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时间:2021-09-11 11:21:1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2021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通用6篇)

  在生活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1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通用6篇),欢迎大家分享。

2021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通用6篇)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人事管理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 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 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 任 用

  第三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

  高级主管——总经理、副总经理、 子公司经理

  部门主管——品牌主管、物流主管、销售主管

  部门职员——承办员

  第四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分为四职等

  (一)一等: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二等:子公司经理、部门经理、秘书。

  (三)三等:部门主管、助理。

  (四)四等:业务、美容师、内勤等办事职员。

  (五)试用员、临时雇员、实习生等均不列等级。自过试用期,升任办事职员时为正式职员。

  第五条 每一职位均设置“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

  第六条 职员之任免、调迁、奖惩等事项,均以正式文书发布。

  第七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

  第八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九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经理——由总经理任免。

  (三)主管及其他人员——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报请总经理任免。

  第十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新进人员事务处理流程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考选事宜。程序:部门申请单→行政部审核→总经理核准→招募培训。

  第十一条 新进人员经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应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至少不得低于一个月。

  第十二条 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务业绩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未满七日者,不给工资。

  第十三条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送交下列表件:

  (一) 户口复印件及医院体格检查表。

  (二) 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

  (三) 保证书及三个半月内半身免冠照片一张。

  (四) 试用同意书。

  (五) 人事资料卡。

  (六) 其他必要的证件。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 剥夺政治权力尚未恢复者。

  (二) 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 吸食毒品者。

  (四) 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 品行恶劣,曾被开除者。

  (七) 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八) 与公司员工有血缘关系亲戚关系者。

  第十五条 员工一经录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应与本公司签订“工作协议书或劳务合同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 保 证

  第十六条 凡本公司员工,应一律办理保证手续。

  第十七条 填写保证书应注意遵守法律程序。

  第十八条 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不得担任保证人。

  第十九条 被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证人应付赔偿及追缴的责任。

  (一) 营私舞弊或有其他一切不法行为,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 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者。

  (三) 窃取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

  (四) 拖欠账款不清者。

  第二十条 保证人如需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等到被保证人另外找到保证人,办理新的保证手续后,才能解除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十五天内,另外找到连带保证人。

  (一) 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 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

  (三) 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

  (四) 不欲继续保证者。

  第二十二条 被保证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况,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

  第四章 工 作

  第二十三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十四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 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 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公司的职务。

  (三) 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四) 不得泄露业务或服务上的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批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六) 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 不得携带公物(包括资料及复印件)出公司。

  (八) 未经主管或负责人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得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九) 员工每日应该注意保持工作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的环境卫生。

  (十) 员工在工作开始时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期间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抽烟,以期增进工作效率并防止危险。

  (十一)员工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相聊天闲谈、搬弄是非或扰乱秩序。

  (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只有努力生产,提高品质,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十三)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负责人必须注意本身的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满意度水平,使员工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十四)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有重要事情,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可使用。

  (十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二十五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七小时为原则,营业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休息另订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第二十六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双方均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二十七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员工考勤管理细则》处理。

  第五章 待 遇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依据劳资兼顾互助互惠的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员工待遇分为:

  (一)基本工资。视从业人员的学历、经历、技能、体质及其工作性质而定,从业人员的年度工资调整方案由人事部门拟订,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通知或公布)

  (二)津贴:岗位津贴、通讯津贴、工作津贴等。

  (三)奖金:效率奖金、目标奖金、全勤奖金、年终奖金。

  第三十条 员工待遇,分日薪及月薪人员。月薪人员,每月五日发放一次;日薪人员每月发放两次,本月20日及下月5日发放上半月份及前月下半月份薪资。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记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并按日计算。

  第三十一条 临时性、特定性或计件等工作人员的待遇,另按“临时、计件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处理。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2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悉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条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实施。在公司主管领导的指导下,行政人事部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1、负责人力资源规划的制定;

  2、负责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工作;

  3、负责公司劳动用工制度、薪酬激励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4、负责办理员工社会保险事宜;

  5、负责人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从业人员职级划分如下: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中级管理人员,包括各部门经理、车间主任、主要工程技术人员。

  普通管理人员,包括各部门业务主管、普通技术人员。

  助理职员,包括各部门从事一般工作的员工。

  普通员工包括:一般职员、技术工人、普工、后勤工人等。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设立坚持“因事设岗原则”,努力做到以最少的岗位获得最好的工作效率。

  第五条 公司人员编制数额按公司经营运作的需要制定,并在每年年度开始前定编,经总经理和董事会核批后实施,坚决杜绝因人设岗,人浮于事的现象。

  第二节 任用

  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计划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 件以“职务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置。

  第七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八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免。

