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设施保卫制度

时间:2021-07-11 12:28:2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矿井设施保卫制度

矿井和重要设施的保卫制度

矿井设施保卫制度

1、主通风机房、锅炉房、物料库(场)、主绞车房、井下配电所为矿井要害场所。

2、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业务精通,忠于职守,持证上岗。

3、要害部位全部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标志,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上级检查人员确系需要进入时,必须有本矿领导带

领,并认真进行登记。

4、要害部位要加强防火、防盗等硬件建设,物料库要装备“三铁一器”(铁门、铁窗、保险柜及报警器)。

5、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全天候守护,不得擅自离岗。矿治安巡逻人员要以要害部位为重点,坚持每天两次巡逻。

6、要害部位的各种资料不得擅自抄写和外泄。

7、每旬一次安全大检查,必须把要害部位作为必查项目,对发现的问题,实行“四定”认真解决。

8、万一发生意外,必须妥善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领导处理。

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1.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转变领导干部作风,落实各级管理

人员安全责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

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2.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规定

矿长10次/月,分管生产、机电、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15次/月,其他副总领导15次/月;

生产业务科室的正副科长15次/月,大队长每月25次,生产、辅助队的队长25次/月;

3、矿井管理人员二班、夜班比例要达到总下井次数的1/2。

4.下井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任务,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视检

查,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5.作业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时,下井到现场检查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事故隐

患等紧急处置措施。

6.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的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现场填写下井信息表。

7.矿调度室要建立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台帐,并对各类人员下井情况逐月统计汇总,并存档备案。

8. 矿副总工程师,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要保证每月下井带班作业15次。

9. 矿井调度室要在每月末排出次月各级干部带班作业表,并提前一天通知带班干部,以便安排工作、准时带班。如遇特殊情

况,带班干部必须向矿领导请假,经矿领导协调同意后方可延后,但每月值班、带班天数不变,不得出现空班情况。

10. 带班领导除正常的现场巡查外,应着重检查跟班队长、安全员、瓦检员等上岗履职情况,并对机电、监控等特殊岗位作业

人员进行督察。

11.跟班队长必须与职工同时下井、同时上井,不得迟下早上,实现工作现场过程监督管理。

12. 矿井在巷道贯通、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系统调风等非正常作业的关键阶段,分

管矿领导、有关业务副总、有关业务科室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带班指导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13. 各级管理人员除完成下井带班作业规定外,还要经常深入井下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抓好有

关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14.由调度室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带班人员范围、带班次数、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白班与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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