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幸福院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30 13:18:5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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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幸福院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农村幸福院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农村幸福院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农村幸福院设施设备管理制度1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尊重民意的原则。农村幸福院建设要尊重群众意愿,不搞行政命令;建设规模和形式要体现当地风俗,尊重老年人意愿。

  (二)坚持村级主办,自我管理的原则。农村幸福院基础在村、依托在村,建设和管理的主体是村委会;湄洲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养老服务公共服务规划,支持和引导农村幸福院建设;社会事务局给予业务指导。

  (三)坚持互帮互助,共建共享的原则。农村幸福院是农村老年人的共同家园,要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互帮互助、共建共享;要充分发挥村老年人协会、红白理事会的作用,教育和引导老年人以院为家,老人之间要相互扶持,年龄小的、身体好的要照顾年龄大的、身体弱的,共同树立“今天我照顾你,明天他照顾我”的良好风尚。

  (四)坚持整合资源,改造利用的原则。要将农村幸福院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与农村社区建设统筹考虑,充分利用农村各类公共服务资源,整合现有老年人协会、闲置的校舍、厂房仓库、庙堂、村委会办公场所等设施,通过改造设置老人厨房、饭堂、活动室、休息室等,逐步建成农村老年人日间互助照料服务中心,以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餐饮服务、文化娱乐、情感交流、精神慰藉等基本需求。

  二、目标任务

  对前一年完成的幸福院建设项目,要在下一年的4月15日之前完成验收并出具验收单。根据《莆田市民政局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通知》(莆民〔20xx〕185号)相关要求,针对“六有”内容进行细化考核。

  三、建设标准

  参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xx〕88号)要求,项目建成后,应达到以下“六有”要求。按照“有固定场地、有设施设备、有服务内容、有人员队伍、有管理制度、有筹资渠道”的“六有”内容,全面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

  1.有固定场地。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具体规模应以老年人口数、经济条件、建设内容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有设施设备。建设内容及设施配置包括:

  (1)娱乐室不低于25平方米,并配有桌椅、电视机、音像播放设备、扑克、象棋、麻将等。

  (2)阅览室不低于20平方米,并配置适合老年人阅读的书籍、报刊、杂志,并配有桌椅、书架等。阅览室应设置网络区,并配置电脑等设备。

  (3)休息室不低于30平方米,并配置老年人午休用的休息位,可以是床、可折叠的椅子、沙发,不低于3张,并配置有午休所需基本生活用具,如毛毯、枕头、废纸篓。

  (4)餐厅不低于25平方米,就餐位与老年人数之比不低于1:2,配置有饮水供应装置,洗漱池等。如提供餐饮的,可设置厨房,并配置有碗柜、餐具等。

  (5)有独立设置的卫生间。

  (6)室外活动室不低于100平方米,并配有运动健身器材。功能分区、面积可根据建设规模的类别、老年人数、服务需求做调整。

  3.有服务内容。贴近老年人实际需求,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地设置服务内容。在优先保障农村留守、孤寡、失能等困难老人的养老需求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在保障满足日间照料所需基本的就餐、文化娱乐和休息住宿的养老需求基础上,逐步增加卫生康复、精神慰藉等服务项目。根据村集体经济和服务老年人家庭状况,视情况提供无偿、低偿、有偿服务。

  4.有人员队伍。充分依靠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老年人协会等组织,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广泛吸收志愿者等社会热心人士参与。村民委员会作为管理主体,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及时反映处理有关问题,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幸福院正常运营秩序。志愿者服务队伍可从本村村民中遴选组建,免费为老年人提供烹饪、洗衣、卫生保洁等服务。鼓励各类社会公益组织、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学校学生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

  5.有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实行村民自主、自治,建立经费使用、人员聘用、就餐住宿、设备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明确费用分担方式,区分村集体、老年人自付的项目和金额,并将其纳入村务公开范围,自觉接受村民监督。严格收支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6.有筹资渠道。坚持村集体经济投入为主,积极争取各方面资金支持,有效整合各部门投向农村的资源,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益。运营资金可通过社会捐赠、老年人缴费等途径解决。为形成长效的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可统筹相关资金建立基金。村集体可提供必要的'生产用地,鼓励老年人参与种植、养殖等力所能及的轻体力劳动,基本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农副产品,提高农村幸福院的造血功能。