  (二)中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核准后任免。

  (三)普通管理人员及助理人员由行政人事部考察后提名报总经理核准后任免。

  (四)本公司各单位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应先依新进人员任用事务处理流程规定提出申请,普通管理人员以下岗位经主管人事副总经理核准,中级以上岗位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考选事宜。

  第九条 新进人员面试或测验合格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手续,原则上试用3个月,期满考查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表现突出者,可视情况缩短其试用期。

  第十条 新进人员应先办理背景调查,并按学历及实际工作能力任用。

  第十一条 除公司正式职员外,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临时人员,其待遇、工作时间及工作条 件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由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剥夺公民权,尚未恢。复者;

  (二)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三)通辑有案,尚未销案者;

  (四)参与黄赌毒者(正式员工在合同期内有此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解聘);

  (五)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七)经其他机构开除者;

  (八)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九)未满十六周岁者;

  (十)公司负责人,不合于公司法规定者。

  第十三条 新进人员,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试用成绩欠佳,或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公司前有不法事实者,可随时停用。新进人员在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本公司新进员工履历表;

  (二)提交学历证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交公司定点医院体格检查证明;

  (四)提交前任职机构离职证明书(无证明书者应提供有关查询电话及地址);

  (五)提供经济担保并与担保人签定担保合同书,担保人应保证被担保人服务期间行为、财物及安全等并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七)签订保密协议、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书及岗位聘任协议。

  第三节 服务守则

  第十四条 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说明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列载,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的工作,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

  第十五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直言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四)爱护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维护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七)注重自身品德修养,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相关行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公司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措款项。

  第十六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其中属故意行为者,应另加处罚。

  第十七条 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五天,星期六、星期天及法定假日原则上均休假,特殊情况可安排串休。

  第十八条 员工每日工作8小时,具体作息时间依季节 变化事先制定公告执行。

  第十九条 部门经理以下人员上、下班须亲自签到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打卡,应事先征得主管批准,并报考勤员登记。

  第二十条 如因工作需要,公司每日工作时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 件下,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前项规定限制。

  第四节 请假、休假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请假、休假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请假、休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请假逾期,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业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一个月。事假逾假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明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一周。

  第二十三条 请假期内薪资,依薪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请假程序及批假权限:主管以下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并提供有关证明,一并递交部门经理签批,并送行政人事部审批;部门经理请假,由总经理签批后到行政人事部办理手续,假满后应及时按原批假程序销假,未及时销假者按旷工处理。集体外出活动应填制“集体外出活动申报审批表”,个人外出活动时应填制“个人外出活动审批表”。

  第二十五条 法定假日另按国家规定执行,无偿献血200cc以上的职工可给假三天疗养,视为出勤。

  第二十六条 其他规定:探亲、年假、事假年累计不得超过45天。

  第五节 员工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员工教育培训分为职前教育和在职员工的业务培训,具体参照《员工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第六节 考核

  第二十八条 公司每季度对员工就“德、勤、能、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交行政人事部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升迁及培训等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年度工作考核,每年一月上旬为年度考核期,各部门经理应对其下属员工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评核。考核结果应于一月十日前交行政人事部汇总。

  第三十条 考核方法采用百分制法,具体做法见《员工绩效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考核,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或经授权的总经理考核,中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考核,普通管理人员及助理人员由行政人事部及所在部门经理考核。

  第七节 调迁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基于业务上的需要,根据所属员工个性、学识、能力及志愿,调配适当工作,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三十三条 员工接到调职通知并与接任员工做好移交工作后,方可到任新岗位。

  员工办理交接应填制交接清单,待各有关部门签字后交行政人事部,方可办理有关调迁手续。

  第八节 免职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解聘:

  (一)违反本公司规章,情节 严重者;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者。

  第三十五条 前条 第(二)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不得要求补发停职期间之薪资。

  第三十六条 自解聘之日起,薪资停发,并应立即办理移交。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事先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一)在公司服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者,于十日前预先通告;

  (二)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者,于二十日前预先通告;

  (三)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可随时解雇,并照上述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在接到前项预先通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周请假不得超过二个工作日,其请假日薪资照发。

  第九节 辞职

  第三十九条 从业人员如感工作不适或其他原因想辞职,应于三十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及行政人事部经理签具意见后,呈报总经理核准;其为中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签具意见后呈转董事会核准;其为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批准。核准辞职后,再转回行政人事部,据以填制薪资通知单转财务部门办理停薪。

  第四十条 行政人事部依据辞职申请书发给“离职审批表”,通知本人于奉准离职日当天下班前依离职通知单上应办理事项,逐项办妥移交,办理完毕后,由相关部门及行政人事部审核无讹后,并签章转财务部门核计当月薪资(除特准外,均于下次发薪日发给)。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奖金,薪资发至批准离职之日。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解职处理。

  第四十一条 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 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导致公司损失者,将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人事部根据离职审批表于当日即行办理下列事项:

