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筹划

时间:2023-04-30 22:31:35 资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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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筹划

税务筹划

企 业 所 得税 筹划

山 西六建 集 团有 限公 司 白梅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筹 划 的 必 要性

这 是很 多企 业 不 愿 进 行 纳 税 筹 划 的关 键 因 素 。 目前 我 国 在 各 税 种  征管 上 存 在 漏 洞 。纳 税 人 心 存 侥 幸 , 即便 有 偷 逃 税 款 行 为 , 可 以 通 过  也 其他 渠道 解 决 , 而 规 避 税 法 的处 罚 。 随 着我 国税 制 改 革 的 进 行 ,简  从 但 “

( 纳 税 筹 划 有 利 于减 轻 企业 的 经 济 负 担  一)

企 业的整体负 担中 , 税收所 占比重最高 , 税负具有强制性 、 以 且 无  偿 性 。 税 负 是 企 业 的 净 现 金 流 出 , 会 给企 业 带 来 任 何 额 外 的经 济 收  且 不 益 。所 以 , 想 提 高 企 业 利 润 水 平 , 加 现 金 流 , 要 增 降低 资 本 成 本 , 行 成  进 功 的税 收筹 划 还 是 很 有 必 要 的 。

( 纳税 筹 划有 利 于税 珐 的不 断 健全 与 完 善  二)

税 制 、 税 基 、 税 率 、 征 管 ” 一 税 制 改 革 思 想 的 执 行 , 一 非 法 节  宽 低 严 这 这

税 空 间 正在 被 挤 压 , 求 企 业 还 是 要 合 理 、 法 节 税 。 要 合

三 、 业所 得 税 纳 税 筹划 的路 径 选 择  企 ( 应 纳税 所 得 额 的筹 划  一)

由 于 纳 税 筹 划 是 合 法 地 运 用 税 法 对 企 业 的资 源 进 行 最 优 化 安 排 .   达 到 少 纳税 的 目的 。 务 机 关 不 能 对 企业 加 以处 罚 . 税 只能 从 加 强 税 法 建  设 角 度 , 断从 纳税 人 的筹 划 方 案 中发 现 税 法 的 不 足 之 处 , 塞 漏 洞 。 不 堵

( ) 三 纳税 筹 划有 利 于增 强 公 民 的纳 税 意 识

应 纳税 所 得 额 是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 按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入 总 额 一 征 税 收入 一 税 收 入 一 项 扣 除 一 前 年 度  收 不 免 各 以

亏 损  1 收 入 总 额 的筹 划  、

进行 税 务筹 划 , 以现 行 税 收 法 律 为 依 据 , 熟 悉 税 法 规 定 的 前 提  是 在 下 . 用 税 制 构 成 要 素 中 的税 负 差 异 进 行 税 务 筹 划 . 择 最 优 的 纳 税 方  利 选

企 业所 得 税 的 收入 总 额 包 括 营业 收 入 和视 同 销售 收 入 。 在 对 收 人  总 额 的 筹 划 之 中 , 从 两 方 面 人 手 : 是 分 解 收 人 : 是 延 迟 收 入 确 认  要 一 二

时间。

案 。 代 税 收 是 依 法 制 定 出 来 的 , 有 强 制性 、 现 具 固定 性 和 无 偿 性 。 税 筹  纳

划 与 纳 税 人 纳税 意识 的增 强 具 有 客 观 一 致 性 和 同 步 性 的 关 系 .纳 税 筹  划 有 助 于 提 高纳 税 人 依 法 纳 税 的意 识 。 由此 可见 .

行 纳 税 筹 划 是 鼓 励  进 纳 税 人依 法 纳税 的一 种 有 效 手 段 。

二 、 业所 得 税 纳 税 筹 划 现 状 及 原 因 分 析  企

由 于 现 代 企业 竞 争 的加 剧 . 多 企 业 都 是 混 业 经 营 . 求 得 规 模 效  很 以

益 的 最 大化 。 生产 企 业 在 生 产 、 售 产 品 的 同 时还 会 提供 售 后 服 务 、 销 以  及 为控 制成 本 而并 购 一 些 上 游 供 应 商 , 到 集 成 效应 。 业 在 会 计 核 算  达 企 时往 往 为 了方 便 , 生 产 收 入 和 提 供 服 务 收 入 合 并 在 一起 计 算 。 据 我  将 根 国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 果 企 业 既 生 产 产 品 ,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 如 又 当然 这

