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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加了父母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曲潇潇和王凯于2010年结婚,生有一女,好景不长,两人婚后生活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而吵得不可开交。2014年曲潇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女儿的抚养权归自己,并且分割王凯与其母亲共同所有的房产。曲潇潇认为该房产虽然是在婚前购买的,但是用了王凯的名义贷的款,且婚后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款的,因此,自己应分得婚后还贷款以及婚后房屋还贷增值部分一半的折价款。而王凯认为该房是自己婚前购买的,虽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款了,但是在房产证上明确记载着该房屋自己只占有50%的份额,自己的父母占有50%的份额。因此,同意给付婚后还贷款的一半现金,但对于婚后房屋还贷增值部分应该只给付25%的折价款。针对此种情况,法院在判决王凯给付曲潇潇房屋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时候,究竟会怎样分割呢?律师点评兰玉梅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股权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家庭天津分中心主任,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家族信托天津分中心主任,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本案涉及的上述法律问题,在目前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面对这样的纠纷,司法实践中会如何裁判呢?为了帮助大家解决这方面的困惑,我们团队经过对全天津市所有相关生效判决的研究,并结合我们代理相关案件的经验,为大家梳理解答,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若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且登记在该方一人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此种情况在涉及离婚纠纷时,就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确定房屋分割方式。即一般房屋的所有权归产权登记人,剩余的贷款也由产权登记人承担,产权登记一方给予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折价款。但若一方婚前首付款购买房屋,且已该方名义在银行贷款,但房屋产权并不是登记在该方一人名下,产权登记上还涉及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人的份额。该种情形就十分复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第一种就是房屋产权登记上记载了一方以及该方母亲的名字,但是没有明确约定各自所占份额。这种情形法院一般会认为该房屋是由该方与其母亲共同所有,房屋的所有权归产权登记人,即该方以及该方母亲,剩余的贷款由该方继续支付,该方给予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折价款。第二种就是房屋产权登记上记载了一方以及该方母亲的名字,但是明确约定了各自所占的份额,各占50%。这种情形法院一般会认为该房屋系该方与该方之母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故该房屋中该方所占50%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所有权归产权登记人,即该方以及该方母亲,剩余的贷款由该方继续支付,该方给付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的一半,但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该方只用给付另一方自己所占房屋份额的一半折价款,即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的25%折价款。但是本律师对此种裁判观点不太认同,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的贷款本息部分数额高达十几万甚至几十万,但是若按照上述分割方式,很可能另一方拿到的补偿款数额比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的一半还要少很多,特别是在父母占房屋份额99%,子女只占1%的极端情况下,更不用提还有什么对应的增值部分了。所以这种分法实际上对于另一方是非常不公平的。第三种就是法院查明的或者双方都认可的共同还贷的部分给予另一方一半的折价款,但关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分割请求,法院认为因为房屋涉及到案外人利益,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审理,另一方应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系王凯与王凯母亲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故该房屋中该方所占50%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处置财产的便利性,该房屋王凯所占50%份额应归王凯所有为宜,剩余的贷款由王凯继续支付,王凯给付曲潇潇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的一半,并给付该房屋共同还贷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的25%折价款。【房产证上加了父母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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