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

时间:2024-11-01 14:28:25 考核办法 我要投稿

部门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5篇(优)

部门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1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大力推进“疆煤进宁、旅游振兴、城市化带动”三大战略,实施“创新引领、特色产业倍增、民生计划”三项行动计划,以正确的政绩观总揽全局,建立客观公正的评价机制,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管理考核,形成以实绩论奖惩、凭实绩用干部的用人导向,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为建设和谐富裕新而努力奋斗。

  二、考核对象(50个)

  (一)县、区(3个)

  (二)市直(单位)(47个)

  1、市直部门一组(9个)

  市纪检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编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委老干部局、市委党校

  2、市直部门二组(8个)

  日报社、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残联、市工商联

  3、市直部门三组(10个)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规划管理局、市扶贫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业园区管委会

  4、市直部门四组(10个)

  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市卫生局(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地震局

  5、市直部门五组(10个)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含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旅游和商务局、市林业生态建设局、市招商局

  三、考核内容(共计100分)

  (一)职能目标

  两县一区60分、市直部门(单位)63分。

  由市考核办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牧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林业生态建设局、市扶贫办、市招商局等部门配合,主要考核两县一区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人口自然增长率、农民人均纯收入、招商引资及工业项目建设、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劳务输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情况和市直各部门(单位)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业务工作。

  (二)综合目标

  两县一区30分、市直部门(单位)27分。

  1、精神文明建设(含民风建设):两县一区7分、市直部门(单位)8分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等单位配合进行考核。具体考核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制定。

  2、党的建设:两县一区5分、市直部门(单位)6分

  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3、党风廉政建设:两县一区5分、市直部门(单位)6分

  由市纪检委(监察局)负责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4、党管武装及民兵建设:两县一区2分

  由军分区牵头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5、人口和计划生育:两县一区4分、市直部门(单位)2分

  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6、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两县一区、市直部门(单位)各5分

  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7、统战民族宗教:两县一区2分

  由市委统战部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三)满意度测评(10分)

  由全体市级领导和各县(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各县(区)、部门(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其中,市级领导测评打分占60%,县(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测评打分占40%。

  四、加分项目

  (一)创新性工作加分

  年度工作有新思路、新举措,在全市或本系统有独创性并取得显著成效,工作经验在全国推广的,一项加3分;工作经验在全区推广的,一项加2分;工作经验在全市推广的,一项加1分。创新性工作由本县(区)、部门(单位)申报,年终经各考核小组按30%比例核减初审后,提交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专题研究予以确认赋分。同一项创新性工作只加一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二)争取项目资金加分

  市直各部门(单位)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每增长10%加0.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每减少1%扣0.1分,扣完为止。

  (三)获奖、召开现场会加分

  因工作成绩突出,“市委、政府”或“市”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对牵头部门(单位)分别加0.5分、0.3分;两县一区、市直部门(单位)受到国家级、国家领导小组,省部级、自治区领导小组,区直部门、市委、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加0.5分、0.3分、0.1分,以上年12月份至当年12月份上级颁发的奖状、奖牌、证书或文件为准。不同级别颁发的同一奖项,按最高级别奖项加分,不重复计分。

  某项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自治区党委、政府在本辖区(系统)召开一次现场会加0.5分;市委、政府在本辖区(系统)召开一次现场会加0.3分;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召开的县域经济观摩会中,每选定一个观摩点分别加0.2分、0.1分。不同级别重复参观的同一个观摩点,只加一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以上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五、减分项目

  (一)两县一区、市直部门(单位)受到国家级、国家领导小组,省部级、自治区领导小组,地厅级(含市委办、政府办、市委督查室)通报批评的按次数分别扣0.5分、0.3分、0.1分。由市纪检委(监察局)、市委办、政府办提供有关情况。

  (二)两县一区、市直部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在中央、自治区、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被公开曝光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核实按次数分别扣0.5分、0.3分、0.1分。由市委宣传部提供有关情况。

  (三)两县一区、市直部门(单位)班子成员年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因失职、渎职而受到责任追究的,每起扣1分。市直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含下属单位班子成员)年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每起扣0.5分。由市纪检委(监察局)提供有关情况。

