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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审判公开制度的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
审判公开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司法准则,也是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原则。为了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增强人民法院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最高法院将其作为司法改革的世纪主题之一。我院转变观念,大力推进各种审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取得的主要成绩
为“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以公开促公正”,我院高度重视审判公开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办公办案条件,落实审判公开制度,除了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特殊情况外,对绝大多数案件的案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了公开审理。主要有:
(一)审前公开。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我院在立案厅配置了立案须知、操作流程等告示牌;特地安装了电子屏传播每日审判信息;在审判厅外设置专门公告栏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同时设立违法违纪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审理过程公开。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包括证据的提出、调查与认定等牫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一律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介采访、报导。椐统计,自2003年以来,凡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开庭率达到100%。
(三)审判结论公开,即公开宣判。将判决结论以公开的形式宣布,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宣判的案件,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当庭宣判的,在法定时间内及时送达判决书。
二、存在的问题
(一)公开的范围还不够大。实践中,对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一般都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即根据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这类案件事实上并没有纳入公开审理的范畴。
(二)公开的程度不够,公开的方式有限。囿于我院客观物质条件的限制,一些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难以公开审理,已经公开审理的,也由于法院条件的简陋,影响了审理的社会公开面。目前我院对案件的公开方式,还主要限于在审判厅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由于物质条件等方面的原因,还没有主动通过媒体、网络向社会公开,公民对案件情况的查阅基本上只能通过借阅档案来获得。
(三)公开的实质意义还不够明显。公开审理要求法院对案件的实质性审判活动,即对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对当事人是非责任的评判都应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法官只有通过法庭审理,才能形成对案件的认识,作出裁判。而我们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公开审理还存在着形式化的倾向。法官在开庭审理前过多界入诉讼,通过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对当事人的询问,事实上已经开始了对案件的实质性审理,评断意见也已经形成,使得先定后审存在可能。此外,由于目前的审委会制度和院、庭长审批制,造成审理与判决脱离。
(四)法律规定不尽完善。尽管我国诉讼法确认了审判公开原则,也规定了违反公开审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但对实践中违反审判公开原则,对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的情形,则缺乏进一步的规定。如有关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商业秘密等案件,属于不应公开审理的,由于审判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其他原因,对这些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实际上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有些是精神的,有些是物质的,对于出现这样的问题应该如何补救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两个《办法》,也没有相关违反审判公开原则承担责任的规定。
三、建议
(一)进一步探索新形式,扩大公开审判的范围。目前,我们对裁判文书的公开还主要限于旁听的形式,不但旁听群众有限,宣判时仅宣读裁判文书也是不够的。以后应借助现代科技力量,将裁判文书通过媒体、网络向社会公开,将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证据,下判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裁判结果向社会公开,准许公民自由查阅和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公开裁判文书是现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通例,一中院已经建立起专门的网站,通过网络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这一举措真正完整地体现了公开审判原则的精神内涵,值得我们学习。此外,应当扩大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减刑、假释案件应尽可能地公开审理,公开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不少法院都已采用了这一做法,既增强了审理案件的透明度,又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和质量,对促进服刑犯人接受教育改造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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