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人事管理制度

时间:2021-04-17 12:27:47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教育局人事管理制度(精选3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教育局人事管理制度(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教育局人事管理制度(精选3篇)

  教育局人事管理制度1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处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根据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1.实行岗位责任制。

  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职责,确定工作项目、内容、程序、完成时限以及权限和责任。按照“权责统一、权力下放”的原则,确定各项工作的流程、风险点和责任人。凡涉及人事工作重大事项,处长负责把关。

  2.实行层级管理。

  各工作人员按照“人事处职位设置图”(附后)的层级关系对上、对下负责。权限内的工作随时办理及时汇报,权限外的工作及时请示,按批示办理。

  3.建立处务会制度。

  一般每周一上午10点半召开碰头会,传达局长碰头会精神,学习与业务有关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参会人员汇报本周工作及下周计划;处长安排布置本周工作。人事处重大工作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4.建立学习型处室。

  各工作人员要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新业务,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通过学习树立团队意识,和-谐相处,增强创新工作的能力。定期举办业务工作报告会,每个工作人员都要根据分管工作向全处人员报告,供大家学习交流,同时提高自己政策水平。

  5.计划总结制度。

  每年初要提出年度的工作要点,半年进行一次总结,年末进行全年总结。实行周报告,每周五将本周完成工作和下周计划工作向内勤书面报告,整理后报主管领导。注重经验总结和信息宣传,及时总结经验,经处长审批后报文秘室或在教育人才网发布。每年底完成人事处工作大事记,报教育志办公室。

  6.调查研究制度。

  针对人事处工作疑难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问计于民,撰写调研报告,并积极向有关报刊发表。积极排查上访隐患,研究制定群体性上访应对预案。变上访为下访,主动解决重大上访问题,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7.印章使用签字制度。

  加盖印章均需按权限由责任人签字审批。人事处公章、业务专用章由内勤人员管理。凡使用人事处公章,需处长、副处长签字审批;凡使用业务专用章,按工作权限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册,做好用章记录备查。

  8.档案管理制度。

  人才市场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接收新的入档材料,应严格审核鉴别真伪,不能确定真伪的不予归档。其中后学历入档材料,须具有《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严格档案转递程序,建立档案转递登记册,做好签字登记。按照文书档案的归档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文书档案,定期交办公室存档。

  9.工作纪律及其它制度。

  办公时间不登陆无关网站,不在网络上聊天、打游戏。严格按照局机关作息时间办公,不无故迟到早退。因事、因病不能工作,副处长及分管人员要向处长请假,其他工作人员要向分管人员请假,并做好工作交接。有紧急的工作任务,不论是节假日或其它休息时间,经办人员都要加班加点,在第一时间办理。

  10.便民高效制度。

  讲求服务效率,注重服务质量,转变服务作风,认真遵守“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改变脸难看、门难进的工作态度。主动工作,克服拖拉,妥善处理部门之间、同事之间的合作协调关系,主动配合不扯皮、积极负责不推诿。

  11.考核奖罚制度。

  对认真执行工作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员在处务会进行表扬,并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对不认真执行工作制度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书面检查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按有关规定处理。

  石家庄市教育局人事处

  20××年1月7日

  教育局人事管理制度2

  为进一步健全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制度,实现规范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组织人事文件,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1.人事管理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全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坚持按程序办事。

  2.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有关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任人为贤、优中选优、大胆使用”的原则和干部“四化”标准,加强基层班子建设。

  在调整、充实、配备局管基层班子时,结合实际情况,由人事股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有关领导汇报,依据考核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3.根据上级确定的编制数,本着精干、效能的原则,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编制管理。

  人事调配工作原则上每年在寒暑假期间办理两次教师调动手续,由学校根据增缺编情况提交申请人员名单,人事股审查后拿出初步意见,向局班子汇报,经局党组讨论同意后按《田东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统筹调整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所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4.按照上级有关精神,认真抓好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

  严格把关,认真核实评聘资格,公开评聘条件,增强工作透明度。严格按程序办事,—级对一级负责。初审合格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人事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5.按照有关政策,抓好工资福利工作。

  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坚持原则,公开条件,做好有关政策的解释说明工作。按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违反政策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6.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抓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坚持标准,把握原则,实事求是认定教师资格。人事股审查合格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按程序办理认定手续。

