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集合15篇
档案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查帐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计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存。
由财务部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有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和保管年限详见附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审计部和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集团内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五条 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 15年
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 永久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年
(二)会计帐簿类:
1.日记帐 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25年
2.明细帐、总帐、辅助帐 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帐簿 永久
(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 3年
2.月、季度会报表 15年
3.年度会计报表 永久
(四)其它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 25年
2.财务成本计划 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 永久
档案管理办法2
[摘要]
石油地质档案对于石油企业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价值,石油地质档案不仅是石油勘探与开采方案制定的基础依据,同时也是油田开采技术创新的宝贵资料,因此做好石油地质档案的管理工作是保证其他工作的基础。本文主要从石油地质档案的特殊性及其管理办法进行分析,以便为相关工作人员及研究人员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石油地质;档案管理;特殊性;管理办法
0引言
从实际角度来看,石油地质档案本身具有着一定的特殊性,这也决定了其管理也与其他领域的档案管理工作有所差异,本文将从石油地质档案的特殊性着手展开分析,并探讨其有效的管理办法。
1石油地质档案管理的特殊性分析
石油地质档案的特殊性是决定其管理工作特殊性的基础,石油地质档案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形成过程
石油地质档案一般是在石油开采的整个过程中形成的,其形成过程十分漫长,这与石油开采的特征有着密切联系。石油开采的不同阶段其地质情况与油层动态也有着一定的差异性,要想确保档案齐全完备,必须要随着油层开采时间的推进,不断增加新的材料,阶段性进行归档。
1.2形成材料
石油地质档案是石油企业认识和开发地下油层的重要依据,而石油地质档案的形成材料一般很难直接通过勘探获取,而是由技术人员根据仪器测试的结果及相关数据进行分析与推断获得的,具有间接性的特征。而这些间接性的档案材料,对于石油开采的整个过程又是至关重要的。
1.3反映对象
石油地质档案主要反映的是原油和天然气在地下深处存在的环境条件及其勘探开发过程中与开采中的变化动向等等。这些状况及变化动态只能依据从地下取得的大量测试数据及少量岩芯、岩屑进行分析、推理判断、了解认识。
1.4利用情况
石油地质档案是指导原油生产的重要材料依据,其在原油生产中的利用是十分频繁的,这主要是由原油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衔接的紧密性所决定的。原油生产过程中,油气井开发是十分关键的环节,油气井的利用价值判断需要以档案资料作为基础依据,而油气井开发过程中的钻井、勘探、测井、压裂等各个环节也都需要以档案资料作为指导依据,档案资料能否充分有效的运用,影响着原油生产计划及决策制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也决定着原油生产的最终效率与质量。
1.5横向联系
在石油开发的过程中,地质情况与条件的复杂性是石油企业所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尤其在新地块及新地层的开发过程中,很难凭借以往开采经验制定出完全可行的钻井开发方案。这就需要利用新开发区域附近老地块、地层的地质档案资料,来更加科学合理地判断新开发地块地层的地下情况,而同样对于新钻井的认识,也需要以附近已有钻井的档案资料作为参考依据,这也使得石油地质档案的横向联系相对更加密切。
2石油地质档案的管理办法
2.1以专业分类为依据,进行统一化管理
由于石油开发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综合性,其中所涉及的专业较多,常规档案管理办法容易产生遗漏,因此,在石油地质档案的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专业分类为依据,实行分专业的统一化管理的方法,保证档案归类的合理性以及归档的完整性。在实际的石油地质档案管理过程中,应针对勘探、开发、钻井、测井、试油、修井等具体专业进行分类,并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章程,配置统一的档案柜、资料盒、文件盒(袋)等,并根据专业不同进行明确的标注,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章程的要求执行归档、立卷、调用、销毁等管理工作,确保石油地质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并保障档案资料的有效利用与价值的良好发挥。
2.2建立档案资料汇交中心
石油地质档案资料与原油生产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由于其形成过程的特殊性,也使得其在管理中需要建立档案资料汇交中心来提高档案资料报送、获取、积累以及使用的效率。汇交中心的建立,不仅能够满足随时报送的需求,其也为石油地质档案形成的漫长过程中的档案资料积累以及定期立卷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从而保障了档案归档及集中管理的时效性。同时,通过汇交中心也能够为与油田开采相关的科研、测井、试油单位的资料获取与利用提供便利的条件,从而提高石油地质档案的利用效率,也能为原油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发挥推动作用。
2.3着眼微观,做好石油地质档案管理工作
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还要结合石油地质档案的'特殊性,加强微观管理工作,主要可以从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及利用四个方面着手。档案资料收集方面,应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对于重要的记录材料,如钻井观察、测井等,应及时完整归档,对于一些较为特殊的原始记录材料,应在统一进行处理后再进行归档,应能够准确反映出真实的油层动态、油气分布等地质情况。在档案的整理方面,要注意结合石油地质档案形成的阶段性特征,分阶段对石油地质档案的相关材料进行及时整理,并根据油田开发以及原油开采的进度与过程,随时收集和积累相关的档案资料,并进行阶段性的立卷以及归档,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在档案的保管方面,应注重根据石油地质档案的形式、分类以及所对应的井号等,采取相应保管方式,应适应档案的保存形式与档案保管室的空间条件,并要满足后续积累的需求,确保档案保管有序规范。在档案的利用方面,应考虑到石油地质档案利用的频繁性特征,可采用将档案复印分发至各部门资料室或利用计算机管理技术,进行档案资料的拷贝、远程传输等灵活性的方法,以便于档案的有效利用,并避免档案的损坏丢失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充分发挥石油地质档案的使用价值。
主要参考文献
[1]杨延琴.如何有效保管好石油地质档案[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xx(7).
