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24 18:51:36 思颖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资质管理制度(精选11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资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司资质管理制度(精选11篇)

  公司资质管理制度 1

  1.目的:规范公司资质使用管理,确保公司资质的.正确使用,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资质使用管理工作。

  3.职责:公司行政办公室为资质使用管理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有关资质文件的保存和使用登记工作,对申请使用公司资质的有关单位进行审核。

  4.工作内容

  档案室负责《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的保存和使用登记工作;

  需使用公司《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的部门,需填写《资质证书使用申请单》,在取得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持申请单到档案室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使用;

  需使用公司《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的部门,在取得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到档案室办理登记手续,注明用途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借出使用。

  公司资质管理制度 2

  1.目的:为规范公司资质管理工作,对公司资质实施动态管理,更好地为公司业务发展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资质动态管理工作。

  3.职责:行政办公室为资质动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资质年检及变更工作。公司工程管理部、设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负责提供有关资料,确保资质年检、变更、增项和晋升工作的顺利进行。

  4.工作内容

  5.资质年检

  行政办公室负责获取《企业资质证书年检表》并组织填写;

  档案室负责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其它资料,其中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公司人员情况资料、财务部负责提供净资产和经营状况资料;

  行政办公室负责对上述资料进行汇总装订,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按照规定期限上报有关部门;

  行政办公室负责与公司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掌握年检情况,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补充资料,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年检进展情况,确保公司资质年检的顺利通过。

  6.资质变更

  企业资质变更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

  公司财务部负责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相应的营业执照变更工作后,方可进行上述资质变更工作;

  行政办公室负责获取有关资质变更申请资料并组织填报;

  财务部负责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变更事项的董事会文件;

  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变更资料进行汇总装订,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在发生变更事项后的20天内,报公司常务副总。

  7.资质增项和晋升

  公司具备资质增项和晋升条件后,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企业资质的`增项和晋升工作;

  行政办公室负责获取《企业资质申请表》并组织填写;

  各有关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资质标准准备相关资料,其中: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准备工程业绩资料,人力资源负责准备工程技术人员资料,财务部负责准备有关财务报表,其它资料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准备;

  行政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对准备好的资料进行汇总装订,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按照规定期限上报有关部门;

  行政办公室负责与公司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掌握资质审批情况,

  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补充资料,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资质申请进展情况,确保公司资质增项和晋升审批工作的顺利通过。

  8.资质网上动态监控

  行政办公室设专人负责资质网上动态实时监控,将重要信息及时汇报给主管领导,以便提前决策;

  资质管理员要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对任何人泄露进入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

  公司资质管理制度 3

  1、目的

  为适应市场竞争,建立健全部门职能,维护公司稳定发展,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资质的办理、维护与使用。

  3、公司现有资质

  3.1公司资格证件种类: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工商局守信用重合同证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2公司人员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造价员证书、岗位证书、三类人员证书、职称证书、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力承装(修、试)执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安防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安防培训合格证书、员工学历证书。

  3.3公司业绩资质: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4、公司资质的管理

  4.1公司现有资质中第3.1项所述资质除营业执照与开户许可证之外所有资质与第3.2项所述所有资质由行政部负责,指定资质专员进行管理。营业执照与开户许可证及第3.3项业绩资质由财务部专人负责管理。

  4.2资质管理工作范围:

  1)企业资格类证件的升级、增项、年检、延期及相关报表的填写与上报;

  2)人员证书的.配备、注册、年检、延续;

  3)业绩资质的整理、归档。

  4.3公司资质管理人员建立企业资质台账,对各类资质证书进行整理汇总登记,记录证件名称、数量、批准时间、批准部门、许可范围、有效时间、年检时间等信息;同时密切关注相关网站,以便于及时掌握资质动态并进行维护。

  4.4对于有关资质的政策、变化,要及时上达公司领导层,对于不达要求的地方要及时汇报,不能自作主张,以免给公司带来损失。

  5、资质使用规定

  5.1由公司资质管理人员建立《公司资质证书借用登记表》与《公司资质复印件领用登记表》,对于每次借用领用都要详细记录借用时间、资质名称、借用人、借用事由、归还时间。

