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费

时间:2023-05-01 02:37:58 资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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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费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与退费办法(摘要)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费

第一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二条 学生学费在每学年开学前,按指定的时间、地点缴纳。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费的学生,需到学生管理部门办理缓交手续,并由学生管理部门通知财经处。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款项到位后,应主动到财经处办理贷款转学费手续。学生毕业或因学籍变动离校,须持盖有财经处“费用结清章”的离校转单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条 高职或专科转为本科学生的学费,按转入本科相关专业时该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收取。

第四条 因学籍变动造成学费收费标准改变的学生,其收费标准按转入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生因病经学校批准休学超过一年(含一年)者,且由于休学导致学制延长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休学期间免缴学费,如果未办理退宿手续,须交纳住宿费。

第五条 按学年收取的学费,学生退费时须持财经处开据的收费凭证和学生管理部门出据的退学证明等有效资料到财经处办理。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第六条 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学生退费时须持财经处开据的收费凭证,到学生宿舍管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费理中心根据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宿费,并开据用款申请单到财经处办理退费手续,同时结清住宿押金。

第七条 学生退费后,原收费凭证收回,财经处按照新的金额开具收据。

第八条 留学生收费、退费的相关规定由外事部门制定,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执行,具体由财经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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