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惩罚措施的逮捕-逮捕在实践中的适用与误用》读后感

时间:2023-04-25 02:06:28 读后感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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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惩罚措施的逮捕-逮捕在实践中的适用与误用》读后感

  读了易延友老师的《中国刑诉与中国社会》中的一篇《作为惩罚措施的逮捕——逮捕在实践中的适用与误用》。在结论部分,易老师说,只要党和政府行使其权力的方式不加改变,在刑事诉讼法方面的改变将很难对司法实践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或许改进对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这种处理的唯一方法是阐明审前羁押的法定条件,重建适当的制约与平衡机制,从而逐步地转变刑事诉讼的犯罪控制导向创造条件。   我对易老师的这个结论部分赞同,但还是想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和质疑。   之所以出现逮捕“滥用”的问题以及法律执行上的诸多问题,主要原因还是当前中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和法治制度。党和政府行使权力的方式引发了社会状况的一连串反应。而党和政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中国某些积淀了几千年的根深蒂固的思维和观念交织在一起的时候,情况又变得更加复杂,难以厘清,更难以解决。在此意义上,即使理想性地说重构或是完善中国的法律体系,或从小的方面来说,完善或是阐明某条法律条文时,也未必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显然不能绝对地说英美那套就是完美的状况,可是中国甚至离那样的状态都很遥远。这样悲观的思考之下,怎样才能让中国的法治向更好的方向运行,不仅是法理和规则的构建,包括法律的实际执行和运作,而且我认为,关键是法律的实际适用和执行。   最近在看刘瑜的《民主的细节:当代美国政治观察随笔》,觉得其中的一些观点很有借鉴意义。需要强调的是,美国和中国在若干根本问题上确实存在着诸多差异,不是一言可以蔽之的状况也不是一朝就能改变的状况。 首先,法律权威和法治精神和宪法精神的民众思想基础应该是一个互动的状态。民众当中法治精神和宪法精神的坚定和深厚促进了宪法和法律在一国体制中拥有无上的地位和拥护,甚至有“法律高于政治”的说法;同时,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又促进了民众拥有法治精神和宪法精神。然而,在中国,一方面,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再加上拥有较多知识和较多理性的知识分子其实只是很少部分的人,而能够拥有法治精神和宪法精神的人无疑更少;另一方面,我国法律框架没有完全构建完整,诸多法律存在显而易见的漏洞,而且法律人才极度缺乏(这里所说的法律人才并非任何一个从法学院毕业的人),即使是专业法律人士,对于法律的解读还会存在明显有违法理和常理的情况。由此可见,法律权威和法治精神的民众基础在我国其实都相当缺乏。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宏观的问题,亦非几句话就能说清楚,几个措施就能扭转,改变还需要从具体的各个方面着手。   其次,一些法律问题也不是只是中国才有的,美国也有,全世界都有,怎么就中国是这样的呢。我想,一方面,我们身处在这个环境里,体会更加切肤,而美国等其他国家由于时间空间的距离特别是宣传的手段和效果或许只是看上去很美;另一方面,确实也不能否认,确实是更好地存在并且运行。任何一个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都会出现问题,关键是体系中的纠错机制的有效运作。“一个社会有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一个政治体系去消化问题、改进制度,而制度的纠错能力又决不仅仅来自于某个部门或者领导的‘良知’,而来自于‘分权’的智慧。”纠错机制,包括立法、司法、行政各个系统的独立有效运转,更核心的是权力制衡机制。利益集团、媒体、民众等,也是纠错机制中非常重要的构成成分。“媒体、民间社团的力量,可以说是‘刹车’系统,立法系统的制约,可以说是安全带装置,而独立的司法力量,则是充气装置。”   最后,在一个政治体系中,我们需要一个桥梁,将普通百姓、与普通百姓处于直接对立面的基层政府以及政府下辖的各个执行部门,与真正的法律和决策沟通起来,即“通畅的信息吸收和反馈机制”。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我们的法律不好,也不是我们的政策决策不好,而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极大的扭曲和自由选择和定夺。在政府机构中有一个部门叫信访局。大一寒假在我们县里的信访局待了半天,基本了解了信访局的工作职责,在法援中心接待的时候,也有很多上访的人过来咨询。近来发现,所谓上访,其实只是法律手段穷尽之后的一种心理安慰。一方面,由于法律和机制设置,信访局的权能是有限的,只能起到传达信息的作用。所以,很多人认为信访局只是开个传送条一点用都不管,这是对信访局的职权不了解;信访局只是信访局,信访局不能是公安局,不能是检察院,更不能是法院。另一方面,信访局有没有将它的作用发挥到最大,还是需要质疑的。如何设置这样一个信息吸收和反馈机制,一方面政府方面,要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更加乐意地去听取民众的声音,不能被动地反应,而是要积极地去思考去创新去实施,国家拿这么多钱并不只是来养一群只会写文件的机器人;另一方面就是民众自身方面,绷紧维权和法治的神经,在现有制度设置下尽可能多地去参与。   【自评】   阅读《作为惩罚措施的逮捕——逮捕在实践中的适用与误用》之后,有感而发。从逮捕的滥用到刑事诉讼法解释和执行中的问题,易老师关于这些问题深层社会和政治原因的解析,引发我对这些问题和原因的一些思考。最近看了刘瑜的《民主的细节》,其中的一些观点也帮助我对这些问题的思考。   可能这篇读后感和法律离得比较远,在目前我对法律的了解还不是那么深入的情况下,只能结合我阅读的一些书籍和我接触的一些事情浅谈一些,只能说是泛泛之谈。特别讨厌那种光喊大话不解决实际问题和那些讲得特别宏大特别高级可是实施起来无从下手的文章,然而发现自己的思考也难免陷入一种浅薄宽泛的泥淖,甚感惶恐。然而还是希望自己随着专业知识学习的深入、各种书籍的阅读、社会阅历和以后工作经历的丰富,自己能够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观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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