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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学院调课、停课、代课管理办法
工程学院调课、停课、代课管理办法1
一.总则
1.1为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客观准确评价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肯定和体现员工价值,激发员工潜能,提高员工工作热情,使员工积极、主动、高效地完成工作。保证员工个人目标、部门目标与公司发展战略相一致,促使企业、部门和员工共同发展。为员工的晋升、岗位调整以及薪酬调整等提供可靠依据。
1.2公司全员绩效考核是指以公司发展目标为导向,通过对目标的分解,使公司所属部门、管理者、员工在工作目标、任务要求以及努力方向上达成共识,并根据一定的考核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查和评价,激励部门与员工持续改进工作绩效,保证公司持续发展的有效管理方法。
1.3公司通过实行全员绩效考核制度的目的是为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薪酬分配、职务调整、教育培训、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等提供依据;提升公司整体绩效,实现员工、部门、公司的共同发展。
二.适用范围
2.1公司实行全员绩效考核,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
三.关键词解释:
3.1KPI定义:把对绩效的评估简化为对几个关键指标的考核,将关键指标作为评估标准,把员工的绩效与关键指标作出比较的评估方法,使目标管理法的有效实施,是企业绩效管理的基础。KPI可以使部门主管明确部门的主要责任,并以此为基础,明确部门人员的业绩衡量指标。建立明确的切实可行的KPI体系,是做好绩效管理的关键。关键绩效指标(KeyPerformanceIndicator)以下均简称KPI。
3.2绩效计划:绩效计划是一个确定组织对员工绩效期望并得到员工认可的过程,由部门负责人与员工对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进行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如有调整,双方需进行沟通确认。
四考核原则
4.1公司绩效考核遵循逐级考核原则、双向沟通原则、指标确定原则、一致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公开性原则、保密原则。
4.1.1逐级考核原则:逐级管理、逐级负责、逐级考核,下属的工作好坏由其直接上级评定。
4.1.2双向沟通原则:每次考核时,考核者与被考核者都应该按工作目标等考核内容开诚布公的进行双向沟通交流,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给被考评者。
4.1.3指标确定原则。指标确定要遵循可量化、可衡量、可考核、可实现绩效考核办法。
4.1.4一致性原则:在一段连续时间之内,考核的内容和标准不能有大的变化,至少应保持一年之内考核的方法具有一致性;
4.1.5客观性原则:考核要客观的反映员工的实际情况,避免由主观臆断和个人感情色彩等带来的误差;
4.1.6公平性原则:员工的工作目标等考核内容,考核人应在考核初期予以明确;对于同一岗位的员工使用相同的考核标准;
4.1.7公开性原则:保证员工及时知道自己的详细考评结果。
4.1.8保密原则:除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可查看员工的考核资料外,其他员工不得翻看、查阅。任何接触到考核资料的人员都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散布、传播。
五绩效管理责权分工
5.1行政人事部责权:
行政人事部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统一的绩效管理制度,监督各部门考核工作的进行,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培训,汇集、建档和分析绩效管理的有关资料,对部门的绩效改善和绩效考核结果应用提出建议,应用考评结果进行有关的人事决策。
5.2部门责权:
确定各级考评关系,负责与被考评员工沟通协调,根据员工岗位分工、职责,合理制订员工关键绩效指标考核项目及具体考核标准,并设定各考核项目在所有考核项目中所占权重。运用考核结果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人事决策,组织部门内各级评估的进行;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和控制本部门内员工绩效管理工作的良好运行。保证绩效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5.3考评人责权
考评人一般为员工的直接上级主管,必须与员工进行必要的、充分的沟通后,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上,基于客观事实对下属员工的绩效进行考评;考评结束后应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员工本人,若与员工的意见不一致,需要耐心倾听并做出具有说服力的解释;对员工的发展计划提供必要的支持。可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提出调岗、奖金评定、调薪等奖惩建议。
六考核程序
6.1绩效考核程序。绩效考核程序应包括绩效计划、监控与辅导、考核与评价、反馈与沟通、汇总与呈报等五个必要环节:
6.1.1绩效计划: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以目标管理为导向,根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企业和部门绩效目标进行分解,结合岗位职责,形成、制定各岗位、各员工日常的关键业务活动和工作计划。
6.1.2绩效监控与辅导:直接主管必须全程追踪绩效计划进展情况,及时纠正员工行为与工作目标之间可能出现的偏离,寻找绩效问题与原因,探求提高绩效的方法,并对员工进行必要的辅导,促进绩效计划的实现。
6.1.3绩效评价与考核:由直接主管负责按照绩效计划确定的工作任务与目标、评价标准,从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方面对工作业绩进行评价与考核。按照员工对应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考核指标及考核周期,进行工作行为评价与考核。
6.1.4沟通和反馈:从绩效计划的订立、执行、评价的整个过程,直接主管都要注重与员工的沟通。绩效评价完成后,直接主管必须同被考核者进行面谈,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者。绩效沟通和反馈的目的在于肯定成绩、指出问题、交流意见,共同分析期望与结果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6.1.5汇总与呈报:由行政人事部门负责汇总各部门考评结果,作出分析结果呈报公司负责人参考。
七考核内容
7.1绩效考核分为部门考核和员工考核。部门考核以工作业绩为考核内容;员工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业绩考核、工作能力考核和工作态度考核等方面进行考核。其中,部门负责人的工作业绩与其所在的部门的'工作业绩一致。
7.2绩效考核内容针对不同层次、不同职位的人员有不同要求,主要有以下内容:
7.2.1工作业绩是指完成工作目标的程度,包括完成工作目标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对企业、部门目标的贡献程度等。
7.2.2工作能力是指胜任本职工作必备的知识、技能、经验、体能等。
7.2.3工作态度是指积极性、责任心、合作意识、敬业精神等。
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是员工绩效考核的共性指标。其在绩效考核内容的权重,由各部门在组织实施时,根据不同的岗位、层次予以具体确定。
7.3对不同职务区间和不同岗位序列的员工,除了主要考核工作业绩外,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的考核内容应各有侧重:
7.3.1对中层管理人员,应侧重组织领导能力、计划能力、沟通协调能力、授权指导、成本意识和员工队伍稳定的考核;
7.3.2对一般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应侧重专业业务能力、执行能力、主动性、团队精神的考核;
7.3.3对普通办事人员,即在直接从事具体事务执行或服务的人员,应侧重技能水平、责任感、服务意识、纪律性的考核。
7.4各部门要切实将本部门的发展目标和年度任务层层分解、逐级落实,使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与企业发展目标相融合。
八考评方法。
8.1原则上工作业绩的评价主要采用目标管理法,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的评价主要采用量表法。
8.2普通员工采用自评、上级考评相结合的考核方式。部门负责人采用公司负责人自评、上级考评及民主测评相结合的360考核方式。
8.2.1自评:被考核者按考核要求,实事求是地对工作行为及所完成的工作项目、完成时间、效果等,进行自我评价;
8.2.2上级考评:由了解被考核者工作情况的直接主管负责进行评价考核;
8.2.3民主测评:对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实施360绩效考核,由公司负责人、其他部门主管、下属人员对该部门负责人进行进行民主测评,主要用于主管人员的领导能力、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和工作态度的评价。
九考评周期。
9.1季度考评主要评价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以季度为周期,采用上级对部门下级评价的方式;
9.2年度考评是对年度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综合评价。年度工作业绩按考核期累积考评分的平均分计算。
十考核结果应用
10.1绩效考核结果是薪酬分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配置、岗位变动、培训开发、评优评先、晋级(晋升)、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行政人事部存档管理,做到有据可查。
10.2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者,方可参加更高级别岗位的竞聘。绩效考核结果为“待改进”者,直接主管应向其提出绩效改进建议,寻找差距,使其改善绩效。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差”者,所在部门应给予离岗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薪酬随岗位变动而降低。
10.3直接主管必须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一起对考核中未达绩效标准的项目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提出绩效改进计划绩效考核办法,并将改进计划列入下一期的考核内容。
10.4各单位结合员工的绩效考核情况,改进员工绩效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员工潜能开发和教育培训工作,作为落实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的依据。
10.5绩效考核结果分为杰出、优秀、良好、待改进、差五个等级。由被评估人的直接上级或绩效管理部门进行共同审核。
10.6员工考核等级实行强制分布法予以控制,实行杰出控制在5%以内,优秀控制在15%以内,良好控制在60%以内、待改进控制在15%以内,差控制在5%以内。部门考核等级强制分布在本公司范围内控制;员工考核等级在其所在部门范围内控制。
10.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直接确认为差,所在部门在考核的评定基础上,降一级别认定:
10.7.1员工违法违纪受上级领导追究、裁决的;
10.7.2员工受行政严重警告或公司领导警告及以上处分;
10.7.3员工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10.7.4员工或部门发生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事件,受通报批评或各种行政处分的。
十一绩效工资核算、发放
11.1员工的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直接挂钩;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核结果汇总上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结果审核、统计员工绩效工资。
11.2考评采用100分制。考评结果分为五档,分别对应考评得分如下杰出(100分)、优秀(99-80分)、良好(79-60分)、待改进(59-40分)、差(39分及以下)。
11.2.1绩效考核评为差的员工当月绩效工资按60%比例发放。
11.2.2绩效考核评为待改进的员工当月绩效工资按80%比例发放。
11.2.3绩效考核评为良好的员工当月绩效工资按100%比例发放。
11.2.4绩效考核评为优秀的员工当月绩效工资按110%比例发放。
11.2.5绩效考核评为杰出的员工当月绩效工资按150%比例发放。
十二绩效考核表
12.1考核工作使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制定的KPI绩效考核评定表。
十三绩效沟通
13.1每季度开展一次绩效面谈,部门内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面谈次数。
13.2面谈方式:以正式的、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进行。
13.3其他要求:面谈时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员工,使双方都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面谈结束后的当日在《员工绩效面谈记录表》上形成记录,由双方认可后与考核表一起提交。
13.3员工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应与直接主管沟通协调。经过绩效反馈沟通后,员工对评价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2个工作日内,向行政人事部申诉,逾期不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员工提出申诉后由人力资源部及投诉者上级针对其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协商解决,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审定。必要时由总经理最终裁决。
十四附则
14.1本办法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制定与解释,由总经理签核后生效,修整时亦同。
14.2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公布实施;其中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为试运行期;自20xx年xx月xx日起正式运行。
工程学院调课、停课、代课管理办法2
为了维护中心安全,保障产学研工作顺利进行,规范门禁卡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门禁卡及门禁卡权限申请
第一条中心门禁系统用卡包括:
1)上海大学工作证(校聘人员);
2)上海大学临时工作证(院聘人员、实习生);
3)上海大学学生证;
4)上海大学不记名临时门禁卡(短期工作人员)。
第二条中心新进人员按照上海大学报到流程办理工作证。
第三条 项目合作人员和校外兼职人员和实习生需要申请中心门禁卡的,须填写上大学《临时聘用登记表》并按照流程办理临时工作证。
第四条门禁卡开通和权限变更:须认真填写< <工程技术训练中心门禁权限申请表>>,由所在部门主管签字,经中心办公室审核并备案申请人信息,报主任审批后,到中心办公室办理。非中心人员需申请人所在院系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盖。
