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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1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本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6日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2
长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吉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长春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春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依据国家科技发展目标,根据长春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市科技经费为引导和支持,由市科技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等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计划是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长春市科技计划和项目的实施,要紧密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通过对政府资金的有效配置,为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增强我市经济的总体实力。
第三条
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长春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责任、程序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长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
第二章计划设立
第六条
长春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不同时期对科技的现实需求,适时向市政府提出需由市本级财政经费支持设立的计划。
第七条
计划由五年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组成。五年科技规划主要根据全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计划期内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并将其目标、任务逐步分解到年度科技计划实施。年度计划由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计划和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等相关计划组成。
第八条
计划在周期内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根据计划运行情况和全市科技发展的重点,市科技局及时对计划的宗旨、目标、任务,进行调整、增加、撤消或更名。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
计划的管理采取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及长春市科技计划重点支持产业目录;
(二)组织编制长春市科技发展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开发布全市年度科技计划的重点任务,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计划项目;
(三)组织审定申报项目,建立科技项目数据库;
(四)组织项目的论证评估与招标投标;
(五)确定计划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
(六)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科技计划投入经费的部门预算,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划拨科技经费;
(七)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八)组织项目验收、科技成果登记,按有关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
计划项目在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过程中,市直机关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及县(市)区、开发区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协助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监督项目经费使用和匹配资金到位情况;
(四)定期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上报《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提出项目的调整、中止及撤消意见;
(六)项目完成时,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准备项目验收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并提出项目验收或延期申请;
(七)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合同书》规定,足额匹配自筹的项目经费;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项目的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每年按要求定期向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长春市科技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随时报告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
(四)负责组织提供项目验收所需要的有关材料;
(五)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十二条
计划与项目实行专家咨询制度。要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知识产权等方面专家的作用,聘请专家参与中长期科技规划、年度计划、计划项目指南、计划管理、招标投标等有关咨询工作。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市科技局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
第四章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计划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公开征集、组织申报与初审、项目论证评估、项目立项和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向社会发布年度计划项目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符合招投标条件的,依据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项目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三)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四)项目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担任两个以上执行期内在研的市级计划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五)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不能同时申报市级其他类型的科技计划项目;
(六)已经得到长春市科技计划支持,尚未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能继续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附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二),并提供证实以上材料的附件材料。
第十七条
在长春市域内的项目申请单位,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核、推荐,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报送市科技局。无主管部门或其他类型的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直接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的申报与初审。市科技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的项目实行统一受理。同时,按照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重点和申报的具体要求进行初审。
第十九条
项目的论证评估。市科技局委托有资质的科技中介机构,按照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估规范》,进行立项论证评估,并对论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市科技局根据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对计划项目的立项论证评估结论、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和年度计划的总体安排,研究确定立项项目、项目经费和项目承担单位。同时,在长春科技信息网上发布列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公告。公告期一周。
第二十一条
公告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会签文件,下达年度科技计划。
第五章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及确定的任务指标,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附件三)。签订合同项目起始时间、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年度计划进度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应与提交论证评估的《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内容一致。
第二十三条
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市科技局为甲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为乙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丙方(无归口管理单位的由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
(一)甲方的责任是:
1、甲方根据科技计划向乙方提供部分科技经费,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