[2]孙美荣.浅谈地勘单位地质档案资料的管理与利用[J].现代物业:上旬刊,20xx(4).
档案管理办法3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监督、指导。
第五条城建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城市建设系统、各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体系。
建设系统、市属各区城建档案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城建档案工作,按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移交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材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技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第八条凡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作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凡列为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向市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竣工图。
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档案内容,由市城建档案馆按国家规定确定。
第十条停建、缓建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自行保管。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二条属于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在普查、测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三条本市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应当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保管价值的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市属开发区建设档案,应按照1995年《建设部关于做好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每两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第十五条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必须是原件;
(二)档案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图形清晰、字迹工整;
(三)档案材料的技术整理应符合国家城建档案案件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报送、管理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有关档案保护、保管的规定。
第十七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统计、保密、编研等管理制度,保证城建档案安全、完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不得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不得倒卖牟利或将城建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第十九条市城建档案馆应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有偿向社会提供信息资源服务。
第二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或移交城建档案而无故不送交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8日起施行。1987年4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条例》(市府[1987]13号)同时废止。
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是城市自然面貌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和地下管线等各项建设的真实记录。
按类别划分:
①城市勘测和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地形地貌勘测文件和地形图,城市经济和人口资料,矿藏资料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震、气象、地名和城市历史沿革资料,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文件等。
②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包括城市建设方针和政策、法规文件,土地征用、划拨文件、建筑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和房产管理文件等。
③市政工程档案和公用设施档案,包括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排水、防洪等市政工程档案,以及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城市照明、公共交通等公用设施档案。此外,交通运输工程(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档案,工业建筑工程(工厂、矿山、电站)档案,民用建筑工程档案,以及园林绿化档案、环境保护档案、人防工程档案等等,都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档案管理办法4
各县(区)档案局,市级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档案局《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xx]103号)及省档案局关于实施《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川档发[20xx]22号)文件精神,推动全市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是继档案工作升级、目标管理后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档案工作坚持与时俱进的体现,是档案工作由部门管理向政府明确要求的重大转变,是政府机关贯彻档案法的基本要求,是推动全市档案工作迈上新台阶,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举措。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和把握规范化管理的标准和操作办法,加强统筹规划和业务监督指导,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和质量。
二、明确任务,统一要求。
省档案局关于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从20xx年起,三年内,档案馆全部实现规范化管理,三分之二达到省二级以上;机关、科技事业单位全部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五年内,有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保证工作质量,我市由市档案局统一组织对县(区)机关、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省二级以上的考评,县(区)档案局组织省三级的考评。
复查是确保档案工作等级水平的有效手段。我市将从20xx年至20xx年期间,对按照《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等级标准》进行考评的单位进行全面复查,按照《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重新确定档案管理等级,并进行重新颁证和换牌,复查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市档案局对市级单位进行复查,各县(区)档案局对县(区)所属单位进行复查。对已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单位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复查,确保档案工作不滑坡,市档案局将对各县(区)复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中档案馆标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机关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商业金融流通企业、中小学校、文化事业单位,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大专院校、职教、卫生、科研、设计等单位。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充分运用政府行政职能,明确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措施,积极加以落实。要加大指导监督力度,三年内按照40%、30%、30%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进度,确保各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步伐与省档案局的总体要求相适应。
三、坚持标准,把握内涵。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是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有效载体,各级各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达标升级单位进行新标准培训,使各单位充分把握标准的内涵,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为了保证工作的质量,我市统一规定:
1、省三级必须配备计算机及档案管理软件,省二级以上必须有档案专用库房,配备去湿机、扫描仪、照相机、防磁柜等设备。
2、所有单位都必须开展档案计算机管理,市级单位统一使用思源档案管理软件,各县(区)可自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使用的档案管理软件。
3、在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之前三年内,不得有违反档案法事件发生。
四、强化激励,严格管理。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较原来的《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等级标准》在内容上更丰富、要求上更高、工作开展的难度更大。为了增强各单位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全市档案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市仍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档案工作升级活动的报告的通知》(内府办发[xx]66号)和《内江市档案工作奖励试行办法》(内府发[xx]116号)文件规定进行奖励,奖金从单位自有资金或包干经费中列支。
各县(区)档案局要加强对本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规划和管理,于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分类填报本年度《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考评情况汇总表》及下一年度计划考评单位,报送我局指导科。对于各县(区)通过考评的单位,由县(区)档案局派专人到市档案局办理,由市档案局按照川档规+市代码+[年份]+序号的形式统一编制,颁发规范化管理等级证书和铭牌。
档案管理办法5
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销售合同文档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实现销售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合同档案是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形成的各种来往合同、协议、订单、确认书、价格变动函等(包括巨盛、中能、舒尔茨、内贸、外贸)。
二、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收取相应客户的资质、往来的调查表等,也属本管理制度的归档文件。
三、合同档案管理原则
1、公司经营产品的采购、销售均须订立合同。
2、业务合同归档、保管、建立档案,由销售部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3、销售部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整理、保管公司所有销售业务合同文档。
四、合同章管理原则
1、公司统一发放合同章,属销售业务使用的合同章发放到销售部。
2、业务合同章除因工作需要留一枚由驻马钢办事处保管外,其余均由指定人员保管。
3、各业务部门、业务
人员用章时应填写用章登记表,并附上用章的文本原件或复印件,交由销售部经理签字后方可使用。若因工作需要带合同章外出时,须办借用手续,使用完毕后即行交回。
四、合同文档的管理要求
1、合同文档管理可以按“公司合同管理”中“合同编号”规定进行分类编号。