第五条已开通人员的门禁卡权限申请或撤销:须认真填写< <工程技术训练中心门禁权限申请表>>,以此申请表内信息为准,以前的门禁卡权限自行撤销,由所在部门主管签字,经中心办公室审核并备案申请人信息,报主任审批后,到中心办公室办理。
门禁卡的使用
第六条持卡人进出中心需按照中心的各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门禁卡应随身携带,便于进出中心办公和实验场所。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借与他人。如因借与他人使用造成中心损失,后果由借与人负责。
门禁卡的挂失与回收
第八条为了保护持卡人的利益和中心的安全,发现门禁卡丢失,立即由本人到信息办办理挂失登记,以及到中心办公室办理撤销挂失卡的`相关权限。由于门禁卡造成的中心损失,由丢卡人负责。
第九条丢卡者须到发卡部门办理补卡手续,并按照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条如有拾到中心他人门禁卡的,应及时交到中心办公室。
第十一条持卡人在调离中心前,须到中心办公室办理撤销门禁卡的相关权限,方可办理中心的最后离职手续。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应中心所有门禁卡的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工程学院调课、停课、代课管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学校预算的分配和监督,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资金的有效使用,健全学校预算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具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预算;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四条
年度预算核定以后,学校对各单位核定的预算指标,坚持“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学校统一安排的专项经费结余部分用于弥补学校其他经费的不足。
第五条
预算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批准学校预算草案,批准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七条
学校校长对学校预算管理工作负有法律责任,主管副校长对所管部门向学校申报的预算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办学实体、职能部门等)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提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
(二)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三)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本部门的预算,编报本部门具体预算方案和年度用款计划;
(四)坚持“一支笔”审批和会签制度,严格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五)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财务部门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编制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负责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定期向校领导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预算编制的时间、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
预算编报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即每年11月初编制第二年的预算。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1日前按要求编制好部门预算报财务部门;12月20日前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筛选、汇总和综合平衡,上报学校领导。
第十一条
编制内容和方法是以收入为基础,参考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综合考虑特殊因素,编制下年度的预算。各部门要按照财务部门制定的统一表格及有关规定,编制反映本部门各项收入和支出的预算。在编制过程中,对收入预算、包干经费预算和专项支出预算实行不同的方法。
(一)收入预算应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本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按类别逐项测算、填报。
(二)处室包干经费预算包括部门购置办公用品经费、电话费、用车费(含市交和车队结算)、差旅费、招待费、处室设备小型维修费、邮费等内容。测算部门预算包干经费时,应根据本部门的.人数、电话数、业务性质等具体测算到以下9个小项:办公费、电话费、用车费、差旅费、招待费、邮费、报刊费、小型维修费等,部门包干经费总额不能突破预算。
(三)项目预算包括处室专项经费预算和学校专项经费预算。
编制项目预算,实行较为规范的项目预算编制办法。各部门按财务部门制定的申报格式及要求填报,具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地点等,并对项目投资预算按要求进行细化分解。除招待费性质的专项外,其他专项列支招待费原则上不能超过该专项总额2%。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汇总和综合平衡,根据学校财力统筹安排。
第四章预算的执行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强化预算意识,严格执行预算。安排给各处室的正常经费实行包干使用,严禁超支;安排给各处室的专项经费,限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处室专项经费的使用要先提交书面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学校统一经费和学校专项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经费下达后,定额包干经费结余(以审计结论为准)按照40%给予与奖励。
第五章预算的调整
第十四条
部门包干经费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如确实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内部调整的,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经财务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整,招待费结余可用于办公经费开支,但其他经费结余不能用于招待费开支。
第十五条
对于各部门因新增项目创收而发生的支出,视其收入情况按照6:4的比例增加预算支出指标。
第十六条
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应先填写立项报告,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才能追加预算。
第六章预算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财务部门负责对学校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学校安排对预算的完整性、合理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广播电视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工程学院调课、停课、代课管理办法4