  7.人事股工作人员要为主管领导当好参谋,对局党组负责。

  工作要有前瞻意识,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搞好工作协调。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勇于创新、秉公办事,要保守组织机密。

  教育局人事管理制度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教育系统人事管理,严肃人事纪律,增强人事工作透明度,建立科学规范的人事工作运行机制,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6号部长令)以及教育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局属学校、局属其他事业单位。

  局属学校包括黄冈广播电视大学、黄冈中学、黄州中学、黄冈实验中学、黄冈市实验小学、黄冈市南湖学校、黄冈市第二实验小学、黄冈市实验幼儿园。

  局属其他事业单位包括黄冈市教育考试院、黄冈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黄冈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黄冈市教育技术装备办公室、黄冈市电化教育馆、黄冈市职业教育研究中心、黄冈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市教育局履行市直教育系统人事管理的职责,包括教职工招聘录用和调出、辞退、职务任免和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和教师资格认定等。

  第三条 招聘录用教职工,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编制管理原则;

  2、岗位管理原则;

  3、任职资格原则;

  4、凡进必考,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原则;

  5、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新进公务员,除组织任命领导干部外,其他人员由公务员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考。新进工勤人员按新的工勤人员管理制度实行公开招聘和管理。

  第五条 市教科院、局属学校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组织任命干部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考(聘)。用人单位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市教育局同意,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或引进。

  ㈠市教科院新招聘的教研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

  2、在学校担任5年及以上教学工作;

  3、所学专业与所研究的学科对口;

  4、教学成绩和教研能力突出;

  5、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㈡局属学校新招聘的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幼儿园教师为职前普通全日制幼师专业毕业生,小学教师为职前普通全日制中师及以上师范类专业毕业生,中学教师为职前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参加应聘的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必须为职前本科,且专业对口。鼓励学校引进高学历人才。所有应聘人员应具备教师资格证。

  2、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

  ㈢市教科院、局属学校新招聘的非教研教学人员,必须具备岗位任职资格,一般应当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

  第六条 局属其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职前普通全日制一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岗位专业对口。职前普通全日制研究生,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聘用。

  2、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下。

  第七条 局属事业单位(学校)招聘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在空编的前提下,每年由各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向市教育局申报增人计划;

  2、市教育局审定各单位增人计划,并报市人事局;

  3、各单位根据市教育局、人事局批准的增人计划,结合本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设置招聘岗位。

  4、市教育局、市人事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局属事业单位(学校)调出人员须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报经市教育局研究批准,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手续。

  第九条 凡在本单位取得高级职称资格或被授予特级教师荣誉称号者,必须在原单位服务5年及以上才能办理调动手续。

  市所辖县市区教育系统向市直教育系统政策性调动的教职工,按单位对口安置。

  第十条 凡聘用期未满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教职工,一般不予调动,特殊情况需调动的,须按合同规定缴纳违约金。

  第十一条 根据《教师法》、《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35号)和《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等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经教育无效的,可以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2、自动离岗3个月后,经单位提出要求仍不返岗的;

  3、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侮辱体罚学生,损害单位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极坏的;

  4、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贪污、盗窃、赌博、徇私舞弊等,社会影响大,情节严重的;

  6、违犯教育法规政策,如:乱收费、违规补课、有偿补课等,社会影响很坏的;

  7、违犯工作规定、操作规程,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8、违犯国家法律受到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9、合同期满后,因工作变化,不需要再续聘的;

  10、有其它符合辞退或解除合同条件的。

  第十二条 市直教育系统人事档案,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管理和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由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以外,其他人员档案统一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十三条 为加强局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盘活队伍,形成竞争态势,促进局属学校均衡发展,实行教师互动,特别鼓励优质学校优秀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

  第十四条 市直教育系统人事工作纪律:

  1、各学校必须严格按核定的办学规模办学,按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并以此为由随意超编招聘教职工。

  2、本制度施行之日前,各单位自行聘用的教职工,除参加公开招聘被录取的以外,其他人员由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消化处理。

  3、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各单位不得再自行聘用教职工。在单位有空编的情况下,确因工作急需,又不能及时组织公开招聘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可在空编数内,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临时聘用急需人员。

  4、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此制度执行,违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教育局政工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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