  5.2公司资质原件的借用必须经由公司主要领导授权,并由公司内部人员负责借用并随身携带。

  5.3公司资质复印件上必须标明“仅供XX使用,再复印无效”等相关信息方可发放,外部人员使用公司资质复印件必须由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领取。

  5.4严禁公司内部员工将未标注使用用途的公司资质扫描件拷贝发放给外部人员,严禁任何人涂改、出租、伪造、转让或出卖公司资质文件,违反者追究其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公司资质管理制度 4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质量方针,加强驾驶员管理,落实安全行车责任,提高驾驶员的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驾驶员资质考核选聘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准入条件:

  1.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2.准驾资格:获取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a2以上驾驶证。

  3.驾龄:驾驶人必须具有驾驶该车型5年以上驾龄,并且三年以上无重、特大责任事故。

  4.身体健康,无妨碍正常驾驶的重大疾病。

  5.具有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

  6.获取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品从业资格证,了解和掌握运输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

  二、驾驶员准入所需材料:

  1.一寸免冠彩照四张。

  2.身份证、危险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证、检查身体回执单复印件各三份。

  3.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示的无不良记录证明一份。

  4.驾驶证户籍所在交警大队出具的.三年以上无重、特大责任事故证明一份。

  5.高中及其以上学历毕业证复印件一份。

  6.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的车主与驾驶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两份。

  三、驾驶员准入办理程序:

  1.公司对拟准入的驾驶员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查验,并按照准入条件规定进行审核;对未提供资料的准入条件进行查询审核。

  2.公司对拟定准入驾驶员审核合格后,由拟定准入驾驶员填写《驾驶员聘用申请表》,公司主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

  3.公司将《驾驶员聘用申请表》及所需资料整理报至安技部,安技部对资料进行审查,并安排培训、考核事宜。

  4.安技部对拟准入驾驶员进行规章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及危险品货物运输操作规程等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必须在90分以上)。

  5.由安技部组织分公司相关人员对拟准入驾驶员进行驾驶技能考核,形成书面考核意见,考核人员签字认可。

  6.经营者与考核合格的拟准入驾驶员签订聘用合同(聘期需三个月以上),合同述明经营者收取聘用驾驶员安全保证押金1000元,公司主管领导在合同上签字认可。

  7.安技部对经本条第4、5款考核合格的并提供了聘用合同的拟准入驾驶员下达准入通知书,办理上岗证,并将资料、考核结果归纳入档。

  8.公司对批准准入的驾驶员进行注册登记,整理相关资料归档。

  四、对进入公司的复员、转业军人以及从其它单位调入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从事车辆驾驶工作,必须按新入户驾驶员准入程序执行。

  公司资质管理制度 5

  一、目的

  为保证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对承包商实施全过程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承包商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的部门、单位或合作者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1.供应科与安全科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

  2.人劳科与安全科参加对承包商的安全业绩审查;负责监督承包商对用工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教育,检查监督承包商在施工中的安全活动。

  四、程序

  1.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评审供应科对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和劳务用工资格评审。承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

  1.1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

  1.2承包商安全施工方案;

  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4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1.5承包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签订合同的要求

  2.1 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条款;

  2.2 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2.3 承包商应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专业的培训;

  2.4 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2.5 承包方必须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3. 承包商人员需接受安全培训与有关管理规范的培训。

  3.1 承包商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注意事项。

  3.2 承包商的安全资源配置

  a) 按要求配备安监员;

  b) 承包商人员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人员进行了有关培训;

  c) 承包商为检修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d) 承包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

  e) 承包商配置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

  4. 作业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4.1 作业过程的协调承包商负责人应参加公司与作业相关的安全例会与有关安全事项的临时会议,汇报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实会议要求;

  4.2 作业过程的监督

  a) 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必须经公司工程质量技术部门和安全科检查认可,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b) 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c) 公司安全科应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形式对承包商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

  d) 对于违反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行为,安全科有权进行处罚、责令其停工。

  5. 事故报告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处理。

  公司资质管理制度 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承包租赁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各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应加强对发包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各部门在签订承包租赁经济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在承包租赁经济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资质(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具有承包、租赁相应资质,近年来良好的安全业绩,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明。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

  (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

  (五)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六条 乙方应对甲方发包的经营场所、特种设备及人员等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租的经营场所、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是否满足工作需求,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承租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