2、甲方有权对乙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项目完成后,甲方依据项目合同所确定的经济、技术指标,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4、乙方如不能按项目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完成项目,甲方有权调整计划及经费,终止计划合同。
(二)乙方的责任是:
1、乙方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并保证按项目合同要求完成技术、经济指标;
2、乙方按甲方、丙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3、乙方负责保证甲方以外项目经费的到位情况,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进展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其它经费筹集和使用方案;
4、乙方负责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5、乙方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必须向甲方申请验收,并提供有关资料及经费决算。
(三)丙方的责任是:
1、丙方负责协调项目的实施,有责任帮助乙方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
2、丙方负责督促乙方按照项目合同要求执行,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3、丙方负责督促乙方申报知识产权,并帮助乙方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4、丙方负责协助甲方组织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如果确实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由于不可抗拒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的项目,由甲方做出终止或撤项的决定。
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确保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落实。项目负责人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核拨项目的经费。
第六章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周期1-2年,最多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1月末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的《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附件四)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取得重大进展或突破、项目负责人调整或关键技术方案变更、遭遇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意见,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视情况及时做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对于终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市科技局负责对终止或撤消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并按有关规定处置剩余资产和剩余经费。
第三十条
科技计划鼓励企学研结合,优先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联合承担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公示制度。拟评估、立项项目在长春市科技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计划管理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科技中介机构与项目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或机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数据库管理。建立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市科技局对公开征集的项目,进行初审后,列入科技项目数据库,未列入科技项目数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根据计划管理的工作需要,市科技局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订合同、协议,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建立信誉档案制度。对项目负责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科技中介机构、评估专家在项目管理中的有关情况实行数据库管理,建立信誉档案。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计划项目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款、项目承担单位配套经费构成。同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技计划。
第三十七条
计划项目资助方式分为:定额补助和股权投资两种方式。
定额补助方式是指对受资助的项目提供固定数额科技经费的资助方式;
股权投资方式是指对受资助的项目单位以股权形式进行科技经费投入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采取分期拨付和一次拨付两种方式。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合同书》中的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经费管理依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20xx年1月颁发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项目验收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行结题验收制度,在项目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应以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各类不同计划可根据计划自身的特点,制定详细的验收实施细则。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知识产权情况;
(三)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
第四十四条
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在实施期限到达后或提前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批复后组织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事先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理由,经市科技局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二)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合同书》和不同计划验收实施细则,组织专家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交《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附件五),其中包括: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4、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5、项目经费总决算表;
6、查新检索报告(科技攻关、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
7、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8、项目各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9、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合格、基本合格作为通过验收。验收结论在项目数据库中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中的考核指标内容;
(四)超过《项目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五)经费(含匹配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第四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结论意见由市科技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分别在接到通知的6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和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项目承担单位在本市域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对以市科技经费资助为主的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市科技局保留无偿使用、开发、推广应用的权利。知识产权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长春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条
建立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信誉档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专家及中介机构、科技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项目初审、评估、立项、验收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的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等职能,对计划项目每个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信誉档案,追踪问效。
第五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正确履行职责、项目执行情况良好、验收合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在项目实施中违反有关规定,合同期满不能按时验收,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除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外,三年内取消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五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的项目、组织管理情况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记入信誉档案,并与下年度的推荐申报项目数量相联系。
