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7 14:55:18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合集5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1

  为规范提高我院医疗质量,防止医疗纠纷,保障医疗安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院科二级质量管理,充分发挥科室质控小组作用,抓好科室的质量管理工作,根据我院质量管理方案的要求,特制定以下质量管理办法:

  一、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和标准,加强基础医疗质量、环节医疗质量和终末医疗质量管理;认真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切实落实和督查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医疗制度,在全程医疗质量管理中及时发现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并进行动态监控。达不到以上要求的扣科室质控2—10分。

  二、病历书写质量要求:

  1、运行病历:住院医师或直接分管病床的主治医师,要对自己分管的病人负责,认真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进行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科主任、质控小组成员要定期抽查运行病历,并按照运行病历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进修医师、实医师书写的所有医疗文书,带教老师要及时审签,凡进修、实医师书写的医疗文书不符合医疗质量要求的,一律由带教老师负责。

  3、出院病历按出院病历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凡达不到病历质量要求的,一律重写。出院的病历由主管医师负责出院病历所有内容的完善、填卡,护士将病历按出院病历顺序排列好,科主任,质控小组成员对出院病历按标准评分并在病人出院后7天内送交病案室归档,每月由医教科组织进行复检点评(每科抽查5份病历)。凡送到病案室的病历视为合格病历归档,今后上级专家来院检查时抽到的出院归档病历如存在缺陷的,一律由科主任及质控员(以病历评分签名为准)及复检人员承担责任。

  三、病历缺陷扣款:

  1、环节病历质量缺陷扣款:

  (1)入院记录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不按时完成的扣款100元。

  (2)入院记录打印后未签名,视为未书写病历扣款50元。

  (3)首次病程记录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不按时完成的扣款50元。

  (4)首次病程记录中无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和诊疗计划之一者扣款20元。

  (5)病危者入院后当天无尚级医师查房记录的扣款20元。

  (6)病重者入院后24小时内无尚级医师查房记录的扣款20元。

  (7)一般患者入院后48小时内无尚级医师查房记录的扣款10元。

  (8)患者入院三日内无主(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查房记录的扣款20元。

  (9)病程记录未定时完成的每缺一次扣款10元。

  (10)抢救记录未在抢救后6小时内完成的扣款20元。

  (11)缺死亡抢救记录的扣款100元。

  (12)术后首次记录不在术后及时完成的扣款50元。

  (13)手术记录不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的或由Ⅱ助书写的扣款50元。

  (14)缺手术同意书或手术同意书中无患者/家属具名的扣款100元,无医师签名的扣款100元。手术安全查对表漏医师或患者家属签名的一处扣款10元。

  (15)缺麻醉同意书或麻醉同意书中无患者/家属签字的扣款100元,无麻醉医师签名的扣款20元。

  (16)缺医患沟通及其他各种知情同意、告知书及特殊检查、治疗单的扣款50元,未签字的每项扣款10元。

  (17)疑问、危宿疾例、出生病例、开展新技术手术前、破坏性手术前不报告,不进行讨论的一次扣科室款100元。

  (18)缺术前、术后访视记录的每次扣款10元。

  (19)病历及医嘱有涂改的,字迹潦草,不易辩认的,不按规范要求修改的,每处扣款5元。涂改严重有安全隐患的从重处罚。

  (20)病历中临摹或替别人签名的扣款20元。

  (21)科室医务人员累计被扣金额达100元以上的每100元扣科室质控分1分。

  2、终末病历质量缺陷扣款:

  (1)病历信息未填写的每处扣款2元。

  (2)病历首页无科主任及上级医师签名的扣款20元。

  (3)缺出院小结的扣款20元。

  (4)缺住院期间对诊断、医治有重要价值的辅助搜检报告的扣款10元。

  (5)缺整页病历记录造成病案不完善的扣款20元。

  (6)复评出丙级病历每份扣款200元(其中书写病历者140元,科室评分员40元,科主任20元)。

  (7)每份出院病历在出院后10天内不能归档的,从出院后第11天算起,每迟交1天每份病历扣款5元,30天内未交病历视为丢失病历,丢失病历的每份扣款500元,每月5日前上交上月底出院病历,逾期按规定扣款。