虽 然 在 近几 年 的理 论 和 实 务 中 , 税 筹 划 之 风 有 流行 之 势 。 都 是  纳 但

些 表 面文 章 . 没 有 系 统 的理 论 和 方 法 。 业 中并 没 有 专 门 的 人 员 从  并 企 事 此 项 工 作 。 所 进 行 的 纳 税 http://meiwen.anslib.com筹 划 不 能称 为 实 际意 义 上 的纳 税 筹 划 , 其 仅

是 在 变相 偷 、 税 款 , 能 严 格 按 税 法 规 定 进 行 , 用 税 法 。 逃 未 活   企业 管理 人 员 不 重 视 纳 税 筹 划 , 于 进 行 纳 税 筹 划 。 究其 原 因 , 怠 有  以下 几 点 :

( 人 们 对 纳 税 筹 划认 识 上存 在 误 区 一)

里指 的是 两 个 行 为 。企 业 分 开 核 算 的 , 别 缴 纳 增 值 税 和 营业 税 : 能  分 不

分 开 核算 的 , 主管 税 务 机 关 核 定 。涉 及 到 企 业 所 得 税 。 由 则关 键 看 其 应  税 行 为是 否 涉 及 到 减 免 税 , 管 是 销 售 产 品 还 是 提供 服 务 。 不   企 业 可 以 自行 设 计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 业 所 得 税 法 实施 条 例 》 企

规 定 , 税 人 采 用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的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合  纳 其

同约 定 的收 款 1期 的 当天 。需 要 对 节 税 的时 间 价 值 与 采 用 现 销 方式 下  3 净 现 金 流 人 进 行 比较 。或 许 采 用 延 迟 纳 税 所 节 省 的税 负 不能 抵 顶 企 业

不管 是 企 业 的管 理 人 员 还 是 税 务 机 关 , 认 为纳 税 筹 划 就 是 偷 税 、 均   逃 税 。其 实 不 然 , 税 筹 划 是 企 业 的 一 项 全 面 财 务 规 划 方 案 。 是 从 企  纳 它 业 成 立 之 初 的 组 织 方 式 选 择 到 成 立 之 后 的供 、 、 , 、 、 的最 优  产 销 人 财 物

尽 早 收款 进 行 投 资 所 得 的 收 益 。 因 此 。 业 不 能 仅 考 虑 税 负 . 是 要 从  企 还

整 体 的投 资 收 益 来 考 虑 筹 划 方 案 。

化 配 置 , 企 业 税 务 、 计 和 财 务 管 理 以及 企 业 管 理 水 平 的 整 体 检 验 。 是 会

所 以说 纳 税 筹 划 是 一 种 高 难 度 的 企 业 管 理 活 动 ,但 我 国企 业 往 往 忽 视  如 何 成 功 节 税 , 是 采 取 法 律 所 禁 止 的 方式 去 偷 逃 税 款 。 而

( 纳 税 筹 划 方 案 缺 乏 综 合 性  二)

2 免 税 收 入 的筹 划  、 《 业 所 得 税 法 》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 利 等 权  企 规 红

益 性 收 益 免 税 。 企业 的 应纳 税 所 得 额 看 , 要 涉 及 到 股 息 和 投 资 转 让  从 主 所 得 。 息 和 投 资 转 让 所 得 承 担 的所 得 税 税 负 不 同 , 者 根 据 投 资 双 方  股 前 的所 得 税 税 率 差 异 补 缴 所 得 税 , 果 投 资 双 方 的税 率 相 同 , 股 息 不 再  如 则 补税 ; 者全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 后   从 税 收 筹 划 的 角 度 ,投 资 方 转 让 股 权 时 应 避 免 将 股 息 转 化 为 投 资  转 让 所 得 。 采 取 的方 法 是投 资方 转 让 股 权 前 , 可 由被 投 资 单 位 对 累 计 未

人们在设计纳税筹划方案时 。 往不能通盘考虑 . 往 而是 单 单 盯 住 某

种 或某 几 种 税 上 , 常 是 增 值 税 少 交 了 , 企 业 所 得税 反 而 多 交 了 。 经 但   ?