2、保存的'合同文档每半年清理核对一次,如有遗失、损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合同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合同档案的登计、监督工作,要以原始记录为依据,编制合同统计清单。
4、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合同检索工具,以便有效地开展合同文档的查询、利用工作。
5、各业务员可查阅合同文档,确因工作需要须借出查阅,须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合同原件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五、附则
1、本制度自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销售部负责解释。
六、附件
《合同档案登记表》
档案管理办法6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档案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对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组织进行档案宣传、档案教育、档案科学研究、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和资格认定,指导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四)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五)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并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参与技术项目、建设项目、科研项目和重要设备档案的验收工作;
(二)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和现代化;
(三)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对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接收和征集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采用先进技术按规定科学地整理和保管;
(三)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第十条设置国家专门档案馆,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置部门档案馆,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置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应当提出申请,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机构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资质或者资格认定,接受其业务监督。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字、图表、声像材料,由本单位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负责收集齐全,进行鉴定和系统整理,向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依法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档案进行登记,并将登记认定情况通知相关档案馆。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省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的,向省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市(地)、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的,向市(地)、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一年的,向相关档案馆移交;
(四)记录省、市(地)、县(市、区)重大活动的录音、录像、照片等档案,各单位应当严格管理,并在活动结束后半年内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五)机关、团体撤销时,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档案馆或者单位移交档案;
(六)临时机构撤销时,应当及时向有关档案馆或者单位移交档案。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建设档案馆专用库房,并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要求,配备计算机、复印机、缩微摄影、洗印等必要的设施。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库)的安全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省档案馆建筑耐火等级应当达到一级,市(地)、县(市、区)档案馆应当达到一级或者二级;
(二)档案库房内应当安装防火、防盗报警装置,配备消防器材;
(三)档案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腐、易爆物品,严禁明火装置;
(四)档案库房内应当配备温湿度调控设备和防尘、防有害生物设施。
档案馆(库)的管理人员对霉烂、虫蛀、破损、字迹褪变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直接用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的保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条档案馆开放档案,应当设置公示标志,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便利条件。
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凭个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境外组织凭接待单位介绍信,向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提供利用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复制件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利用未开放的档案,不得擅自抄录和复制。
第二十三条公布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
(二)保存在单位档案机构的,由所在单位公布;
(三)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由档案所有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四)寄存在档案馆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由档案馆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后公布。
第二十四条档案馆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布档案的全文、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形式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公开陈列、展览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汇编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出售档案复制件;
(七)在公共场合散发、张贴档案复制件;
(八)在公共场合宣读、播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五条禁止出卖、擅自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复制件。
禁止擅自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建立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人员的;
(二)未依法对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
(三)不按规定归档或者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统计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措施的;
(六)不按规定开放档案或者提供利用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损失档案的价值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档案专家、鉴定人员评估确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档案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的意义
Tips 1:人才服务机构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在编制上,它属于事业单位,在运行上,则实行企业化管理。但实际上,它履行着部分行政职能,提供的“服务”具有明显的行政属性。这种“半官半商”、“亦官亦商”,在“官”与“商”之中左右逢源,模棱两可。不少地方人才中心的负责人坚持:“补齐代管费用及相关手续后,再提供人事服务”。
Tips 2:档案的转递是有规定程序的,在离开学校之前最好弄清楚你的档案在什么时间被转到哪个地方去了。在现阶段,主管学生分配的单位没有统一,有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局、专门的分配办等,而且档案转进转出比较麻烦,最好一步到位。
档案管理办法7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档案工作是企业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是为先贤举能,知人善任,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服务的。
第三条人事档案是企业人事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是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应由公司人力资源处人事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体制、任务和人事档案干部
第五条人事档案是企业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集中纳入人力资源处统一管理,业务工作接受公司党委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人事档案室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企业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提供利用公司各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七条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与归档要求
第八条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真实地全面地反映个人全貌,人事档案室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全公司员工的工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具体收集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九条公司各级党委(总支)、各厂、各处室(科室)要建立主动送交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并由各单位党委(总支)的人事干事、组织干事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归档材料,属于归档范围的人事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后,经有关部门审查签章后送交人事档案室归档,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材料必须在离公司前全部移交档案馆。
第十条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具有保存价值。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不属于档案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审查批准,由专人负责监销。
第十二条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お