北京外国语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xx]48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xx]82号)、财政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xx]46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单项建设金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金(其中:基建、修缮、设备类50万元、其他类1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的自有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科研平台、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设备购置、改善办学条件及其他综合项目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规划、合理安排、集中管理、追责问效”。
专项资金必须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五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部门职责
第六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编制及申报、资金使用及项目执行进度的监督。
第七条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学校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的审核、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的监督及使用成果的绩效考评,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呈报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和绩效考评结果。
第八条
财务处职责:
(一)在学校统一领导下,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及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对各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其他附报文件进行初步审核;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审查,并负责财务可行性评估;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等。
(二)在申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时,联系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报送各种材料,办理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请款事宜等。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包括专项资金拨付;督促落实配套资金;审查付款进度是否合理;审查项目的预算和决算;负责专项资金集中核算与管理;监督检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建设部门执行财经制度情况。
(四)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考评中的财务考评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价。
(五)其它工作。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一)学校各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及权限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附件一)。
(二)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对本部门归口管理范围内,建设单位提出的专项资金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建立项目库,向学校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并对本部门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三)管理和监督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严格按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和监控。
(五)督促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按时完成。
(六)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绩效考评中的业务考评工作。
(七)其它工作。
第十条
项目建设部门职责:
(一)组织项目申请,落实项目建设和项目管理责任。
(二)严格按照财务处下达的经费预算使用专项资金。
(三)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按预算执行进度合理使用资金,确保项目按期按质完成。
(四)配合财务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做好项目预决算审查及绩效评估工作。
(五)按时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效益分析资料等。
(六)其它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属于本部门或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建设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
第十二条
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部门,应该按照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向学校提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第十三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需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组织相关专家组(50万元以上专业性项目需有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初评。形成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通过专家组初评的项目方可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三)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各建设单位所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要求:
(1)项目申报条件是否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和要求。
(2)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3)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4)学校规定的其他审核内容。
经过初审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方可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同行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对初审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政策合规性、技术可行性、绩效目标科学性、财务合理性、建设条件满足性等。所有评审的项目,均应出具项目审核意见。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列入建设项目库。