  (三)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甲方应分别与乙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八条 甲方应根据安全生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满足现场生产安全要求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监督与必要的安全教育。乙方应在满足甲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两个及以上的乙方时,甲方应分别与乙方之间相互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条 承包租赁期间发生的事故,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分别逐级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乙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严重违章或事故的,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其停工、停业进行安全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重新开工。

  公司资质管理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且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十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2. 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 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四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五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十日。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并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审批机关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审批机关申请换领新证。逾期没有申请领取新的资质证书的,原资质证书一律无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公司资质管理制度 8

  1、目的

  为规范供应商管理,建立安全、稳定的供应商队伍,防止外购原材料、零件、设备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向公司长期供应原辅材料、零件、部件及提供配套服务的厂商。

  3、职责

  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本单位对外采购。负责供应商资质鉴定、信用等级评价、产品质量等。

  4、内容

  4.1管理原则和体制

  4.1.1各单位公司采购部门对供应商实行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予以协助。

  4.1.2各单位采购部门可对供商评定信用等级,建立供应商目录,根据等级实施不同的管理。

  4.1.3各单位采购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进行评价,不合格的.解除长期供应合作协议。

  4.1.4对选定的供应商,各单位可与之签定采购协议,在协议中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言互惠条件。

  4.2供应商的评定内容

  4.2.1资质鉴定,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具备合法性。

  4.2.2产品质量水平评定。包括:

  (1)物料来件的优良品率;

  (2)质量保证体系;

  (3)样品质量;

  (4)对质量问题的处理。

  4.2.3交货能力评定。包括:

  (1)交货的及时性;

  (2)扩大供货的弹性;

  (3)样品的及时性;

  (4)增、减订货货的批应能力。

  4.2.4技术能力评定。包括:

  (1)工艺技术的先进性;

  (2)后续研发能力;

  (3)产品设计能力;

  (4)技术问题材的反应能力。

  4.2.5服务评定。包括:

  (1)零星订货保证;

  (2)配套售后服务能力;

  (3)服务态度。

  4.2.6合作状况评定。包括:

  (1)合同履约率;

  (2)年均供货额外负担和所占比例;

  (3)合作年限;

  (4)合作融洽关系。

  4.2.7价格评定。包括:

  (1)优惠程度;

  (2)消化涨价的能力;

  (3)成本下降空间。

  4.3供应商评定步骤

  4.3.1采购部进行市场调查,拟出至少3家具备资质和能力的单位。

  4.3.2由采购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的评选小组,对拟订的供应单位进行实地考查,形成考查报告。

  4.3.3依据考查报告,采购部确定供应商排名顺序,建立供应商资料。

  4.4采购部每年组织对供应商进行重新评估,不合格的进行淘汰,同种采购商品的供应商至少应保持3家。

  4.5采购部可对供应商信用情况划分信用等级,对最高信用等级的供应商,可进行优先选择和优惠待遇。

  4.6管理措施

  4.6.1各单位对重要供应商应定期进行实地考查,掌握供应商生产、管理情况。

  4.6.2各单位对购入物品应进行检查和分析,随时掌握商品质量。

  4.6.3各单位应积极开发新的供应商,减少对个别供应商大户的过分依赖,分散采购风险。

  公司资质管理制度 9

  一、总则

  为了保证公司资质证照管理有序规范,维护资质证照的法定性和权威性,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资质证照类型

  公司资质证照包括公司营业资质(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公司所拥有专项资质(如:crcc铁路产品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建筑营业资质证书等)以及公司所获得各类技术成果证书和荣誉证书(如:专利证书、名牌证书等)。

  三、公司资质证照的.管理及借用

  1、资质证照的管理

  (1)公司资质证照由综合部统一管理,有特殊要求的资质证照由公司法人代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

  (2)相关责任管理单位须进一步明确资质证照管理人,并将资质证照管理人信息报综合部登记备案。

  (3)资质证照管理人如更换,须做好移交手续,并到综合部登记备案。

  (4)相关资质证照的年检或复检工作由资质证照责任管理单位负责,或由资质证照责任管理单位负责督促职能单位及时完成。

  (5)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复印公司资质证照,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公司资质证照。

  2、资质证照的借用

  (1)资质证照的借用必须经严格审批。借用人到资质证照管理人处领取《资质证照借用登记本》,填写详尽信息,经审批后,到资质证照管理人处领用资质证照,并注明借用起止时间。