  (8)其他缺陷参照环节病历质量缺陷扣款。

  (9)丢失病历者扣责任人500元,因丢失病历造成医疗纠纷举证不力的,由责任人负全部责任。

  (10)科室因病历质量缺陷被扣款合计超100元以上的,另扣科室质控人员该科被扣款总额超100元以上部分20%的同等款额,扣科主任该科被扣款总额超100元以上部分10%的同等款额。

  3、处方质量缺陷扣款:

  (1)不按处方规范要求书写的不合格处方每张扣款5元。

  (2)药剂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双签名的每张扣款5元。

  (3)药剂人员工作不负责,造成调剂错误但未发生不良反应的扣当事人50元,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另行处置惩罚。

  四、医技工作质量要求:按医院有关规章制度执行,达不到要求的工作缺陷扣款如下:

  1、医技科室擅自减少搜检项目(指有仪器能做而不做或仪器妨碍可采取其他替代方法完成该项搜检而不做,造成经济损失的)或不定时完成搜检报告,遭到患者或临床科室赞扬或影响临床诊断及医治的视情节轻重扣当事人20—200元,扣科室质控分2—5分。

  2、凡发现报告单有弄虚作假者扣当事人5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法律责任。

  3、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导致报告失误,造成误诊、错诊的每次扣当事人20元。

  4、急诊检验报告单要求在检验结果出来后30分钟内送发至临床科室,因非凡情况,不能及时发送的应电话转达检验结果,后补送报告单,不按要求做的一经查实扣当事人50元。

  5、严格执行标本签收制度和报告送签制度,错送报告单每张扣款5元,丢失报告单每张扣20元,标本丢失的扣50—200元,造成严重结果的追究当事人义务。

  6、书写报告单楣栏不全,(包括主要征象所见,诊断依据、检查部位、签名等)每张扣5元。

  7、仪器设备有故障不报告、不维修,擅自停工的扣当事人50元,扣科室质控分2分。

  8、丢失X光片的,视情节轻重扣当事人50—200元,造成严重结果的完全由当事人义务,并扣科室质控分2—5分。

  五、门诊病历质量缺陷扣款:

  1、按规定应书写门诊病而不写的扣100元。

  2、书写不规范或医师不签名的扣20元。

  3、书写字迹潦草不易辨认的扣10元。

  4、不按规定填写门诊就诊登记本的扣10元。

  六、其他缺陷扣款:

  1、医务人员“三基”考试不及格者扣款50元,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扣款100元。

  2、凡规定参加各类专业培训人员必须定时参加,凡迟到、早退的扣20元,无故缺席或拒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置惩罚,扣当事人50元。

  3、贵重仪器无专人管理、保养、无登记的一次扣科室50元,人为造成损坏视情扣款。

  4、擅自用医院仪器谋取私利,私收现金的,发现一次扣当事人收取金额的10倍罚款,所得收入全部归为医院。

  照顾护士部分:

  (一)构造管理如有以下方面缺陷,按具体情况扣质控分1—5分。

  1、各类工作计划。构造施行工作,记录、总结不完善、不完成。如年、季工作计划、质量管理计划、教学科研计划、培训查核等。

  2、未组织完成业务研究、政治研究、护理查房、护士例会、医院指令性任务。

  3、临床科室的病房管理、基础护理、护理文件书写、消毒隔离、药品管理、急救物品完好、一次性医疗物品用后管理、废物管理、安全质量、教学管理等达不到管理要求者,急诊科、手术室、产房、门诊、功能医技质量检查达不到90分。

  4、出现较严重的照顾护士并发症,如烫伤、脱管、褥疮。安全管理步伐不到位,丢失贵重物品等,未按操作规程破坏仪器设备,出现差错,未在24小时内报告。大概XXX未在本周内构造讨论和制定整改步伐者扣3分。故意隐瞒不报扣5分。

  5、入院宣教未达100%,继续教育未开展。手术室对择期手术访视率未达60%。

  (二)个人工作质量缺陷如下列情况,视轻重程度扣质控分1—5分。

  1、未遵守查对制度、请假制度,执行医嘱制度、会议制度、科室工作制度、交接班制度、抢救工作等各项工作制度。

  2、未推行岗位职责者。

  3、各项质量检查考核评分<85分,三基理论考试<90分,三基技能考试<90分。

  4、年内三基理论考试累计不及格扣款比例为30、50、100、200元。如理论考试不及格另扣所在科室护士长相应金额50%,技能考试不及格者另扣所在科室护士长医疗主管护师相当金额30%、50%。如为主管护师不及格扣护士长相应金额30%。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扣当事人200元/次。