  (一)登记人员变动记录薄。

  (二)注销控制内人员状况登记表。(花名册)

  第四十三条 人事主管视情况应约谈离职人员,并将面谈结果填入离职人员档案,以作为人事流动率检查参考。

  第十节 保险

  第四十四条 凡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的正式职员均可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

  第四十五条 上述保险由公司统一办理手续,保险单据及相关手册由行政人事部统一保管。

  第四十六条 正式职员在聘用期内,均享受上述保险。凡职员与公司解除合同,公司为其办理的各类保险随解除合同当月起停止。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员工档案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员工的档案均由人力资源部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不能保管本人的档案。

  第三条员工失踪或死亡后满三年,其档案应移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保存。

  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公司档案室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员的职责

  (一)、保管员工档案;

  (二)、及时索要、收集、鉴别和整理员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员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员工工作、工资、奖惩情况;

  (五)、为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员工的情况;

  (六)、做好员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档案室等部门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人事档案的内容及分类归档

  (一)、本人历年填写的个人简历、履历、登记表;

  (二)、本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成长历史等自传材料;

  (三)、本人自我鉴定,组织鉴定材料;对员工的考察、考核、评价材料;

  (四)、政治历史审查及甄别复查材料;

  (五)、员工参入党、团材料;

  (六)、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及各种先进事迹材料;

  (七)、入伍、退伍、辞退职、出国等材料;

  (八)、处分、取消处分的材料;

  (九)、任免、工资、职称等材料;

  (十)、学历和评定的技能等材料;

  (十一)、其它有较大价值的可供参考的材料。

  第六条人事档案材料的分类严格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人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一、调动和录用入公司的员工,应在办理手续前调阅档案,在其报到一个月内立档。对调入或新建立的档案都应造册登记。

  二、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三、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四、人事档案材料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五、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并编制销毁清册。

  六、人事档案存放应配备档案库房、档案橱窗等设施。档案要做到防盗、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尘、防污染。

  七、人事档案材料应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后方能入卷存档,不得直接入卷。每年要对档案进行一次整理、校对工作。

  八、档案应分类编号后存放,编号应与员工编号统一,防止重名重姓员工材料入档交叉,制检索目录,以便查找。

  第七条人事档案的利用和传递

  一、外单位来公司查阅档案时,必须持盖有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本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员工档案时,应由部门出具证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公司级领导、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可不经审批查阅员工档案。

  四、建立档案查阅登记制度,对查阅职工档案的情况做好记录。

  五、档案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提交报告,分管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六、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七、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

  八、员工被任免中层以上职务,应在任免职务后一个月内移交其档案。

  九、员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已办理离公司手续者,应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移交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十、转递档案应通过机要通讯或派专人送取,并履行登记手续,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十一、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员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第八条新接收档案,档案材料不全,可不予接收。

  接收档案后,应将基本档案资料录入计算机内。员工调出,档案材料转出时,应从计算机内注销员工基本档案情况。

  第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办理。

  第十条本管理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4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搞活人事管理工作,使员工录用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员工录用

  1.员工录用必须贯彻提高公司员工整体素质,充实基础,坚持回避制度。

  2.调入(应聘)我公司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好、作风正派,愿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须具有近期市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方可录用;

  (3)聘用深户和非深户员工,都需有深户人员担保方可录用。原则上担保书要求担保人亲自到公司填写,其条件是深圳市居民,满25岁以上有稳定工作及收入,并预留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书一式两份,公司、担保人各一份。

  二、应届毕业生的招入(聘用)

  公司接收的应届毕业生的入户手续由公司财务行政部门统一办理,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毕业生预先交付,正式招入公司后,其费用予以报销。

  三、深圳市外员工的.调入

  1.深圳市外员工调入需符合人事局规定的调入条件。

  2.调入发生的费用由员工自理。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

  1.公司招入的应届毕业生,经考核合格者,原则上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

  2.公司新招聘的员工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可签定试用合同),经试用期合格者视情况签订一年或两年劳动合同,或签订公司与员工协商同意的劳动期限的劳动合同。

  3.合同期满并于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经公司领导审批并考核合格者可续签。

  五、办理暂住证的有关规定

  1.经公司试用合格的员工给予办理暂住证。

  2.办理暂住证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如合同期未满离职、辞退或开除的员工因办理暂住证所需全部费用由本人自理。

  六、公司人员的离职、辞退、开除:

  1.离职

  员工主动要求离职或不再续签合同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在办妥物资、财务、证件、工作移交等有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公司。否则作开除处理,并扣留在公司所剩的一切款项,公司保留追究其因有关事宜给公司造成各种损失的权利。

  2.辞退

  根据《劳动法》和公司有关规定,公司有权辞退违法违章的员工并解除劳动合同。

  3.开除

  凡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有关规定或其行为为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者,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由财务行政部门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七、保险

