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气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16 11:52:1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用气管理制度

  现如今,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用气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安全用气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区汽车加油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

  非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参照执行本管理规范。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加油加气站,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验收。

  加油加气站的避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

  第五条 加油加气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和明确的出口、入口。

  第六条 加油加气站应严格执行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并认真落实。

  第七条 加油加气站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二)加油加气站应严格执行加油加气操作规程、计量操作规程、卸油(气)操作规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加油加气站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落实本站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 加油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站从事的加油加气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条 加油加气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站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 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进行操作。

  第四章 站内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罩棚高度不得低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得小于2m。

  第十三条 加油机或加气机与站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m。

  第十四条 埋地油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液化石油气灌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第十五条 油灌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地下液化石油气灌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若采用油气双回收系统时,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相关规定适当减少。

  第十六条 加油加气站的380/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供配电系统的电源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第十七条 架空通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油加气站。

  第十八条 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第十九条 加油加气站内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第二十条 空调主机和室外机应安装在非爆炸危险区域内。

  第二十一条 加油站、加气站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第五章 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业务学习,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演练,要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防范措施、懂灭火方法、懂防污染措施;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实施落水救护。

  第二十三条 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六)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七)提倡配备使用新型高效灭火器材。

  第二十四条 消防器材应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定点摆放,定期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第六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警示牌。

  警示内容包括:

  (一)站内严禁烟火;

  (二)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容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机动车辆加油(气)时必须熄火;

  (四)不准在加油(气)现场使用手机。

  第二十六条 加油加气站每班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站长,加油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加油加气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主管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

  第二十八条 加油(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内加注易燃油品;

  (二)严禁对无油箱盖的车辆加油;

  (三)严禁对无引擎的车辆进行加油(气);

  (五)非加油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油(气)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卸油(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二)卸油(气)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四)卸油(气)过程中,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七)非加油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卸油(气)工作。

  第三十条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上级安全部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火。动火过程中,应停止加油加气作业,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非加油加气站的人员严禁进入单独设置的油(气)灌区。

  第七章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安监管危化[20xx]43号)编制符合本站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涉及的应急救援人员分工和职责划分,应急设备设施,紧急处置、人员疏散、抢救、医疗等急救措施方案,社会支持救助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等。

  第三十三条 加油加气站的应急预案要每半年演练一次。

  第三十四条 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油加气站,是指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加油站,是指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指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是指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加油加气合建站,是指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又可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或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重要公共建筑物,指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公共建筑物。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要防止气体泄漏,用后要随手关闭气源阀门。钢瓶、减压阀、橡皮管和灶具连接要牢固,不能用明火查漏(用皂泡)。烧煮东西要有人看管,防止熄火而发生事故,临睡前应检查是否关闭气源。

  二、安全使用家用电器,不用劣质的电器产品,不乱接乱拉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炉、电熨斗、电吹风等电加热器具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臵于安全地方。

  三、燃油、燃气的助动车(摩托车)应停放于安全地带,储油器具、储油地方应安全可靠,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四、使用油漆、香蕉水等危险物品时,应开窗通风,落实安全措施,使用多少购买多少,不应超量储存,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家中尽量不储存汽油、油漆等危险物品。

  五、使用香烛时要有看管,防止香烛倒塌引发生事故。

  六、家长应教育孩子不玩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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