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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管理规章制度(通用5篇)
在现在社会,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实名制管理规章制度(通用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实名制管理规章制度1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的管理,对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实施实名制登记,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
1.3一般要求
自20xx年6月1日起,购买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
对于在20xx年6月1日前购买的民用无人机,其拥有者必须在20xx年8月31日前完成实名登记。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规定实施实名登记和粘贴登记标志,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其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
1.4定义
1.4.1民用无人机
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1.4.2民用无人机拥有者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是指民用无人机的所有人,包括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和其它组织。
1.4.3民用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
民用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是指根据无人机的设计或运行限制,无人机能够起飞时所容许的最大重量。
1.4.4民用无人机空机重量
民用无人机空机重量是指无人机制造厂给出的无人机基本重量。除商载外,该无人机做好执行飞行任务的全部重量,包含标配电池重量和最大燃油重量。
2.职责
2.1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政策的制定;
(2)“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的管理。
2.2民用无人机制造商
(1)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填报其产品的名称、型号、最大起飞重量、空机重量、产品类型和无人机购买者姓名/移动电话等信息;
(2)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进行实名登记,警示不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
(3)随产品提供不干胶打印纸,供拥有者打印“无人机登记标志”。
2.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
(1)依据本管理规定3.2的要求,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进行实名登记;
(2)依据本管理规定3.4的要求,在其持有无人机上粘贴登记标志;
(3)当发生本管理规定3.5所述情况,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更新无人机的信息。
3.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规定
3.1实名登记的流程
(1)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UAS.CAAC.GOV.CN)上申请账户;
(2)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该系统中填报其所有产品的信息;
(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该系统中实名登记其持有产品的信息,并将系统给定的登记标志粘贴在无人机上。
3.2实名登记的信息内容
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包括:
(1)制造商名称和注册地址;
(2)产品名称和型号;
(3)空机重量和最大起飞重量;
(4)产品类别。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登记的信息包括:
(1)拥有者的姓名、单位名称和法人姓名;
(2)个人登记:有效证件号码(如身份证号、护照号等);
(3)单位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4)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
(5)产品型号、产品序号;
(6)使用目的。
3.3民用无人机的.登记标志
(1)民用无人机登记标志包括登记号和登记二维码,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系统自动给出包含登记号和二维码的登记标志图片,并发送到登记的邮箱。
(2)民用无人机登记号是为区分民用无人机而给出的编号,对于序号(S/N)不同的民用无人机,登记号不同。民用无人机登记号共有11位字符,分为两部分:前三位为字母UAS,后8位为阿拉伯数字,采用流水号形式,范围为00000001~99999999,例如登记号UAS0000003。
(3)民用无人机登记二维码是经过加密的、唯一识别无人机的二维码,包括无人机制造商、产品型号、产品名称、产品序号、登记时间、拥有者姓名或法人信息、联系方式、证件号码。
3.4民用无人机的标识要求
(1)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收到系统给出的包含登记号和二维码的登记标志图片后,将其打印为至少2厘米乘以2厘米的不干胶粘贴牌。
(2)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将登记标志图片采用耐久性方法粘于无人机不易损伤的地方,且始终清晰可辨,亦便于查看。便于查看是指登记标志附着于一个不需要借助任何工具就能查看的部件之上。
(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必须确保无人机每次运行期间均保持登记标志附着其上。
(4)民用无人机登记号和二维码信息不得涂改、伪造或转让。
3.5登记信息的更新
(1)民用无人机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及时通过“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注销该无人机的信息。
(2)民用无人机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变更后的所有人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实名登记该民用无人机的信息。
4.登记时间要求
4.120xx年8月31日前,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必须在操作无人机前完成实名登记。
4.220xx年8月31日后,未按本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登记的民用无人机,将影响后续的使用,监管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附则
5.1本管理规定由中国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负责解释。
5.2本管理规定自20xx年5月16日起生效。
实名制管理规章制度2
(一)发改委、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及其直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各县(市)区要组成工作专班,认真做好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分行业做好本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摸底调查,对新开工及已开工项目的中标额、建设工期、施工进度及工程款拨付逐一登记造册,并录入信息化监管系统。
(二)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发改委、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审批、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检查监管过程中应督促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三)城建、房管、交通、水利、国土、铁路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和银行代发等制度。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预售资金的监管,在房管预售资金监管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 款导致拖欠工资行为的,经人社部门确认欠薪事实和房管部门同意, 在保证拖欠工程款项目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低于项目工程建设费用4%的情况下,可从拖欠工程款项目的预售资金中直接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和监督开户银行对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配合人社部门及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推行工资专用帐户和信息化监管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为银行代发工资提供便利。
(五)开户银行应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的日常监管,细化内部操作流程,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违反协议约定和监管职责的,取消其参与该项工作资格。
(六)本着有利监管、便利企业及服务农民工原则,由人社部门牵头根据工作需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选择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 户银行和信息化监管系统技术支持单位。
实名制管理规章制度3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动态管理,更好的落实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工作,防范工资纠纷,维护务工人员权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教育)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五清”目标的管理制度。
一、凡进入本项目施工的'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包括项目部管理及后勤人员。
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新进人员基本情况由班组登记,收集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如特种作业证件、餐饮人员健康证等)报项目综合办公室备案。综合办公室组织(安全部配合)岗前三级安全教育;经教育考核合格后发放上岗证(胸卡);作业人员进出工地应当佩戴上岗证。