第四章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条人事档案室对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并按在职人员档案、离退休人员档案、死亡档案进行分类、编号、排架。人事档案室对不属于上述范围人员的人事档案应进行代管,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对人事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建立各类档案名册。每半年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做到档号与档案名册编号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和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人事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档案库房应是坚固的,具有八防等安全设施和措施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档案柜。库房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和适宜的温湿度。
第十六条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按标准制作,干部档案的整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人事档案干部不得保管本人和亲属的档案。不得在电话里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做好档案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编制检索工具,逐步实现人事档案的现代化管理,便于提供利用。
第十九条凡需从人事档案中取证或办理公证,必须由人事档案室办理。有关材料应认真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济南啤酒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处”公章,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对人事档案的接收、传递必须严格手续,有案可查。查借阅人事档案应严格按档案室制定的《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办理。
第五章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一条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渠道转递或派专人传送,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如外单位派专人来提取,必须持人事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一般介绍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如《调档通知》调出人员要求转递档案,必须经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同意签署意见方可转出。有关部门同时把本人的现实表现、体检表或技术档案转入人事档案室,由人事档案室统一转递。档案转出后,逾期一个月未见对方退回回执应写信催回,以防丢失。
第二十三条为使人事档案能够随着公司的人事变动,干部职务变动而及时调整,公司人力资源处应将人事变动情况、干部调动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通知人事档案室。因商调而转出档案后,人力资源处应及时通知人事档案室此人是否商调成功,如未商调成功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以内追回档案,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公司员工因辞职、退职、自动离职或被学校解除合同、终止合同、除名、开除等,在没收到人力资源处转来的转递档案通知单前,其档案仍由人事档案室保管;但要从处理决定下达之日算起,按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收取档案保管费。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室做好员工档案的转递工作,学生分配单位有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档案室,以使档案能正确投递。
附件
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1、员工调配、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表(如职工履历表、登记表),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离退休审批表,军队转业部门审批表等。
2、录用和聘用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政审材料,续聘审批表,退职材料。
3、出国出镜人员审批表、登记表及在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
4、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的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和委员的简历表、政绩材料。
5、办理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和解决待遇问题和审批材料。
6、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
7、员工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入党入团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表,组织审查报告,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8、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入党志愿书(1—2份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审批材料。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
9、干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报告、结论、上级批复、个人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旁证材料;甄别复查结论、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10、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审批表、先进模范事迹。
11、各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交待及旁证材料、刑事判决书。
12、员工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13、体格检查中确诊有残疾的体检表及工伤致残确定残废等级的材料。
14、办理丧事活动中形成的悼词、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
15、高等教育、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和干部进修、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学生(学员)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毕业登记表,授于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学习鉴定材料。
16、学生学籍变动记录材料。
17、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的思想品德评定表。
18、毕业学生体检表。
19、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档案管理办法8
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第十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见附件1),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见附件2)。
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见附件3)。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见附件4)。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见附件5)。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见附件6)。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xx)。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 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办法9
教师业务档案是教师实际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真实记录。对于教师的考核、职务聘任、工资晋升、工作调动、培训、奖惩等都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好我校教师业务档案材料的收集、归纳和整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教师业务档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业务档案的主要内容
1.教师基本情况材料(含个人简历及业务自传)。
2. 职称评聘及晋升情况记录。
3. 校内外进修、学习和县、市、省或国家学术活动的情况记录。
4. 教学计划和相应的教学情况(包括课堂教学、指导实习、指导课程设计等)的记录。
5. 参加教改、科研情况记录。
6. 每学期业务考核记录(含完成教学工作量情况、业务小结 、考核结论等)。
7. 论文、专著、教材、讲义、资料汇编题目等,以及专家对上述的正式评价等。
8. 校级以上教学、科研等奖励。
二、教师业务档案的建立
1.学校指定专人,于每学年初,组织新到岗的'专任教师填写《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教师业务情况登记表》等相关表格,并对教师提供的各类证书(含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业培训结业证书、普通话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继续教育证书、教学科研奖励或成果证书等)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认真核对,签署“和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加盖校公章,为教师建立业务档案。
2.教师业务档案,一式一份,教务处存档。档案中的主要信息输入电子计算机。
三、教师业务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与归档
1.每学期结束后,教师主动提供有关的教学、科研和其他活动的情况。归档材料一般应是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手稿必须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不得将用圆珠笔和铅笔书写的材料归入档案。
2.学校指定专人负责教师业务档案的搜集、整理和上报归档工作。
3.教师业务档案由教务处负责汇总、整理并组织鉴定。整理和鉴定之后统一归案,统一存放,统一管理。凡经鉴定的教师业务中所记载的内容,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
4.教师业务档案要力求准确、系统和完整,签署手续齐全。
四、教师业务档案的查阅、使用
1.教师业务档案是教师教学科研能力水平、业务工作实绩的全面反映和真实记录,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因此,档案存放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心,认真履行档案交接手续,完善档案借阅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档案查阅登记制度。
2.各有关单位如需查阅教师业务档案,须到教务处办理查阅手续。使用业务档案时,必须注意保密,不得转借、复制、翻印、拆卸、污损或圈点、勾划和涂改。
3.教师在征得教务处主任同意后,可以查阅本人的业务档案,但不得借出和涂改。查阅档案只限经批准范围内的内容,不得查阅或询问与其无关的档案内容。
4.拒不提供建档所需材料的个人,无权使用档案。
5.教师工作调动,其由所在学校存查的业务档案可带往调入单位,教务处存档档案继续保存,不允带走。
五、档案的利用原则
档案的价值在于利用,教师业务档案的利用必须坚持与评定职称、申报各类荣誉称号挂钩的原则。对拟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拟申报各级各类奖励或成果者,其所需教学、科研方面的实绩材料,一律以其个人业务档案中的记录为准,并可作为晋升工资、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档案管理办法10
为加强本公司系统各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投资项目”是指:
(一) 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产生的盈利性建筑工程;
(二) 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设立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第二条 建筑工程的各种文件资料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建档和保管,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文件资料由公司总部执委会投资发展室负责建档和保管。以下各条规定均指第二类投资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 全部档案按类、目划分归纳,根据公司档案现状,设以下四类档案,并将各项目本身作为目:
(一) 全资投资项目类;
(二) 合资合作投资项目类;
(三) 内地投资项目类;
(四) 境外投资项目类。
第四条 全资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给政府的请求报告和政府批文;
(三) 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四) 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局批复;
(五) 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六) 产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七)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八) 历年经营业绩。
第五条 合资合作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文件是:
(一) 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合资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证和各方股东的政府批文;
(三) 给政府的申请报告和政府批文;
(四) 合资企业合同书;
(五) 合资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六) 合资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七) 合资各方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八) 各方(中方)主管单位意见;
(九) 合资各方委派的`董事名单;
(十) 进口设备、办公用品清单;
(十一) 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
(十二) 产权、股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十三)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四) 历年经营业绩。
第六条 内地投资项目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给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的申请报告;
(二) 企业去内地兴办工商企业的章程;
(三) 合资、合作的联营合同或合资意向书;
(四) 企业成立或变更时的政府批文;
(五)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六) 派出负责人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七) 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八) 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表复印件;
(九) 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十) 企业已经在内地投资的经营效益情况;
(十一) 政府主管部门批文;
(十二) 工商局批文;
(十三) 外出兴办企业当地政府的批文;
(十四) 外出兴办企业当地工商局批文;
(十五) 外出兴办企业工农业执照复印件;
(十六)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七) 历年经营业绩。
第七条 境外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给外汇管理局及经发局的申请报告;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海外公司合同、章程;
(四) 投资方的政府批文、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五) 投资方资信证明、创汇证明、资产负债表及历年经营业绩;
(六) 外派管理局关于项目投资风险及外汇来源的书面审查材料;
(七) 政府主管部门征询我驻外使领馆意见的函;
(八) 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成立海外公司的批文;
(九) 海外公司在投资国的注册登记证明;
(十)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第八条 项目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一) 投资发展部设建档员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总公司各下属公司应认真配合其工作,主动、及时地将项目档案整理上交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建档后将档案原件移交总经理办公室,并保留二套完整复印件;
(二) 各项目负责人将项目文件交给建档员时,建档员应及时登记文件交付日期、名称、原件或复件、交付人,并由文件交付人签字认可; (三) 文件登记后由投资发展部经理或执委会主任签字,按性质进行编号、归档;
(四) 项目档案保管期(原件和复印件)一般为永久保存。
第九条 项目档案的查阅
(一) 总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项目档案时,在投资发展部办理相应的查阅或借用手续;
(二) 集团内各单位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须出具本单位领导的批准证明。经执委会主任或投资发展部经理同意后,方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
(三)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执委会主任同意后,方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并由建档员详细登记查阅项目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四) 项目档案一般不得带出档案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或复制时,必须经执委主任批准,由建档员详细登记,借用人签名后才可外借,并限期归还;
(五) 查阅人违反借阅规定时,建档员有权对其提出批评以至停止其借阅。 第十条 所有资料均应放人有锁的柜子里,钥匙由建档员专人保管,建档员因工作失职,使文件丢失或损毁,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由于建档员的变动或机构的改变等,项目档案需要移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档案管理办法1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9、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
(三)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风貌史料。
(五)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的档案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集、整理,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期间,应当将有关申报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备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在接受备案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按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义务。
第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参加,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但建设工程决算资料可以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补充齐全。
第十三条各建设单位对形成的城市建设档案,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送外,还应当做好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
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下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电子文件、照片、录像、缩微品等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或者单独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查询该建设工程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说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有关单位查询利用档案信息资料,城市建设档案机构除收取复印费等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未经产权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查阅使用。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等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期移交业务技术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档案予以接收的;
(二)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或者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理,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发布的《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4号)同时废止。
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是城市自然面貌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和地下管线等各项建设的真实记录。
按类别划分:
①城市勘测和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地形地貌勘测文件和地形图,城市经济和人口资料,矿藏资料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震、气象、地名和城市历史沿革资料,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文件等。
②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包括城市建设方针和政策、法规文件,土地征用、划拨文件、建筑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和房产管理文件等。
③市政工程档案和公用设施档案,包括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排水、防洪等市政工程档案,以及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城市照明、公共交通等公用设施档案。此外,交通运输工程(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档案,工业建筑工程(工厂、矿山、电站)档案,民用建筑工程档案,以及园林绿化档案、环境保护档案、人防工程档案等等,都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档案管理办法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档案移交工作,确保档案的顺利交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移交,是特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与当地国家综合楼馆之间定期的档案交接。
第三条档案移交依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级单位和省属单位(除国家、省有明文规定外)的档案须向市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县(区)、乡(镇)单位的档案须向当地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章移交范围
第四条各行政区划辖区仙的下列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凡年满10年、保管期限为永久与长期的,均属移交范围:
一、市级地方党委、纪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群众团体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直属临时性单位;
二、市人民政府及直属工作部门和派出单位;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隶属的独立分管某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
四、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管辖的国营企业;
五、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或虽由上级主管部门垂直领导但省级部门未设专门档案馆的单位;
六、撤销单位和国家破产企业;