第十五条
项目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合理排序、滚动安排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统一规划是指项目库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提前统筹安排,按统一要求申报立项。
(二)分类管理是指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和学校年度预算安排项目分别实施管理。
(三)合理排序是指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项目建设时间的安排由归口管理部门与财务处会商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
(四)滚动安排是指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未安排的延续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预算的组成部分,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向财务处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对项目库中符合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规定要求申报其专项资金;其他项目按其排序情况,根据学校年度财力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
第十七条
已安排经费的`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科学、合理的编制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由建设部门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再报送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交财务处审批并下达建设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下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其他配套资金也必须纳入该专项管理。
学校财务处按年度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无特殊情况的一般不予调整预算。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项目预算程序重新报批。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学校批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财经政策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的,应严格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部门必须做到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确保预算的严肃性,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结余和结转严格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校内专项资金结余原则上收归学校,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保留和使用的,经学校批准后按有关批复执行。
第四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绩效考评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由校财经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财务专家进行,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团队组建及参与情况、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及效果、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合规性、项目建设资料管理等。
财务考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使用进度、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合规性、项目资金使用合法性等。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核程序
(一)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小组。
(二)绩效考评小组根据第二十五条确定的绩效考评内容制定考评方案。
(三)收集和审核资料。
1、建设部门项目完成及绩效报告。项目建设完成后,在1个月内由项目建设部门根据第二十五条确定的考评内容,向项目绩效考评小组提交项目建设完成及绩效报告。
2、项目建设年度报告。对于建设期超过2年的项目,建设部门应提交项目建设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项目后续建设的主要工作等。
3、项目建设试验或实验数据。
4、实地考察项目建设情况及其效果。
(四)综合评价。绩效考评小组根据批准的立项申请、建设单位提交的绩效建设报告、实地考察结果和绩效考评内容对项目建设的绩效进行评价,提出绩效考评报告。
绩效考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立项依据和项目基本概况;
2、项目绩效目标及其调整、完成情况;
3、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4、评价项目建设取得的成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5、评价结论及建议,明确项目建设预期目标实现情况及其效果,对项目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整改的方面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学校对归口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绩效考评结果对归口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进行奖惩,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分别按专项资金项目建立档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部门应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资料、项目建设年度报告、资金使用报告、项目建设完成及绩效报告、绩效考评报告等资料整理成册后移交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将本部门形成的专项资金档案与建设部门移交的项目资料装订成册,建立专项资金档案,根据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
第六章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审计、纪检、监察、财务、归口管理等部门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的,学校将缓拨、减拨、停拨、追回其项目资金,并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对严重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工程学院调课、停课、代课管理办法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师在校的教学活动。