所 以 , 计 纳 税 筹 划 方 案 始 终 要 明 确 最 终 目的 是 获 得 最 大 利 润 , 税 筹   设 纳

划 只 是 手 段 而 已。

( 纳税筹划成本偏高 三)

分 配 利 润 或 盈 余 公 积 进 行 分 配 。因为 企 业 的股 息 、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红

益所得免税 。 以说 , 所 企业 在 进行 投 资转 让 时应 尽 量 选 择 在 被 投 资 方 分  配 股 息 、 利 之 后 。扣 除 项 目不 变 , 让 收入 越 小 , 业 税 负 便 越 轻 。企  红 转 企 业 充 分 利 用 这 一 时 机 ,可 以 大 大 减 轻 税 负 ,实 现 转 让 投 资 收 益 的 最 大

化。

这 应 该 是 我 国现 阶 段 纳 税 筹 如 不 被 企 业 所 广 泛 接 受 的一 个 最 重 要  原 因 。企 业 是 理 性 的 经 济 人 , 益 不 大 于 成 本 的 事 , 有 企 业 都 不 会 做  收 所

的 。 由 于 纳税 筹 划 是 一 项 具 有 高 度 科 学 性 、 合 性 的经 济 活 动 , 效 进  综 有

行 纳 税 筹 划 获得 的 直 接 经 济 效 益 、 间效 益 以及 零 涉税 风 险 。 纳 税 筹  时 对

划 技 能 有 较 高 要 求 。在 纳 税 筹 划 的整 个 过 程 中所 耗 费 的 大 量 财 力 、 时

间 , 大 大抵 消 纳 税 人 进 行 纳 税 筹 划 带 来 的 收 益 , 至得 不 偿 失 , 而  会 甚 从

3 各 项 扣 除 的筹 划  、

企 业 所 得 税 中 的各 项 扣 除 应 遵 循 真 实 合 法 的原 则 。 其扣 除 项 目主

要包 括 成本 、 用 、 金 、 失 和 其 他 支 出 。

费 税 损   () 本 支 出。 1成 企业 的成 本 支 出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销 货 成 本 。 同 的存  不

使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积极性不高。

( 税 务 机 关 的寻 租 导 致 纳 税人 不愿 意 纳税 筹 划 日)

戳 ny≤     强  财经界 2   71

税务筹划

货 计 价 方 法影 响 着 企 业 不 同 时 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我 国 税 负 规 定 企 业  的存 货 计 价方 法 可 以 在 先 进 先 出 法 、 权 平 均 法 、 别 计 价 法 中选 择 一  加 个 20 0 8年 汶 川 地 震 、0 0年 的玉 树 地 震 ,很 多 企 业 都 进 行 了各 种 形 式 的  21

捐 赠 。 捐 赠 的 税 收 筹 划 时 , 从 以 下 两 点 人 手 : 择 捐 赠 时 机 : 择 捐  在 要 选 选

种 。不 同 的存 货 计 价 方 法 , 所 影 响 的 还 是 货 币 的 时 间 价 值 , 面 已做   其 前

阐述 , 在此 不 再 赘 言 。   () 用 。企 业 的 费用 主要 包 括 财 务 费用 、 理 费用 和销 售 费用 。 2费 管

赠形式 。   ( 税 收 优 惠 的筹 划  二)

1 小 型微 利 企 业 税 收优 惠  、

财 务 费 用 中 主 要 是 企 业 的 利 息 费 用 ,也 就是 企 业 筹 资 方 式 的选 择  问题 。企 业 可 以 选 择 权益 筹 资 和 债 务 筹 资 方 式 。选 择 权益 筹 资 , 向股 东  分 配 股 利 是 税 后 利 润 进 行 的 分 配 , 已 经 交 过 企 业 所 得 税 , 且 , 东  其 并 股 分 得的股息 、 利还要按“ 息 、 息 、 利 ” 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 , 计  红 股 利 红 所 合 可 以 达 到 4 % 的税 负水 平 。 选 择 负债 筹 资 , 严 格 控 制 财 务 风 险 的情  5 而 在

《 业 所 得 税 法 》 二 十 八 条 符 合 条 件 的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按 2 %  企 第 减 0 的税 率 征 收企 业 所 得 税 。

2、 业 投 资方 向 的选 择  企

企 业 在 项 目投 资 时 , 以选 择 国家 重 点 扶 持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可   符 合 条 件 的环 境 保 护 、 能 节 水 项 目等 国 家 鼓 励 类 的 投 资 方 向 , 受 税  节 享