  医疗感染管理部分:

  一、医疗感染管理质量缺陷扣款

  1、出现可疑病院熏染流行或暴发而不报告,每次扣当事人或科室500元;

  2、医院感染漏报,每例扣主管医师50元;

  3、医院感染漏报率>10%,每例超过一个百分点扣科室100元;

  4、病院熏染发病率>10%,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科室20元;

  5、手术科室无菌手术切口熏染率,全年均匀超过1.0%,扣科室500元;

  6、未按要求完成每年至少四次的.医院感染控制知识研究,或已培训但资料不全,每次扣科室50元;

  7、未完成每月一次的科室医院感染管理记录本的记录或记录不全,每次扣科室50元;

  8、病历封面“病院熏染称号”栏填写内容与实际不符每例扣主管医师10元;

  9、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细菌超标,每次扣消毒科室50元;10、发现戊二醛等灭菌剂浓度不达标,每次扣使用科室200元;

  11、进行诊疗操作或其它操作(如发放无菌物品、处置惩罚废物等),不按要求戴工作帽、手套、口罩或防护镜等,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元,或消毒隔离步伐不规范,每次扣当事人10人;

  12、内镜清洗消毒不规范,发现一次扣科室20元;

  13、口腔诊室器械清洗或消毒不规范,发现一次扣科室20元;

  14、利用中的消毒剂(或灭菌)未定时更换,其盛装未按规定同时消毒或灭菌,发现一次扣科室20元;

  15、无菌物品贮存不当,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元或科室50元;

  16、未配合进行有关微生物监测,每次扣个人10元或科室50元;

  17、有洗手或手消毒指征而不洗手或进行手消毒者,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元;

  18、洗手不正确,发现一次扣当事人2元;

  19、医疗渣滓处置惩罚不当或分类、运送不规范,发现一次扣当事人或科室50元,因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或露天寄存造成严重结果的,扣科室1000元;

  20、私自出售利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如输液管、注射器)及其它医疗渣滓废物,发现一次扣当事人或科室200元;造成严重结果者扣200-500元;

  21、污水处理不规范,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0元。

  二、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缺陷扣款

  1、漏报。甲类传染病每例扣病人主管医师500元;乙类传染病每例扣款100元;丙类传染病每例扣款50元。

  2、迟报。甲类传染病扣主管医师每例天天100元;乙类传染病每例天扣10元;丙类传染病例天天扣5元。

  3、填传染病报告卡漏项者(必填项目),每漏一项扣填报人5元,笔迹潦草无法辨认,每项扣填报人2元。

  行政后勤效劳

  1、总值班人员发现各科值班人员脱岗,去向不明、同事不知者,每次扣当事者款100元。总值班人员脱岗,打电话不接,有事不能及时到现场处置惩罚者每次扣款10元。

  2、行政后勤科室应全力支持临床及医技部门工作。对临床、医技部门反映的问题,急的应当日答复处理,未能处理或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院领导汇报,一般问题应于三日内(含三日)予以答复,超过三日每次扣当事者款50元。由要求解决问题的科室考核并呈报。

  3、器械、水电维修部门接到科室维修要求后,应立即到现场查看,当日维修,无法维修的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向科室解释,做不到一次扣当事者20元。

  4、后勤效劳中心守卫效劳部应增强院内巡视、坚持良好的院容院貌,如建筑、水电有明显问题不发现,每次扣科室奖金50元。奖给报告者10元。

  5、后勤要保证物质供给工作,对应办到而不办者影响临床、医技开展工作的,一次扣科室奖金50元。

  6、财会人员所办的会计业务,应做到内容完整、记载清楚、数字准确,帐表相符,做不到的扣当事者款50—100元,不称职者调离财务岗位。

  7、收费员应按院财务科的存款制度去存款,拖延一天扣当事者款20元,造成被盗损失由当事人全额赔偿。挪用公款者从重处罚,并调离收费岗位,发现短款或假钞全部由个人偿还。

  8、收费必须做到不漏收、不错收。失误一次扣当事者款20元,并负责追回欠款。凡上下联金额、姓名不相符者,按医院票证管理条款从重处罚。病历结算员必须做到及时准确结算,病人入院后医药费用,因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9、财政科每月按规定时间将上月会计报表送给院长,各科室也按财政科规定时间将有关报表送到财政科。不定时送表者,每次扣科室20元。

