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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保供宣传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我们需要事先制定方案,一份好的方案一定会注重受众的参与性及互动性。方案要怎么制定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煤炭保供宣传方案,欢迎阅读与收藏。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和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精神,切实做好清洁能源替代未覆盖区域居民洁净型煤保供推广使用工作,减少居民冬季散煤取暖对大气环境的影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减少和抑制冬季散煤取暖对大气环境的影响,突出开展以洁净型煤替代散煤燃烧为主的冬季取暖工作。坚持统筹兼顾、精准施策、突出重点、保障民生的原则,早谋划、早部署、早行动,组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推进洁净型煤保供推广工作,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力抓好洁净型煤保供推广,确保居民温暖过冬,优化大气环境质量。
二、目标任务和重点范围
20xx年,计划新增洁净型煤替代燃煤户数11万户,每户取暖季按2吨计算,洁净型煤新增指导推广量为22万吨。重点推广范围:在原推广基础上,以市中心区和县城建成区及周边区域的居民用户为重点,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其中包括双桥区5个镇、48个村,双滦区6个镇、61个村,高新区2个镇、35个村,营子区营子镇6个村,以及其它8个县市政府所在地8个镇,172个村。
20xx年,计划新增洁净型煤替代燃煤户数11万户,每户取暖季按2吨计算,洁净型煤新增指导推广量为22万吨。重点推广范围:在原推广基础上,以铁路、高速公路、国省干道等交通沿线为重点,逐步推大到103个建制镇,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
三、主要工作和职责分工
(一)建立健全洁净型煤生产供应配送体系
1.确定生产配送主体。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洁净型煤推广任务目标,依据相关程序,在已列入省批的186家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2016年全省招标的40家型煤专用炉具企业范围内,按程序选择有一定实力、有煤炭储备、有推广经验、有营销网络、有良好信誉的型煤和炉具企业作为供应配送主体,签订洁净型煤和炉具供应合同,明确企业供应配送及安装责任,安排企业尽快组织生产。(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市清洁取暖办,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
2.构建供应配送网络。依托中标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建设县市区级型煤生产储备配送中心、镇(街道)定购配送服务站、村(社区)定购配送服务点,形成储备供应充足、物流配送快捷、销售服务方便、质量监管有力的供应配送网络。(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3.加强技术服务指导。中标的洁净型煤及炉具生产配送企业作为售后服务主体,加强走访,收集用户反馈意见,发现洁净型煤及炉具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于使用方法不当造成取暖效果不好的用户,提供相应技术支持。(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
(二)严管洁净型煤质量标准和价格
1.明确洁净型煤质量标准。生产、加工、销售洁净型煤要符合河北省《洁净颗粒型煤》DB13/2122-2014地方标准。无烟煤(不含无烟煤泥)和兰炭总量要占到型煤全部质量的90%以上,其中兰炭占比应控制在20%至40%之间,确保洁净型煤在满足质量标准的同时具有良好的燃烧性能和耐烧性能。其中,全硫≤0.4%、灰分≤24.00%、挥发分≥10.00%,≤12.00%、发热量≥24MJ/kg(5733千卡/公斤)。型煤生产加工企业要加强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设,建立进销货台帐,质量报验报告专管档案,完善内控制度,按时报告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2.加强洁净型煤质量管控。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洁净型煤批次抽检制度,制定质量抽检台账,严格执行河北省《洁净颗粒型煤》DB13/2122-2014地方标准,对企业首次销售不合格洁净型煤,除免费更换外,要按照相关法规给予处罚;对累计2次出现质量问题的,除加大处罚力度外,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告诫;对累计3次出现质量问题的,取消相关企业配送资格。(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3.加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价格管控。严格落实政府招标采购制度,认真测算提出民用洁净型煤及炉具招标指导价格,依据招标指导价格,组织实施政府招标采购。严格监管中标企业生产配送环节,指导企业降低生产配送成本,确保价格控制在合理区间。(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三)科学有序推广到位
1.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各县市区政府为洁净型煤保供推广责任主体,根据市下达任务,结合各自实际,研究确定20xx-20xx年采暖季民用洁净型煤推广区域、任务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分解任务,细化阶段性目标,明确实施步骤和工作措施,统筹推进洁净型煤保供推广工作。(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
2.确村确户摸清底数。各县市区政府和农业部门要加快重点推广范围内确村确户工作,摸清替代户数、用煤数量及炉具替换情况,根据村民家庭实际情况建立台账,确定替代洁净型煤数量及炉具安装时间。(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3.落实责任推广到位。根据确村确户台帐,加快推广力度,做好村民登记、定购、收款、协调配送到户、汇总审核上报等各项工作,确保替代区村民在取暖季前使用上洁净型煤。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营造积极的使用氛围,(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四)全面落实资金补贴政策
1.明确洁净型煤补贴标准。20xx年采暖季洁净型煤补贴标准为500元/吨,采取弹性补贴政策,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煤炭价格、地方财力和群众承受能力等自主确定本级补贴标准,每户可享受补贴资金的洁净型煤不超过2吨。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三个区按500元/吨标准由市、区二级财政按照3∶7的比例分担。补贴范围:全市所有使用洁净型煤取暖的民用用户(包括历年使用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并且仍继续使用洁净型煤的用户)。型煤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中标企业。
2.制定型煤专用炉具补贴政策。采取型煤与炉具捆绑销售模式,用户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不同型号、不同价格的型煤专用炉具。居民每购置一台型煤专用炉具,需同时购买2吨以上洁净型煤,炉具按照1500元/台标准予以一次性补贴,其中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三个区由市、区二级财政按照3∶7的比例分担,其他各县市区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炉具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中标企业。