  (四)两县一区每发生一次1人以上、5人以上到北京上访,按次分别扣0.5分、1分;每发生一次10人以上、50人以上到自治区上访,按次分别扣0.5分、1分;每发生一次10人以上到市委、市人民政府集体上访,不及时到场,推拖不办,解决不力的,按次扣0.5分;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一次扣1分;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转办件不能及时办结的每次扣0.5分。

  市直部门(单位)发生5人以上干部职工集体上访的,每次扣0.1分;重复上访的,每次扣0.05分;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转办件不能及时办结的每次扣0.1分。

  由市局提供有关情况。

  (五)市直部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发生一般性安全责任事故,每次扣0.5分;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生产事故,扣5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有关情况。

  (六)市委、政府安排的单项工作,经督查后不能按时落实的,每项扣0.5分。市委督办的事项由市委督查室进行考核,结果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市政府督办的事项,按照政府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督查督办考核细则和市长督办副市长重点工作办法进行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考核领导小组。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交办的议案、提案、建议和社情民意未办结的,每项扣0.5分。由市人大办、市政协办提供有关情况。

  对审计结果整改不落实的`扣1分。由审计局提供有关情况。

  对重大信息瞒报、漏报、迟报的,每次扣1分。由市委办、政府办提供有关情况。

  (七)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封山禁牧工作有严重违纪违法的,除扣除相应的分值外,均实行一票否决制,由负责考核的责任单位提出意见,经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取消当年考核获一等奖的资格。

  六、执行与检查

  (一)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两县一区、市直各部门(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由本单位按照市委工作要点结合实际上报,市委办、政府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定,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研究,报市委常委会议确定。

  (二)各县(区)、部门(单位)上报各项目标任务要本着“不低于上级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不低于上年度的实际完成水平、不低于全市的平均发展水平”的原则制定。

  (三)各牵头考核的责任部门(单位)要按照“重点突出、定量定性、科学公平、简便易行、严格考核”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作为本《通知》的配套文件,报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统一印发。

  (四)各考核对象应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五)各考核对象要按照考核内容、标准和要求在上半年和下半年进行两次自查,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市委、政府和考核办。

  (六)市委、政府分管领导要围绕全市的主要目标任务,带领有关部门(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考核责任部门要把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结合起来,加强对日常工作的督查了解。市委、政府督查室要经常性开展督查,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情况,督查结果向全市通报并作为考核的依据。

  (七)各牵头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对各项目标任务逐项考核确认,完成一项,检查、验收、考核一项。两县一区、市直各部门(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业务工作目标任务及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党管武装及基层民兵预备役建设工作、统战民族宗教工作,平时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年终由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考核。其他各项工作由各责任单位自行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12月20日前一式三份报市考核办。

  (八)市考核办对分项考核结果汇总后,由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九)市考核办对考核过程中的重要资料、考核结果实行备案制。

  七、考核奖惩

  (一)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奖励由市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另行确定。

  (二)考核时,各考核组要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按分数高低排出名次,向社会公布。

  (三)对本年度考核中排在市直部门(单位)各组末位的主要负责人,责令在市上相关会议上作出检查,并由市委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免谈话;对连续两年考核排在该组末位的市直部门(单位),调整主要负责人职务,班子其他成员一年内不予提拔。

  (四)对争取项目资金、社会管理、依法纳税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市委、政府另设若干单项奖给予表彰奖励。

部门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1、为公平、公正、科学地评价员工工作绩效,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突出对优秀员工的激励,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促进工作绩效改进,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2、创建规范的考核平台,进一步规范、统一、完善工厂考评体系,更好地指引各部门开展考评工作;

  第二条 原则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真实地反映被考核人员的实际情况,避免因个人和其他主观因素影响绩效考核的结果。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部工厂各科室人员及各分厂、车间办公室人员。

  第二章 考核体系

  第四条 考核内容

  1、 工作业绩(占80%):分专项工作和日常工作两大项。专项工作是指员工月度工作计划中的工作内容(包含临时增加的计划外工作),专项工作考核根据员工月度工作计划完成的进度和质量进行评价。日常工作是指每月例行的工作,日常工作的考核根据日常工作完成的质量、进度及相关指标达成情况进行考核(如考核采购员的及时供货率、考核质量主管的质量指标达成情况等)。由于各部门、各岗位工作性质的差异,专项工作和日常工作考核所占的比重由各部门自行调节,但比例一旦确定后应在半年内保持比例的稳定性。