第五十三条
专家和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论证评估结果与项目实施结果挂钩。在项目论证评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参与项目论证评估资格。论证评估结论与实施结果差异较大的减少其参与论证评估的项目数量,直至取消论证评估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3
第一章考核的目的及作用
第一条
考核是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对学生是一个再学习的过程。通过考核促使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和加深理解所学知识,督促学生更加注意学习的质量,同时起到对教师的教学效果及学生知识、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的双重检查作用。
第二条
考核对学生的学习有导向性作用。教师通过考核内容和手段的改革以及科学的命题,可以引导学生不断改进学习方法,拓宽知识面,提高学习质量,使学生更加注重学习方法和效果。
第三条
通过考核对学生学习方法、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做出鉴定,考核的结果是学生毕业和评定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通过考核,可以获得更多的反馈信息,使教育及其管理部门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为深化教育改革,特别是对教学内容、方法及手段的改革提供科学可靠的信息。
第二章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教务处统一组织,各系(部、室)具体实施。
(一)教务处职责:
1、负责制定考核的有关管理规定,统筹安排全院考核工作计划,审核协调各系(部、室)的考核安排;
2、对考前动员、命题和审题、考场管理、考试纪律、评卷、补考、成绩登统等进行督促和检查;
3、安排院级公共课程的考试时间和地点;
4、提出对在考试中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处理;提出因学习成绩造成的学籍异动的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处理;
5、汇总全院考核结果,评价考核质量。
(二)系(部、室)考核期间成立以主任为组长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组建审题小组,组织考前动员;
2、确定考试课程、时间和地点、监考人员名单;
3、审查本单位所属学生的考试资格:平时缺课达该课程总学时1/3及以上者,或欠交作业、实验报告等次数达到或超过规定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考核中有作弊行为或旷考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4、负责考场管理、试卷的分装和保管,成绩登统,组织补考;
5、提出对考试中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
第三章考核的科目、方法及时间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验课、实习、生产劳动与毕业论文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籍表,并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
考核按课程性质、特点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的科目按教学计划确定。考试科目一般每学期以3-5门为宜,考试科目外的其它课程列为考查课。
第八条
考试、考查科目一经确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应由教研室提出报告,经各系、部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
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学生人数及设备条件,采取笔试(闭卷、开卷)、口试、论文、竞赛、调查报告、技能鉴定、表演及实验操作或相互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
各课程要重视发挥考核对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的引导。为促进考核方式的改革,注重能力和素质的培养,提倡考核形式多样化,鼓励对考核方法改革进行立项研究,并对改革的优秀成果予以推广。
第十一条
闭卷考试一般为110分钟;开卷考试不超过180分钟,其它考核形式由各系、部自行制定相应办法,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考试课的考核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的一至二周内集中进行。公共课程由教务处会同各部、室确定并通知各系;专业课程由各系安排。考查课的考核一般在教学过程中结合教学环节进行。如有必要进行期末综合考核,应在学期结课前完成。
第四章命题和审题
第十三条
命题前要制定考试大纲。考试大纲的制定和命题原则如下:
(一)以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本课程教学计划为依据。命题的内容包括一学期教学的全部主要内容和与本课程有关的理论知识、技能和学科新知识、新成果,并要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对于那些指定阅读的书目中相关的考试内容应以教材为准。
(二)遵循“大题量、广覆盖、类型多样、难度适宜“的原则。
大题量:题量要适当增大,但要使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广覆盖:
试题覆盖面要宽,应涉及到该学期教学的全部内容,既要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的创造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要考核学生对本课程相关的知识技能、新知识、新成果的掌握情况。
类型多样:每套试卷试题类型一般以5-8种为宜,不应出现试题类型单一现象。
难度适宜:命题要难易适度,一般以5:3:2的比例确定试题由易到难的程度,既不出偏题、怪题,也不局限书本范围,应做到能真实地检验出教与学的质量。
第十四条
各课程的考核应尽量做到集体命题,实行教考分离。同一课程统一命题。以试卷形式进行的考核,必须拟A、B两套试卷,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
实行抽考制度。将不定期进行抽考,其试题由教务处聘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共同拟订。抽考课程不提前通知。
第十六条
实行审题制度,确保试题、试卷的客观性、全面性。
(一)每学期末应成立教研室审题小组和系、部审题组。教研室级审题小组由该室主任任组长,由同室3-4名教师为组员;系、部级审题组由主管教学的主任任组长,熟悉本专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3-4名教师为组员。
(二)各级审题组的责任为:对各课程拟出的试题(包括试题的数量、质量、评分标准、评分细则、试卷设计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合格报上一级审题组。各级审题组对命题不合格课程的试卷有权退回修改或重拟,直至合格。
(三)经各级审题组审查合格的试卷由系(部、室)主任指定正、副考卷(确定的正、副考卷不通知任课教师),并组织印卷,各系(部、室)教学秘书负责监制及印后的保管、封存、分发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题库(卷库)建设,逐步实现教考分离。
(一)各系要高度重视题库(卷库)建设,逐步实现教考分离。
(二)系(部、室)应从基础课、重点课程抓起,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题库(卷库)建设工作。各门课程试题应按学期整理归档,首先建立课程卷库,为题库建设提供充足的题源。
(三)题库(卷库)的建设,应由教研室负责,以课程为单位进行,要求每门课程题库不少于500道试题或20套以上试卷。
(四)题库的建设,首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制订考试大纲,并确定各种题型的比例和分值,然后由课题小组成员分工拟订试题,并制订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确定难度和区分度等参数,经过试验和教研室全体教师讨论修改后保存。
(五)题库建设要逐步建立计算机系统,实现微机管理,保证组卷的客观性。
(六)使用题库(卷库)时,由系主任、教学秘书同教研室主任按考试设计要求随机抽取各种类型的试题组成试卷,或从卷库中随机抽取试卷。
第十八条
试卷格式必须规范化,按统一格式印制。
第十九条
各课程要重视发挥考核内容对学习内容在广度和深度上的指导作用。
第五章试卷的管理
第二十条
审题组审查合格的试卷,坚决杜绝以任何方式跑题、泄题,一经发现此类现象,本门课程的考试视为无效,并按教学事故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教学秘书应对试卷严加保管,防止丢失或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秘书要按教务处的要求监印试卷,两页以上的试卷必须装订;成品卷由教学秘书专柜密封存放保管,不得乱放;试卷底版应及时销毁。
第二十二条
评定成绩后的试卷由各系(部)教学秘书妥善保存,在学生毕业两年后方可销毁。
第六章考前复习与辅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考试前,应主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对所学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并加以归纳、整理,使之系统化,从而进一步掌握知识的规律性和内在联系,达到融汇贯通。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和辅导教师应加强平时对学生的辅导,考前只能进行答疑。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及辅导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场合,暗示、透露考试内容或指定、缩小复习范围,更不得拟订复习参考题。对暗示复习范围或试题者,一经发现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泄露试题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章考核纪律
第二十六条
参加考核的学生必须凭学生本人考试证(或身份证、学生证)入场。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九)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巡视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考试成绩无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下列行为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一)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考场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由监考教师填写《考场报告单》认定违纪、作弊事实,并由考生签字;如考生拒绝签字,需附违纪、作弊证据,并注明考生拒绝签字;各教学单位于考试当天把《考场报告单》报教务处。考前、考后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由各教学单位报教务处认定。
