屋共用部位的管理和维修责任应该是物业管理单位,而不是其它专业管理单位。其维修费用,在进行物业服务费成本构成测算的时候,应将其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小修工程的平均费用一般为房屋现时造价1%以下)维修成本计入物业管理成本 之中。当需要小修养护时,应从物业服务费中支付;当房屋共用部位需要中大修以上维修时,应由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物业维修申请报告、开发建设单位《住宅质量保证书》、工程预算书、维修资金分摊情况说明等材料,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向市区房产局申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勘查,发现有损坏的及时修复,以免因小修养护不及时而影响广大业主的正常使用;以免因小修养护不及时造成中大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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