  各村幸福院名称统一。即湄洲镇xxx村幸福院,规格30厘米×200厘米,蓝底白字(字体为宋体)竖牌。

  四、服务事项

  (一)服务对象。凡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的本村村民均可入院活动。优先保障有需求的特别是因子女长期外出务工经商或外迁身边无人照顾的留守、独居老人和散居的老人,并逐步向其他老人扩展。

  (二)服务内容。以满足老年人的吃饭、日间照料等基本需求为目标,逐步向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需求延伸。

  (三)服务人员。主要以老年人互帮互助为主,配备少量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同时积极发动党团员、爱心人士、志愿者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日常服务。服务人员负责在院活动的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及健康教育服务工作,接受老年人监督。有条件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农村幸福院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发放适当的岗位补贴。

  (四)服务费用。坚持有偿、低偿和无偿服务相结合,以老年人自费低偿为主,按标准交纳伙食费,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五、管理办法

  (一)农村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民主管理、互助服务。院长由村委会选派或村主任、老协会会长兼任,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主要职责为:全面负责本院的管理工作;及时处理解决院内具体事务,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并向院民通报;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有关管理制度;督促其他管理和服务人员履行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每年12月20日前向湄洲镇、区民政局报送年度建设管理服务情况表。

  (二)老年人应由本人及赡养人(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后方可在院活动。优先保障散居的五保老人、空巢老人、残疾老人等,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不建议生活不能自理、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老人在院活动。协议内容具体由各湄洲镇指导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应当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不得在幸福院内开展与幸福院公益性无关的、不合时宜的其他活动。对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者,院方有权责令其离开农村幸福院。

  (四)农村幸福院运行,坚持统一管理与老年人互帮互助相结合,家庭自理与政府和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以自我保障为主。

  (五)农村幸福院所需经费,以自我负担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社会捐赠为次。餐饮、洗浴等项目可适当收费,收费标准按成本价计算。

  (六)农村幸福院按照自愿购买原则为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自理。

  (七)有条件的村委会,可为幸福院提供一定的生产用地,鼓励支持老年人劳动,形成以劳动为乐的兴趣爱好。

  (八)农村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集体所有,属地管理,接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项目建成后,为农村幸福院永久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如确有需要改变其他用途或拆迁,必须报湄洲镇同意,并有同样标准的场所进行替换,同时报区民政局备案。

  (九)农村幸福院一切财物由院方统一登记造册后按功能分别配置。对故意损毁,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按照原价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

  (十)农村幸福院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开,接受监督。

  六、监督检查

  湄洲镇对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协助村委会向上级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幸福院建设、设施修缮、设备用品配备等,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管,做到专款专用。各级纪检、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适时抽查监督。

  农村幸福院设施设备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做到入院有程序、管理有组织、运行有制度、发展有保障,充分发挥各项服务功能,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意见》(陕民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幸福院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相聚交流、餐饮临休、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日间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幸福院内开展与公益性无关、不合时宜的其他活动,坚决杜绝一切不健康和非法活动。

  第三条 农村幸福院实行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协会组织、自主互助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主体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运行管理方式要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要求。

  第五条 各县、区要充分发挥村级文化图书室、健身广场、卫生室的作用,在文化娱乐、休闲消遣、医疗保健等方面为农村幸福院开展服务提供保障。

  第二章 入院对象和程序

  第六条 入院对象:凡本村及辐射村年满65周岁以上,无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的疾病,生活能够自理,身边无人照顾的农村老人,有入院意愿的独居、空巢和留守老人及散居的五保老人,均可自愿申请入院。有条件的农村幸福院可以向其他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七条 入院程序:按照自愿申请、村级审核、签订协议、正式入院的程序进行。入院对象由本人、子女或其他亲属(监护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入院申请,并提交镇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入院时必须签订入院协议,内容应明确管理主体、入院老人和子女亲属(监护人)三方的责任义务。村委会对入院对象进行核查确认,对不符合入院条件的当面说明理由。散居五保老人的入院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八条 农村幸福院为入院老人建立个人档案,并安排专人长期保存,内容包括:老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书、协议书、健康证明,子女或亲属(监护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院务管理