  2、 工作能力和态度考核:考核员工为达到工作目标所需的各项知识、技能以及员工的敬业精神、团队协作精神、执行力和快速反应能力等,各分项的考核权重由各部门自行制订;

  3、 加分项:考核员工创新、自主学习和特殊贡献等方面。

  考核内容

  权重

  综合考核得分

  工作业绩

  专项工作

  80分

  两项比例由各部门灵活掌握,但总和为80分不变。

  得分=专项工作+日常工作+工作能力和态度+加分项

  日常工作

  工作能力和态度

  20分

  加分项

  3分

  第五条 考核方式

  采用逐项打分、三级考核的方式,先由员工自主考核,后由直接主管评分,最后由部门主管考核,员工自主考核作为参考,以部门主管考核评分作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六条 考核细则

  由于各部门工作性质与工作内容存在差异性,工厂不制定统一的考核细则,只规范考核的主要内容及各部分内容所占的比重,考核细则由各部门自行制定,报管理部会审后执行。

  第七条 考核周期

  每月考核一次。各部门于每月3日前将考核结果报管理部。

  第八条 考核流程

  下发考核表员工自主考核直接主管考核、签名部门主管考核、签名员工签名确认。

  第九条 考核档案管理

  各部门考核结果由本部门自行存档,并将副本上报管理部,由管理部将考核结果汇总、分析后存档。考核档案的保存期为两年。

  第三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条 考核结果等级分布

  等级

  A

  B

  C

  参考分数段

  95以上

  8095

  80以下

  意义

  优

  中

  差

  分布比例

  2

  7

  1

  分值Pi

  1.5

  1.0

  注:考评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分数段仅供评级参考。

  1、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2、为表扬先进,激励后进,考核结果应拉开一定的档次,各部门的考核结果A:B:C的比例应控制在2:7:1范围内,建议在计算各级别人数时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

  3、为提高员工绩效考核的.透明度,要求各部门于每月10日前在部门内部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绩效提升

  1、员工应根据自身考核情况,发现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出绩效改进计划,并采取培训或自主学习的方式,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提升工作绩效。

  2、对考核成绩为C者,须填写《员工绩效改进计划表》(附表三)制定书面改进计划。《员工绩效改进计划表》由所在部门保留,必要时管理部抽查。

  第十二条 未位淘汰

  员工绩效考核的评定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或岗位轮换的重要参考依据,连续两个月考核结果为C或半年内3次C的员工将被淘汰。

  第十三条 员工绩效工资

  某员工绩效工资=部门绩效工资总额*分配比例

  分配比例=(Mi* Pi)/(Mi* Pi)

  Mi=某员工绩效工资标准额度(基本工资的20%)

  Pi=考核结果对应分值

  第十四条 提薪与升职

  112月考核结果有六次以上(含六次)为A,且一年中未出现过C者,工资提升一级,9次以上(含9次)为A,且一年中未出现过C者,则工资提升二级。另外,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升职的重要参考依据,一年内月度绩效考核出现过两次C者,本年度内不能晋升。

  第四章 考核面谈

  第十五条 考核面谈必须及时进行,并贯穿于考核的全过程。通过面谈达到让被考核者了解自身工作的优、缺点,并对下一阶段工作的期望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六条 考核面谈主要由直接主管进行。直接主管每月必须所有属下员工进行面谈;部门主管必须每月与A及C级员工面谈。

  第十七条 部门主管应指导绩效考核结果为C的员工编制绩效改进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考核申诉

  第十八条 如员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直接主管提出,若不能达成共识,可向部门主管提出,部门主管应从公平、公正、科学的角度,在三天内给予合理的答复。

  第十九条 若员工对部门主管的答复仍有异议,则可向管理部提出申诉,管理部在详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一周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上报和公布的及时性、比例分布的合理性、考核档案管理及面谈等将列入基础管理对所在部门进行考核,每出现一项不符合扣基础管理考核分5分,对有时间要求的项目每延期1天扣5分。

