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01 12:31:47 晓璇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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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为加强对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故制订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区内禁止吸烟;

  2、危险作业如动火、登高、进入密闭场地等须事先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3、不准使用天那水等挥发性较强的易燃液体擦试机器设备、工件、衣服;

  4、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不准进行相关作业,不配戴适当的防护用品,不准接触有毒有腐蚀的物品;

  5、未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备及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不准使用;

  6、停机修理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使用;

  7、维修、检查设施时,必须执行锁机/挂牌制度;

  8、不是自已分管或使用的设备,未经主管批准,不准使用;

  9、检修设备时,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不准将水倒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以免破坏绝缘,造成事故;

  11、不戴安全帽及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12、不准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机件、产品及器材;

  13、不准在电机的开关、消防器具放置场所及进出口等放置货物;

  14、不准在机器设备上放置工具和物件,不准在车间堆放油布、废油料及易燃、易爆、易腐蚀之物品;

  15、不准在焊接作业场所逗留;

  16、非电工不准乱动电气设备,不准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接驳电源,车间不准使用万能插座;

  17、在用机器设备的动转部位和危险部位,不准触摸、擦试;

  18、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不准不停机进行故障处理;

  在工作过程中,若遇自身力量不能完成之作业,一定要借助工具来进行,不准强力而为,野蛮作业;在使用搬动工具时,应小心操作,不准运行过快,遇转弯及进出口时,应鸣号示警。

  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零售商店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社系统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其他专业性强、危险性大或营业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小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商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商店必须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商店的法人代表或行政第一把手要对本店的消防工作负责,可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安全工作。营业部、班(柜)组应设防火负责人,岗位设消防安全员。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实行逐级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五条 大中型商店要配置一定力量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五百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专职防火干部,五百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防火人员。

  第六条 商店必须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义务消防组织,分工明确,定期开展活动和演练。

  第七条 承包经营的商店(场),在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八条 商店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划分防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业务技术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

  (四)制定本单位灭火应急方案,组织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演练,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五)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开展防火安全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整改事故隐患;

  (六)组织扑救火灾,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发生火灾的原因,严肃处理;

  (七)定期总结本店(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九条 营业部、班(柜)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本责任区内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制度,组织学习防火文件、材料,落实岗位消防责任制;

  (二)定期检查,养护消防设备、器材;

  (三)随时检查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章现象,发现火险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

  (四)发现火灾,应即组织扑救。

  第十条 岗位消防安全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制度;

  (二)掌握基本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主动清查事故隐患;

  (三)熟练掌握本单位装备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发现火灾,立即进行扑救。

  第三章 火源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在柜台、堆货场所、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二条 经营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严禁安装火炉和使用明火。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场)内确需安装火炉或使用明火时,必须经商店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炉实行专人管理,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炉门前应设灰档,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

  (二)火炉烟筒安装要严密,并与商品、柜台、货架、电线及可燃屋檐、门窗、顶棚等保持一定的距离,或用不燃材料隔开;

  (三)确需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监护,清除周围十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备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

  (四)使用蜡烛、油灯照明时,要放置安全地点,做到人离火灭。

  第十三条 商店附属的仓库和堆货区,应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商业部发布的《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使用锅炉、炉灶、火炕、火墙、液化气等,需经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意,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设有办公室、休息室、业务洽谈室的零售商店(场)要加强对烟头、烟灰、火柴杆的管理,坚持做到“吸烟三不落地”。

  第十六条 商店设有的.电工房、木工房、广告室和服装、食品加工车间、修理部等,要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确防火负责人,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四章 电源管理

  第十七条 商店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料及保险装置。生产、营业性用电线路必须与照明用电线路分开,下班时必须切断生产、营业性用电电源。

  第十八条 商店要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对电线、电器设备等每年至少要全面彻底检查一次,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九条 经营各种电器的柜组,要制定安全测试方法,测试所用电源必须是生产性或营业性电源,不得是照明性电源,测试完后要及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条 严禁在柜台内、附属仓库、堆货场地,安装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第二十一条 消防用电必须设专用线路,不得同其他线路相联,并经常检测,随时保持安全畅通。

  第五章 建筑及场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商店及原店装修,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竣工后,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商店要制定值班制度并严格执行,尤其要加强非营业时间的值班、巡逻制度,不能出现空档。按其规模和有关规定配备责任心强、能处理应急情况的值班人员,建立值班档案。值班巡逻人员要配备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脱岗、漏班;班与班之间要办理交接手续。单位领导要带班、查班。

  第二十四条 商店经营油漆、农药、汽油、酒精等化学品时,按有关规定执行。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时,要懂得商品特性和灭火办法,必须分柜出售,远离其他商品柜台,并备有灭火器材,严密监视,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 商店每天停止营业后,必须对营业场所进行彻底清查、打扫,清除包装等易燃品,关闭好门窗处理好火源、电源,办妥交接手续后,有关人员方可离开。