形 下 , 业 是 可 以 得 到 利 息 抵 税 的好 处 的 , 就 是 利 息 税 盾 的 作 用 , 企 也 降

低 了 企 业 的 资 本 成 本 。 此利 用 利息 避 税 时 , 注 意 《 如 要 企业 所 得税 》 的  发 反避税条款 , 即资 本 弱 化 管 理 。 业 从 其 关 联方 接 受 的 债 权性 投 资 与 权  企 益 性投 资 的 比 例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而 发 生 的利 息 支 出 ,不 得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所 以 企 业 在 进 行 负 债 筹 资 , 整 资 本 结 构 时 , 定 要 注  调 一

意反避税条款 。

收优 惠 。此 外 , 业 还

可 以选 择 固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方 法 , 业 研 发 费 用  企 企 加 计 扣 除 、雇 佣 符 合 条 件 的残 疾 人 员 _资 薪 金 加 计 10 T 0 %扣 除 等方 法 .

增 大扣 除 项 目 , 少 应纳 税 所 得 额 , 轻税 负 。 减 减

( ) 业 组 织 形 式 的筹 划 三 企

《 业 所 得 税 法 》 五 十 条规 定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境 内设 立 不 具 有  企 第 “ 法 人 资格 的 营业 机构 的 . 当 汇 总 计算 并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 国 现 行  应 我 企 业 所 得 税法 是 法人 所 得税 制 度 .强 调 法 人 企 业 或 组 织 为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税 人 .而非 独立 核 算 的分 支 机 构 将 自动 汇 总 到 公 司 总 部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 业 设 立 分 支机 构 , 其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不 实 行 独 立 核 算 , 企 使 且 则  可 由总 公 司 汇 总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样 可 以实 现 总 公 司调 节 盈 亏 。 理  这 合 减 轻企 业 所得 税 的 负 担 。   综 合 上 文 所 述 。企 业所 得 税 纳 税 筹 划 是 一 项 综 合性 、系 统 性 的 T  作 。 要 企 业 各 个 部 门 的 通 力 合 作 以 及 税 务 机 关 的认 可 。 我 国企 业 做  需 在 大 做 强 的道 路 上 , 定 要 认 真 做 好 税 收 筹 划 工 作 , 为 企 业 越 大 , 负  一 因 税

管 理 费 用 中 的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有 扣 除 限 额 。 《 业 所 得 税 法 》 四  企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 业 发 生 的与 生 产 经 营活 动 有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 照  企 按 发 生 额 的 6 %扣 除 ,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业 ) 入 的 5 。对 于  0 但 营 收 %。

业 务 招 待 费支 出 , 们 可 以测 算 出 一个 临 界 点 . 据 往 年 的销 售 水 平 和  我 根

今 年 的 经 济 环 境 可 以应 该 有 一 个 大 概 的 测 算 .只 要 按 这 个 临界 点来 做  本 年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 不 会 纳 税 调 增 。 就   销 售 费 用 中 的广 告 费 和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 。 《 业 所 得 税 》 四 十 四  企 第 条 规 定 : 业 发 生 的符 合 条 件 的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 , 超 过 当 年  企 不 销 售 ( 业 ) 入 1%的 部 分 , 予 扣 除 ; 过 部 分 , 予 在 以后 纳 税 年  营 收 5 准 超 准 度 结 转 扣 除 。 果 企 业 的 广 告 费 用 过 多 的话 , 可 以另 外 单 独 设 立 一 个  如 如 独 立 的销 售 公 司 , 销售 额 做 大 , 而 提 高 扣 除 标 准 。 将 从   4 捐 赠 支 出 的筹 划  、

越 重 , 筹 划 的 难 度 也 越 强 。做 好 纳 税 筹 划 , 以 为 企业 无 形 中节 省 出  其 可

大 块 资 金 , 企 业 的 扩

张 打 下 良好 的 基 础 。 同 时 , 为 良好 的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 以 大 大 提 升 企 业 的 社 会 形 象 , 成 企 业 的 无 形 资 产 , 面 提 升 企  可 形 全

业的社会价值。

其 他支 出 中要 强调公 益性 捐赠 支 出 。在社会 遇 到 自然 灾害 , 像

( 接 第 2 0页) 上 7

额 之 和 。 体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融 资产 整 体 转 移 的损 益 就 等 于 因 转移 收  具 金 到 的 对 价 + 直 接 计 人 所 有 者 权 益 的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利 得 ( 为 累计   原 如 损 失 , 为 减 项 )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账 面价 值 。 中 , 转 移 收 到 的 对 价 = 应 一 其 困