  10、守卫效劳部门要做好病院治安防范工作,维护院内次序及车辆管理,发现问题要立即到现场处置惩罚,无故拖延不到者每次扣当事人款50元。由于防范疏忽而发生病院财富被盗的扣守卫科和被盗科室1—3个月奖金。

  11、门卫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做好车辆的发牌制度和来访人员的观察和登记工作,禁止上班时间在值班室内聚众饮酒、打扑克、下棋脱岗等,发现一次扣当事者款20元,屡教不改的临时工退其回家,并扣主管科室奖金50元。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和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评价工作,开展医疗质量管理活动。

  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决策和监督工作。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由医院领导、医疗技术人员、律师等多个部门或专业领域代表等组成,其中医疗技术人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质量管理部门或人员,组织贯彻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工作,并与医疗机构各部门或业务岗位合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实施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全员参与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医疗质量安全的提高。

  第三章 质量管理工作内容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质量管理计划,并按照质量管理计划的要求,开展与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进行临床路径管理和疾病管理等提高医疗质量的工作,并进行过程再造和有效性评价。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医疗安全和不良事件管理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处置和展开教育。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施医学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处理的工作流程,保障医生和病人共同的健康安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医疗质量评价工作,运用医疗工程学、数据统计学等方法,科学评价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的`质量水平。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基于医疗质量管理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建立、完善和运行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惩戒数据库,健全对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的考核和审查体系。

  第四章 质量管理的实施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管制度,确保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并通过宣传和推广等方式,使医务人员更好地了解和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管理干部的习惯和信仰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注重质量改进、病人需求、经济分析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寻求创新与发展,促进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提高。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医患沟通和健康宣传活动,以提高人们对医疗质量和医学知识的了解,为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卫生计生部。

  附件:

  1、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评价指标体系。

  2、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规范。

  3、医疗机构不良事件管理办法。

  4、医疗机构医疗风险管理规范。

  5、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方法和标准。

  6、医疗机构质量管理惩戒标准和惩戒数据库建设。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计生部制定,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性文件。

  2、《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卫生计生部制定,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质量管理标准。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1、医疗机构对于质量管理工作的理解程度和执行力度不够;解决办法:开展相关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知识和意识。

  2、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质量管理时出现的数据统计和分析的问题;解决办法:加强医疗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自动统计分析和管理。

  3、医疗机构对于医患沟通和健康宣传活动的开展存在阻力;解决办法:制定相关的宣传方案,投入足够的人力和资源,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3

  第一章 总 则

  一、凡生产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必须执行本办法。

  二、医疗器械产品是救死扶伤的工具,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医疗器械工业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强质量管理,从根本上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质量管理的根本任务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为此,凡生产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必须加强质量管理。积极采用科学的管理技能和先进技术,生产出满足用户需要的产品,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和人民健康作出贡献。

  四、加强质量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企业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根本途径。企业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标准化工作、计量工作、理化检验工作、质量责任制、质量情报工作等。特别要重视对现场原始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和质量信息的反馈。这些工作要以产品质量为中心,溶为一体,相互促进,共同形成质量管理的基本工作体系。要抓好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全面质量管理教育,全面提高全体职工的素质,这是提高企业素质的关键。

  五、全面质量管理是一种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各企业都要积极推行。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逐步取代传统的管理方式。企业要研究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逐步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以优良的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

  六、产品质量检验应严格执行标准,要把检验工作贯穿于产品制造的全过程。在开发设计新产品时就应落实试验顺序、检验项目、方法,同时研制测试设备。在检验工作中要积极采用统一的基础标准,通用的测试方法、测试仪器、抽样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不断提高检测水平。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七、企业要把质量工作作为企业经济活动的中心,企业的厂长应主管质量工作,对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

  八、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质量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质量工作方针、政策、协助厂长拟订质量工作长远规划和制订企业年度质量方针、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

  2.在厂长直接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的质量管理活动。

  3.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产品质量升级创优计划,产品质量考核计划,并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

  4.组织指导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检查各部门的工作。

  5.组织制订本企业的质量经济责任制和奖惩条例。

  6.制订降低质量成本的目标和方案,协同财会部门进行质量成本的汇集,分类和计算,努力降低质量成本。

  7.组织职工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制订有关的各项制度,帮助选好课题,定期召开成果发表会,做好评审工作。质量管理小组的建立和活动应报请主管部门登记。