部门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3

  一、考核目的和原则

  (一)考核目的

  近年来,省、市都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综合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和标准更加细化,考核工作也更加严格,对我中心的综合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做好与上级考核工作的衔接,促进工作上水平,进一步加大今年的内部考核。

  (二)考核原则

  (1)全面考核的原则。按照中心年初计划、2010年工作重点以及中心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确定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检查考核,确保工作有部署,有落实。

  (2)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内容和标准,全部进行量化,通过考核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工作实绩。

  (3)上下结合的原则。市中心和各县区管理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分别对各科室、县区管理部进行集中考核打分。

  (4)实行集中考核和专业考核相结合,以集中考核为主的原则。集中进行工作情况汇报,并对各项硬指标和软环境建设的有关资料进行集中查看和核实。

  二、考核范围

  各科室、县区管理部。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权重

  为保证市中心和各县区考核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以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水平为主要内容,考核内容及分值权重如下:

  (一)公积金管理情况(25%)。由公积金管理科参照《关于印发〈2010年业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东公积﹝2010﹞24号)的考核标准计算分值。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25%)。由贷款科参照《关于印发〈2010年业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东公积﹝2010﹞24号)的考核标准计算分值。

  (三)会计核算管理情况(25%)。由计划会计科制定公积金会计核算方面的详细考核内容、标准和分值。

  (四)综合规范管理情况(20%)。由办公室制定综合规范管理方面的详细考核内容、标准和分值。主要包括机关党建、综治安全、文明主题实践活动、转方式调结构大讨论活动、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和廉政建设等方面。

  (五)信息网络管理、网上业务办理、网上答复和市长公开电话办理等情况(5%)。由信息科制定详细的考核内容、标准和分值。

  以上考核内容、标准和打分表,各科室于1月18日前报办公室。

  四、奖励加分(最高10分)

  1、创优争先(最高加5分)。受省级表彰奖励的加3分,受市级表彰奖励的加2分,受县级表彰奖励的加1分。同一事项受到不同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计分。表彰以2010年度正式文件(证书)为准,只有奖牌或复印件的不予认可;表彰个人的`按上述标准减半给所在单位加分。

  2、经验推广(最高加4分)。在省级新闻媒体发表文章的,每篇加2分;在市级新闻媒体发表文章的,每篇加1分;在县级新闻媒体(包括中心简报)发表文章的,每篇加0.1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市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每条加0.5分,被县级或中心采纳的加每条0.2分。同一信息内容在不同媒体发表或采纳,以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计分。

  3、特殊贡献(最高加1分)。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不包括乡镇办事处)、上级部门(不包括市中心)、财政部门(不包括相关业务部门)无偿资金3万元(含)以上,用于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或办公条件改善的加1分。

  五、考核方式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中心考核领导小组。

  (二)分组考核。考核小组分为综合业务组、业务组和综合组,并确定组长和成员,负责本组具体考核工作。

  (三)统一考核标准。考核人员依照考核标准,认真查看原件,逐项打分。

  六、考核程序

  (一)拟定考核内容和标准,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后确定。

  (二)下发考核通知。各科室、县区管理部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做准备,并进行自查。

  (三)集中考核打分。被考核部门负责人集中汇报一年来工作情况(不超过5分钟),然后考核人员按照分工查资料、问情况,对有关工作完成情况的证明资料、打分依据,要认真核对,并将打分表交考核小组办公室。

  (四)汇总统计考核情况,报考核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考核结果。

  七、考核结果应用

  本次考核结果,作为全年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并经党组研究后确定,进行通报。

  八、考核要求

  按规定要求,严肃工作纪律,实事求是进行考核。

  1、考核人员要服从安排,做好准备,按时参加考核。

  2、考核过程中不准、弄虚作假。

部门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坚决遏制中心城区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对象为对中心城区范围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负有属地管理职责的川汇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新区管委会;按照《中心城区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职责分工》,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负有查处、配合职责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考核领导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监察、规划、国土、建设、公安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采取实地检查、查看档案等方式对川汇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细则另发)。

