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1-24 08:26:5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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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

  在现在社会,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学校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校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

  学校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宁静、和谐的校园环境,进一步巩固“平安校园”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8号)等法律、规定,以及《南京邮电大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南京邮电大学校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分类管理、减少存量、严控增量、自我答责”的原则,实现“规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保卫处统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保卫处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申办材料审核,以及通行证制作与发放。

  第五条校内各单位、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本单位人员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二)废旧无主电动车、违规电动车清理工作;

  (三)加强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

  (四)其他有关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通行证办理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并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含临时信息牌),方可办理校园通行证进出校园。

  第七条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分为教职员工、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三类。

  临时信息牌过渡期届满后,取消校内通行权限。

  学生通行证按毕业时间限定有效期,毕业后通行证期满作废。自2019年11月22日起,不再办理学生电动自行车通行证。

  第八条申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须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材料:

  《南京邮电大学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申领表》、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车主须为申请人本人或家属)、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教职工、学生可用校园一卡通代替身份证,外来务工人员另须提供聘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原则上仅限办理一张校园电动车通行证。

  第九条校园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通行证期满取消校内通行权限;赛车型电动摩托车禁止驶入校园,不予办理校园通行证。

  第十条所有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车主须签署承诺书,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

  第十一条车辆所有人应将校园通行证悬挂于电动自行车的醒目位置,以便于查验。骑行人、通行证和车辆一一对应,不得遮挡、污损、买卖、转借、伪造、变更。

  第四章行驶管理

  第十二条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需自觉在校门口下车线前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验证后再通行。门卫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有检查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三条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一)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未悬挂南京邮电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车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南京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类型车辆;

  (四)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可对电动自行车出入的具体校门作出限定或指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禁止鸣笛,礼让行人;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校内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

  第五章停放和充电管理

  第十六条车辆须在指定区域内整齐有序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校园环境秩序。

  第十七条禁止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车辆。

  第十八条车主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停放车时请勿开启报警器,避免噪音干扰正常教学、办公秩序等。

  第十九条校内电动自行车统一在学校设置的充电桩充电;避免雨雪天气充电,谨防漏电引发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禁止在楼宇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私拉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履行单位直接管理责任,并协同保卫处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超速骑行等违规行为,保卫处将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将收回校园通行证;对违规驶入校园的车辆,将责令驶离校园。

  第二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形,取消骑行人办证资格,已经办理校园通行证的,学校保卫处将收回其校园通行证,并禁止该电动自行车驶入校园:

  (一)办证时提供虚假牌照或材料的;

  (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情的;

  (三)在校内违规充电的;

  (四)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五)违规行为达3次的;

  (六)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依据法规和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按照相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全校师生员工共同监管,对于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可向保卫处进行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2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电动车充电及停放安全管理,有效防控因充电及停放不当而引发的火灾、触电事故,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及停放安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第二条 电动车应按学校指定的区域停放,遵守停放规范,服从学校管理。

  (一)停放区域为校内自行车棚;

  (二)不得在学校建筑房屋内停放;

  (三)严禁在建筑的首层门厅、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地下空间等区域停放、充电。

  第三条 电动车充电必须在学校电动车车棚,遵守电气安全规范,积极预防电气火灾事故。

  (一)严禁在学校建筑房屋内给电动车或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二)严禁私自接线给电动车或自动车蓄电池充电;

  (三)应当使用厂家原配、型号匹配、质量合格的电动车蓄电池和充电器,充电器同时应具备充电提示和自动断电保护功能;

  (四)充电时应确认充电环境安全,应遵守充电安全规程,禁止在电动车、蓄电池、充电器上覆盖或包裹物品,连续充电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第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政府部门关于电动车的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禁止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行为。

  第五条 学校保卫、后勤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对校内电动车进行管理,依据法规和学校制度处理违规行为。违反电动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拒不纠正,学校管理人员可实行暂扣、禁止电动车进入校园等措施,必要时,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电动车棚管理人员职责

