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3-04-27 05:59:11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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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

  200x年2月,根据新的区划调整成立芜湖市三山区以来,随着新区投资建设的力度和规模不断扩大,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无疑,村居干部在资金、物资方面有了更多的支配权,加之历史遗留等原因的影响,近两年来,村居干部的职务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从两年来三山区检察院立案查处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如何有效预防村居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农民利益,已是一个迫切和严峻的问题,也是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维护和谐三山的需要。现将三山区两年多来发生的职务犯罪问题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经和对策,遏止腐败现象的蔓延,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关于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芜湖市三山区是在原峨桥镇和三山镇的基础上整合而成的,地域广阔,面积有274公里,区境内下辖28个行政村,人口14.7万,其中98.2%的人口为农村人口。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在三山区检察院所受理的举报线索中,举报村居干部贪污受贿案件占总数的72%。在三山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村居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占立案查处人数的55%,涉案人员均为村委会班子成员。其中,贪污私分防汛填塘固基款的人数占该类犯罪总数的60%,贪污征地补偿款人数占40%。

  二、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三山区检察院查办的村居干部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五个特点:

  1、主体具有特殊性。这类案件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妇女主任、财务人员,具有—定的人、财、物支配权、管理权,具有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职务条件。本院立案侦查的3件10人贪污案件中,10人均为村委会班子成员,基本上是书记、主任、会计相互勾结合伙作案大捞特捞。如我院查处的某村原书记胡德坤等3人贪污一案,就是将国家填塘固基款50余万元套出,私设小金库,后将其中的10余万元私分,引起村民强烈不满和上访举报,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

  2、从犯罪对象来看,贪污的对象单一,都是在大规模的基本建设过程中,将国家补偿给农民的的防汛专项基金和征地补偿款贪污私分。

  3、从犯罪手段上看,贪污案件的犯罪手段简单、直接。一般利用管理资金的便利条件,采取虚报冒领、收入不记帐、集体私分等方式侵吞公款,如三山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徐某某等4人贪污一案中,就是村委会班子成员,利用经办国家对农民的征地补偿管理活动的便利条件,采取虚报村民名单,套取征地补偿款10余万元予以私分。

  4、从案件表现形式来看,多是串案、窝案。从目前查处的3件10人的贪污案件情况来看,都是利用职务之便,村支部书记、主任、会计等多人共同贪污,没有一起是单打独斗的贪污,这也是发生在三山区村居职务犯罪一个最鲜明的特点。这一点也提示了相关部门,如何加强对村委会班子的监督是预防村居职务犯罪的重中之重。

  5、从犯罪心理来看,主要表现为认为村干部很辛苦,待遇差,付出与得到不对等,于是,从心理上就放松了对自己的约束,有利益就想办法钻空子,打擦边球,侵吞国家财产,损害农民利益。

  三、诱发村居职务犯罪的几个原因:

  1、自身素质不高。在违法犯罪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中,多数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甚至还有小学文化程度,平时也不注重学习,不具备其履行职务所必需具备的专业和政治水平,主要表现在:一是思想政治水平较低,服务意识不强,思想观念意识陈旧,认为当村干部就是为了多捞钱,否则一年到头忙个啥。二是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薄弱,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能正确区是非,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有的村居干部认为自己以劳务费的形式私分小金库,是解决村委会成员的福利,不认为是犯罪。

  2、缺乏完善的财务制度,财务管理混乱。通过对举报线索涉及的村财务的审核,发现存在着以下三点现象,一是钱帐不分,白条下账。普遍存在的是财务管理分散,村书记、村主任、会计手中一大把条子,报销时白条入账,导致村财务支出混乱。二是会计手续不齐备,有的村账目完全是口袋账,左手收钱右手支钱,甚至出现了村干部把个人的钱和村里的钱放在一起,混淆视听,最终导致账目混乱;三是资金管理混乱,收入不入账,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完全流于形式,村干部尤其是村书记、村主任掌握着对村事务的决定权,   随意公款吃喝,侵占公款用于消费送礼或私分。上述这些现象,给村干部侵吞公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3、“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不到位。两务不公开,导致两种不良后果:一方面是群众无法监督,村居干部履行职务失去制约,暗箱操作。表现在发放征地拆迁中,补偿标准不一致,存在假冒村民名义骗取国家的土地补偿款;另一方面是群众对国家给予的补偿款的数额及款项的发放不清楚,容易引起猜疑,进而激发干群矛盾,由此引发的群众联名举报,集体上访等事件屡有发生。

  4、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是内部监督形同虚设,流于形式。村会计受村主任领导,在实际的工作中受村主任的制约,很难严格执行相关的会计制度,不能发挥财务监督作用,有的村会计与村干部同流和污,完全失去了监督作用。二是财务公开制度未落到实处,村委会只公开愿意公开的部分,很难让村民信服,容易形成新的矛盾。三是在外部监督上。上级管理部门对村居资金的分配、使用没有形成统一有效地管理和制约机制,缺少严谨规范的程序。在款项的发放过程中,没有认真的核对,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预防村居干部违法犯罪的对策

  遏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当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加强村居基层组织建设。党支部是村居组织的核心,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村委会是群众的自治性组织,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克服腐败现象,防止职务犯罪发生的有效保障:一是要选拔好领导班子,一方面推选党性强、作风好、素质高的党员和村党支部书记,另一方面严格执行村居委员选举制度,真正选举出顺民心、合民意,为人民服务的村居委员会主任及成员。

  (二)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抓好村居干部的法制教育和管理。一是以培训班的形式,结合近年来发生的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案例,对村居干部和经济管理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以案释法,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抗腐防病的能力。二是加强对经济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树立他们的职业道德观,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提高业务水平。

  (三)推行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是加强“两务”公开,增加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二是加强村居基层组织内部监督,首先是要完善财务的审批制度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严禁私设小金库,实行帐款分开管理,定期核对帐目,其次要强化上下级监督机制,实行互相审计制,并严格执行审计制度。三是加强落实并提高村居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制度化。

  (四)严厉打击,遏制村居干部职务犯罪发生。检察机关对村居干部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要依法办理,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分流、及时初查,及时立案,及时提起公诉,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从而化解了干群矛盾。

  (五)加强预防工作,防止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出一条切合村居工作实际的预防犯罪新路子:一是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做好个案预防、案后预防工作;二是开展重点岗位预防,重点防范党支部书记、村居委员会主任,严防违法犯罪的发生。三是加强与街道等有关部门联系,开展系统预防,并把它纳入整个社会预防网络。四是加强村居干部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调研分析,探索发案规律、特点,加大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力度,不断调整改进犯罪预防工作,从而减少和遏制村居干部职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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