  8.制订对职工的全面质量管理教育计划,并负责实施。

  9.收集、汇总、分析厂内外的质量信息,并反馈到有关部门。

  10.负责与外协厂签订外协产品的质量协议。

  11.组织本企业的质量审核,定期地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现行质量体系及其效果进行评价,找出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九、加强质量检验工作,企业应设立质量检验科,质量检验科科长的任免,须征得上一级领导机关的同意。质量检验科负责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其职责:

  1.按照标准和有关合同,组织和监督对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毛坯件、半成品直到成品出厂的质量检验工作,并做好原始记录,建立产品质量档案。

  2.根据产品质量考核计划,提出相应的质量考核指标。检查全厂各道工序的质量检验工作,定期组织对产品质量检查考核(包括成品和部件),并统计上报全厂质量指标完成情况。

  3.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关键工序必须设立质量控制点,加强信息反馈。坚持首件检验、中间检验、最终检验。

  4.贯彻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批不出厂的原则。负责签发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在质量问题上发生矛盾时,企业领导应以检验部门的检验数据为准。

  5.会同设计部门进行周期检查,以保证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6.参与新产品、改型产品的设计审查和工艺审查,协助做好新产品的鉴定工作,编写有关试验及检验报告。

  7.质量检验人员应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并精通业务的`人员担任。检验中应按产品图纸、工艺规程、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作出正确判定。对重大质量事故,有责任及时向上级质量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8.做好检验人员的定期业务培训工作,保持检验人员的相对稳定,检验员的任免,须征得厂长的同意。

  十、企业要积极开展对用户的技术服务工作,研究产品使用效果和用户的使用要求,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应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用户服务工作。其职责:

  1.建立用户访问制度,对出厂产品进行使用效果和用户要求的调查。认真及时处理用户来信来访,建立用户对产品意见和处理结果的档案,及时反馈质量信息。

  2.医院设备类或电子仪器类产品,应传授安装、调试、使用和维修技术知识,帮助用户培养使用、维修人员,解决使用中的疑难问题。

  3.对于产品中的易损件,应保证提供备品、备件。

  4.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服务网点。

  第三章 工程质量

  十一、生产部门要充分做好生产前的准备工作,安排好加工周期和检验周期。认真编制好生产计划,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防止突击装配、突击检验的做法。禁止未经训练的其他人员参加装配和关键工序操作。搞好工艺卫生,改善零部件的加工、运输,提高装配和包装质量。

  十二、技术部门应保证产品图纸、工艺规程等技术文件正确、完整、统一,并严格贯彻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经上报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标准,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要求。正常生产的产品图纸、工艺文件的更改,必须经过必要的实验,并办理审批手续。

  十三、新产品经鉴定合格后,应对产品图纸、质量标准、工艺文件、工艺装备等进行必要的整理和完善工作,具备条件后才可投产。对轮番生产的产品要做好产品上、下场的管理工作,投产前要对技术文件、工艺装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产品质量。

  十四、新工艺、新技术用于生产,必须经过鉴定验证,并须经过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同意。材料代用和零件回用,必须保证产品性能、寿命、安全性、可靠性、零件互换性。

  十五、要重视产品的内在质量。对产品质量的评价要逐步考核其内在质量指标,如使用寿命、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能耗效率、精度保证性、性能稳定性、噪声、振动,特别是医用电气设备要符合安全要求。

  十六、要认真组织好设备管理和维护工作,开展“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活动,保持设备精度,努力提高设备完好率。

  十七、教育全体职工提高质量意识。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职工要按规定进行有关提高产品质量方面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

  十八、加强计量工作。企业要设立专门管理计量工作的机构或人员,要配齐必要的计量器具和测试仪器、设备,并使其处于完好状态。贯彻执行计量法令和计量管理制度。

  第四章 奖 惩

  十九、达到各级优质产品要求的医疗器械产品,可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优质产品奖。

  二十、申报国家优质产品必须是分等办法规定的优等品;申报国家医药管理局优质产品必须是分等办法规定的一等品,其具体质量指标按当年分等细则要求执行。

  二十一、医疗器械产品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并应执行择优供应原料、燃料、动力的原则,确保优质产品的生产。

