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时间:2024-09-14 22:15:2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精选3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精选3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精选3篇)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公车使用,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及公车使用效率,按照《阳泉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订本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公务车是指经阳泉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列入《阳泉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车辆情况表》中的车辆(名单附后)。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事项是指按照本局职责所必须进行的机要通信、应急处置、事故抢险、执法检查、调研督导、出差下乡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调研督导、出差下乡公车使用范围为《阳泉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相关办法》规定的常驻地(包括城区、矿区、开发区)以外的'区域。

  第五条、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关应急预案中另外制订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或制订专门的公务用车特别规定。

  第六条、本局公务用车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公务用车。公务用车中,应急处置、事故抢险有用车优先权和先用事后报备权。

  第七条、局办公室为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八条、公务用车坚持用车部门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局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的原则。

  第九条、公务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用车事由、用车部门,行车路线、批准人及用车人。

  第十条、公务用车实行公示制度。局办公室每月7日前将上月公务用车情况以明细表的形式在德胜街办公楼和河下办公楼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

  第十一条、单位因会议和集体活动在现有公务用车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社会租赁等方式解决。重要会议(活动)或紧急情况需抽调车辆时,各部门应服从办公室的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严格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下属单位公车。

  第十三条、凡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责任分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

  第十五条、局办公室应加强对本局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和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公车运行安全。

  第十六条、局监察室为公务用车监督部门。局办公室应当每月向局监察室报送一次公务用车情况;局监察室要不定期对全局公务用车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或趁便乘坐公车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2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车辆管理,有效管理国有财产,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交通工具的效率,确保正常的公务用车,更好地服务于法院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本院公用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实行派车单制度。驾驶员应积极服从办公室统一调度,用车前养成自觉检查车辆的习惯,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确保行车安全。车辆的维护、年检、保险手续由办公室按规定安排专人办理,凡涉及外单位公务借车的,在不影响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必须经院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

  二、用车范围

  1、院领导工作用车。

  2、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需要安排用车。

  3、省、州、县会议需要安排用车。

  4、其他需要安排公务用车。

  三、派车程序

  1、凡符合派车条件的,由办公室开具派车单,指定驾驶员,未经指定的不得驾驶车辆。

  2、城区公务用车的,部门负责人或驾驶员按《派车情况登记表》的'要求如实填写后由办公室派车(城区用车包括:东—浪坝溏、南—大南茂(刑事至上江看守所)、西—赖茂中学、北—跃进桥)。

  3、出差到县外由部门负责人凭《出差审批表》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院长同意,到办公室领取车钥匙,出车回来及时将车辆清洗干净后停放在法院车库内,并办理车辆的相关交接手续,将车钥匙交还办公室,禁止将车辆停放到本院外。

  4、安排车辆,本着既保证需要,又注重节约的原则,在同一方向、时间人数不超员的情况下,不重复派车,应合并用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5、部门到县外出差需派车的,须提前一至二天与办公室联系,办公室应做到事前不报不派车,用途不明不派车,车况不好不派车。

  6、星期五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派车。

  四、车辆保养、维修

  1、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内清洁卫生,合理、规范使用车辆。

  2、驾驶员要及时向办公室汇报车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故障,以便车辆及时维修,保障行车安全。

  3、车辆维修原则上采取定点维修,实行车辆维修单制度,由驾驶员提前向办公室申报,并填写车辆维修单,经车管员进行询价核实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由车管员严格按照维修单所列维修项目进行维修,否则不予核销。

  4、外出公务用车(县外)在外地需维修的,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申报,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在外维修。

  5、维修费用必须勤俭节约、严格审查,方能结算。

  五、燃油管理

  车辆所需燃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专人专管、专卡专用。公务出差需加油时,实行油卡签领制度,由驾驶员向办公室车管员申请领取。

  六、责任追究

  1、严禁酒后驾车。违者造成损害,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严肃处理,并停止在本院驾驶公务车辆的权利。涉及刑法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驾驶员公务出差,应做到上车前证件齐全(驾驶证、行车证、包缴卡、通行证、保险卡)因证件不齐而造成罚款或其他损失的,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3、禁止未经许可私自搭载他人或超员行驶,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4、除执行紧急任务或押解人犯外,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

  5、禁止将警车及公务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或其他有损于单位形象的场所。

  7、因驾驶员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或停放管理不当,造成车辆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8、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驾驶员非因紧急公务违章或超速驾驶受到罚款处理的由个人自负。

  9、车辆肇事,造成损坏的,按照驾驶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10、需要交接车辆时,驾驶员应做好检验登记工作(包括车辆完好状况、随车工具、维修记录等)。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3

  为切实加强公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的派遣、使用、维修、保养、处置等行为,努力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的大队:行政执法用车三辆。

  各基层所(分局):业务用车各一辆。

  二、车辆使用

  (一)公务用车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和应急事项处理,禁止公车私用。

  (二)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设置一名公车管理员。

  (三)用车时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填写出车登记表(见附件)并指定驾驶员,驾驶员接到出车任务后提前到位、按时出车(车辆加油、修理要事先告知公车管理员)。未经出车审批程序出车的,按公车私用论处(特殊情况出车的,事后要及时补办出车手续)。出车登记表由公车管理员存档。

  三、车辆管理

  (一)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三)车辆维修必须到定点维修点维修(除外出用车等特殊情况外),车辆维修保养时驾驶员要向本单位报告,经负责人同意后进行维修。维修发票、清单需驾驶员签字认可,并经本单位公车管理员核实。

  (四)公务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出车在外临时停车应安全停放车辆,出车返回后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如特殊情况需在外停放,须经车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停放,并确保泊车安全。严禁将公务用车停放在餐饮、洗浴、歌厅等娱乐场所。

  (五)“GPS监管平台”由办公室负责申请、机关纪委(巡察办)负责监督管理,适时查询、监控行车状态(行驶区域、车速、油耗、停车地点等),并及时纠察、记录违规情况,确保车辆运行规范、安全。

  (六)所有车辆全部使用政府采购IC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定卡、定车号加油。

  四、驾驶员职责

  (一)驾驶员平时要保持车辆良好状态,无特殊原因按时上下班,保证按时出车。无工作用车时,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地点。

  (二)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有关法规,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带故障行车,严禁超载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三)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凡违反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被罚款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一概不予报销。

  (四)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立即停车报警(交通事故122、医疗救护120)、进行应急处理(抢救伤者或撤离人员、保护现场、设置警戒标志等),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说明情况。

  (五)车辆与驾驶人员相对固定,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六)驾驶员要注意车辆年审和保险到期时间,在到期日之前向办公室报备并办理车辆年审和保险手续。

  五、监督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公车私用经发现查实,当事人个人承担机械磨损费,燃料费、过路费、过桥费等相关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二)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三)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四)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五)驾驶员未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或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造成车辆失盗或损坏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六)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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