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家禽家畜管理制度
现如今,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宠物家禽家畜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宠物家禽家畜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现范宠物饲养,加强宠物管理,建设良好社区卫生环境,预防宠物疾患与人畜交叉感染危及居民身体健康,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区文明、和谐,依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并借鉴其他省、市和有关单位宠物管理经验,结合广大职工与社区居民强烈要求与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辖区内宠物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安处,物业分公司、机动分公司、社区委协助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及于社区所有常住与暂住户及工、商业,办法所称宠物包括宠物狗、猫等可供观赏、逗乐玩耍的小型动物;家禽和家畜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食用鸽及依法可食性野生动物等。
第四条:社区不提倡、不鼓励、不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有意饲养者,如宠物狗、猫每户限养一只,其他宠物不得超过—对(包括信鸽),并按本办法办理《宝成社区宠物登记证》;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社区居民人身安全、卫生的动物。
第五条:社区内饲养宠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
(一)申领《宝成社区宠物登记证》,登记证应配有宠物的照片和名字,并注明饲养户家庭住址与电话号码以及审验记录。初次申领须交纳相关费用500元,次年始每年须交纳审验、管理等费用230元,由社区委负责办理。
(二)每年由社区委负责联系核准的宠物疫苗注射机构对登记的宠物进行免疫注射,费用自理;除宠物狗、猫外其他按规定应免疫的宠物也应定期注射疫苗,预防宠物疾患,避免人畜交叉感染。
(三)对宠物编排号码,发放号牌,号牌应悬挂于宠物明显部位。
第六条:饲养宠物应遵守以下规定:
(二)严禁携带宠物进入社区公共绿地、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
(三)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饲养或牵领人应及时清理。
(四)饲养宠物不得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宠物恐吓他人,不得驱使宠物伤害他人。
(五)社区内饲养宠物狗、猫等,应于室内圈养,不得在户外拴养、放养,不得随意遗弃。
(六)社区内无人牵领的宠物狗、猫等,经公告两日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宠物对待,由公安负责处置。
(七)无《宝成社区宠物登记证》的宠物,一律不得进入本社区。
第七条:公安处、物业分公司定期组织人员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八条:罚则
(一)凡饲养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一律不得给予低保申报并不得享受并不得享受任何困难补助、补贴,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报经主管部门取消;
(二)凡在社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社区卫生的动物,公安处、物业分公司、社区委及其他群众均可就地处置,对饲养者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六个月的制裁,经劝告不及时改正或反复饲养的,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的制裁;
(三)在社区内不依本办法饲养宠物或不按规定对宠物进行防疫,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十二个月,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处理或补办相关手续,拒不处理或补办相关手续的,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
(四)凡在社区禁区、禁止时段携带宠物或对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不及时清理的,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三个月的制裁;
(五)饲养宠物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警告后不改或放任宠物恐吓他人,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直至改正为止;
(六)驱使宠物狗等伤害他人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六个月的制裁,受害人可向公安部门举报并有权请求所有人或管理人赔偿,或请求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社区给予支持;
(七)宠物狗等伤人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将受伤者送医疗部门救治,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外,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三个月的制裁;
(八)不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至纠正时止。
第九条:本办法中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适用与饲养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家庭成员中无人享受待遇的,由社区采取不予办理地方给予有关待遇的相关手续并不出具对其或家属有利的任何证明手续的办法;是公司经营管理者的采取一票否决的办法。
第十条: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包括各种补贴、奖励、优惠等。
第十一条:社区鼓励和提倡广大员工对饲养的宠物进行有效监督,有权向职能部门反映并报告饲养户违反本办法的情况,职能部门应及时依本办法进行查处,对检举者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二条: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等措施,由公安处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机动分公司等予以执行。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除给以上述制裁外,不得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评比、评选、奖励等活动,并记入违规名单。
第十四条:处理名单、结果一律在宝成报、宝成电视台及社区范围公告。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宝成社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宠物家禽家畜管理制度2
为规范县城区家禽家畜及宠物的活动管理,建设良好的城区卫生环境,预防宠物扰民、伤民及宠物疾患引起的人畜交差感染而危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文明和谐县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的,须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禽家畜,不含养殖基地集中饲养的鸡、鸭、鹅、鸟、兔、羊、猪、犬等禽畜。本办法所称宠物包括宠物猫、狗等可供观赏、逗乐玩耍的小型动物。
本办法所称建成区,指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建(构)筑物已开发成型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绿地以及其他用于绿化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不含经批准的`家禽家畜交易场所。
第三条:对家禽家畜及宠物的饲养,坚持实行限制与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沿街主干道家禽家畜的管理,三个街道办事处负责背街小巷的家禽家畜管理。
动物防疫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家禽家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及个人,对本县家禽家畜管理工作与违法饲养家禽家畜的行为,均有权监督、举报。
第六条:单位及个人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须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饲养人系个人的,由饲养人向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属单位饲养的,可直接向所在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书面申请应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及饲养家禽家畜的种类与用途。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及申请人的饲养条件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经居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申请人到城管执法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城管执法局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饲养条件进行复核并决定是否批准。凡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及时办理批准手续;对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在城管执法局批准后3日内,持批准手续并携带准予饲养的禽畜,到所在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受检疫和免疫;经检疫、免疫合格的,由实施检疫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向申请人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或《犬类免疫卡》,由饲养人持《动物防疫合格证》或《犬类免疫卡》,到原批准饲养家禽家畜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准养证》。
《准养证》每年注册、审验一次,每年1—2月为本年度注册、审验时间。
第十条:犬类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家禽家畜检疫、免疫收费标准,依照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的单位和居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笼养或圈养;
(二)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携禽畜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市场、商场(店)、饭店、城市绿地、广场、文化街、车站、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所和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乘坐各种公共交通工具;
(四)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
(五)因登记、注册、检疫、诊疗、出售等原因,需携带家禽家畜外出时,须由饲养人携领,并携带《准养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相关证件;
(六)每年3月、9月定期携带家禽家畜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受检、免疫;
(七)严禁利用家禽家畜进行赌博;
(八)严禁转借、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饲养家禽家畜的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所养家禽家畜死亡、宰杀、转让、赠与、丢失或饲养人迁居的,饲养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15日内,到城管执法局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家禽家畜繁殖幼禽幼畜的,饲养人应自幼禽幼畜出生之日起40日内自行处理;需换养禽畜或禽畜种类的,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饲养人交易家禽家畜的,应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并应出示《准养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等相关证件,严禁私自交易。
第十五条:家禽家畜审批、检疫、免疫的收费和行政处罚罚款以及没收禽畜变卖或拍卖的款项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者末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责令责任人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只(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凡违反动物防疫有关规定的,由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凡利用家禽家畜进行赌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分别由住建局与城管执法局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7日起实施。
【宠物家禽家畜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宠物\家禽家畜管理制度01-01
“宠物”和宠物作文750字05-12
我的宠物02-22
宠物作文07-18
可爱的宠物08-20
我的宠物07-23
我的宠物07-20
小宠物06-21
宠物节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