七、有代表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民营企业;
八、市级国家综合档案所有制单位、民营企业;
第五条所移交的档案门类必须齐全完整,即应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档案、业务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等,以维护档案全宗的完整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的移交范围和延长或缩短移交时限。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提前或延期移交。
第七条国家、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明文规定暂不移交或暂缓移交的特殊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检索工具及参考资料必须按规定随档案一并移交。一般随档案移交的为全宗卷、专题资料、基础数据汇集、行业报刊和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及其软盘。
第三章准备工作
第九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加强对档案移交工作的领导,纳入领导议事日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档案移交的前期准备工作,以确保档案及时、安全移交。
第十条所移交的档案案卷质量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归档文件顺齐全完整;
二、分类组卷要符合规定原则,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查找和利用;
三、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四、卷内文件排列科学系统;
五、题名能全面概括案卷内容,文字简练通顺;
六、档号编制符合《档号编制规则》;
七、使用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监制的规范装具;
八、装订整齐美观,卷内文件无金属物。
第十一条档案移交前均需经过严格的消毒杀虫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无消毒杀虫条件的单位,可委托当地国家综合档案代为处理。
第四章交接程序
第十二条档案移交前须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提交移交清册,详细填具档案的门类及数量。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所移交档案的案卷质量和消杀虫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能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档案移交时应按国家标准填写《档案交接文据》,经交接双方核实后,由双方现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领导人或由能承担责任的单位内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五条移交的档案在运送过程中,移交单位应有专人押送,运输路线和时间须保密,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档案按时移交并符合要求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将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于在档案移交工作中作出突出成就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凡不按期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或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县(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办法13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口市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监督、指导。
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建设系统、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体系。
建设系统、建设单位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城建档案工作,按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移交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材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城市地下管道及地上杆线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水务、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技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第七条建设工程档案实行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受理施工许可窗口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需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所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编制情况进行审查,经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检验合格后,方可移交。
档案报送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具备城建档案整理技术资质的第三方实行有偿规范化整理,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第十条凡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作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必备文件。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凡列为省、市级以上(含省、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向市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竣工图。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档案内容,由市城建档案馆按国家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停建、缓建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自行保管或委托市城建档案馆寄存。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或管养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四条属于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在普查、测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五条本市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应当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保管价值的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市属开发区建设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2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必须是原件;
(二)档案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图形清晰、字迹工整;
(三)档案材料的技术整理应符合国家城建档案案件质量标准;
(四)建设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章手续完备;
(五)地下管道及地上杆线工程必须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进行竣工测绘,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六)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大型建设项目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还应按规定报送相关的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的报送、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档案保护、保管的规定。
第十九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统计、检索、保密、编研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保证城建档案安全、完好。
第二十条市城建档案馆应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有偿向社会提供信息资源服务。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不得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不得倒卖牟利或将城建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凡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或移交城建档案而无故不送交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8日起施行。1987年4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条例》(市府[1987]13号)同时废止。
城市建设档案
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是城市自然面貌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和地下管线等各项建设的真实记录。
按类别划分:
①城市勘测和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地形地貌勘测文件和地形图,城市经济和人口资料,矿藏资料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震、气象、地名和城市历史沿革资料,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文件等。
②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包括城市建设方针和政策、法规文件,土地征用、划拨文件、建筑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和房产管理文件等。
③市政工程档案和公用设施档案,包括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排水、防洪等市政工程档案,以及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城市照明、公共交通等公用设施档案。
此外,交通运输工程(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档案,工业建筑工程(工厂、矿山、电站)档案,民用建筑工程档案,以及园林绿化档案、环境保护档案、人防工程档案等等,都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档案管理办法14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保证档案管理的有效性、规范性,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区域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财务档案管理须参照财务有关制度实行。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集团各中心、区域公司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照片档案、磁性载体档案、实物档案等都是企业档案的有机组成部分,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妥善管理,统一归档。公司全体员工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4条 主要职责。
1、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集团档案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及规章制度的编制、实施工作;负责集团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管理工作。