  1、电动车车棚管理人员要定期向保卫科、总务处反映有关管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学校教职工要积极配合电动棚管理人员做好工作,严格遵守制度。

  3、电动车棚内寄存车辆管理必需每天要摆放划一,卫生环境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和其它相关物品。

  4.电动车棚值班人员要注意棚内外的安全,保证用电安全,及时报告安全隐患,防止出现问题。

  5.电动车车棚内的卫生和清洁工作由物业负责。

  6、电动车棚管理人员要每天按时到岗,经常巡查,管理好电动车的停放和充电。

  第七条 本办法适应于进入校园的电动车。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 9月1日实行,解释权归学校安全保卫科。

  学校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3

  按照学校创建“品质校园”的总要求,为整治校园电动车乱象,防范交通事故,改善交通秩序,现就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坚持“依法依规、文明规范、分类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实现“规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

  1.依法管理,凭证入校。电动自行车须证照齐全,办理北京大学非机动车通行证后方可入校。非机动车通行证由保卫部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校内师生免费办理,校外服务保障人员每证10元工本费。

  (1)申办学校非机动车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须先依据国家、北京市相关法规,到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办理北京市牌照。

  (2)取得牌照后按要求带好相关材料到保卫部办理学校非机动车通行证。

  (3)校外服务保障如送餐、送水、送货等电动自行车,须以单位名义如送餐公司、外卖餐馆、送水站等申办,提供单位营业许可证、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骑行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卡)等材料。

  (4)一旦发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办理假牌照或提供其他虚假材料,则取消办理学校非机动车通行证资格,永久禁止骑行电动自行车入校。

  2.总量控制,禁限结合。依据校园实际情况,考虑师生的合法合理需求,禁止超标和非法电动车,控制电动自行车总数,对违规车辆严格处罚。

  (1)校内师生员工每人限办一辆,校外服务保障单位视其规模、校内需求限定数量。事业编及合同制教职工、本校正式在册学生凭校园卡,劳动派遣及其他聘用人员须提供临时出入证、单位证明、雇佣合同。住在校园内及畅春园、畅春新园、中关新园等周边的同学除2016年10月20日以前购买的达标合法电动自行车可办证外,2016年10月20日(含)以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原则不予办理。

  (2)保卫部严格监管,师生员工可对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电话62755110、62756110,邮箱bwbjtb@163.com)。对在校园不安全文明行驶,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一般行为进行警告教育,暂扣非机动车通行证一周;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情、拒不服从学校管理或被警告教育达2次的纳入“黑名单”,没收非机动车通行证,禁止骑行电动车入校且取消以后办证资格;校外服务保障电动自行车违规除上述处罚外,将禁止其单位所有电动车入校。

  (3)未来视情况,必要时将采取限定区域停放、限定行驶路线等更严厉措施。

  3.规范管理,安全文明。所有办理北京大学非机动车通行证的车主须签署承诺书,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

  (1)入校时须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验证后再通行。

  (2)通行证与车辆、骑行人对应,不得挪用、转借、伪造、变更。

  (3)须靠右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注意避让行人和自行车,骑行时不得接看手机、穿插抢行。

  (4)不得载人(固定座椅内可载一名12岁以下儿童),后端载物不得超过车身30厘米

  (5)安全充电,在停车架或指定区域停放,不得乱停乱放、阻碍道路交通。

  4.做好服务,减少矛盾。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尽量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做好宣传、引导和服务。

  (1)协助校内师生处理不达标电动车。对校内师生不达标、不能注册登记上牌的电动车,保卫部将积极协调有关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以旧换新或回收处理,尽可能减少损失。