  第九条 农村幸福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委会),院委会成员由院长、院务委员3-5人组成,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院长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由村委会提名从院委会成员中推举产生;院务委员从本村德高望重、热心老年事业、热衷公益活动的老年人或入院老人中推举产生。院委会主要职责: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院务、财务、卫生、消防、安全、食堂等管理制度,并上墙长期公示;

  (二)建立入院老人、工作人员花名册,安排食谱,进行就餐登记;

  (三)研究审议院内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建立院内管理服务人员岗位责任制,监督院内管理服务人员履职情况。

  第十条 农村幸福院院长负责幸福院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议,加强院务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方式,维护正常运行秩序;

  (二)及时处理解决院内具体事务,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做到处事公开、公正、公平,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向村委会反映、向入院老人通报,主动接受监督;

  (三)关心和爱护入院老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每个农村幸福院确定炊事服务人员1-2名,由院委会提名聘任或自行安排,炊事人员需持健康证上岗。院长和炊事服务人员工资报酬由院委会核定或通过公益性岗位补助。

  第十二条 农村幸福院管理服务人员负责入院老人的餐饮临休、文化娱乐、休闲消遣、精神慰藉及健康教育服务保障工作,接受入院老人监督。

  第十三条 村委会负责组织管理服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技能业务与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委会成立农村老年协会,协助村委会管理农村幸福院。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坚持“三为主、三结合”:以自我管理、自主管理为主,与统一管理、民主管理相结合;以自我服务、互助服务为主,与专人服务、志愿者服务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家庭赡养为主,与政府资助、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

  第十六条 农村幸福院根据入院老人的实际需求,开展餐饮临休、文化体育、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活动。就餐、洗浴等项目可适当收费,收费标准按成本价计算。饮食要实惠、可口、卫生,每周制定食谱。

  第十七条 农村幸福院运行和管理经费采取政府支持、部门帮扶、村上自筹、社会捐助的办法进行筹集。市上给建成投用的每个农村幸福院每年补助运行管理经费5000元,并安排1个公益性岗位;县、区按每个农村幸福院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鼓励和提倡县、区提高补助标准,保障农村幸福院水、电、煤、暖、有线电视、电话网络、就餐服务的开支以及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等,确保日常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 鼓励、引导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爱心人士及村内外务工经商人士通过捐赠等方式对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农村幸福院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当月伙食及时核算,据实按时收缴,及时公开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农村幸福院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入院老人在农村幸福院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农村幸福院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保持室内外卫生,文明礼貌,团结友爱;自觉及时缴纳伙食费用,支持院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者,院方有权责令其退出农村幸福院并终止协议。自愿出院或被责令出院时,须由其本人或子女、亲属(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入院老人生病或突发意外情况,院方应及时通知子女或亲属(监护人),根据病情及时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农村幸福院按照自愿购买原则为在院老年人代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村委会可为农村幸福院提供一定的生产用地,鼓励老年人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要制定分档定级的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考核办法,根据硬件设施、运行机制、服务功能、规范管理、作用发挥等方面情况进行量化考评,分档分级补助运行管理经费,调动基层发展农村幸福院的积极性。

  第五章财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财物按其投资主体依法归国家、村委会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属企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依法归村委会集体所有,农村幸福院有使用权和管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

  第二十六条 村委会要保证农村幸福院场所长期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或拆迁的,必须有同样标准的场所进行替换,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在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农村幸福院一切财产财物由院方统一登记造册后按功能分区配置。对故意损毁或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按照原价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幸福院财务管理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做到财务公开、账目清楚,经费、物资账目定期公布,接受入院老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财务人员离职时,按规定审计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运行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xx年10月31日。

  农村幸福院设施设备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幸福院功能作用,促进农村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 展,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通知》(闽民福〔20xx〕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幸福院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相聚交流、餐饮临休、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精神慰藉等日间照料服务的公益性、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农村幸福院内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活动。坚决杜绝一切不健康和非法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幸福院实行“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村党支部、村委会是农村幸福院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县民政局负责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农村幸福院的运营管理方式应当结合本村实 际情况,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符合村 民自治和村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可以由村委会自主承担日常 运营管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 开展社会化运营。