2、集团各中心:负责本中心档案的收集、整理、存档与借阅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区域公司对口业务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3、区域公司:负责做好本公司档案的积累、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接受集团行政管理中心的统一指导与监督,并定期向行政管理中心汇报档案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5条 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坚持集中统一领导、分级保管的原则,进行网络化管理,即集团公司收文、发文及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资料由集团公司档案室归档;区域公司的职能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规定移交各区域公司档案室。
第6条 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设立档案室,负责公司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并对各中心/区域公司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7条 每个中心/区域公司指定专人(兼职)负责本中心/区域公司的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的第一责任人为各中心/区域公司指定的档案负责人,第二责任人为中心/区域公司负责人。
第8条 日常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由具体承办人负责积累、整理,并移交给行政管理中心档案管理员。
第9条 集团行政管理中心档案管理具体职责。
1、负责集团的档案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确保集团档案管理相关制度的贯彻、执行和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2、负责集团档案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及规章制度的编制、实施工作。
3、统一管理集团的档案资料,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开发利用工作。
4、定期进行档案的检查核对工作,保证公司档案妥善管理、有序存放和档案的完整、安全。
5、及时对超期保管的档案提出处理意见,做好档案的销毁工作。
6、参与集团及区域公司企业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工作。
7、及时总结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向集团汇报档案管理工作,提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8、协调、监督、指导集团总部各中心、区域公司相关人员按照归档要求完成文件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9、组织对区域公司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对区域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10条 区域公司档案管理具体职责。
1、区域公司要指定专门的机构或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本公司档案的积累、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对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区域公司所属项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结束后,工程、技术部门将有关资料收集齐全,整理完善,及时呈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审核,并移交区域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3、区域公司应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为便于对档案的`有效利用,应采用先进技术,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从而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以防止档案破损、褪变、霉变、虫蛀和散失,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4、区域公司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集团组织的档案培训及其它有关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活动,并定期向集团行政管理中心汇报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如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集团汇报。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11条 档案的收集。档案资料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公司各级部门、员工从事业务所形成的文件、会议资料、申报资料、经营业务合同、科技技术资料、会议审计资料等,形式可为光盘、照片、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的载体。集团各中心、区域公司及其他下级单位应及时向集团行政管理中心移交有关档案资料。
第12条 归档时间:
1、党群工作、行政管理、劳动人事、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包括电子文件)在次年的1月份前归档。
2、财务类档案五年一归,期间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档案管理。
3、审计类档案,由审计部门整理成册(包括电子目录),次年3月底前归档。
4、经营管理档案(包括电子文档)在次年的1月底前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成册向档案室归档。
5、实物类证书如奖牌、奖状、证书、营业执照证件类都随时归档。
6、载体类(报刊、照片、光碟),在次年的1月前将应归档的电子文稿统一整理打包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13条 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照片、录音、录像带、电子文档等必须同其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一起归档。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必须易于长久保存,同时要保证图像清晰、字迹工整,审查签字手续完备,禁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
3、凡与集团公司产权、资产和重大活动有关的档案,由该发生直接关联关系的分子公司整理归档,同时报集团行政管理中心档案室备存。
4、归档的案卷由档案管理员统一编制案卷目录,案卷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由档案管理员存档,另一份由归档部门留存,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14条 归档范围:各相关单位应当注意收集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重点收集资产产权、商业信誉、知识产权、合同协议、客户信息和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文件材料。集团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划分密级和保管期限。公司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1、党群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党务、工、青、妇,商会、协会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2、行政及企业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企业筹备期的可行性研究、申请、批准,企业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企业机构设置及变更,行政及法律事务,公证、审计,人事任免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3、经营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企业改革、经营战略决策,计划与统计工作,资产管理,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企业信用管理、形象宣传,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营销管理,境外经营管理以及招投标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4、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生产准备、组织、调度工作,质量管理、检测、控制工作,能源管理,企业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科技管理,生产安全和消防工作,事故分析与处理,交通管理,环境保护、检测与控制,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计量工作,标准化工作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5、基本建设项目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勘探、测绘、招标、投标、征迁、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评奖创优、使用、维修、改扩建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6、工程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工程招投标形成的文件材料、开竣工报告、施工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工程定位记录、地基验槽记录、桩基施工记录、工程变更设计联系单、各原材料出厂证明、质量报告、技术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结构吊装记录、施工日记、砼施工日记、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水电、暖通、消防、玻璃墓墙、电梯工程资料、竣工验收证明、竣工图纸。
7、设备仪器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购置设备仪器的立项审批、购置合同,设备仪器的开箱验收或接收、安装调试、使用、维护和改造、报废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8、会计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报表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9、人力资源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员工基本信息、劳动合同、职工履历、工资、考核、技能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社会保险与公积金、培训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10、公司重大活动、会议相关的策划方案、发言人报告,以及相关的摄影、录音、录像等各种形式的材料。
11、公司人员外出参与会议、讲座、培训带回的文件及资料。
12、其他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15条 档案的密级。档案的保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等四种。
1、“绝密”是保密内容的核心部分,包括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绝对保密的,一旦泄密会使公司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
2、“机密”是保密内容的重要部分,包括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保密的,一旦泄密会使企业遭受较大危害和较大损失。
3、“秘密”是保密内容的一部分,一旦泄密会使企业遭受较大危害和较大损失。
4、“内部”是没有对外的文件,只限于内部有关人员使用。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16条 档案的分类与编目。
1、档案的分类是以公司全部档案为对象,由行政管理中心组织所有部门对档案进行分类,形成档案分类大纲,并按档案分类大纲进行编号。
2、档案管理员对接收的各类归档材料及档案要及时地进行登记,并编制案卷目录。
第17条 档案的保管。
1、档案室必须有专门档案库房,配备专用的档案柜架,并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安全措施。
2、档案管理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有破损、虫蛀、褪色等现象时应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他技术处理。
第18条 归档材料及档案的移交。
1、档案管理员接收归档材料及档案时要认真验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档案管理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