第八章考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系、部在期末考核前三周将《考试安排表》(包括考核科目、时间、考场、考核方式、监考人员等)报教务处,经协调后,各系、部于停课复习前两周向学生公布。不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改动。
第三十三条
考场管理要科学合理,防止学生舞弊现象的.发生。按“谁用谁布置”的原则,由考生所在系按要求布置考场。
(一)考生必须做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凭学生证(考试证)参加考试,考生迟到15分钟后,取消考试资格。自考试开始,至少三十分钟后方准交卷退场。在考试中,除因急病或特殊原因,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外,不得离开考场。违反者,则按考试作弊论处。
(二)考场内应做到单人单桌,前、后、左、右拉开距离,一般要求实行考场座位编号,学生对号入座。也可采取不同年级不同课程考核混合编位方法。
(三)一般情况下,每个考场派2名监考;超过80人的考场派3-4名监考,其中主监考一人。
(四)主监考应在考前半小时向教学秘书领取试卷,并就试卷的份数、有无错、漏印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五)监考人员应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组织学生入场,检查考场地面、桌斗等处是否有杂物,确保考场清洁卫生。要保证学生座位整齐,对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甚至无理顶撞监考人员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六)除考试必备用品外,学生不应带其它物品入场,需要草稿纸的考试,应统一发放专用草稿纸。
(七)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监考失职或有其它违纪行为(如擅离考场、聊天、读书、看报等)视为教学事故,追究个人责任。
(八)对考试期间出现的违纪、作弊等现象,依据《衡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衡水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监考教师应将违纪、作弊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报告单》,报系主任签署意见后,由教学秘书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查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九)为加强考场管理,期末考试期间,组成考场巡视组对全院考场进行检查,及时处理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章评卷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评定成绩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评卷时一般应集体评阅、流水作业。评卷时一律使用红色笔迹,记分要准确工整,用阿拉伯数字记分,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数。
第三十五条
评卷时依据预先拟好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评定成绩,不随意变更原定分值,更不得出现人情分。评卷时不得接待学生的查询和其他人员的说情;评卷人有权对那些扰乱评卷工作的学生给予降格评定成绩,直至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对卷面分数的任何改动均须由改动者签字。
第十章考核成绩的综合评定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考试课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级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记分(90-100分为优秀或A;80-89分为良好或B;70-79分为中等或C;60-69分为及格或D;60分以下为不及格或E)。百分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由等级分制或五级分制转换到百分制时取中间值。
第三十七条
考试科目的期末总评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如听课、提问、实验、实习、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测验、调研、创作、科研等)按适当比例计入学期总成绩,一般为20%,期末考试占80%。对学生的平时考核细则由各系根据专业和课程性质制定。
一般应在考前一周将平时成绩交教学秘书,并向学生公布。
第三十八条
考查课的期末总评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占60%,平时成绩占40%评定。各系要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具体比例,经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的平时成绩主要依据课堂表现、学习态度、完成作业等进行综合评定。
实验课成绩考核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考核,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各按40%和60%记入总成绩。平时考核可分为预习情况、提问、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完成情况等。期末考核可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核可以以笔试或口试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进行。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应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分别考核,并综合评定成绩,考核成绩可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评定。
理论课程的实验部分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并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的总成绩。
各系应根据实验课性质、课时数等具体情况制定实验课考核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综合实践性课程,各按一门必修课考核,制定考核办法,各系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由指导教师或成绩评定小组进行综合评定,成绩采用五级分制评定。
第三十九条
对本课程有所研究或有科研成果的,本课程综合成绩评定可以加分。根据具体情况,可加至满分。加分时要集体评议,报系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条
任课教师应及时将学生平时成绩记入《记分册》。学生平时考核成绩是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听课、提问、作业、实验、测验、考勤、调研、创作、科研等内容的评定,对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课、擅自不参加实验、不交作业累计达三次以上的学生,任课教师有权将该生平时考核成绩评定为不及格直至零分。
第四十一条
各科期末考核评卷完毕,经复核成绩无误后,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按比例累计,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填入《记分册》,与考卷一并交教学秘书保存。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成绩的真实有效,公平合理,必须对学生成绩实事求是地记载。教学秘书专人负责本系、部学生的成绩管理。
第四十三条
教学秘书应将任课教师报送的《记分册》进行检查后,按要求录入微机并填入《学生历年成绩登记表》。《学生历年成绩登记表》由教学秘书妥善保存,随时备查。
第四十四条
教学秘书要把学生学期考核成绩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十五条
课程补考结束1个工作日内,任课教师应评定出成绩并将成绩和补考试卷交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将成绩录入微机并填入《学生历年成绩登记表》。
第四十六条
《学生历年成绩表》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情况记实表,是学生永久性档案材料。
(一)各系(部、室)应严肃认真填写,不得涂改,要妥善保管。学生毕业时,由各系(部、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一式两份报教务处审查,合格后一份归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由教务处移交档案室,长期保存备查。
(二)对于录入微机进行管理的成绩,教学秘书必须加密保护,并实行专机管理,不得作为它用。为防止意外,学生成绩不得留到学生毕业时填写、整理或录入,必须按学期及时登录,并要及时进行备份,加密保存。微机管理成绩必须按要求,并保证录入快捷准确。
第四十七条
对于《记分册》和《学生历年成绩登记表》,教师和系、部应严加保管,不得丢失。
第四十八条
成绩管理除要录入微机存入磁盘外,还要留有书面数据,并保证《记分册》与《学生历年成绩登记表》记载成绩的一致性。
第四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各系(部、室)向教务处报《学生补考成绩表》。
第五十条
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个人不得更改。若有特殊情况(发现误判、漏判、分数核算有误等),必须由发现人向教学秘书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后,由教学秘书、阅卷教师和教研室主任共同查阅更改。
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申明原因,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方可由阅卷教师、教学秘书与教研室主任核对成绩。学生核对成绩一般应在成绩公布后2周内提出。
第五十一条
对于音乐、美术、体育等专业术科科目的考核,应注意对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结合期末考核成绩,参考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适当提高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做出客观的评定。期末实行评委评定学生成绩的,期末考核可以代替综合成绩。技术加理论综合评定成绩的,首先应确定权重,然后按标准综合评定成绩。具体评分细则由相关系制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
为保证学生成绩的真实性,教学秘书对学生成绩管理要高度重视,以高度的责任感,按照《档案法》要求进行管理,不能出现错登、漏登甚至涂改。教务处将不定期对学生成绩进行抽查,使之逐渐成为制度。检查中如发现有失实之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各系(部、室)应建立健全学生考核监督渠道,对考核成绩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鼓励和保护教师及学生勇于向系领导、教务处、院纪委直至院领导揭露学生成绩考核中的违纪、舞弊、包庇行为及不合理事宜,表彰和嘉奖学生成绩管理中坚持原则,坚持正义的人和事。
