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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培训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医院培训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条 培训目的
为加强对员工培训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医院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结合我司
员工的结构状况及经营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第三条 培训职责
1、综合事务部是员工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医院员工培训计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
2、各相关部门(单位)提供员工培训需求计划,并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3、凡参加外训的,培训完成后到综合事务部办理培训总结登记手续。
第四条 工作内容
1、培训目的、对象、种类、形式及方法
1)培训目的
为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能力,满足医院及员工个人发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必须有计划地组织员工进行各种培训。
2)培训对象
凡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无论新录用员工或在职员工均为受训对象。
3)培训种类
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专业培训
a.岗前培训:对新进员工和转岗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岗位知识和技能。
b.在职培训:根据医院规模的扩大,技术和环境的变化,对各级在职员工进行知识和技能更新的培训。
c.专业培训:对医院现有专业技术人员与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才能的培训。
4)培训形式
包括脱产、半脱产和不脱产业余培训。
5)培训方法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a.医院自身组织、聘请外部专家、学者或医院内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举办专题知识讲座;
b.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职称或学历教育;
c.医院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有计划选派员工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班;
d.通过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办学的形式,举办各类进修班或研究生班等;
e.有计划地遴选业务骨干或中层以上管理干部出国参观、学习、考察培训。
2、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1)培训的计划与落实
a.年度培训计划一般由各部门于上一年度年终提出,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编制,报医院经营班子审批。
b.各部门应根据医院培训计划的安排与要求,负责本部门员工培训工作的落实。
2)新员工岗前培训
新招聘生产岗位人员,一般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不合格者实行一次性淘汰,作辞退处理。培训期视工作需要,一般为56-240 课时。
3)在职员工业余培训
a.医院鼓励支持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与接受培训,但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原则。
b.凡在医院工作一年,符合报考条件,可以报考与本人工作岗位对口的各类成人大、中专学校。
c.凡在医院工作满两年,符合报考条件,可报考在职或脱产研究生。
4)统一培训
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参加统一安排的培训,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其时间及费用由医院安排和负担。
5)外出培训
派往省外、国外有关单位和学校接受培训的人员,必须是医院的业务骨干或中高层管理人员。派往国外考察培训的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a.医院的业务骨干,或者是医院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b.在医院工作满一年或一年以上,且年终考评为优秀;
c.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且有一定外语基础;
d.身体健康,作风正派。
6)培训审批程序
员工确需参加某种培训时,须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循以下程序:
a.个人书面申请→部门经理同意→综合事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办理报名手续。
b.申请书应详细注明培训内容(或报考专业)、培训时间、培训费、脱产等情况,并将培训简章、申请书批件等材料交综合事务部备案。
3、培训期间待遇及培训假期、费用处理
1)培训期间待遇
培训期间的待遇按医院有关工资福利待遇办理。出国学习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2)培训假期及费用处理
培训假期及费用,按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a.员工参加职称考试前培训,应在业余时间学习,如占用工作时间,一律按事假处理,但考试时间除外。其培训、考试费用由受训员工自理。
b.员工接受学历教育,原则上应以业余学习为主,如确实需要脱产学习(离岗 6 个月以上)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应与医院签订服务年限与补偿协议,否则,应办理辞职手续。
c.参加大学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员工,其学习费用由受训员工自理,部门副经理以上由总经理审批报销。
d.攻读研究生的员工,在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后,医院给予报销50%的学费(但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人民币)。若未能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其所用学费由受训员工自理;
e.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参加和由医院组织的岗前培训,各类专业技术培训其费用由医院负责。但受训员工本人因私人原因中途缺课,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未能取得合格证,其费用由受训员工自理。
4、培训结果的考核与反馈
1)培训作为医院的一项战略性与长远性投资,必须考虑培训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因此,员工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或提交个学习总结。
2)每一期培训班结束或个人参加(一个星期以上的)学习期满,要有考核成绩或书面材料向综合事务部汇报。
3)员工培训后的定岗,由综合事务部和业务部门确定,报经营班子批准。
5、最低服务年限与赔偿费规定
1)凡由医院出资录用和培训的员工,都必须为医院服务一定的年限,具体标准参照下表或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执行:培训类别最低服务年限出资录用和有偿分配的毕业生五年各类学历进修五年,各类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培训,累计时间超过 3 个月者三年,各类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培训,累计时间在1-3 个月者一年。
2)服务年限从培训结束后上班的时间算起,接受多种培训的应累计其服务年限。
3)凡医院派往境外培训的员工,出境前需与医院签订有关服务协议书。
4)员工在一个劳动合同周期内,参加培训的费用超过一万元人民币,服务年限按每超过三千元增加一年累计。培训费指综合费用。
5)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已满而服务期限未满,双方协议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须按服务年限协议书中规定,赔偿培训费用后,方可离开医院。如本人提出辞职,或因违反劳动合同或医院规章制度被辞退,必须按协议规定赔偿培训费。个人赔偿培训费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个人赔偿额=医院实付培训费总额×(1-已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
6、附则
1)本办法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2)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则以国家规定为准;如有与医院以前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则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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