2、各部门发生变动、撤销时,应将原部门档案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
第19条 档案的鉴定。
1、档案管理员应依据《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件1)划定归档案卷的保管期限。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30年、10年三种,凡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一律从长。
2、公司要定期对档案的密级、时限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集团行政副总、部门主任和档案管理员参加的鉴定小组负责。
3、对归档文件必须在显著位置(例如文件页面的右上角)注明“归档”字样,有密级的还应注明“密级”。
4、凡是已超过保管期限又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在《档案销毁清册》(见附件2)上登记,并填写《档案销毁清册审批表》(见附件3)经集团总裁、董事长审批后由专人监销,《档案销毁清册》应立卷永久保存。
第20条 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入、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档案管理员应编制各种档案检索工具,以保证及时、准确地提供利用档案信息。
第21条 档案借阅管理。档案借阅可通过OA流程或填写《档案借阅审批表》(见附件4)进行申请。公司必须严格履行借阅绝密、机密档案的批准手续,填写《绝密、机密档案审批表》(见附件5),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借阅。档案管理员编制《档案借阅登记簿》(见附件6),并监视借阅人员如实填写借阅信息。档案借阅需遵守如下规则:
1、公司档案不允许外单位人员查阅。
2、非财务、审计人员查阅会计、审计档案,须经总裁批准,方可查阅。
3、公司内部员工因工作需要,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行政管理中心批准后可借阅工作范围内的档案。
4、具有保密要求的电子档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传播等,一般情况下不得通过联网方式查阅利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联网利用时,必须符合企业有关保密规定,并有稳妥的安全保密措施。
5、凡外出工作或调离本公司的员工,离开前必须归还全部所借档案。
第22条 档案借阅流程
1、内部、秘密档案的借阅:员工发起→员工所在管理中心/区域公司负责人审批→集团业务对口管理中心负责人核准→集团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审批→集团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2、机密、绝密档案的借阅:员工发起→员工所在管理中心/区域公司负责人审批→集团业务对口管理中心负责人核准→集团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审批→行政副总审批→总裁审批→集团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第23条 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对涉及侵犯公司利益和第三者权益的行为,应追究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24条 本办法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25条 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6条 附件:(1)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2)档案销毁清册;(3)档案销毁清册审批表;(4)档案借阅审批表;(5)绝密、机密档案审批表;(6)档案借阅登记簿。
档案管理办法15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产权交易档案管理,维护产权交易档案的完整、真实和安全,发挥产权交易档案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和加强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更好地为本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和《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产权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产权交易机构以及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活动的经纪机构。涉及产权交易活动的转让方、受让方和标的企业等产权交易相关主体,可根据国家有关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档案是指各类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将合法拥有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或协议转让的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产权交易档案工作由市产权交易监管部门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档案业务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 本市产权交易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和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原则。
本市产权交易机构、产权经纪机构、产权交易转让方、受让方和标的企业等各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的档案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单位档案管理职能,并对下属单位的产权交易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产权交易文件材料管理工作应纳入各机构产权交易业务流程,纳入产权交易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纳入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使产权交易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与业务流程进度相一致。
第七条 产权交易文件材料的管理工作应当与产权交易业务管理工作同步。在实施产权交易各项操作流程时,应同步规范相应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要求;在办理产权交易各项审查业务时,应同步对相应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在完成一宗产权交易各项业务流程时,应同步规范相应文件材料的整理和归档要求;在发生产权交易权证变更、争议处理或中止(终结)交易等动态情况时,应同步做好相应工作有关文件材料的补充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 产权交易文件材料立卷应分别由各机构相关业务部门的有关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谁办理、谁形成的要求,分别进行收集和整理。
产权交易文件材料实行集中归档制度。与一宗产权交易有关的文件材料,应经产权交易机构有关部门汇总审核后,向本单位的档案机构集中归档,以确保一宗产权交易档案的成套性。
第九条 产权交易文件材料应当按自然形成的次序进行整理,保持每宗产权交易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及其成套性,区分保存价值,便于产权交易档案的科学管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 产权交易文件材料按照一宗交易组成一套档案。一套档案根据产权交易文件材料性质和保管期限,结合2CM左右的组卷厚度,可分别组成若干案卷。
产权交易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案卷和卷内目录,便于准确检索利用。卷内目录条款填写,应与卷内文件有关信息相对应。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文件材料按照文件特性、结合形成主体进行排列。产权交易过程和决策批准文件材料,按照产权交易操作流程进行排列;产权交易主体资格文件材料按照产权交易标的'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排列。同时,亦可根据产权交易文件材料的内容和重要程度等因素进行排列。
第十二条 根据本市产权交易实际情况,结合产权交易文件的利用价值,制定《上海市产权交易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对于本市产权交易机构衍生而形成的知识、文化等其他类型的产权交易机构,可根据附件,结合不同类型特定的产权交易流程和文本,另行制订。产权交易相关主体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文件材料归档时间,以完成一宗产权交易后3个月为限。对于一宗产权交易后因故形成的有关后续文件材料,各有关部门也应按照归档要求,及时做好相应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档案作为一种专门档案,应单独设类。属类划分原则上按交易类型,结合交易项目进行分类。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期限分为20年和10年。其中反映产权交易市场历史演变、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资本流动与企业资产重组典型案例、列为首次创新交易模式或突破产权交易品种的产权交易档案是本市重要产权交易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属于普通案例和一般产权交易活动形成的档案,保管期限定为20年;反映产权交易相关主体资质的档案,保管期限定为10年;标的企业提供纸质的资产评估报告(除总结报告外)可由产权交易机构作为资料保存,保管期限定为5年。为便于利用,与纸质资产评估报告相应的电子文件版本保管期限不低于5年。
第十六条 各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建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产权交易档案,及时开展鉴定工作。经鉴定须销毁的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并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由档案工作人员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条 各机构应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定期对档案的接收、移交、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根据单位利用需求,编制产权交易档案基本情况和专题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各机构应设置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使档案保管达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光、防高温、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的“八防”要求。档案库房应与办公室、阅览室分开。库房面积应满足单位产权交易档案的存放需求。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列为永久保管的产权交易档案,在单位保管满20年,按照进馆要求,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条 各机构应充分利用产权交易信息系统,同步建立产权交易档案管理系统,加快实现产权交易纸质和电子档案“双套制”管理,确保产权交易纸质与电子文件的一致性,逐步达到产权交易电子文件材料收集、整理、编目和归档操作的自动化,管理现代化,信息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上海市产权交易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各机构应根据产权交易工作利用需求,编制适用的产权交易档案检索工具,主动开展产权交易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同时,围绕产权交易工作重点,积极开展产权交易档案信息编研工作,主动为产权交易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档案的提供利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有关保密规定,设置档案利用权限,严格履行产权交易档案查阅和借阅手续,切实做好利用产权交易档案的保密工作。采用网络方式利用产权交易电子文件时,应采取身份认证、权限控制等安全保密措施,切实维护产权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市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流程如发生变化,产权交易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应作相应调整,并由产权交易机构报市档案局和市产管办等部门备案,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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