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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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XXXXXX有限公司章程

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公司法》制订于2015年10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自然人)出资 设立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特制 定本章程。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XXXXXX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XXXXXXXXX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开发,XXXXXXXXX开发。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5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书面决定。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个自然人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1.股东姓名:XXXXXXXXX

2.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3.认缴出资额:15万元

4. 出资方式:货币:15万元,占100%。

5.出资时间:股东出资于____年____月____号前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六条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依据《公司法》本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 公司不设置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

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担任或由股东选举委任产生,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由公司股东选举决定可以连任。

第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第一文库网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兼任或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形式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聘任或选举委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由公司股东决定可以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

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6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章程没有规定的,依据《公司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签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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