三、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明确分隔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所有作业人员必须通过现场通道刷卡后进入施工区域作业。外来人员实行登记制度。
四、施工班组应在作业人员进场前向项目部上报作业人员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籍贯、民族、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工种、户籍地家庭住址、现居住地等情况。 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应提交原件以备查验和复印备档。
五、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应当在作业人员办理进场登记后,建立或补充完善对应的人员花名册;人员花名册应反映人员基本信息并明确注明人员进场和离场时间。
六、作业人员在本工程项目工作结束或作业人员退场前;作业班组应及时上报项目部,综合办在人员花名册上注明其离场时间;在员工登记表中注明工资结算情况。
实名制管理规章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企业通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建筑工人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省市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并统一制订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库的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建筑企业违反实名制行为的处罚标准,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及时和联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承包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督促承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八条建筑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并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在施工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员,负责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
建筑用工企业(包括: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下同)应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在工程项目部现场配备专(兼)职实名制专管员,负责本企业派出的专业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建筑用工企业应及时对本企业的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承包企业备案。
第九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审查承包企业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方案,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第三章 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第十条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系统由全国平台、各省市县平台、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和建筑工人个人客户端等组成,各级各类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应统一使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格式和接口标准,并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实时数据共享。
第十一条各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建立的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包含建筑工人基本信息、从业记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建筑工人变动状态监控、投诉处理、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评价、统计分析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二条建筑用工企业可以根据数据标准建立自己的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或系统,也可以直接应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系统进行数据录入。承包企业施工现场应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本项目建筑工人基本信息,记录人员技能安全培育情况、出勤、完工数量质量和诚信评价等信息,切实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工人的权益。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应加强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安全建设,为实名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建筑用工企业应严格规范用工管理,及时采集并上传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地址、文化程度、培训信息、技能水平、不良及良好行为记录等。
第十六条建筑用工企业应规范实名制管理方式,强化现场管理。
承包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有条件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并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制度。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承包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等方式,公开相关信息,保护工人合法权益。鼓励承包企业通过张贴二维码等方式公开项目基本信息,供社会查询。鼓励社会各方开发符合相关数据标准的建筑工人个人APP客户端,向建筑工人推送相关信息。
建筑用工企业应当落实合同中约定的由本企业完成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承包企业应在承接工程的项目部建立统一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台账。实名制台账应包括每名建筑工人的`实名制档案,实行电子打卡的还应保存电子考勤信息和图像、影像信息,档案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
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名册。项目用工必须核实建筑工人合法身份证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资发放方式,可采用银行代发或移动支付等便捷方式支付工资。承包企业应统一管理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信息,并及时准确的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上传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已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筑工人,3年以上(含3年)无活跃数据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用工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培训及信息录入,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相关不良及良好记录应予以保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各地各建筑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部门和建筑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有关部门要约谈相关责任人、并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向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传相关数据,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对有关建筑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实名制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并对不良行为进行公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严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借推行实名制管理指定或暗示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且未经过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建筑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建筑企业不得聘用其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
实名制管理规章制度5
1.各班组、分包单位在招收招募操作人员时,应当审核应招人员身份信息,不能提供身份证明的人员不能进入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
2.操作人员进场后应由班组长组织到项目部接受项目部三级安全教育,并留存身份证扫描件,扫描件应由本人书写复印无效字样,并留存电子版个人证件照。
3.操作人员给项目部提供办理实名制个人工资卡资料,由项目部统一在兰州商业银行办理。
4.项目部按照班组、工种及进场人员情况及时组织操作人员安全教育,接受教育人员应该按照项目部的组织学习法律法规、规范、规定以及本工种操作规程。并在三级教育卡片分别签字。
5.项目部及时组织分工种安全技术交底,由技术负责人详细讲解施工方案及工艺流程。操作人员在安全技术交底上签字确认。
6.项目部同时组织操作人员学习《危险源识别调查表》、紧急避险和应急救援知识,做到熟悉应急预案并在应急知识培训表上签字确认。
7.月末以及分项工程完工后,职工必须及时在结算单上签字,经项目部审核后核发到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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