第二章调课、停课范围
第三条 调课是指对主讲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班级(课堂)、课程名称等任何一项的确定性变更;停课是指主讲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授课,而需要安排在其它时间补课或由他人代课的行为。
第四条 课程一经排定,任课单位和主讲教师应保证按时足时授课,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停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不得以自习课之名变相停课。私自调、停课的单位或个人,视为教学事故,将按照《泉州信息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每学期第二周以前,为新课表试运行期,各二级学院(中心)主管教学负责人(或教学秘书)受理担任本二级学院(中心)教学任务的教师反馈意见。确有特殊原因,对该学期课表有调整要求的教师,最迟应在第三周星期四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教学单位分管教学领导审核后,由二级学院教学秘书报教务处批准进行课表微调。调整后的新课表由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负责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及学生班级。第三周以后不再进行学期课表的调整,只按规定程序接受教师临时性调、停、代课申请。
第六条在教学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可以调、停课:
1.任课教师经批准因公外出;
2.任课教师因病、因事临时请假;
3.实践教学必须占用其他课程的课堂教学时间;
4.经批准参加校内外的集体活动;
5.法定节假日的停课;
第七条 节、假日或学校组织的全校性大型活动需要停课,由学校办公室提前一周通知教务处及全校教职工,由教务处通知全校学生;经学校批准举办的临时性活动,由承办单位至少提前三天将活动安排和涉及事宜报告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下发停课通知。
第八条 教务处应确保教学安排秩序井然。对排课冲突或教室安排不当的调课,记入教学管理人员的业务档案,按照《泉州信息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调课、停课控制
第九条 教师因私调课、停课,每位教师在一个学期中,单门课程周学时少于4学时的,只能调课4学时;单门课程周学时超过4学时的,只能调课6学时。超过此规定发生的调、停课(特殊原因除外),课时费按50%计发,并记入本人学年度业务考核档案。
第十条各二级学院应严格控制任课教师的调、停课次数,各二级学院每学期审批调、停课学时不得超过本系学期授课总学时的5‰(特殊情况除外),超过此规定审批调、停课者,教务处将撤销超规定的审批手续,并给予违规审批者每次扣发当月岗位工资5%的处罚。
第四章调课、停课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非全校性的调、停课,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教师调课应于上课前一天办妥手续,以便做好安排。
2.任课教师本人填写《泉州信息工程学院调课、停课审批表》,写明调、停课的原因、时间、课程名称、上课班级、上课地点等,须经所在二级学院(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分管处长批准。调课必须提出符合学院规定的.科学、合理可行的调课方案,停课必须提出补课时间安排。
3.任课教师持《泉州信息工程学院调课、停课审批表》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4.任课教师所在单位教学秘书负责将调、停课情况及时通知学生;需使用多媒体教室的课程,由教务处负责通知信息中心。
5. 调、停课须提供相关证明。因病调、停课须出具医疗证明;因事调、停课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因公:出差证明;因私:请假证明);因二级学院(中心)调整主讲教师涉及的调、停课,须经教学校长批准。无证明材料的调、停课一律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调、停课手续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本人办理,若任课教师本人不能办理,可由二级学院(中心)教学秘书代办;教师因紧急情况无法上课,必须在上课前通知所在二级学院(中心),二级学院(中心)应及时作出调课安排,并报告教务处(不可抗拒因素除外),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按照《泉州信息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补课
第十三条 因国家法定节假日造成的停课原则上不再安排补课;经学校批准的停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课;任课教师因病、因事等原因以及因实践教学必须占用其他课程的课堂教学时间而停上的课程,应事先办理调课审批手续,由任课教师提出补课意见,经所在二级学院(中心)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学秘书负责将补课时间、地点通知学生,按调课方案实施补课。
第十四条 补课结果确认。由教务处通过教学监控录像、教学巡视、查看班级日志、学生座谈会等方式确认。
第十五条 未按要求补足教学学时,将扣减该门课程的相应工作量,并按照《泉州信息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代课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一门课程在12学时以上或一个月之内不能按课表按时上课,任课教师所在单位应安排相应职称的教师临时代替上课,即代课。超过一个月不能上课者,所在教研室必须更换主讲教师。
第十七条 代课教师或更换主讲教师由教研室主任提名,须经接替授课的教师签字同意,二级学院(中心)主任批准,教师所在单位要及时到教务处办理教师变更手续,并通知学生。
第十八条由于代课或变更主讲教师所发生的工作量及酬金,转给代课教师或新任主讲教师。
第七章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任何人不得私自停课,私自停课者除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并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二十条二级学院办公室在上课时间应有工作人员处理临时突发事件,因排课或调课失误或因紧急情况教师无法上课又未及时通知学生,出现空堂或事后又不妥善处理,致使学生(教师)空等15分钟以上,相应管理人员将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学院将此作为对系教学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之一。
第二十一条无特殊情况不按本规定进行调、代课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凡私下协商代课的,由教师所在二级学院(中心)和教务处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2)凡私自调课的,由教师所在二级学院(中心)和教务处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特殊情况指因公需要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经二级学院同意并专门申请,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的调、停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制度和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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