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人事管理制度范本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中小学人事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中小学人事管理制度1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人事管理,提高人事管理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校人事管理遵循平等公正、宽严协调、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职工在严格遵守本规定的基础上,应当认真、负责、创新性地工作,给学校积极献言献策,推动学校的长远发展。
二、职工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校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1、在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本职工作,进行相关领域的改革、研究和实验;
2、按时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学校福利待遇和休假;
3、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校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4、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5、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学校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执行学校工作、教学计划,履行职工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3、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等方面的协调发展;
4、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学生进行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5、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义务。
三、聘用制度
第六条、学校实行职工聘用制度,所有职工主要以聘用的方式与学校发生劳动合同关系。
第七条、学校在聘用职工时应遵守以下条件:
1、应聘者身心健康;
2、应聘者为专科及以上学历,须有毕业证;
3、外语教师应当有英语四级或六级通过证;
第八条、学校在应聘职工时应遵循下列流程:
1、应聘者填写职工应聘申请表;
2、应聘者参加应聘面试;
3、对通过面试者进行岗前培训;
4、签订职工聘用合同。
第九条、学校所有职工均应与学校签订职工聘用合同,合同中须载明职工和学校的`权利义务关系、职工工资福利以及结算方式、合同解除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条、学校职工有下列行为,经学校人事主管部门的调查确认,学校应与该职工解除应聘合同:
1、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2、三次以上无合理理由未按时完成学校工作任务,经批评仍无悔改的;
3、体罚学生,影响恶劣或经批评不改的;
4、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经批评不改的;
5、散布有损学校名誉的言论,影响恶劣或经批评不改的;
6、其他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一条、学校与职工解除应聘合同的,学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支付该职工应得的报酬。该职工对学校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职工享有生活、工作、医疗等方面必要的.补贴,补贴职工和补贴数额应根据学校财务制度实行。
第十三条、综合教职工在学校教学期间的各种表现,教职工可以享受学期奖金的福利。
第十四条、各种福利经费的发放时间和程序应当遵循学校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中小学人事管理制度2
为了深化和推进民办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的精神,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积极性,增强办学活力,提高教师待遇、提高管理效益、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校人事计划如下:
一、落实校长负责制
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学校深化“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保证作用,发挥工会、教代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形成“三位一体”立体管理的合力。学校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教代会讨论、审议决定。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党政干部聘用考核制、任用公示制以及校务委员会审议制。
二、推行全员聘用制
(一)加强编制管理和控制。根据区师生服务社的编制数来聘任教职工。
(二)加强聘任合同制的规范管理。教职工的聘任期一般为一年,到期将自然中止与校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劳动关系则需再签合同。
(三)规范学校教职工聘任工作。
1、全员聘用合同制是根据学校的办学规模和效益等实际情况对全体教职员进行“双向聘任”,竞争上岗。
2、聘任顺序
(1)教师本人申请应聘。
(2)学校择优聘任。
(3)教师受聘或拒聘。
(4)学校调整安排拒聘人员。
(5)签订岗位聘任协议。
(6)双方履行岗位协议。
3、考核:每年度对教职工岗位履行情况进行考核指标为:德、识、能、绩。考核顺序:自我小结→小组交流→相互推荐→学校考核→公布考核结果。考核档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凡是考核合格和优秀的作为下一年聘任的条件。
(2)对基本合格的教师延长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内只发工资,不发奖金)
(3)不合格的就不予聘任。
三、落实学校人事管理
(一)人事
1、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分配。
2、凡被聘用教师,试用期三个月,在试用期内出现工作失误,造成影响予以解聘合同,工资按临时工发放。
3、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
4、凡本校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属自动解聘。
(二)考勤
1、学校全体干部,教师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校办负责考勤工作。逐日记载出勤情况,按日统计,作为月年终绩效考评依据。
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擅自离岗。
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也应告知组室负责人或考勤员。
4、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
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教职工的考勤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与工资、奖金、评选、职称评定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三)请假
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中小学人事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的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结合《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全员聘用制,是指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学校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学校自主用人、教职工自主择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调控和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职的事业编制人员及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聘用合同由校长与受聘的教职工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内容应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内容制定。
第七条聘用合同期限必须严格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
第八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不因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第九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聘用期间,因特殊情况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合同变更后,受聘人员的待遇也根据变更后的岗位作相应变动。
第十条受聘人员须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资格条件方可参与应聘竞争。应聘教师岗位的,须具备教师职业资格;应聘管理人员或技术工人岗位的须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或接受过岗位培训。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签约双方约定的聘用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章 岗位任用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编制数,因事设岗,以岗定员,岗位的设置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兼顾工作需要和职务结构比例。
第十三条学校岗位分二个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系列。
第十四条岗位要求
一、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未经学校许可,不准搞第二职业。
二、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人事管理制度,服从学校分配。
三、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工论处。
四、凡本校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待岗处理。
五、请假有关规定
1、学校全体教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校办公室负责考勤工作。值日领导逐日记载出勤情况,按日统计,上报办公室汇总公布。
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离岗(任课教师工作日内上午签到,后勤职工上下午签到)。
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应告知科室主管人员。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4、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
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请假时间在1—2节课以内,本人有课者,由年级组长批准,并调好课;一天以内由教导主任批准(后勤人员由主管中层领导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校级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内由校长批准;中层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长批准。
7、其他规定
(1)公假。因公外出,应告知科室主管人员。
(2)事假。教职工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履行请假手续,但每学期事假累计一般不要超过10天。
(3)病假。凡因病请假的教职工应持医院诊断证明(急诊除外)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4)产假。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学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而定。
(5)凡上述原因请假者,在规定天数工资照发。事假按学期累计计算超过10天者,从第11天起,请假一天扣发一天基本工资(以每月30天计算)。病假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凡不经批准旷工时间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校将上报有关部门停发工资,经教育无效的辞退。
六、关于计划生育
1、所有教职工必须模范遵守国家和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
2、已婚育龄女教工要按局及学校要求准时参加康检,男教工按时上交家属康健本,准时销号。
3、新招聘的女教工要按照学校的有关政策依法生育。
4、已婚怀孕女工要及时办理准生证。
5、调出的已婚育龄女教工按要求及时办理有关计生手续。
第四章 人员待遇
第十五条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照所在岗位职务确定,并按照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考核奖,合理拉开档次。
第十六条实行全员聘用制后,学校按上级规定为受聘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并承担应当支付的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受聘人员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公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教师因各种原因换岗的,换岗期间,本人身份不变,教龄计算、教龄津贴按国家规定执行,绩效工资按现岗位确定。到法定退休年龄可按教师身份退休。
第十九条经批准办理了内退手续人员,内退期间,其待遇参照退休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工资调整,则按在职人员同等对待,退休手续待到龄时办理。
第二十条由学校选派外出学习的,报销往返路费,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学习期间生活补助;由于自己原因需要外出学习的,自己承担所有费用。
第二十一条参加支教的教师享受学校正常待遇,并按照教体局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待遇。
第二十二条绩效工资按学校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学校认真做好受聘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聘用合同使用上级人事部门制定的统一样式。
第二十六条聘用合同签订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聘用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学校人事调解委员会或者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事行政部门书面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xxx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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