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16 09:34:53 美云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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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为了保障工地的综治消防安全,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根据消防综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结合本工地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对本工地的消防综治工作负领导责任,综治部门协助做好消防综治工作,负有督促、检查、指导的责任,消防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综治工作负直接责任,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防综治工作。

  二、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中,要有防火、综治的内容,会同建设单位共同搞好消防综治工作,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搭建临设单位共同搞好消防综治工作,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搭建临时设施、材料堆放等均应符合消防综治的安全要求。

  三、消防安全、人人有责,进场人员必须自觉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施工操作需要使用明火,应由班组长每次填写“动火申请单”,而经现场负责人批准,发给动火证,并指派专人看管,同时与用火人共同检查并熄灭余火后方可离开。

  四、易燃易爆物品(如乙炔、氧气、油漆、油料等)存放点、使用点和有可燃易燃物施工点,要划定一定范围的禁烟禁火区,并设醒目标志,配置一定数量灭火设备,在禁火区内禁止吸烟、动火。

  五、凡施工需要安全电气设备,使用机电设备,下班时由使用人员切断电源、关闭电箱。严禁在工地、宿舍内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电钣锅、电熨斗等),确因生产需要,由工地负责人批准,专职电工要对用电安全经常检查。

  六、木工间、油漆间严禁吸烟、动火,现场的'刨花、木片、油回丝、草包等可燃易燃物,本着谁操作谁清除的原则,下班时由当班的操作人员各自清扫施工现场,把废料、边料集中堆放在指定的安全场所,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七、施工现场的电焊工(气割),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氧气与油类不得存放在一处。

  八、危险品仓库、油漆、木工间、配电间、伙房等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设防火标志,配置种类合适的灭火机,工地配备的一切灭火设备,不准挪动位置,无火警不准动用,消防设施前,要保持道路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九、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由公安保卫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十、如发生火灾、失窃后,除应采取相应措施外,应立即报警,保护好现场,尔后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违反以上规定,按有关规定处理。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为了确保本工程的顺利进行,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公司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望广大职工共同遵守、切实执行。

  一、本工地的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听从公司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服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

  二、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遵纪守法,争做奉献求实、爱岗敬业文明先进员工。

  三、坚决遵守工地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和晚休、不得迟到和早退、有事要请假、不得擅离职守。

  四、严禁打架斗殴、赌黄,若有违犯者,不论情由,均处以1000元罚款,其医药费自理后公司再做处理。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对不服从公司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的`安排,寻衅闹事、故意制造事端均处以500元罚款,其医药费自理后公司再做处理,并开除当事人。

  六、文明用语、讲文明、讲礼貌、团结进取、求实创新。

  七、对工地材料、设备、机械、工具、用具等人人都得关心和爱护,不得损坏和丢失(包括甲方及相邻单位的财物)。文明工地的设施人人都得关心爱护。对有意损害公共财物者,赔偿原物价值的200%。对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无意损坏者赔偿其原物的50%。爱护公物、人人有责。

  八、工地用电要注意安全,所有用电线路、电器、接电、照明用电均应由工地电工专人负责接线,他人不得私自乱动乱接。否则引起的一切不安全事故、机械损坏事故及伤亡事故,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及赔偿。机械设备的操作应持(上岗证)的专业人员操作,操作必须按照《机械操作规程》操作,他人不得随意乱开乱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安全驾驶、文明操作。

  九、工地所有员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各项安全施工要求执行并操作,确保安全施工。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杜绝火种、火源进入施工现场。

  十、进入施工现场的所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及高跟鞋。严禁从高空抛扔东西,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严格遵守《建筑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若有违章操作,所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及伤亡事故,公司概不负责,其医疗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等,均由本人自理。若在工地以外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其后果由本人负责自理,公司概不负责。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下班。

  十一、工地所有员工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严禁在本工地、建设单位、相邻单位及他人处盗窃财物或伙同外界人员盗窃本工地财物,若有发现,不问情由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或处以原价值二十倍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遵纪守法、做文明吏者。

  十二、工地应做到文明施工,要求同事之间礼貌用语,搞好自身卫生及环境卫生,施工现场应经常保持卫生良好,施工机械设备及现场材料布局井井有条,做好工地容貌及个人容貌完全符合文明工地的标准。讲文明礼貌、树良好风气。

  十三、工地所有员工、各施工班组应保管、保养好其所用的一切财物(机具、工具、用具、设备、车辆、钢化、生活用品、办公用品等),如有损坏、丢失等应照价赔偿,设备为我创效益、我为设备搞整洁。