  第二十六条 不准在堆货场所停放、修理汽车,不准在非正式油库存放汽油、煤油、柴油,不准存放液化气罐。

  第二十七条 包装物料要有专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点,及时清理、打扫、处理。严禁在楼梯、通道处堆放商品和杂物。

  第六章 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店要根据有关规定配齐、配足消防设备、器材。消防给水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压力不足的要设增压泵。

  第二十九条 大中型商店和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商店,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

  第三十条 消防设备、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畅通。

  第三十一条 配备消防器材要与附近商品性质相一致。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点,严禁挪作它用,其周围不准堆放物品。

  第七章 火灾扑救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商店及附属仓库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令其改正,拖延不改或拒绝执行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或在扑救火灾中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对所属商店(场)进行监督检查,也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商业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发布的《商业基层商店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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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社,下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避免仓库及人身受火灾危害,保护仓库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发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商业仓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商业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门管理的储存各类商品物资的仓库、货场。

  实行承包、租赁的仓库一定要在协议(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商业部门租赁的社会仓库、货场,凡租赁者管理的,也要执行本办法。

  储存化学危险品、爆炸物品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商业部门的专业批发公司、企业集团等的法人代表,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仓库消防安全工作。仓库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公司、企业集团等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仓库本身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条大中型商业仓库都要建立安全领导小组,仓库法人代表(经理、主任)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副职负责日常防火工作。仓库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防火负责人的变动应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各级商业仓库都要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训练,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长的变动应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意见。

  第七条仓库警卫、消防及保管人员,要按照先审后用的原则,选拔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要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禁止聘用年老体弱人员值班、值宿。外来临时人员在库区工作,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仓库防火安全工作实行仓库、科室(班组)以及岗位责任人逐级负责制。

  (一)仓库防火负责人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二)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班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规定;

  2.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消防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经常检查消防设备、器材的养护情况;

  3.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安排好值班、值宿。

  (三)岗位防火责任人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2.负责本责任区内的安全,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拉闸断电、消除火种、废纸、包装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3.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

  4.发现着火时,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

  5.值班门卫人员做好进出库区人员、车辆登记和对外来人员的防火宣传工作。

  第三章火源管理

  第九条商业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对火源要严加管理。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职工、外来人员和机动车辆入库,必须收留火种,禁止带入库区。进入棉麻、鞭炮、化工危险品等库区及其他火险危险性大的库区、货场的车辆必须戴防火罩。仓库区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库区如确需临时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第十一条仓库生活区安装、使用固定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备有消防器材,做到人离火灭,对各种用火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火源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不准靠近火源烘烤衣物。从炉内取出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十三条商品入库应认真检查是否带有火种,特别对草包、纸包、棉包、布包类商品更要严格检查或隔离观察,如发现可疑应在安全地点开包检验。

  第四章电源管理

  第十四条仓库生产、生活、库区照明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电工安装、检查、保养维修。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作业,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五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堆码商品必须与灯头保持50厘米以上水平距离,工作完毕切断电源。

  第十六条每年定期对电线进行绝缘测试,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维修。架空电线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各种电器设备、避雷装置要按时检测维修。对各种机械、机具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防火装置。

  第十七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及各种电器设备。储存粮食、食糖、烟草、中药材等商品的库房,因工作、生产确需使用去湿机、干燥器、电熨斗、电烙铁等电器设备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当使用日光灯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库内铺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做到防雨防潮。对灰尘较多的部位必须使用防尘、防爆灯泡和保险开关,要做到人离电断。

  第五章仓库和库存物资管理

  第十九条仓库生产区必须和生活区分开,对“大杂院”仓库和未能分开的老式仓库,要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计划,逐步调整改造。未改造前,要建立统一安全组织,统一安排消防设施,划分安全责任区,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十条商品、物资应根据不同性质按库、区、类分别存放。库存商品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少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少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少于2米。每栋建筑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库房其储存商品的垛距、墙距、梁距和主要通道的宽度可以适当降低,但要保持畅通。露天存放商品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易自燃商品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串味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要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仓库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保管员不准私自收存商品、物资。

  第二十二条库区和库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包装物、库区落叶、杂草等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

  禁止在库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电瓶车、铲车进入库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装卸机具、消防车(泵)必备用油,应放在确保安全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闲人进入库房。库内不准违章搭建货棚,若必须设办公室时,可以贴临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六章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竣工时,其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商业仓库应根据规模大小、建筑结构、商品特点等不同情况,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和《商业部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暂行规定》要求,安装消防报警、灭火、监控、通讯、避雷等设备,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便于取用。

  第二十六条仓库要建立各种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做到定点、定人、定期检查、维修、换药,严禁挪用。对怕冻设备,在寒冬季节应采取防冻措施,保证消防设备、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章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仓库必须实行分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仓库每月、班组每周、岗位每日检查一次并建立档案。检查重点是电源、火源、消防设施、生产设备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消防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逐条研究,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九条仓库必须坚持值班制度和昼夜防火安全巡逻检查制度。班(组)长、保管、警卫、值班人员要按照职责,严格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八章事故处理及奖惩