3.实施弹性补贴政策。20xx年,参照20xx年标准,根据本地煤炭价格,制定洁净型煤弹性的补贴政策。2021年后,根据推广实际情况,确定洁净型煤补贴标准,把洁净型煤推广使用逐步推向市场化。对于深度贫困县的贫困户使用洁净型煤和置换洁净型煤专用炉具的,按照省相关文件要求,采取全额补贴的政策。
(五)加强劣质散煤管控
1.严格管控生产流通。严格限制新建、改扩建民用煤生产加工能力,依法关停无合法手续和环保、安全不达标的民用煤生产加工企业,加强储煤场地综合治理,及时查处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制品和炉具等行为。(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从严控制新增散煤经营企业数量,逐步减少散煤销售网点;“禁燃区”、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和划定的洁净型煤替代区域内的散煤销售网点一律取消;加强协调联动,对无照经营、违法占地、环保不达标的销售网点,坚决依法查处。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的规定,加大散煤质量抽检工作力度。(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2.严格管控运输配送。加强省、市界煤质检查工作,发挥省界检查站作用,做好日常运煤车辆信息台账登记、“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管理,以及信息报送工作。“禁燃区”、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和划定的洁净型煤替代区域内严禁散煤运输,依法严厉打击涉煤机动车辆特别是运煤农用三轮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强化对煤炭运输的道路监管。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建立巡逻员制度,严防死守,坚决杜绝劣质散煤进村入户。(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3.严格管控散煤处置。各执法部门查扣、没收的劣质散煤一律由发展改革部门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处理机制,做好有效衔接,依法规范处置,严防造成“二次污染”。(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生态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主体(20xx年3月底前)
1.各县市区政府按照任务目标,确定20xx—20xx年采暖季民用洁净型煤推广区域及户数,并于20xx年3月20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和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各县市区政府于20xx年3月20日前测算提出民用洁净型煤及炉具招标指导价格,依据招标指导价格,组织实施政府招标采购,确定20xx—20xx年采暖季洁净型煤和炉具供应配送中标企业。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民用洁净型煤和炉具财政补贴标准及用户数量详细测算补贴数额,并落实补贴资金。
(二)构建配送网络,强化宣传推广(20xx年4月1日-5月31日)
1.各县市区政府督促指导中标企业建设完善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洁净型煤定购配送中心和服务网点。配送中心应达到封闭储存、便于运输装卸、符合环保规定的要求。
2.各县市区政府大力宣传洁净型煤推广政策,及时公布配送服务站点、服务电话、定购方式,引导群众积极使用洁净型煤,方便群众购买使用。
(三)开展协调服务,保障推广配送(20xx年4月1日-20xx年3月31日)
1.各县市区政府加强洁净型煤生产、储备和配送保障,督促指导中标企业尽快启动生产,确保洁净型煤及时配送到位。加强洁净型煤专用炉具配送、安装保障,督促中标企业确保炉具20xx年10月15日前全部安装到位。
2.各县市区政府督促中标企业加强民用洁净型煤和炉具售后服务工作,做好型煤供应和需求衔接,加强洁净型煤及炉具安全使用技术培训,保障居民群众及时采暖。
3.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向市农村农业局上报洁净型煤推广进展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上报市农村农业局。市政府将定期对全市洁净型煤推广情况进行通报。
(四)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劣质燃煤(长期开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关停无合法手续和环保、安全不达标的民用煤生产加工企业,严格限制新建、改扩建民用煤生产加工能力。强化民用燃煤和炉具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煤炭及其制品生产、销售、运输、燃用、存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是洁净型煤保供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该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市政府组建市清洁取暖工作专班,抽调专门人员,统一集中办公,设在市发改委,全面负责洁净型煤保供推广工作。各县市区要参照建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相应组织机构,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工作机制,实行专人分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细化实化目标任务、明确补贴政策,并将目标任务分解到乡镇,纳入年度考核,建立问责机制,全面完成保供推广任务。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好行业监督、管理、服务职责,加强沟通对接,密切配合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市清洁取暖工作专班将洁净型煤保供推广纳入全市清洁取暖工程“总盘子”,统筹谋划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洁净型煤配送体系,组织好洁净型煤供应。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确村确户的原则,建立详实的供需台帐,做好农村地区洁净型煤和炉具推广工作。财政部门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落实补贴政策。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煤炭市场管控力度,严查严控违规运输、销售和使用劣质散煤等行为,确保群众取暖用煤全部符合国家和省民用燃煤标准。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洁净型煤运输保障方案,保证洁净型煤运输道路畅通。
(三)严格督导问责。市清洁取暖工作专班定期召开洁净型煤保供推广工作调度会议,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各级要建立洁净型煤保供推广专项督查机制,采取定期督查、实地督导、明察暗访等形式督导检查洁净型煤保供推广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切实形成上下贯通、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快捷高效的推进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严厉问责。
(四)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开展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引导居民群众自觉使用清洁能源和洁净型煤,积极支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在全市上下形成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规范重点民用煤炭(含洁净型煤)销售落实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12315”、“12365”、举报热线,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煤炭(含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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