值变动损益” 目, 或借“ 资收益” 目。 科 贷 投 科

2 在 税 务 的处 理 上  、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的税 法 和 实 施条 例 的 规 定 .企 业 转 让 财 产 时 的 收 入

移 交 易 收 到 的 价 款+ 获 得 金 融 资 产 的公 允 价 值 + 转 移 获 得 服 务 资 产  新 因

的 公 允 价 值一 承 担 金 融 负债 的公 允 价 值 一 转 移 承 担 的 服 务 负 债 的公   新 因

允价值。   2、 税 务 处 理 上  在

应 该 依 法 缴 纳 一 定 的企 业 所 得 税 . 让 财 产 收 入 是 指 企 业 转 让 固定 、 转 生

物 资产 、 形 资产 、 产 、 权 和 股 权 等 财 产 取 得 的收 入 。 且 在 实 施 条  无 资 债 而 例 的七 十 二条 也 明确 规 定 , 业 在 转 让 或 者 处 置 投 资 的资 产 时 , 资 资  企 投 产 的成 本 。 予扣 除 。 而投 资 资产 应该 按 照 以 下 的 方 法 进 行 扣 除 , 过  准 通 支 付 现 金 的方 式 取得 投 资 的 资 产 , 购 买 大 的价 款 为成 本 。 以

四 、 束 语  结

金 融 资 产 的整 体 转 移 已经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取

得 的 收 入 属 于 企 业 转 让 固定 资 产 、 物 资产 、 形 资 产 、 权 、 生 无 股 债权 等 财

产 取 得 的 收 人 。 这些 收 入 , 收 入 总 额 , 税 务 处 理 中 明 确 规 定 , 企  而 为 在 当 业 在 转 让 或 哦 这 处 置 投 资 的 资 产 的 时 候 , 资 资 产 的成 本 , 须 扣 除 , 投 必

总 之 。 法 如 果 从 组 织 财政 收 入 的 角度 出 发 , 么 就 会 侧 重 于 收 入  税 那

社 会 价 值 的实 现 , 于对 某 个 企 业 来 说 , 照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某 项 收 入 可  对 依

能 还 未 实 现 。 是 如 果 从 整 个 社 会 角 度 来 讲 其 价 值 已 经 实 现 , 以 税 法  但 所

而 通 过 支 付 现 金 方 式 取 得 的投 资 资 产 , 当 时 的价 位 成 本 。 以

( 在 金 耻 资 产 交 易上 的会 计 与税 务 之 间 的处 理 差 异  三) 1 在 会

计 的处 理 上  、

和 会 计 规 定 不 同 。根据 会 计 制 度 的相 关 规 定 , 会 计 核 算 时按 照 会 计 制  在

度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纳 税 时 按 照 有 关 税 收 规 定 计 算 纳 税 , 此 企 业  在 因 的 会 计 人 员 要 协 调 好 两 者 的 差 异 , 确 处 理 局 部 与 整 体 的关 系 , 能 最  正 才 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及企业的利益。   参考文献 :

企 业 在 实 际运 作 时 , 处 置 交易 性 的 金 融 资 产 时 , 将 处 置 时 交 易  在 会

性 的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值 与 初 始 人 账 之 间 的 差 距 确 认 为 投 资 的 实 际 收

益 , 时 主 动 调 整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 业 在 出 售 交 易 性 的 金 融 资 产 的  同 企 时 候 , 该 按 照 实 际 收 入 的 总 金 额 , 银 行 存 款 等 的项 目 , 该 项 交 易  应 借 按

【] 1高金 平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与 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差 异 分 析 [ . 国财  新 M】中

政 经 济 出版 社 。0 8 2 0

性 金 融 资 本 的 成 本 , 照 该 项 目交 易 性 金额 资 产 的 公 允 值 进 行 变 动 , 按 贷  款 或 者 借 款 的 公 允 值 价 值 变 动 科 目 ,按 照 差 额 ,贷 或 者 借 投 资 效 益 科  目。同 时 , 原 计人 该 项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的 转 出 , 或 贷 “ 允 价  将 借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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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 标 . 2孙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操 作 指 南【 .中 M]

国商 业 出版社 , 0   2 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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