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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款接待用餐的有关规定
为树立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公款接待用餐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适用本规定的全区各单位,不得用公款在经营性酒店招待本规定第五条以外的客人。接待须用餐的只能在接待单位的食堂、内部招待所或本单位指定并上报备案的定点餐馆用工作餐,因公到街镇(外)、村或企事业单位的,只能在街镇(处)、村或企事业单位的,只能在街镇(处)、企事业单位的食堂就餐,需在村就餐的只能在农户搭伙,自付伙食费,单位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条 在本区范围内,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第三条 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四条 党校及各类学校、党政部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学员,参加各类会议的与会代表在培训及与会期间不得到培训班会议规定以外的经营性场所接受任何单位的宴请。
第五条 除接待外宾、外商、港澳台同胞、本市以外客人,以及重要节日庆典活动外,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
第六条 禁止报销招待同学、同乡、战友及其他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
第七条 对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违反之一的,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理。一年中,第一次违反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有目标管理奖的单位,同时扣发一个月该项奖金;第二次违反者, 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有目标管理奖的单位,同时扣发半年该项奖金;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者, 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不称职。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用公款吃请的费用一律由当事人承担。对屡查屡犯、影响恶劣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一月内一个单位(含延伸机构)累计出现三次以上违反者,按超过后的次数给予不同程度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第一次对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谈话;第二次对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按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不认真执行此规定的单位主要领导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 各级党政组织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要通过一定形式,向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公开承诺贯彻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措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招待费的管理监督,招待费要严格实行预算,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招待费开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 各单位要从源头上遏制公款大吃大喝问题,坚持公务接待费限额管理与规范公款接待用餐一起抓,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堵塞财务管理上的漏洞,确保公务接待费用严格控制在限额范围内。要按季度公示和上报招待费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按照总量控制、限额包干、节约奖励、超支自付的原则积极推行招待费改革。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规范公款接待用餐的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款接待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第十条 要健全责任机制,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的责任制;按直接隶属关系管理的块块责任制;层层抓,抓层层的督查责任制以及追究领导的责任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各相关单位要齐抓共管,认真履行职责,该履行的职责不认真履行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在职在岗公务员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全区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的干部(含享受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级别待遇的干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XX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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