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山中学突出贡献者奖励办法(讨论稿)

时间:2021-11-07 08:44:46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华山中学突出贡献者奖励办法(讨论稿)

华山中学突出贡献者奖励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职工立足岗位、大胆探索、勇于开拓、争创一流,有效推动学校各项工作改革,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社会影响力,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出贡献者是指为华山中学教育教学、教育研究、教育管理、服务保障、对外帮扶等方面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教职员工(含聘任人员)或先进集体,即突出贡献个人和突出贡献集体。

第三条 突出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奖励所用资金由学校教育基金会提供。

第六条 学校成立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个人和集体均分为三个等次。

第八条 获奖者原则上五年内不重复获得同一奖励,五年后没有新成就也不能重复获奖。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评分标准

第三章 申报、初审、推荐和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实行定期集中申报、评审制度。评审当年1月底前,由学校办公室发布公告,各部门组织申报并推荐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人选、集体。

第十四条 申报个人或集体须填报《华山中学突出贡献奖申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突出贡献奖按下列程序进行初审和推荐:

(一)申报材料由所属学段所有行政部门或研究所部门归口初审,初审内容应包括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与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符合性等,且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申报方为有效。

(二)初审合格后,由所属学段行政部门或研究所部门在《申报书》上填写推荐意见并提交学校办公室。

(三)学校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格式与规范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候选者材料提交评委会。

(四)评委会组织专项会议评审。全体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听取初评汇总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逐项审议,并依据评分标准以记名方式进行评分,最后依据统计数据确定评议结果。

第十六条 评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过程有关情况和评审结果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被确定为当年度有效候选人华山中学突出贡献者奖励办法(讨论稿)者或者其亲属,均不得作为评委和工作人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拟奖励人选或集体须公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可向评委会提出,逾期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公示期间如无异议,则报送学校党委审批。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华山中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华山中学突出贡献者奖励办法(讨论稿)】相关文章:

中学教学质量奖励办法01-17

中学教学质量奖励办法11-07

医院科技奖励办法11-16

*医院科技奖励办法11-20

营销员考核办法[讨论稿]08-27

陈年:从个人贡献者成为组织贡献者 -管理资料01-01

法院宣传工作奖励办法05-14

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11-01

青岛重金奖励突出专家与技工 -管理资料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