第十一章补考和缓考
第五十五条
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考试成绩不合格且≥40分者,在下学期开学前两周内进行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该门课程按60分计记入补考栏内;考试成绩<40分或经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学习,重新学习合格后均按60分计。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视为未选,不得重考,不在《历年成绩表》中显示;学生可进行重新学习,也可另选其它的选修课,以取得规定的学分。重新学习仍不及格,必须另选。学生对已获得学分课程的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考一次,以重考成绩为该课程成绩。已取得学分的实践性环节,不得重考。
由于课程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出现重新学习课程的内容、考核方式等与原修读课程不一致时,以最新的课程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重新学习和考核。如果原修读课程不再开设,则可重考一次或由所在专业指定其他课程修读,补足相应学分。
第五十六条
技术加理论综合评定成绩的课程应以总分记载成绩,如总分出现不及格,应根据预定的权重确定是理论或技术不及格并进行相应补考。补考后的单项成绩与原及格单项成绩再次进行综合评定,记入学期补考成绩;如同一课程的理论和技术均不及格,以补考后的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并记为学期补考成绩。不论哪种情况的补考均按一门补考计算。
第五十七条
学生因疾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参加考核,应事先向本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或特殊原因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一式二份,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否则,以旷考论。缓考与下一学期开学后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对待,但应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学习。
各系、部及教务处在批准学生缓考时,应从严掌握,因事缓考一般不予批准。因急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临时不能参加考核,则必须在考核后三天内补办缓考手续,否则视为旷考。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学生旷考时,对直接责任人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十八条
因公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学生,由所在系将情况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成绩正常记入。
第五十九条
因伤(病、残)不能参加体育课考核者,经本人申请,持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体育系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体育教师制订的活动,或上体育保健课,由任课教师根据出勤情况和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及达标测定和体质测定等测验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二章考务管理
第六十条
教务处于考前3周将考试时间排定下达到系(部、室)。
第六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后3天内,各系(部、室)将补考、缓考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第六十二条
补考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公共课的补考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学生所在系根据教务处要求,具体落实考场和监考人员。各系专业课补考时间、地点、监考教师,由各系自行安排,但必须提前3天将安排情况报教务处。
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4
海阳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进海施工企业。
第四条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
海阳市建筑业管理处负责对在海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本市施工企业含域外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日常统计、考核管理及结果公布。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队伍管理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
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
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
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
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务分包款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等问题。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到位和有效性;
2、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3、执行省建设厅发布的DBJ14-003-20xx《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及《烟台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情况。
(四)生产经营情况:生产、办公设施的配置,完成的工程业绩等。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八条
考核实行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相结合的动态计分考核制度。每年末统一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
第九条
施工企业的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判为D级,年度内考核计0分,年度内限制参加招投标:
(一)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一次死亡2人(含2人)以上或累计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涂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三)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0分: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未履行职责,造成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深基坑坍塌、塔机、脚手架、大模板倒塌等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的;
(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六)属外地入海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入海登记手续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
(一)经查实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符且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质量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责任的;
(三)施工现场未设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
(四)在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五)因拖欠劳务分包款、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的;
(八)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
(九)企业各类人员达不到持证比例且完不成培训任务的;
(十)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5分:
(一)违反强制性标准,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
(二)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报监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三)质量、安全投诉在限期内未解决的;
(四)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五)因拖欠劳务分包款、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的;
(六)有关人员无故不参加行业会议、行业培训和行业活动,有替代、迟到、早退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3分:
(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消防救援设施的.或安全防护设施、消防救援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四)在建筑节能方面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施工,或未按规定对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检测的;
(五)经随机抽查有30%以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六)工程上使用未取得省和本市备案认定证书的建筑材料、建筑安全防护用品的。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考核时每次减2分:
(一)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
(二)未按时上报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的;
(三)施工现场未按省建设厅发布的DBJ14-003-20xx《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存放必备的现场资料及外地施工企业进海施工准入证明的;
(四)工地现场达不到县级文明工地要求的;
(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第十六条
