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的义务
公司股东的义务
公司股东的义务可以分为全体股东的共同义务以及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下面我们将进行详述。
一、全体股东的共同义务
(1)出资义务
a.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向公司出资的义务。 b.对以实物特别是不动产、设备等和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应当依相关规定办理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使公司取得出资物的合法权利并能有效行使该权利。 c.股东逾期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已缴纳给公司的出资财产,股东不能抽回。
d.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相反,若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e.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所谓抽逃出资,包括下列情形:(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f.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通过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使其不能实际享有或者行使上述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此称为“股东资格之革除”。但此种情形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2)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
(3)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
(4)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关于该事项的股东会或公司股东的义务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这称为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二、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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