  第三十条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职工奋力扑救,同时迅速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三十一条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报报告上级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即“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商业仓库,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为企业经营管理、劳动竞赛和评奖的重要内容。对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勇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违反有关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地商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所属仓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发布的《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

  一、消防重点单位及有消防重点部位的单位务必进行每日防火巡查,保卫处负责对各单位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消防巡查要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巡查日志。

  三、消防巡查日志要对每日巡查状况做详细记录,并由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签字。

  四、巡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对巡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立即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并力争做到当场妥善处置,本单位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在隐患未解决前,所属单位要采取用心措施,不能使隐患酿成火灾事故。

  五、每日防火巡查的资料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状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掉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岗位与值班人员的在位状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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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防火宣传,管理和维护本单位所属的灭火器材,检查火险隐患和组织整改工作,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领导。

  2、加强全体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火意识的遵守消防法规的自学性,明确“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做好防火工作。

  3、利用黑板报、墙报、广播、班会课广泛宣传消防法和防火安全知识。

  4、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制定突发安全疏散方案,并定期组织疏散演练。

  5、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教师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拨火警电话、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学生疏散,每位老师都要熟悉各班、各功能室的学生的疏散线路。使每个教师都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校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会处理险肇事故;会扑灭初起火灾;会报警。

  6、每条安全通道装上标志牌,每人每个部室配置灭火器,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7、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丢失。

  8、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物品,每天值日教师把检查楼梯、通道、安全出口等工作作为值日重点工作之一。

  9、不得将带有火种的杂物丢入垃圾桶,严禁在校内烧废纸杂物。

  10、各场所要做好通风排气工作,有利于降温、防爆。

  11、每学期做好两次消防设施检查工作,做到及时维修、及时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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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状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状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状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状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状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状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状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状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状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状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状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状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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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加强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商业综合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商业综合体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坚持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消防安全责任

  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商业综合体内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商业综合体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商业综合体的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三、消防安全管理

  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落实整改资金。

  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商业综合体内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商业综合体内的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商业综合体内的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落实整改资金。

  商业综合体内的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消防设施管理

  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商业综合体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商业综合体内的'消防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拆除、停用。因维修等原因需要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并在停用期间安排专人值守。

  商业综合体内的消防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五、用火用电管理

  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用火用电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商业综合体内的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用火用电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不得使用明火作业。

  商业综合体内的电气设备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安装、维修和保养,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

  商业综合体内的电气线路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老化、破损的电气线路,应当及时进行更换。

  六、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商业综合体内的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落实整改资金。

  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对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商业综合体内的经营单位应当对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商业综合体内的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八、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由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负责解释。

  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

  一、目的

  提高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安全和财产保护。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商业综合体内所有单位、员工及相关场所。

  三、组织架构

  消防安全管理小组:成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导。

  责任分工:

  总负责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总体规划与实施。

  具体负责人: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培训: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消防设施管理:

  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消防栓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火灾隐患排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值班制度:设置专人值班,保持消防设备和逃生通道的畅通。

  消防档案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培训、检查、演练和隐患整改情况。

  五、火灾应急预案

  应急响应机制: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在紧急情况下的职责和行动步骤。

  逃生疏散演练:定期组织进行火灾疏散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六、法律法规遵循

  遵循国家和地方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确保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符合法律要求。

  七、责任追究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八、制度的修订和完善

  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变化,定期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

  一、总则

  为加强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商业综合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商业综合体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坚持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消防安全责任

  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商业综合体内的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其使用、经营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消防安全管理

  商业综合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商业综合体应当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标志的完好、清晰。

  商业综合体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商业综合体应当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防火巡查情况;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商业综合体应当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商业综合体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商业综合体应当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商业综合体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商业综合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并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熟悉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熟练掌握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商业综合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商业综合体应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火灾隐患整改

  商业综合体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五、奖惩

  商业综合体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违反本制度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制度由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

  1. 总则

  目的:确保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保护人员及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商业综合体内的消防安全管理。

  2. 管理机构

  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具体管理人员。

  职责:

  负责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组织消防培训和演练。

  3. 消防安全责任制

  管理责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职责。

  员工责任: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4. 消防设施管理

  设备维护: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

  记录管理:做好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记录,确保设备完好有效。

  5. 火灾预防措施

  禁烟规定: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吸烟。

  火源管理:规范用电、用火行为,严禁私拉乱接电缆。

  易燃物品管理:合理存放和管理易燃易爆物品,设置专门的存储区。

  6. 消防安全培训

  定期培训: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演练: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7. 应急预案

  预案制定: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

  信息报告: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消防部门,启动应急机制。

  8. 检查与评估

  定期自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查结果要记录存档。

  第三方评估:必要时,可以邀请专业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9. 违规处理

  处罚制度: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10. 附则

  制度修改: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修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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