  (2)整理规范停放在校门外的电动车。对不能入校停放在校门外的电动车,短期内予以整理规范,未来协调交管、城管部门进行打击清理。

  (3)加强宣传和引导。保卫部协调宣传、学工、团委等部门,采取多种途径展开宣传,广而告之,覆盖校园内出入的所有电动车,介绍有关法规和学校的措施,赢得理解和支持。

  (4)妥善处理矛盾和纠纷。坚持严格管理,文明规范执勤。对门口不服从管理的电动车主,以耐心解释劝解为主;对胡搅蛮缠、辱骂门卫、进行人身攻击的电动车主,保持文明和克制,交燕园派出所处理。

  三、时间安排。

  1.发布公告。2016年10月10日发布《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通知》,公布管理方案。

  2.严格管理。分三个阶段:

  (1)保卫部自10月17日开始办理非机动车通行证,并邀请海淀车管部门前来学校为校内师生合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2)11月1日开始,禁止无非机动车通行证的校外电动自行车入校,校内师生可凭校内有效证件骑行电动车入校;

  (3)12月1日开始,禁止所有无非机动车通行证的电动车入校,清理校园内的超标无证电动车。

  学校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鉴于校区交通资源相对紧张,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预防交通安全事故,学校不提倡在校学生购买和使用电动车;学生不得在校内驾驶摩托车。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电力驱动的车辆。

  第四条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摩托车,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行驶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关于电动车使用的安全教育。师生员工及校内从业人员应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电动车;在学校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第六条凡进入学校的电动车、摩托车,须经公安机关检验合格、安装公安机关统一颁发的车辆号牌。以下类别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一)未列入国家《电动车产品目录》的;

  (二)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

  (三)拼装或改装车辆,车身号、电机号无法辨识的;

  (四)无公安机关发放号牌的电动车、摩托车,未经许可的电动三轮车,超大功率摩托车;

  (五)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车辆;

  (六)四轮低速电动车参照学校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校内施工组织单位负责对校内各施工场地进行监管,督促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执行;施工人员驾驶的电动车,须从施工道路进出校门,在划定区域内行驶。

  第八条进入校园的电动车、摩托车,应当保持转向、制动、后视镜、喇叭、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第九条电动车、摩托车在校内应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规,自觉按交通标志指示行驶,遵循靠右行驶原则;校内行驶速度电动车控制在15km/h以内、摩托车控制在30km/h以内;驾驶电动车、摩托车,不得有逆向行驶、手持物品或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禁止醉酒驾驶电动车、摩托车。

  第十条在校园道路上驾驶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不得搭载人员;驾驶电动车载物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停放、充电管理

  第十一条校内所有电动车、摩托车要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充电,严禁堵塞消防通道。严禁在建筑物内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室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从室内拉线至室外充电;严禁将电动车蓄电池拆下带至宿舍、办公室、实验室、教室充电。

  第十二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避免干扰,停放教学区的.电动车禁止安装报警装置。

  第四章违章处理

  第十三条进入校园的电动车、摩托车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服从校园管理人员管理,共同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凡违反本规定,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对拒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对未在学校规定的充电场所充电的车辆,学校保卫部门将予暂扣,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电动车、摩托车应按要求整齐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乱停乱放。对初次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违反停车规定3次以上的,将采取暂扣车辆,并通报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如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保卫处(电话:泉山校区xx;云龙校区xx)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电话:122);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立即拨打120抢救电话,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如现场变动,应标明位置,并及时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学校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5

  为方便教职工存放车辆,保证员工车辆安全,保持车棚秩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教职员工应自觉将车辆存放至车棚内,并按顺序在指定位置停放。

  二、停放好车辆后,请及时落锁并将随车物品带走。

  三、车棚内所存放车辆摆放整齐,卫生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和其他物品。报废车辆应及时推走,不得长期占用车棚。

  四、车棚内空间狭小,存放车辆时要注意安全,避免出现碰撞事件发生。

  五、电动车充电须知:

  1、因充电口数量有限,严禁长时间占用,充电时请按秩序停放充 电,充电完毕的电动车请及时拔掉充电器。

  2、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3、车棚内充电电源功率(220V交流电)较小只能用于电瓶车充电,不得用作其它电源,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4、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均由车主自行负责,学校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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