本地施工企业考核年度内完成产值以资质考核标准为准,每超出资质考核标准1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8万元加0.1分。每低于资质考核标准1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8万元减0.1分。考核产值的工程须施工手续完备。
本市施工企业在外埠市场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且施工手续完备的,每100平方米或8万元加0.05分。
本市施工企业考核年度内完成的产值达不到资质考核标准的30%,直接判为D级。
第十七条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以荣誉证明为准)。
(一)获得国家、省、市、县级政府表彰奖励及相应荣誉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3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工作突出,被国家、省、市、县级会议观摩、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分别加10分、8分、6分、3分。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确定与使用
第十八条
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与招投标、资质考核、信用评价、评先选优高度联动。
第十九条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在第二年度参加投标时加1分;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取消年度各项先进评选资格。属本地企业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属外地入海企业清出海阳建筑市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列为“失信企业”名单予以公示,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考试。
第二十条
本市施工企业年度考核为第1至5名的,授予“海阳市建筑施工企业红旗单位”荣誉称号;第6至10名的,授予“海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本市施工企业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后三名的,资质考核记为“不合格”,建议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注销资质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施工企业实施考核减分时,应签发《施工企业管理考核扣分通知单》。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施工企业管理考核扣分通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考核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阳市建筑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原考核办法自行废止。
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5
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以下“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业主、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工程和人员的安全,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合同中关于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项目建设坚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项目业主、监理协调监督,设计、施工等其他相关单位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模式。
第四条凡参加本项目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安装单位以及施工联营体等单位和人员,在本项目建设、施工区域内从事工程管理、设计、监理、施工、材料生产、设备制造安装等工程建设活动,均属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五条业主、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其它相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工程相关项目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建设中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现场行政负责人分别对本单位在本项目建设中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本项目是一项复杂的大型系统工程,保证项目安全、顺利实施是各方共同的责任。各单位必须密切联系、相互协作,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努力提高各自负责的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第七条安全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生命财产,坚持综合治理,实现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由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组成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工程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统一协调。其职责为:
(一)协调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工作,分析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积极倡导并推动安全、文明施工;
(二)研究、落实工程施工过程中重大安全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工程不同施工阶段的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四)协助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其它需要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的工作。
第九条为便于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立引江济汉通航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统一协调工作。
第十条参加本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代处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应督促、帮助所属单位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国家和行业规范,强化约束机制,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参加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十一条按照“管项目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挥部应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协调。主要安全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和部署。
(二)负责制定工程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三)审查投标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资质和安全条件;审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安全技术方案,协调有关安全经费的落实。
(四)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五)加强省、市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协调,争取支持与指导,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六)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组织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培训与经验交流。
(七)检查、指导、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时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创造必要条件。
(八)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施工安全档案和事故统计工作,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二条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工程监理的一部分,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监督管理。主要安全管理职责是:
(一)监理单位受指挥部委托全面负责项目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对所管项目承担监理责任。高驻办主要负责人对所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指挥部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内部安全监理责任制和所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三)按合同规定配足具备相关资格的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
(五)负责审查施工安全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组织督促施工单位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专家论证工作。
(六)负责督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对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处理。当发现有危及施工安全的重大隐患和安全管理严重失控时,应及时下达停工令,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向指挥部和主管部门报告。
(七)负责审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对不称职和不合格的人员,责令其更换。
(八)审查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注册登记。