  十四、严格遵守文明工地及宿舍的管理制度。自觉遵守纪律、保护环境卫生。语气和谐、团结友爱。

  十五、为了公司荣誉和职工利益、以上各条款,望广大员工切实执行、严格遵守,以充分体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一、目的:为维护公司形象,创品牌公司,严格工地管理、保证施工质量,降低工程的成本,特订本制度。

  二、具体要求如下:

  1、自工地开工之日至竣工交付,工地必须配备灭火器,配电箱、专用水桶,严禁无插头用电。每缺一项或不合格罚款100元。

  2、施工工地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各个工种每天收工前必须打扫施工场所。同时关闭门窗,水、电总闸。窗台、阳台面上严禁堆放杂物,以确保工地安全。违者罚款50元。

  3、工地材料必须堆放整齐,合理保护,反对浪费,由于工人保护不好而造成的损失,一切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如是监理责任,同样赔偿。

  4、各工种必须熟悉工艺流程及施工质量标准,严禁偷工减料,影响公司形象,施工过程中必须随时接受领导和工程质检员及其管理人员、设计人员的检查。对不合格工程必须遵从质检员的要求及时返工,监理和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质检员发生争吵,违者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或停岗,甚至开除。

  5、工程监理必须保证上班时间(每天6小时)都在工地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施工,有事离开必须交待有关人员离开原因和去向,否则作违纪处理,罚款50元。

  6、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必须尊重客户,对客户的`合理要求应尽量满足,对工人的合理建议应尽快向公司书面反馈,严禁与客户及工人争吵;违者一次性罚款30元。

  7、工人对待客户(业主)均需有礼貌,不可用粗言粗语对待客户或和客户争吵,遇到有不讲礼的客户,员工不要和其发生冲突,在第一时间工人反馈给工程组长或反映给工程监理,再及时汇报给上级管理人员处理。违者一次性罚款30元。

  8、工地必须做好人身安全教育。对业主所有财产与已做好的工程及材料做好保护。如有发生问题视情节严重进行处罚或赔偿。

  9、对于已安排在开工的工地,工头必须每天安排好工人在工地做事,不可中途无故停工或平时8个小时工作时间内不见工人在工地,如被监理或业主发现引起投诉或不能按时完成工地,将追究相关责任。

  10、对于购买回来的材料,施工人员接收时要与送货单核对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等级、数量、价格等,无误后并检查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如用发现有少数或质量不合要求均要及时提出并反馈给采购人员去解决;如是客户自己提供的材料发生质量或规格差异,工程人员应及时提出告知监理通知业主。

  11、工人在工地一律穿工衣,必须配戴安全工具后方可作业,不得打赤膊、穿拖鞋,如有违反,发现一次罚款20元。如因不按要求操作引起的工伤事故由自己负责。

  12、监理严禁与业主单独结算或私自炒单。一经发现,一律作开除处理,并取消其在公司的一切利益。

  13、严禁在工地上吸烟,随便丢垃圾,违者每次罚款30元。

  14、严禁任何人在工地随意大小便。如有违返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以上。情节严重者开除出公司。

  15、其它不足之项按《工程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

  为保障工地现场消防安全,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特订立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行防火防火责任制,建立现场各有关单位主管人员参加的消防领导小组,下设检查小组、明火管理小组、业余消防队。贯彻消防工作以防为主,消防结合的原则。

  (二)业余消防队,在消防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消防知识,消防技能培训,能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三)加强职工的消防意识,对职工进行消防制度的教育。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并与市区消防组织联系,通报情况,一旦发生火警,迅速得到市、区消防队的紧急救助。

  (四)工地要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工地配有高压泵保证消防用水压力。

  (五)现场防火分区划分包干负责,责任到人挂牌明示。工地要划出禁火区域。为对油漆库、木工房等不准使用明火的区域划出禁火范围,事先挂牌明确。在施工中动用明火,如电焊、气焊作业必须先办理动火报批手续,动火时派人监护。高空明火作业必须隔离措施,不得让火种从高空散落。

  (六)工地临地建筑必须采用耐火等级高的材料搭设,屋面用铁皮瓦,墙用红砖砌筑,棚架用钢管。并报请消防部门批准。

  (七)消防通道要形成循环道,任何情况下消防通道上不得堆放材料,施工阶段应保持畅通。

  (八)工地脚手架采用钢管,严禁用竹架,安全网采阻然型密目岗,架子跳板铺七夹板,电、气焊时应用钢板或石棉板隔离。

  (九)工地及生活区电源线架设要符合安全用电的要求,不得乱拉电线,生活用电器严格管理,不得使用电炉、电热器烧水、取暖,以免引起电线电器失火。

  (十)装饰阶段要配专职消防巡视员,三班制巡回检查。

  (十一)罚款规定:

  1.凡动火未经报批者每次罚款500元。

  2.私自乱拉电线,使用电炉、电热器烧水、取暖和使用柴油炉者,一次罚款200元。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谁施工,谁负责”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明确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应设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动用明火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

  (二)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第八条电工、电焊工、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

  (一)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

  (三)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

  (四)施工进度计划;

  (五)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迅速组织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为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当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设置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宜设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米之外;

  (二)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宜设置在施工区、生活办公区25米之外。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第十三条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时,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临时消防水源,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当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第十四条在建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禁止用作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

  在建工程内设置办公场所和临时宿舍的,应当与施工作业区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备工地照明等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办公场所、临时宿舍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禁止搭建木板房;

  (三)临时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米。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物,每组不得超过10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米;

  (四)临时建筑物不宜超过2层,临时宿舍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应当设置两个安全出入口;临时宿舍的窗不得用硬质材料封堵。每个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得超过25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距离减半)。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动力与照明电源线应当分开设置,并配备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临时宿舍内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照明、取暖和电加热设备。

  第十七条作业人员动用明火前,应当清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品,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

  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当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并确保正常取水。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由建设单位总负责,各现场施工单位(包括土建、安装、装修单位)在各自的范围内具体负责。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合同,明确施工期间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及措施。

  第三条高层建筑工地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工地应配备专(兼)职防火员,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

  第四条建筑工地应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用火电安全管理、用火审批以及人员出入、巡逻值班、消防安全检查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易燃、可燃材料应加强管理,废料要及时清理。

  第六条建筑工地应保证施工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车道的`畅通。

  第七条建筑工地搭建的临时简易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建筑工地进行动火、动焊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飞溅引起火灾;对电焊、气焊作业等重点岗位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建筑工地配电箱、变压器下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材;电器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条建筑工地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须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和使用场所严禁用火、吸烟。

  第十一条建筑工地的消防用水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地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二)、高层建筑工地应根据建筑进度,设置永久或临时的消防竖管。临时消防竖管可同施工用水竖管合用,竖管每层应设置消火栓口,并配上水带和水枪。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及临时工棚内应按要求配备灭火器具。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

  一、建立防火领导小组,其组织者名单及职责附后。

  二、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1、定期对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火灾的地方进行检查,如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记录。

  2、定期对消防器具进行检查,是否可用和能否满足消防要求,否则应调换或增加,并做记录。

  3、消防器具专人管理,施工现场、木工棚、钢筋棚等由各班班组长负责。

  4、工地严禁动用明火,必须动用时须办理动用明火审批手续。

  三、用电方面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用电线路、设备由电工统一安装,安装好的配电箱和电器设备应符合电力规范要求。

  2、一切用于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电线必须用电缆线。

  3、配电箱旁不得堆放易燃和可燃的材料。

  4、一切电器设备的功率在1000w以上的照明灯具在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5、下班时,电工应对电器设备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

  6、在总配电箱旁的显眼处应设置灭火装置。

  四、乙炔发生器必须同氧气钢瓶分开放置,其间距一般不少于5米,施工时必须配有压力表、安全阀和可靠的防回火装置。

  五、在木工棚严禁有明火,否则按《工地管理制度》对违反者进行处理。

  六、食堂工作人员应密切注意与堆柴处的距离,不得使柴火遗落在易燃材料处,工作完后必须把火熄灭,方可离开。

  七、屋面沥青溶解的.用火设备,必须选择适当场地,并派专人管理。

  八、预防火灾方面:

  1、在现场应设置消防竖管,其可与施工用水管合用,但每层必须设置出水口及消防软管。

  2、施工现场及临时工棚内应设置足够的灭火器具,放置在取用方便的地方,不准移作他用。

  3、在高层用火作业时(如电焊),必须采取防火措施,不得使火星跌落和飞溅。

  4、木工棚内的木屑、刨花,在完工或下班前必须清理干净,堆放到指定地点,上班期,在棚内严禁吸烟。

  5、在施工现场及宿舍区内不得使用电炉、电炒锅、电饭煲等高功率电器,严禁使用煤油炉,否则按《工地治安规定》处理。

  6、易发热或操作时可能有火星的机具不得放在有刨花、沥青纸等易燃材料处施工,如施工处有易燃等材料,必须把易燃材料清理后,方可施工。

  7、一切机械所用电线不得穿刨花和木屑堆。

  8、碘钨灯等明显灯具不得在易燃或可燃材料旁使用。

  9、宿舍内不得使用40w以上的灯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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