  (2)借用人须按规定时间归还资质证照,资质证照管理人接收资质证照时,核对证照无误后,予以收回,并签字确认。借用期间,借用人承担资质证照的使用、管理责任。借用人逾期未还,资质证照管理人要予以催促;污损、遗失资质证照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借用人的违规使用管理行为,资质证照管理人须及时向公司法人代表报告。

  3、资质证照的保管

  (1)资质证照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2)资质证照应妥善保管,确保其图文清晰,无污损。

  (3)若有遗失,资质证照管理人应及时向公司法人代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补救措施。

  四、责任追究

  违反本管理制度或未按本管理制度执行的,按公司《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资质管理制度 10

  (一)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设置测绘核心涉密人员1人。

  (二)有较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登记、保管、借阅、使用、归档、销毁、检查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手续完备。与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三)有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熟知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四)有专门存放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资料室或专用橱柜。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成果资料存放整齐。对光介质、磁介质测绘成果及资料应采用防磁设备保管。

  (五)定期对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到检查有记录。

  第七条测绘核心涉密人员,需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测绘单位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基本情况;

  (二)保密工作机构、专(兼)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证明文件;

  (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

  (五)测绘成果保密岗位责任制度,与测绘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责任书;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保密制度定期自查记录;

  (七)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相应设施配置情况。

  测绘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考核材料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应的考核标准进行审查,审查方式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查验相结合。

  第十一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出具考核合格通知书;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考核合格通知书有效期与《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测绘单位申请资质升级的`,应按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二条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不合格:

  (一)擅自大量复制涉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

  (二)擅自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转借、转让涉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

  (四)非法向国(境)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

  (五)有涉密测绘成果失泄密行为的;

  (六)对考核中存在问题逾期不整改的。

  第十三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责任。

  公司资质管理制度 11

  为确保选择合适的分包单位,保证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具备完成分包工程的能力,并能够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凡公司采用分包方式管理的工程分包单位及业主指定的分包单位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一节分包单位管理

  第一条对工程分包单位资质验证:

  1、审核分包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围、注册资金、执照的有效期限。

  2、审核企业性质。

  3、审核经营手册,查阅其承担过的施工项目、施工面积或承担过的工程量。

  4、审核资质等级证书、外省市施工队伍进沪许可证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员核定数量。

  5、审核安全资质证书,对以往有无重大伤亡事故作必要调查。

  第二条对劳务分包单位核验:

  1、审核劳务分包单位的务工人员持证状况(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资格证)。

  2、审核证件有效性,是否符合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劳务人员的持证要求。

  第三条分包合同签订要求:

  1、必须严格执行先签合同,后组织进场施工的原则。

  2、审核分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验证分包方的工具、设施、设备的安全、完好。

  3、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有关附件:“安全生产协议书”、“外劳力施工队伍治安、消防管理协议书”、“文明施工协议书”等。

  4、合同应明确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安全管理。

  第四条分包队伍进场:

  1、主管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向分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总交底。

  2、以分包合同为依据,交底内容包括施工技术文件、安全体系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签字并保留交底记录。

  4、合同规定施工过程中应由总包向分包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双方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签字生效。

  第五条分包队伍施工过程安全控制:

  1、分包队伍施工人数超过50人以上,应由分包单位指派专职安全人员,协助总包方对施工全过程执行监控。

  2、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总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和接受总包的监督管理。

  3、分包队伍自带各类机电设备,必须向总包提供有效的验收合格证明。

  分包队伍各施工班组必须实行班前、班后安全会议和周安全总结会议,并设立台帐记录。

  第六条建立分包方评价档案:

  1、主管部门对分包

  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资料的积累,为以后对分包方的业绩评定提供证明材料。

  2、公司有关部门对分包方安全管理状况和能力进行项目竣工后或年度安全业绩评定。

  3、分包方如对安全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频发,总包方将给予处罚,或作清退处理。

  第二节分包单位人员资格管理

  第一条分包单位人员资格要求:

  1、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1、1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须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复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1、2分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机管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参加总包方组织的安全年审考核。

  1、3分包单位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单位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4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和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1、5分包单位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第二条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2、分包单位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3、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5、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单位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6、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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