(九)负责施工生产中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分析和预控制,尽力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参与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并维护好事故现场。
(十)负责建立安全监理档案;旁站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志中详细记录施工现场每天的安全监理工作情况,高驻办要定期进行审阅并签署意见。
(十一)组织实施所监理项目的安全管理月度考核,每月向指挥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统计报表,及时反馈安全生产信息。
(十二)监理单位还应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合同文件规定的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本项目的安全施工全面负责。主要安全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指挥部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接受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指挥部的监督检查以及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成立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设立安全管理专门机构,足额配备具有相关资格的专职安全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工作考核体系。
(四)负责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
(五)负责施工作业和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和安全条件的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参与施工生产。
(六)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施工现场要设立标识、标牌,特别是在危险区域、有关设施和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八)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生产的特点、作业环境和条件,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九)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施工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十)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实施前,应按规定通过专家评审并报监理,一般安全技术方案由监理单位组织审批,对于重大施工安全技术方案需报业主单位审批。
(十一)经常性维护、保养施工设备,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有关人员签字。
(十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并经相关部门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投入使用。
(十三)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质量技术档案,定期进行自查与安全监检后的整改工作。
(十四)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十五)开展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违章要立即制止。
(十六)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至监理和指挥部,维护好事故现场。组织对本单位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七)严格执行监理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并按要求落实到位。
(十八)严格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可靠,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把施工安全贯穿设计全过程,努力为施工安全创造条件,承担设计的安全责任。
(三)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技术措施,必要时应参与编制施工安全的实施细则或安全监测系统的设计;
(四)对施工中可能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规定做好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建设单位建议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并提出实施措施所需的费用;
(五)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提出处理方案;
(六)委派设代处负责人参加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第三章安全事故预防
第十五条参加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管理,严格把关,切实做好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各单位均须成立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承担的相应项目的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长由现场项目经理担任。
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长由项目设总或设代处长担任。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长由项目高监担任。
业主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长由指挥部行政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指挥部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处室正、副主任担任。
第十七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安全、防火防盗、安全考核与奖惩等实施制度化管理。根据交通部相关安全规程制定出安全操作细则,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对于拥有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对于从事爆破、电力、放射性、有害气体、水上和高空作业等特殊危险的作业人员,其相关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安全目标管理,并将安全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各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岗位,对本单位所属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定期组织召开内部安全工作例会,自觉举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处理。
由业主单位提供办公室及生活场地的设计单位人员,须自觉遵守业主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保护已形成的业主财产(工程、设施等)是各单位共同的责任,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各自负责区域内的防火防盗安全措施。
第四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事故等级划分
按事故伤害人数及造成的损失,可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轻伤1-2人;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同);
(二)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轻伤3至9人;
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至2人;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30万元。
(三)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轻伤10人以上;
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人;
3、一次死亡1-2人;
4、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
(四)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
2、一次死亡3-9人;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五)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
2、一次死亡10-29人;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
(六)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死亡30人以上;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
(一)在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事故都必须按国家相关法规、合同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上报,不得隐瞒。
(二)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除按照合同规定报告业主及监理单位外,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半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和在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及应急处理情况报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按规定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同时报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
(三)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除按照合同规定向业主及监理单位报告外,必须在半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及初步应急措施,在2小时内将工程设施及设备损坏情况、详细的应急处理措施等报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四)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报告。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认真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和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严格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办理。