  第五条农村幸福院的运营资金可以采取“村里投一点、政府补一点、慈善捐一点、个人出一点”的方式筹措,积极争取多方资金支持,有效整合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村集体可为农村幸福院提供必要的生产用地,鼓励老年人参与种植、养殖等力所能及的轻体力劳动,基本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农副产品,提高农村幸福院的造血功能。

  第二章功能配置

  第六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对院内场所进行合理的功能 分区,划分娱乐室、阅览室、网络室、活动室、休息室、 餐厅、厨房等功能区域。除休息室、卫生间、餐厅外,其他区域可以一区多用。

  第七条各功能区域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老年人使 用需要,配备老年人休息床、电脑、电视、棋牌桌、音像设 备、图书刊物、健身器材等功能设施和辅助设备。各项设施 设备应当适合老年人使用,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无明显尖 角、锐边、毛刺。

  第八条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幸福院,应当配备必要的 炊具、餐具、冰箱、碗柜、饮水供应装置、洗漱池等设施设 备和相对固定的炊事服务人员,加强厨房卫生和用餐管理。 提供的'膳食应注重合理搭配,每周拟定适合老年人口味的食 谱,并提前在食堂醒目位置公布。

  第三章服务与收费

  第九条农村幸福院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开 展服务。无精神疾病、传染疾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疾病的 农村老年人,均可自愿申请入院参加活动。

  第十条村委会自主运营的农村幸福院,各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村委会广泛征求、收集村民意见建议,进行讨 论研究之后确定,实行专款专用,并定期对财务收支情况进 行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委托专业化机构运营的农村幸福院,村委会在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当就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约定,做到“三定”(定服务项目、定服务内容、定收费标准)、“三公开”(服 务标准公开、服务流程公开、服务监督公开)。

  第十一条具备短期托养能力的农村幸福院,按照自愿 申请、村委会审核、签订协议的程序,可以接收符合条件的 农村老年人短期入住。优先保障有入住需求和意愿的独居、 空巢和留守老年人及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低保对象、特困老年人入住农村幸福院。

  第十二条农村幸福院应当为每一位入住的老年人建 立个人档案,并长期保存。档案所含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老年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书、协议书、健康信息、子女或亲 属(监护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院内居住照护记录等。

  第十三条在院内活动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 规和农村幸福院有关规章制度,文明礼貌,团结互助,爱护 公共财物,保持环境卫生。对于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拒 不服从管理者,应提前终止协议并劝其退出农村幸福院。

  第十四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留守和孤寡、失能等困 难老年人巡访制度,完善巡访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社区助老员应当按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 相关规定和规范,依托农村幸福院为周边老年人开展紧急救 援、入户关怀、建档立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老年教育 和咨询保障等日常为老服务工作。

  第四章制度建设

  第十六条农村幸福院应当配备与开展服务和运营管 理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广泛吸收低龄活力老人、志愿者、社 工等社会热心人士参与。

  第十七条在农村幸福院内从事医疗、康复、社工等服 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 书上岗。炊事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 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 进行职业道德、技能业务与安全培训,不断提高服务和管理 水平。

  第十八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 格收支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强化资料管理。做到账簿设置 齐全、科目设立科学合理、凭证真实有效、登账及时规范, 严禁挪用、挤占、截留、私分幸福院资金。

  村委会自主运营的农村幸福院,要明确费用分担方式,区分村集体、老年人自负的项目和金额,并将其纳入村务公 开范围,做到财务公开、账目清楚,经费收支和物资账目定 期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委托专业化机构运营的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方必须规范会计核算,每年开展年度审计,并及时将审计结果报告报 送村委会、乡(镇)政府。

  第十九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慈善捐赠款(物) 管理制度,对接收的慈善捐赠款(物)单独登记造册,确保 专款(物)专用、符合捐赠人意愿,并及时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登记管理 和设施设备维护制度。涉及重大维修、置换、改造项目时, 应当广泛征求、听取村民及入院老年人的意见建议,并对项目内容、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各项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定和各个岗位工作人员的 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 做好院内用火、用电、用气日常巡查。

  第二十二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 的应急预案,明确在发生火灾、食物中毒、意外事故、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突发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流程,每年至少 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农村幸福院应当充分依靠农村党组织、村 委会、农村老年人协会等组织,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 服务功能,积极探索“党建+农村养老”、农村互助养老新模 式。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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