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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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常见问题解答

2016年6月30日

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常见问题解答

一、外管证办理

1、营改增后,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如何开具外管证?

答:5月1日前在地税部门开具的外管证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止,到期后原出具外管证的地税部门办理核销手续,需要重新办理外管证的,可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超过180天的在新政策出来之前暂按原地税部门相应管理办法处理。

2、营改增后,建筑业老项目是否要重新办理外管证?

答:5月1日前在地税部门开具的外管证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止,到期后原出具外管证的地税部门办理核销手续,需要重新办理外管证的,可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超过180天的在新政策出来之前暂按原地税部门相应管理办法处理。

3、办理外管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报验登记

1、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办理报验登记?

答: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则应分别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2、办理报验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办理报验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款预缴

1、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什么时候要预缴税款?

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答::(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跨区(指设区市的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是否要预缴税款?

答:跨区(指设区市的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4、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发票开具

1、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什么时候开具发票?

答:应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经营收入开具发票。

2、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哪里开具发票?

答:(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一律回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

(2)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回机构所在地开具。

3、开具发票时,票面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 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实行差额征税的,如何开具发票?

答:全额开具发票。

五、申报纳税

1、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断?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已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后,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

缴的增值税税款,凭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额如何确定?

答:(1)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答: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六、备案事项

1、建筑业纳税人,如何办理差额征税备案?

答: 建筑业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 申请办理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合同或交易记录清单属于纳税申报备查资

料,纳税人应按要求登记造册、留存备查。

2、建筑业纳税人,哪些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建筑业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或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的选择简易征收计税办法。

3、建筑业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理备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项目清单》2份

(4)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原件。

4、纳税人什么时候办理简易计税方法或差额征收的备案? 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差额征收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于业务发生时进行备案。

5、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的,在哪里办理备案?

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备案后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项目清单》复印件。

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六、备案事项

1、建筑业纳税人,如何办理差额征税备案?

答: 建筑业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大学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 申请办理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合同或交易记录清单属于纳税申报备查资

料,纳税人应按要求登记造册、留存备查。

2、建筑业纳税人,哪些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建筑业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或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的选择简易征收计税办法。

3、建筑业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理备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项目清单》2份

(4)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原件。

4、纳税人什么时候办理简易计税方法或差额征收的备案? 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差额征收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于业务发生时进行备案。

5、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的,在哪里办理备案?

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备案后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项目清单》复印件。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营改增之后,我们开的所有票都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能开之前的 普通服务业发票了吗?——是的。但是有个过渡期的。在过渡期之内,还是可以开具普通服务业发票的,具体咨询当地税务局。

2,客户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那我们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他能抵税吗?——不可以。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

3,我们能自己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小规模纳税人的不能。 如果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税率多少,客户收到能抵多税?——服务业6%,交通运输业11%

预缴环节的增值税会计核算

摘要:一、采用一般计税时方法时,项目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金

贷:银行存款

同时项目部需要交纳增值税附加,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等

贷:银行存款

按照实际缴纳的预缴税额计提营业税金......

如果单位业务简单,完全可以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或者“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税(已交税金)”来核算企业增值税预缴业务。如果单位业务复杂,从总体上建议在“应交税费”科目下面区别“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核算相关业务,对于预 缴业务也可以在此之下进一步设置明细科目。

一、采用一般计税时方法时,项目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金

贷:银行存款

同时项目部需要交纳增值税附加,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等

贷:银行存款

按照实际缴纳的预缴税额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等

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项目部预缴税款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贷:银行存款

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等

贷:银行存款

按照实际缴纳的预缴税额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等

三、期末将相关科目明细余额,和其他余额,结转“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注意:会计科目的设置,可以结合具体单位业务专门设置,可以与上述示例不一样。

建筑工程分包如何计税?

摘要:对M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5月份应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该项工程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营改增后,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从事建筑工程分包业务如何计税,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建筑工程分包业务以余额为销售额,现结合具体案例作如下分析,供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 ——同一县(市、区) ”

《通知》附件2第一—(三)—9条:“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那么,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 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例如,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1日承接M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3月15日),并将M工程 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1日发包方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00万元,价外费用10万元。5月底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 元。对M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5月份应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该项工程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公司5月份应纳增值税=(210-50)/(1+3%)×3%=4.66万元。

“ ——跨县(市、区) ”

《通知》附件2第一—(七)—4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 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 报。”

《通知》附件2第一—(七)—5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通知》附件2第一—(七)—6条:“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 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 税申报。”

仍以上例为例。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在邻县承接M工程项目,并将其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1日发包方 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00万元,价外费用10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10万元;5月底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 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给甲公司开县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95万元。对M工程项目上述甲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5月份应缴纳增值 税计算如下:

当期销项税额=210/(1+11%)×11%=20.81(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10+4.95=14.95(万元)

应纳税额=20.81-14.95=5.86(万元)

在邻县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210-50)/(1+11%)×2%=2.88(万元)

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5.86-2.88=2.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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