  二十二、要把提高产品质量与企业职工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对在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上做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二十三、要建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企业出现质量事故要查明原因,及时上报,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对于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必须追究领导责任,并上报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对于直接责任者要给予处分。当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产品,不得申报评选各级优质产品。重大质量事故是指由于产品质量低劣,造成重大医疗事故者或由于质量问题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者。

  二十四、对于产品质量长期低劣,用户意见很大的企业应限期改进,必要时应停产整顿。在产品质量上若发现弄虚作假欺骗用户的情况,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医疗器械行业各部门应根据各自情况,制订出相应的质量管理工作细则,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六、本管理办法在与国家有关规定有矛盾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二十七、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4

  〔1〕医院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方针,尽最大程度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

  〔2〕医院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三级网络,制定质量管理方案,实行质量管理责任制,进行质量控制、质量评价、质量监督和质量否决。

  〔3〕严格认真地实施医疗技术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4〕树立质量管理的人本原那么,加强对职工的质量教育,提高职工素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落实全员岗位质量控制职责,落实全员质量考核。

  〔5〕质量管理必须重视预防质量缺陷的产生和开展,重视环节质量因素,对医疗效劳的每一个工作环节,每一项操作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6〕医院质量管理必须落实平安医疗原那么,以保证病人的`生命、健康不因医疗失误而受到侵犯,减少医院的经济风险及医务人员的职业风险。

  〔7〕质量管理要贯彻质量本钱原那么,让病人以较低的费用,获得较高质量的医疗效劳。

  〔8〕质量管理工作应有文字记录,并由质量管理组织形成报告,定期逐级上报。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以下称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以及反馈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

  (三)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制订本机构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落实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各业务科室应当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二)制订本科室年度质量控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三)制订本科室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

  (四)定期对科室医疗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医疗质量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对本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标准、诊疗常规及指南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六)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人员的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医疗质量保障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权利,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药事质量管理,提升临床药学服务能力,推行临床药师制,发挥药师在处方审核、处方点评、药学监护等合理用药管理方面的作用。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护理质量管理,完善并实施护理相关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和护理指南;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创新管理方法,持续改善护理质量。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技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覆盖检查、检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室内质量控制,配合做好室间质量评价工作,促进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门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优化门急诊服务流程,保证门急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把门急诊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科室和医务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手卫生、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和医院感染监测等规定,建立医院感染的风险监测、预警以及多部门协同干预机制,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严格执行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并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医诊疗、技术、药事等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中医医疗质量管理。

  第四章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关于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质控组织开展工作,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及时、准确地报送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相关数据信息。

  医疗机构应当熟练运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自我评价,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发布的质控指标和标准完善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指标体系,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形成本机构医疗质量基础数据。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建设,重视专科协同发展,制订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行“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为链条”的多学科诊疗模式。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重视人才培养、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提高专科临床服务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建立本机构单病种管理的指标体系,制订单病种医疗质量参考标准,促进医疗质量精细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满意度监测指标并不断完善,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监测,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全过程成本精确管理,加强成本核算、过程控制、细节管理和量化分析,不断优化投入产出比,努力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建立本机构医疗质量内部公示制度,对各科室医疗质量关键指标的完成情况予以内部公示。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医院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方法、专业技术规范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和考核。

  医疗机构应当将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以及聘任、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医疗机构应当将科室和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晋升以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强化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医院信息化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使信息化工作满足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要求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收集的医疗质量信息进行及时分析和反馈,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五章医疗安全风险防范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上报临床诊疗过程中的不良事件,促进信息共享和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相关制度,并作为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重要基础工作。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医疗质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与风险管理,落实患者安全目标。医疗机构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制订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完善投诉管理,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定期在行业内发布评估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质控组织应当重点加强对县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托国家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对全国医疗质量管理的主要指标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进行评价,并实现与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互连互通。

  第四十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激励机制,采取适当形式对医疗质量管理先进的医疗机构和管理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约谈制度。对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依法处理,同时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关键指标,并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以及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亲自诊查,出具检查结果和相关医学文书的; (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的;

  (六)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医疗质量:指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及能力、条件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断及治疗过程中,按照职业道德及诊疗规范要求,给予患者医疗照顾的程度。

  (二)医疗质量管理:指按照医疗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医疗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医疗质量系统改进、持续改进的过程。

  (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医疗质量管理工具:指为实现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持续改进所采用的措施、方法和手段,如全面质量管理(TQC)、质量环(PDCA循环)、品管圈(QCC)、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绩效评价、单病种管理、临床路径管理等。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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