(一)人身伤害事故
1、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由各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指定管理人员及工会成员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2、较大事故由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监理、业主会同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重大事故由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监理、业主会同上级有关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4、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一起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根据事故等级,由企业或各自的上级主管单位协商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6、各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需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报业主登记备案。
(二)具体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详见附件二。
(三)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按照质量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作为确定人身伤害事故等级依据的受伤程度、经济损失和事故分析,分别按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确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等级,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事故统计
第二十六条事故统计范围划分
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统计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并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负责统计本单位所有工程建设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并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事故统计内容和时间要求
(一)事故统计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害情况、工程损坏情况、事故报告情况、经济损失估算、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事故处理情况等。
(二)各施工单位必须编写安全事故月报、半年报和年报,必须在每月十日前,每年七月十日前和一月十日前分别将本单位在本工程的上月月报、半年报及年报报送业主及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
(三)业主、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在每年三月底前对本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上一年安全工作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抄送业主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第六章安全管理奖惩
第二十八条为切实保障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序进行,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金,保证金额按照合同总价的0.5%提取,每月保证金额按照合同工期平均计取。
第二十九条指挥部根据巡检和抽检情况进行季度汇总考评。违规罚款直接在月保证金中扣除,每月违规扣款不超过月保证金。出现一般事故扣除一个月保证金,出现较大事故及以上的事故扣除一个季度的保证金。违规罚款项目及数额详见《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施工现场违规罚款细则》(试行)(附件一)。
第三十条指挥部每年对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召开一次安全、文明施工总结评比会议,对考核优秀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办法、规程,相关合同条款和本工程上其它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各参建单位自行制定的安全管理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者,在本工程运用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施工现场违规罚款细则(试行)
一、依据
(一)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
(二)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五)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xx)
(六)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xx年第1号令)
二、指挥部或高驻办在月度巡检、日常巡检或安全专项检查等检查中发现有违规现象的,有权对违规当事人或单位开具《施工现场违规罚款单》。
三、施工现场安全违规罚款程序
(一)安全管理人员对违规现象及时纠正并开具《施工现场违规罚款单》。
(二)《施工现场违规罚款单》必须由当事人及现场负责人、监理签字认可,一式三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指挥部质量安全处各执一份。
(三)《施工现场违规罚款单》由监理单位次月初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上报指挥部质量安全处,处罚金额直接从各单位的月保证金中扣除。
四、细则中未列出的违规条款,按照类似条款执行。
五、施工现场安全违规罚款条款:
施工现场安全违规罚款条款表
序号 内容 单位 罚款金额(元)
5.1机构、制度、措施
5.1.1未设置安全领导小组 项 20xx
5.1.2未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专门机构 项 20xx
5.1.3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项 20xx
5.1.4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项 20xx
5.1.5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 项 20xx
5.1.6安全装置设施未配置(少安全台帐的完整性、齐全性、及时性的检查处罚) 项 20xx
5.2共性问题
5.2.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 人 工人50
一般管理人员100
中层管理人员200
领导 400
5.2.2高空、悬空、深井坑作业未按要求着穿,不系安全绳的 人 100
5.2.3爆破员、安全员、电工、装载机司机、运输车司机、电焊工等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车辆无牌无照、已经报废依然在使用的 人 200
5.2.4高边坡、基坑、高空脚手架等施工作业无防护网的 处 20xx
5.2.5重点部位作业和危险区域无警示标语、标牌的 处 500
5.2.6无安全检查记录或记录不完全的 次 200
5.3船机、设备管理
5.3.1机具、机料等堆放在基坑边坡2米内构成安全隐患的 次 500
5.3.2起重机吊物(无年检合格证),起重臂下站人的 人.次 200
5.3.3起重机超负荷吊装的 次 1000
5.3.4船舶无船检局年度检验合格证的 次 1000
5.3.5船长及船员无上岗证的 次 200
5.3.6船舶救生设施是否齐备,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救生求救设施不完好的 次 200
5.4施工用电
5.4.1电力线路架设零乱,不牢固 处 500
5.4.2电源线老化、绝缘损坏、接头处无包扎的(接头数量超过规定的) 处 500
5.4.3配电箱无漏电保护装置(配电箱不按要求设立没有垫高的) 处 500
5.4.4使用花线或劣质电线 处 500
5.4.5高空带电作业无人监护的 处 500
5.5高空作业
5.5.1高空作业中物料堆放不当,抛投的 次 200
5.5.2进行钢筋绑扎和安装钢筋骨架高空作业时,未搭操作平台和挂安全网的(或操作平台的搭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处 1000
5.5.3安全绳打结使用,或未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的 人.次 100
5.5.4作业人员酒后作业、机器设备带病作业的 次 200
5.5.5脚手架用劣质材料的,无防护网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 500
5.6土石方工程及地基与基础开挖
5.6.1开挖的土石方堆放距离坑、槽80cm以内的,堆放高度超过1.5m的 处 500
5.6.2深坑、深井作业未(按规定要求)采取通风措施的 处 500
5.6.3挖孔桩、钻孔桩无(未制定)防护措施的 处 500
5.6.4挖孔桩、钻孔桩井口未超出地面30CM的 处 500
5.6.5施工便道不安全,出现坍塌现象并失稳未及时处理的 次 1000
5.6.6环保、水保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 处 500
5.6.7高边坡施工未设观测点并未按要求观测且无记录的 处 1000
5.6.8弃渣场未设挡土墙,对交通道路、民房或其它生态环境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 1000
5.7.模板工程
5.7.1安装、拆卸作业高度5米以上的模板,未搭脚手架、设防护栏杆、上下同一垂直面操作的 处 500
5.7.2钢模板、工具、配件运送时乱扔投的 处 200
5.8其他
5.8.1办公、生活、工区选址在不安全地带的 处 1000
5.8.2办公、生活、工区居住地未设置灭火器材及设备的 处 1000
5.8.3自行设立油罐箱存在安全隐患的(没有专人看管、没有醒目标志牌、没有设立消防设施、距生活区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处 500
5.8.4野外施工现场明火取暖烧荒的 处 1000
5.8.5凡列入安全隐患的 处 500
5.8.6安全资料未按时上报的 次 200
5.8.7省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通报批评的 次 5000
湖北省引江济汉通航工程施工现场违规罚款单
施工单位:
时间:
编号: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被检查单位
现场地点
违规事由
扣款金额
当事人(签字)
当事人单位
领导(签字)
监理(签字)
安全管理员(签字)
带队领导(签字)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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