  为保障公司员工的利益,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1.凡公司正式录用的员工均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住房补贴的形式直接发给员工个人。

  2.员工保险费按员工个人所在岗位的保险工资基数为缴费工资投保,该基数由公司财务行政部统一设定,员工须服从无异议。该基数应不低于深圳市关于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缴费工资的下限,也不得高于深圳市关于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缴费工资的上限。公司财务行政部并可按每年深圳市社会保险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调整幅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员工所在岗位的保险工资基数进行调整,员工亦须服从无异议。

  3.员工个人缴交养老保险金比例按《深圳市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4.职工住房公积金以住房补贴的形式在职工当月薪水体现,其比例不低于《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计算标准。

  5.对已离职、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的人员不再缴交各类保险。

  6.因工作关系,凡调入公司的员工,养老保险金缴交时间从该员工转正起开始缴交,如需补交入公司前或试用期(非正式录用)的养老保险金,由其本人缴交。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5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使本公司员工的管理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 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 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二、聘用

  第三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新进人员事务处理流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办公室办理招聘录用事宜。

  第四条 新进人员经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办公室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应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五条 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未满三日者,不给工资。

  第六条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办公室送交下列表件:

  (一)户口复印件及医院体格检查表。

  (二)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

  (三)保证书及三个半月内半身免冠照片4张。

  (四)试用同意书。

  (五)人事资料卡。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xx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xx者。

  (四)拖欠、挪用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品行恶劣,曾被开除者。

  (七)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八条 员工一经录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应与本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分八个职级。从业人员晋升办法另订。

  第十四条 保证人如需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等到被保证人另外找到保证人,办理新的保证手续后,才能解除其责任。

  第十五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十五天内,另外我到连带保证人。

  (一)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

  (三)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

  (四)不欲继续保证者。

  第十六条 被保证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况,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

  第十九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休息另订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第二十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双方均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二十一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迟到、早退。

  1、 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三分钟至十五分钟到班者为迟到。

  2、 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3、 超过十五分钟后,才打卡到工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职(工)半日论。

  4、 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 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后视为不早退。

  (二)旷职(工)

  1、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职(工)论。

  2、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职(工)论。

  3、 员工旷职(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 无故连续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职六日或一年旷职达十二日者,予以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6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人事劳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保证、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交接、休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自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聘用

  第一条本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二条本公司聘用各级员工以态度、知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三条新进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人事部门统筹计划,呈报标准。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才能聘用

  (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5岁以上。

  (二)部门经理,必须具备大本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26岁以上。

  (三)一般职员,大专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要求。

  第五条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打字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经考试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机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二)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实际工作经验。

  □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新聘用人员应试用合格才为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二条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三条员工录用前应到人事行政部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

  (二)交登记照片3张;

  (三)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交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所执其他证书复印件一份

  □保证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外地员工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其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新进员工于办妥保证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均按保证书及保证规约执行。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

  (一)团体保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有案的企业或机构;

  (二)个人保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的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公司现职人员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经管现款、材料、成品等人员,其保证人应为相当的团体保。

  第四条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项之一者,保证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公司一切规章或营私、舞弊、盗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五条保证人的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更正。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如因职务变更对原保证人认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另觅妥保证人。

  第七条保证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保证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觅新保证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保证书后方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九条本公司对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3个月内未发现任何弊端时才发还保证书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职务任免

  第一条各级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

  第二条职务的任免除依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经理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任免。

  第三条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事行政部门填发人事任(免)令。

  第四条职务委派经核定后进行职务加薪,其数额按《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迁调

  第一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

  第二条部门经理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人事行政部派调。

  第三条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经理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四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五条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上级暂时代理。

  □解职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辞职、停职、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呈送人事行政部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一)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中心总监认为必要停职者;

  (二)因病延长假期超过6个月者;

  (三)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五条命令停职者。 遇到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二)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有关机构撤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服务

  第一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表明。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形象与声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但经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严格遵守《职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骄傲自满以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发生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的事情。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出勤管理应由人事行政部统一管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订。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由部门经理签署《加班核定表》后方可加班,如有特殊情况可先加班,后由中心总监签署《加班核定表》。

  □交接手续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交接分

  (一)三级以上(含三级)人员交接。

  (二)三级以下人员交接。

  第二条

  《公司人员分类表》规定的三级以上(含三级)的人员。三级以下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三级以上(含三级)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财务及事务。

  第四条三级以下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的财物事务资料名录。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三级以上主管人员交接时应由公司中心总监监交,三级以下人员交接时可由该部门经理监交。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中心总监核定。

  第七条三级以上(含三级)人员移交应于交接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八条三级以下人员移交应于交接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九条三级以上(含三级)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三级以下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一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接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二条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内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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