  第四条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细致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年终总评,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单位给予奖励,不合格单位给予处罚。

  第六条年度考核结果,市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七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相关考核奖惩及责任追究办法,负责对本辖区内乡、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八条对川汇区、经济开发区、东新区考核内容:

  (一)巡查、投诉、举报等长效监管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对发现的新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制止查处情况;

  (三)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

  第九条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考核内容:

  (一)规划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批后跟踪监管情况;对擅自改变规划行为的查处情况;

  (二)国土部门按照土地有关法规,供地、发放《土地使用证》的情况;批后土地使用监管情况;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情况。

  (三)建设、公安、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证照时,对住所或营业场所合法建设手续审查情况。

  (四)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等企事业单位在受理接入申请时,对接入住所合法建设手续审查情况。

  第三章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十条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中安排一定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本年度考核确定的先进单位。

  第十一条对本年度考核合格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每年奖励10万元,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奖励20万元。

  第十二条对本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况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经济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国土、规划部门作为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因批后监察管理不及时,造成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川汇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新区管委会作为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因未建立长效机制,导致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公安、文化、卫生、工商、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部门,凡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因审查不严,对利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场所生产、生活、经营核发证照,提供公共设施服务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实施、支持、参与、包庇、纵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基层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四章附则

部门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5

  当前,辽宁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实现新一轮全面振兴的攻坚期,滚石上山、爬坡过坎的困难期,要跨过这道“关口”,就要让全省的领导干部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从严治党新要求,一些党员干部还存在着不适应的问题,这就需要让实绩考核这个“指挥棒”更加精准。“指挥棒”越精准,干部干事创业的目标就越明晰,推动工作的成效就会越显著。

  “要探索建立分层分类的考核办法,针对沈阳、大连,沿海中等城市,东部山区,辽西北地区等不同的区位条件、发展基础、资源禀赋和功能定位,分类设置考核指标。”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希在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分层分类的实绩考核办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推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创新,进一步传导压力、催生动力、激发活力。

  辽宁省委副书记、省长陈求发主持召开协调会,就制定分层分类实绩考核办法进行深入研究,强调工作一定要实,考核一定要严,标准一定要高。

  20xx年9月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组建了实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委组织部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绩考核日常工作。

  按照“贯彻中央和省委精神,吸收外地经验,立足现有基础,体现辽宁特色”的思路,在深入研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自觉将考核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去思考、去定位,建立健全了以工作绩效为重要依据、以群众公认为重要标准、以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为重要基础的'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

  辽宁省委常委、组织部长、省考核办主任辛桂梓亲自主持起草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有力地推进目标任务快速落实。

  考核办法是这次考核工作的核心。考核谁?考什么?怎么考?每一个细节都需要细致考量,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合理确定考核指标,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合理配置考核权重……十易其稿,考核办法才框架初成。

  20xx年12月11日,辽宁省委、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市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办法(试行)》和《辽宁省省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等政策举措,把对干部实绩考核由“虚功”转变为“实做”,打出一套“组合拳”,力促干部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12月14日,辽宁省委、省政府专门召开全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动员大会,李希对考核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陈求发提出了明确要求。辽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同志分口负责,精心指导考核工作。

  “要充分认识创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工作的重大意义,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工作的科学化水平,确保考核工作务实有序进行。”李希就考核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发出“动员令”。

  辽宁省委组织部迅速抽调376名精兵强将,组成47个考核组。为了让考核组迅速进入“实战”状态,考核组成员全部提前“备课”,既要熟悉干部考核业务,也要对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详尽掌握。考核办根据被考核单位的性质,准备了“考核培训资料”,包括工作流程、等次评定标准乃至讲话参考提纲等,统一培训,详细周到。

  坚持问题导向,以考核来推动工作的落实,是本次实绩考核工作的一条鲜明的主线。47个考核组带着问题、带着责任、带着措施出发,对全省14个市和100个省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让工作更有针对性和指向性。

  号角吹响,战鼓催人。“两个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施行,有利于把全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注意力和精气神凝聚到振兴发展的生动实践中来,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有利于完善激励考核机制,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有利于强化干部队伍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有利于激发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内生动力,着力建设适应振兴发展要求的高素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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